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政务在政府机构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为了确保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安全可靠以及符合各项要求,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验收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背景电子政务验收是指对政府机构开发、引进、实施的电子政务系统进行质量评估和验收,以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善、性能稳定等方面符合预期目标。
三、验收管理办法的目的本文旨在规范电子政务系统的验收流程,明确政府机构和各设计、开发、实施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四、验收主体责任1. 政府机构应组织编制电子政务系统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和方法,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2. 设计、开发、实施方应按照验收方案开展工作,提供系统及相关资料,并配合验收工作的进行。
五、验收流程1. 前期准备:(1) 政府机构与设计、开发、实施方约定验收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
(2) 设计、开发、实施方将相关资料和系统准备就绪,以便验收人员查看和测试。
2. 现场查验:(1) 验收人员对系统进行实地考察,查看系统运行环境、硬件设备、软件配置等情况。
(2) 查验系统是否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并测试系统的功能、性能、兼容性等。
3. 文件审查:(1) 验收人员对系统开发、运维等文件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需求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报告等。
(2) 检查文档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确保系统开发、运维等过程的合规性。
4. 功能测试:(1) 验收人员根据需求和设计文档,对系统功能进行测试。
(2) 测试重点包括系统界面、数据录入、数据处理等核心功能,以确保系统满足实际需求。
5. 性能测试:(1) 验收人员对系统进行性能测试,包括平均响应时间、并发处理能力等指标。
(2) 通过性能测试,评估系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性能表现,并提出改进意见。
6. 安全性评估:(1) 验收人员对系统的安全机制、权限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2) 针对潜在的安全漏洞和风险,提出相应的修复建议和防范措施。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电子政务的深入推进,电子政务项目的验收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介绍电子政务验收的管理办法,并对验收过程、标准、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验收申请1. 电子政务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验收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报告、系统功能说明、测试报告等内容,以确保验收单位对项目进行全面了解。
三、验收条件1. 系统功能符合要求:项目须确保按照需求规格说明书的要求开发,并具备所要求的功能。
2. 数据完整准确:项目中的数据须经过准确的输入和处理,并能提供完整的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3. 安全保障到位:项目中所涉及的数据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应采取加密措施来确保数据安全。
4. 接口与系统兼容:项目需要与其他相关系统进行数据交互,接口必须得到充分测试和验证,确保与其他系统的兼容性。
5. 用户友好性:项目要求界面友好、操作简单,以提供良好的用户体验。
四、验收流程1. 预验收:验收单位将在接到申请后进行预验收,检查项目的基本要求是否满足。
2. 现场验收:验收单位将安排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包括系统功能、数据完整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查。
3. 问题整改:如发现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开发单位需及时整改,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4. 最终验收:验收单位对整改后的项目进行最终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要求并可以投入使用。
五、验收标准1. 功能验收标准:验收单位按照需求规格说明书和系统功能说明书,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
2. 数据验收标准:验证系统中的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并确保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的有效性。
3. 安全验收标准:对系统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包括数据的加密、用户权限管理、日志记录等方面。
4. 兼容性验收标准:验证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的接口是否正常,确保数据交互的顺畅性。
5. 用户体验验收标准:对系统的界面友好性、操作简便性进行评估,以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地使用系统。
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县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1、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必须精心维护好单位的网络设备,做到防尘、防热、防潮、防水、防磁、防静电等,以增加设备使用年限。
县政府办将定期对各单位的网络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单位,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管理人员疏忽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管理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2、各联网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务网络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电源,不得擅自挪动相关设备和切断、移动相关传输线路,不得擅自与其他网络对接,不得随意增加交换机、集线器以及接入信息点数量,如需进行以上变动,应向县政府办信息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联网单位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登陆浏览黄色网站(网页),禁止下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软件,不得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附件,不得随意使用计算机文件共享功能,防止计算机受到病毒的侵入。
4、工作时间禁止玩网游、下载电影及大型软件,以保证本单位网络速度。
县政府办信息科将采取技术措施对互联网出入口的数据进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政务网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政务网信息与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关于本单位网站、论坛、信息录入等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一旦泄露立即报政府办信息科进行密码修改。
6、各接入单位应当定期制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备份,备份介质实行异地存放。
对可能遭受的侵害和破坏,应当制定灾难防治预案。
7、要配备计算机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防治工具,定期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检查。
使用新机、新盘及拷贝的软件、数据,上机前应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检查。
8、办工人员严禁下列操作行为:(1)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联网设备操作系统;(2)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4)将非业务用计算机或网络擅自接入政务内网,将业务用计算机或网络接入互联网或其他非政府机关的网络;(5)在政务网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同时连接政务网和其它网络;(6)将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7)擅自在政务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8)发布反动、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9)擅自对政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扫描;(10)对信息安全事(案)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11)擅自修改计算机ip或mac地址。
(完整版)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国家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国家政务外网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政务外网分为中央政务外网和地方政务外网,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外网建设、运维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政务外网单位”)。
