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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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大重点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注重审计监督成效

突出重大重点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注重审计监督成效

审查。因为商品房、出租房和周转房三者之间的用途很 不稳定,如果销售市场疲软,可将商品房对外出租;如 果销售市场看好,出租房可变为商品房销售。商品房暂 时未出售前,可临时用作安置拆迁户,拆迁户回迁或安 置完毕,周转房可用作出租或销售。在审查时要牲意三 者之间的增减变化,查看出租或销售收入是否计入“经 营收入”,是否存在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后直接冲减 出租房、周转房所发生的摊销费和改装修费等。 (二)成本及期间费用的审计。开发成本和期间费 用的审查是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土地增值 税扣除项目的关键。在审计开发成本和期间费用时,首 先要了解企业有关成本控制的内部管理体系是否合 理。以确定企业成本核算的可依赖程度,然后根据可依 赖程度不同,组建审计小组进行审查。成本审查具体有 以下方面: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是否准确。房地产开 发企业拥有的土地一种是为自己建造办公房、职工宿 舍等,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应列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房地 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开发产品使用范围内的土 地使有权也随同转让,这部分成本才能作为企业所得 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可审查“开发成本”借方 发生额,对照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看其费用支出的合 法性、有无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混入的情况。 2.公共设施配套费应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 内公共设施配套发生的支出。审查时注意企业是否按规 定时间调整预提费用账户。房地产企业成本的转销期以 开发小区的建设期为准,在此期间成本的转销通过主管 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通过预提方式进行,在小区 全部正式竣工结算时调整预提费用。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先建住宅,后建配套设施,使得已售开发产品的配 套设施建设费,无法按实际实际成本结转和分摊。因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未配套设施概算为基数,计算已出 售住宅应负担的数额,一预提方式计入住宅成本。 3.开发间接费审查。开发间接费是指企业直接组织 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 办公费、水电费、周转房摊销等。可审查“开发成本”、“开 发问接费”、“应付账款一应付工程款”、“库存材料”、 “预提费用”、“开发产品”等科目,结合有关明细账和原 始凭证,核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和列支的合法性;审查 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的原则。 4.其他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造 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主要审查是否按财务制度 规定的项目进行归集和核算。 房地产行业近几年都被列入税务大检查的重要行 业,该行业的税务审计结果直接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 的是税务审计通过揭露和制止、处罚等手段,来制约房 地产行业中各种不规范和消极的因素,打击税收犯罪 以进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神州司法鉴定中心)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宁政发[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第四条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凡概算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

上述投资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园林、税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8]6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8]6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8〕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于 2008 年 10月 18 日经市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市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工程造价社会中介机构的审价结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

重点监督的审计项目由政府确定,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其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并将委托项目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按不低于10%依法进行抽审。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6•【字号】娄政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6日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资金安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娄底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市本级重大项目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中央、省属驻娄单位的建设项目,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本市有权机关交办对中央、省属驻娄单位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社会公益性投资的;(四)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五)合同约定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研究

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研究

1 大 型公 共建 设 项 目跟 踪 审计 的 概 念 及特 点
大型公共建设项 目跟踪审计就是把 审计工作贯穿于交通 、能源 、 水利 、 供水 、 垃圾污水处理 、 生态建设工程等大型公共建设 项 目实施全 过程 , 对项 目立项 、 可研 、 初设 、 规划用地 、 招 投标 、 施工 许可 、 工程 进 度、 工程 质量 、 工程施 工 、 工程验 收 、 工程 决算 、 资金 管理以及项 目运 行、 建成效益等各方面真实性 、 合法性 和效益性 的监督和评价 。 主要特 点有 : 审计项 目持续时 间长 , 审计力量投 入多 , 审计涉及专业 门类 多 , 审计绩效性 突出. 领导普遍重视且社会关注度高

