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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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X政发〔X〕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注重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二、补贴对象的认定及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标准指月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及以下。其他困难残疾人指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包括:一户多残;残疾人家里有高中以上学生的;残疾人有重大疾病的;孤寡、留守残疾老人及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留守残疾儿童(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孤儿除外);失独家庭人员;民政、残联两部门认定生活困难的其他残疾人。

2.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每人每月6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具有X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包括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单纯听力、言语一级、二级残疾的留守、孤寡、独居老年人及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三)政策衔接

根据中、省、X市的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办证时间节点及年龄计算要求

享受当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数据以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已发证件”人数为准。

残疾儿童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成年残疾人是指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满18周岁的残疾人。

三、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无法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同时提供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

(二)村(居)委会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将初审合格申请人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至少5天。对无异议的,在X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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