在国家政务外网上运行的各业务应用系统的运维和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国家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要统筹规划、统一策略、分级建设,在国家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国家信息中心负责中央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保障工作,各级政务外网单位负责本级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保障工作,接入政务外网的各级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务外网单位在进行政务外网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应同步做好安全保障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并落实好运行维护管理中的安全检查、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等经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家政务外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国家政务外网的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国家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务外网单位应落实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第七条国家信息中心政务外网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工程办”)负责协调、指导国家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负责中央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指导、协调和规范国家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国家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总体规划、安全策略、标准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三)负责联系国家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并接受其指导,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家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四)组织国家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组织开展信息安全自查、检查和风险评估,对全网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研判和通报;(五)负责中央级政务外网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六)建立和管理全国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七)制定中央级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八)组织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政务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便民服务的重要手段。
而云计算作为一种新兴的计算模式,其高效、灵活、安全的特点也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制定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背景与意义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是指为政府机构提供云计算资源、管理和运维服务的平台。
它能够集成政府各个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共享与交互,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制定意味着政府对云计算平台的重视,旨在加强对平台的监管,保障电子政务的顺利运行。
二、管理范围与责任1. 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的管理范围包括平台的建设、维护和安全保障等方面。
2. 平台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指导和监督云计算平台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3. 各政府部门应按照规定使用云计算平台,同时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信息技术和安全培训。
三、平台建设与维护1. 平台建设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平台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平台维护包括硬件设备的维修和升级,软件的更新和优化,以及应急处理和故障排除等工作。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3. 平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云计算平台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的安全漏洞。
四、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1. 平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策略,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2. 用户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 各政府部门在使用云计算平台时,要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权限控制,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保密性。
五、服务质量与监督1. 平台管理部门应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定期对云计算平台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2. 各政府部门在使用云计算平台时,要积极反馈问题和建议,促进平台的改进和优化。
3. 社会监督是保障云计算平台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平台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
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草案)

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电子政务资源的统筹建设和整合共享,规范我省电子政务管理,提升数字福建发展水平,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应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充分共享、协同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数字办)负责制定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发展规划及标准规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综合管理和调度使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组织协调信息资源开放开发。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电子政务工作的部门(简称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应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统建共享要求,新建或者共享利用电子政务资源,并负责信息采集、更新、处理和服务,配合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
第七条为电子政务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根据职责或者协议承担有关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同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并在相关文件或者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对在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省数字办应当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电子政务规划和我省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六政办〔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六政办〔2023〕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立项管理第三章建设和验收管理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章附则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用于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市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新建、续建、运维、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配套项目的设计、监理、测评、安全等第三方服务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统一纳入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实施全流程监管。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需求牵引、适度超前、资源集约、互联互通、安全可信”原则,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深府[2006]14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4日深府〔2006〕145号)《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电子政务标准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标准,包括电子政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第四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负责指导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实施电子政务标准,对电子政务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和发布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电子政务标准宣贯、推广和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并归口管理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电子政务标准的实施工作,起草与本部门相关的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纳入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并予以经费保障。