审查 验 收遗 留 问题 处 理情 况
三是, 预 留项 目尾工工程审查 。审核预留建设项 目收尾工程的合 法性。尾工工程既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 , 也包括勘察 、 设计 、 监理费等 其他费用。 审查 预留建设项 目收尾工程施工 图纸设计情况 全 面掌握 收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内容 。 此外审计 人员还要通过实地勘查全面掌 握建设项 目的实际完成情况 . 防止虚列项 目资金计划及浪费资金的情 况发生 。 3 . 2 财务审计
科技・ 探索・ 争鸣
S c 科 i e n c e & 技 T e c h 视 n o l o g y 界 V i s i o n
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设项 目跟踪审计研究
常 艳丽 ( 安阳 市审计 局 , 河 南 安阳 4 5 5 0 0 0 )
【 摘 要】 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设项 目 具有财政投入 大、 耗 用资源多、 关 系国计 民生、 受社会各界广泛关 注等特点 , 在一定程序上制约着社


备性进行审计 . 严格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 审查施 工现场 签 证, 审查隐蔽工 程验收, 审查材料采购, 审查工程进度。施工阶段是建 设项 目 价值 和使用价值实现 的主要 阶段 .在工程实施时间 占 8 0 %以 上. 是完成项 目预期 目 标 的关键环节 因此 . 项 目实施 阶段 的跟踪审计 是工程 审计的重要内容 3 . 1 . 4 工程竣工交 付阶段跟踪审计 是, 工程结算审查 。重点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按合 同规定进 行, 是否按规定 留足保修金 。 工程结算 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 、 内容是否 完整。 工程量是否真实 、 正确 , 定额套用计算是否正确 。 工程量清单方 式计价 的, 审查是否符合当初 的约定 . 费用是否合理 . 各项取费是否符 合规定 , 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有无 自 立名 目、 自 行定 价 、 额外取费 等问题 。 设备 、 材料计价是否合理 。 利润和税金 的计算基数、 利润率 、 税 率是 否符合规定。变更、 签证是否符合相关程序 . 手续是否齐全 . 相应 的结算增减项 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 是否重 复计算 、 单价是否准 确、 合理 。 二是 , 检查验 收过 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是 否有 政府相关部门 出 具的验收报告 ,检查建设项 目竣工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交接或存档 .