第六条鼓励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科研机构、企业及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电子政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
第二章电子政务标准的实施第七条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执行。
电子政务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电子政务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电子政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系统功能,加快学校办公自动化建设,大力推进校务信息化工作,提高全校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电子政务系统采用教育部推荐的教育行政办公系统EDOAS。
第三条学校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部门指定1名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并了解公文办理程序的同志为本部门电子政务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系统的实施,并报党政办备案。
第四条学校电子政务系统实行实名制,每位教职工拥有独立用户账号,由党政办统一分配权限。
各部门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上报党政办,以便及时开设、注销、变更账号、权限等。
第五条用户初次使用电子政务系统时,应及时更改初始密码并注意保管个人新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是系统内用户的身份证明,如被非法盗用,造成的危害由用户本人承担后果。
如用户遗忘密码,需提交书面更改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党政办恢复用户的初始密码。
第六条系统正式运行后,为保证各类电子公文能够及时处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每天登录系统接收各类文件或进行其他的业务操作。
部门负责人如有外出,可委托本部门的电子政务信息员临时代管,但仍要对此项工作负完全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在系统中所发布的信息,应先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在系统中发布的信息的可靠性和严肃性负责。
第八条所有用户要确保联入电子政务系统的计算机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升级,严禁使用来历不明、易引发病毒的软件。
使用各类外部存储设备时必须进行病毒检测,防止病毒在网内传播。
严禁上传.exe、.htm/html、.asp、.jsp、.php 等格式文件,如确需上传的,须压缩成rar或zip文件。
第九条学校电子政务系统为非涉密网络系统,严禁使用该系统处理或传输涉密公文、资料,严禁涉密计算机联入该系统。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二零一二年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活动,依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国密局[2009]7号)、《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务外网[2011]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以下简称属地化服务),是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电子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直属注册服务机构和省注册服务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应用及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认证办负责属地化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认证办直属注册服务机构和各省注册服务机构负责电子认证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第五条通过认证办合规性审查并取得授牌的省注册服务机构可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开展属地化服务。
第六条开展属地化服务的省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及专职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第七条省注册服务机构应具有与属地化服务相适应的运行服务、应用支持和安全保障等机制。
第八条认证办除直属注册服务机构外,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仅授权一家省级省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属地化服务。
第九条省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属地化服务相关工作,接受认证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服务应用第十条省注册服务机构依照《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中心数字证书鉴证管理规范》进行属地化服务的受理和办理;依照《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中心服务管理规范》进行属地化服务的证书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服务应用中,数字证书中心负责中央部委、行业等垂直业务中央用户的电子认证服务;省注册服务机构负责中央部委、行业等垂直业务的所属行政区域的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二条省注册服务机构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开展属地化服务,不得跨区域开展电子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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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现代政府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运行,并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本文将介绍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目的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促进政府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信息安全,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
三、主要条款
1. 政务信息公开和透明
政府机构应当积极推进政务信息的公开与透明,为民众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
2. 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政府机构应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整合各类信息系统,方便信息的共享和管理。
3. 资源共享与互联互通
政府机构应积极实施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促进各级政府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政务服务的一体化水平。
4. 信息安全保障
政府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政务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5. 个人信息保护
政府机构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个人信息,应制定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确保公民个人隐私的安全。
6. 网络安全管理
政府机构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建立网络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和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
7. 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
政府机构及相关人员在电子政务活动中应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四、总结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推动电子政务发展的重要步骤,通过规范政务信息的公开、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能够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公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在电子政务的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信息化建设。
只有合理规范和科学管理,才能让电子政务真正发挥其效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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