强化政府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思考

强化政府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思考

政府建设项 目跟踪审计 ,是指国家审计机构派 出审计人员运用审计 技术,依据 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 术规范 ,对政府建设项 目 从工程立 项至竣 工验收各个 阶段所发 生的技术经济 活动进行 的审计监 督。跟踪审计实现 了监督关 口前移 ,防患于未然,促进建设项 目管理 , 提高投资效益,有助于遏制违规 、腐败行为,改善建设环境 ,充分体现 了审计为国民经济保 驾护航 的职能 。 1 。 政府建设项 目跟踪 审计存在 的问题 实践证 明,政府建设项 目跟踪审计对工程 建设过程 的同步监督取得 了 显 著 成 效 。然 而 ,其 目前仍 处 于 探 索 、前 期 发 展 阶段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制 度 及 审 计 技 术 尚 未 成熟 ,在 实 际操 作 中仍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1 1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 乏统一执行规范 政府建设 项 目跟踪审计作为一种创新的审计模式, 目前这方面 的法 律 、 法 规 还 不 健 全 , 没有 明确 跟 踪 审 计 的 执 法 依 据 , 易 造成 审计 定 位 不 明确,权责划定不清,职能错位 ;审计结论和意见的执行缺乏强制性 , 不能确保审计成效。很多建设项 目在程序上未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 、法 规 ,给 跟 踪 审 计 工 作 的 开展 带来 许 多 的不 可 预 见 风 险 。 跟踪 审 计缺 乏统 的执行规范,导致某些跟踪审计 工作带有一定 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容 易 偏 离 审 计 目标 , 使 跟踪 审计 工 作 处 于 被 动 的 局 面 。 1 2跟踪 审计技术 力量有 限 政府建设项 目往往建设规模大 、周期长、建设内容多、技 术复杂 , 实施跟踪审计必须得介入工程项 目管理 的各个阶段,掌握工程建设进展 的 具 体 过 程 ,对 各 阶 段 的 关 键环 节 进 行 控 制 ,面 对 繁 重 、详 细 和长 期 的 审 计 任 务 ,审 计 人 员 有 限 , 审 计 资源 配 置 不 合 理 ,审 计 技 术 水 平 不 高 等 问题 ,制约着政府建设项 目跟踪审计的深度 ,难 以保证审计质量。 1 3各参 建 各单 位 不 主 动 支 持 与 配 合 由于 没 有 相 应 制 度对 各 参建 单 位 的履 职 进 行 约 束 ,激 励 或 问责 、 处 罚机制不健全 ,各参建单位通常不会主动支持和配合跟踪审计工作 ,认 为只要通过 了审计把关即可,会尽量把 部分自身工作推移到审计,最后 会造成审计工作量增加 。跟踪审计不能单靠审计部 门去调查 ,寻找、发 现 问题 ,审计力量毕竟有限,如果不能有效争取到各参建单位的主动支 持 、配 合 ,将 耗 费大 量 的 审 计 力 量 , 审计 风 险 也 随之 增 大 。 2 . 解决存在 问题的对策 2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以制度规范跟踪审计 通过审计建议,逐步完善政府 建设项 目跟踪审计相关法律、法规, 进 一步明确跟踪审计 的法律地位 。建立统一的跟踪审计规范 、标准 ,实 施细 则,作 为跟踪审计实施、审计业务操 作的依据 ,以制度 明确跟踪审 计相 关各参建单位 的职责 。审计作为监督部门,不直接参与管理,可依 法对 各参 建单位 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客观评价 , 并体现在审计报告中 。 2 . 2加强跟踪审计队伍 建设 是通过加强学习和实践提高审计 业务水平 。提高计算机审计应用 水平,掌握 各工程专业 的审计业务辅助软件,强化理论研 究,注重理论 与实践的结合,创 新审计方法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 审计人力消耗 。同 时, 促 进国家 审计与社会审计相互交流 、学 习,在审计过程 中博取众长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点投-2-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2015年1月27日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国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82号令)等规定,结合璧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结(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璧山辖区内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国债);(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包括区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举债安排的建设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社会捐赠的公益性资金;(七)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区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浅析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相关问题

问题 , 减少资金成本 , 保障资金安全 。上述审计 内
容 , 具有 明显 的效 益 性特 征 。 均
1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 概念与 内涵
至于建设项 E全过程跟踪审计 ,它是指将建设全过程划分 1 成若干阶段 或确定若干重点建设事项 ,由审计人员随着建设进 程 ,及时对各阶段 的审计对象或确定 的重点事项进行 审计并作 出审计意见和 建议 , 被审计单位纠 正存 在的 问题 , 供 改进 、 完善 建设工作, 使其得 以规范、 有序 、 有效运 行, 取得尽可 能好 的效益 曹慧 明(0 5年) 20 。根据 目前各地探 索的通行做法 , 建设项 目全 过程跟 踪审计 的内容主要有 以下 1 个方面 : 1 () 1公共工程审批程序审计 。 该项审计有利于防 ‘ 三边 ” 工 程 问题. 保障项 目决策程序科 学, 防止 因决 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
国各地快速兴起 。我 国也有相关的制度 , 明确要 习‘ 之 审计机关对 ‘ 政府投 资项 目要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全过程审计 比事后监督 更重要. 问题发现在前面 ” 要把 。这更有力地促 进了跟踪审计 的 深化与发展 。 与此 同时 , 随全过程跟踪审计而来的一系列相关 伴
问 题 也 凸现 在 了我 们 面 前 , 亟待 研 究 解 决 。 文 就 建 设 项 目全 过 本 程 跟 踪 审计 面 临 的若 干 问题 及 应 对 。
建 设经 济 ・ 财会 ・ 计 统
建 材 发展 导 向 2 1 年 O 01 5月
浅析建 设 工程全 过 程跟踪 审计相 关 问题
黄 倩
摘 要: 在近段 时间里 , 为了提 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率 、 防止浪 费和腐败 , 国审计机 关广泛开展建设项 目跟踪审计 , 我 但是我 国的工程 项 目的跟踪审计还存在 着很多问题, 本文笔者重点分析 了跟踪审计 的概念 与内涵、 审计力量及专业结构、 审计成果考核 、 审计质量控制 、 审计项 目控制与审计形式选择等方面存在 的相关 问题 , 以供参考 。 关键词 : 建设工程; 成跟踪审计; 质量控制 ; 目控制 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3日渝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全过程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包括相关林业、农业、三峡移民等专项资金)或者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不足50%,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政府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与社会资本合作并回购所有权的建设项目;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具有公共性或者公益性,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重大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纳入本办法的项目为工程类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类项目。

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通讯工程、能源工程、水利水保工程、农业综合服务工程、土地整治、征地拆迁、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

工程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的审计权限和审计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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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提高投资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自立项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工程建设,管理活动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全过程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以“维护安全、促进管理、保障效果”为总体目标,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加强管理,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跟踪审计是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不属于建设项目主体,不得从事建设、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的工作,不能代替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等参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其他承担的相应职责,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不能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核实)等工作。

第四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范围:
(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国有事业组织、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第五条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程序履行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前期投资决策和行政审批情况。

投资决策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情况;行政审批包括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部门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二)建设资金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

重点建设资金的筹措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情况,各项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归集情况,项目决算和结余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三)征地拆迁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及拆迁实施过程,评价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查征地拆迁手续是否齐备,征地拆迁程序是否规范,拆迁补偿和安置是否合规,征用集体土地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招标投标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设备、物资及材料采购、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是否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招标、评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依据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合同执行是否合规等。

(五)项目质量管理、安全与进度管理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建设等相关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抽查关键部位实体质量和相关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性。

审查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项目进度控制情况,项目各项质量、安全、进度目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验收情况。

(六)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与项目建设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除上述单位外,跟踪审计还可能涉及项目规划、审批、建设主管等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密切联系的相关事项。

(七)环境保护保持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单位是否按规定对环境保护的文件或方案及时报批;项目建设中是否按照要求采取了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完成,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八)概预算执行和结(决)算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工程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查情况等。

(九)各项税费的缴纳情况。

第六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的方法方式
审计机关采取分阶段、定期和驻场等实施方式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审计机关正式进点。

(二)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例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有关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并且做好会议记录。

(三)审计组成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度、变更等真实情况,并且做好相关记录。

(四)审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定期对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数量进行核定。

(五)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由主审人员负责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台账要注重反应量化成果,反应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第七条跟踪审计的实施
根据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必要时审计组可以聘请部分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或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跟踪审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相关规定的要求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

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发现的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等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影响或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经局党组研究后,按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依法进行反映和处理。

第八条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审计组根据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跟踪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跟踪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审计机关名义出具最终跟踪审计情况报告,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做出最终评价;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项目建设资金清理结算和后续运营维护等问题提出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

审计组对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移送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需要,最终跟踪审计情况报告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保
持审计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在跟踪审计全过程中,审计人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一)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决策有关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二)不得受邀担任项目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评标活动的专家;
(三)不得在项目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款项支付等文件上签字确认;
(四)不得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五)不得参与与项目相关的其他管理、决策活动。

审计组不隶属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

第十条市审计局是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职能部门。

市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国资、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局做好跟踪审计工作。

市审计局履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
专项经费,由市政府予以保障。

审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
范围: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费用;
(二)聘请专业人员费用;
(三)用于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在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有关规定。

对弄虚作假者、徇私舞弊者,轻者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将其纳入“黑名单”,从备选库中除名;有严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廉政规定,严格落实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

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严惩;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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