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促进局6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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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促进局69号文件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京工促发[2009]69号

关于颁布《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发挥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修订《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颁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通知

送:各区县政府,市有关委、办、局,控股公司,各有关企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500份

附件: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发挥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社会各种资源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以下简称市工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

简称市地税局)联合成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的审查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促局。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企业对照市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受理申请认定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底。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的行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含)以上,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500万元(含)以上,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50人(含)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含)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知名品牌,并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体系、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受理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工促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市工促局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进行综合评价。中介机构出具评价意见报市工促局。

(三)市工促局将评价意见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依据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对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八条已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已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上级控股(集团)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要求控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的主营业务和独立的研发体系,且申报数据不得合并下属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财务数据。

第九条认定结果由市工促局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十条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一条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二份报市工促局。评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

2、数据初审。市工促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数据欠缺或存在疑问的,通知企业限期补报或提交说明。

3、数据核查。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价机构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

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价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市工促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三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市工促局对评价结果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四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为不合格;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

6、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7、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企业。

第十六条因第十五条1、2、3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因第十五条4、5、6、7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八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对于第一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责令企业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促局。

第二十条市工促局每年公布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一条鼓励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具体政策措施依照《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可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京工促发 [2005] 2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促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附件三: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四: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附表: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附件一: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销售收入、利润、各项税费缴纳情况、银行信用等级、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及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国内同行业及在北京市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附件二: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工业企业提供上报统计局的“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并加盖公章提交。其他企业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加盖公章提交。

2、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技术中心与其他机构组织合办开发机构、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及北京市认证实验室检测机构、驰名商标、中国及北京市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证明材料格式要求:

附表1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

注: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外国专家请注明国别,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3 对外合作技术开发项目清单

附表4 技术中心与其他机构组织合办开发机构

注:合办开发机构包括共建实验室、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其他。需提供相应企业与合作方的协议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1、专家类型指享受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及其他。

2、享受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提供证书或政府批准的公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博士、在站博士后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

4、其他类型的专家提供说明。

5、本企业专家提供三险证明复印件。

附表6 企业近五年经授权的全部有效专利信息

本企业近5年授权专利共计项,其中发明专利项、实用新型项、外观设计项。

注:1、专利类型指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2、如企业获得专利数量较大,按专利类型每类最多填写10项。表格内填写的授权专利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附表7 通过北京市、国家和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信息

注:企业拥有的国家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注: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北京市名牌产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注:1、项目来源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电子基金项目、中小企业基金项目等、北京市各类重点开发

项目计划(请注明何种计划)、国际合作项目、企业自立项目、其他项目

2、项目类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等

注:项目类型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等

2、当年指报告年度

3、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注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注2:三年内指报告期年度、报告期前一年、报告期前两年三个年度内颁布标准注3: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注:获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2、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价值总量。

3、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生产产品或对外提供工业性服务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是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4、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5、企业上缴税费总额:指企业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

6、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7、企业主营业务(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

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主营业务(产品)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8、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9、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产品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10、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11、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开展的研发工作,以

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的开发项目数,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12、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3、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两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

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4、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期年度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6、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7、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8、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9、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20、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1、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2、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3、技术中心专家及博士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的专家人数与博士人数的总和。如果一人同时既是专家又是博士,则只能作为专家或者博士统计一次,不能够重复统计。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法宝提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5.08.28 【实施日期】2015.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 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

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5.10 【实施日期】201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京国资发〔2017〕10号) 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深入贯彻

《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所出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按照明确职责、严格监管、有序流转、推动改革的原则,根据本意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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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 二批)的通知 【标 签】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10﹞1183号 【发文日期】2011-05-26 【实施时间】2011-05-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3、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4、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5、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 6、凯风公益基金会 7、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9、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 10、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11、北京市希望公益基金会 12、中远慈善基金会 13、中国图书馆学会 14、北京和平发展基金会 15、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16、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7、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18、人保慈善基金会 19、北京SMC教育基金会 20、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 21、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2、北京光彩教育基金会 23、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4、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25、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26、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27、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28、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29、北京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协会 30、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31、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32、中国铸造协会 33、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 34、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35、中国石油化工信息学会 36、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

北京市新闻系列(数字编辑)专业技术资格

北京市新闻系列(数字编辑)专业技术资格 评价试行办法 为加强数字传播产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助力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按照国家《新闻系列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市《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数字内容传播相关业务的单位中,利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存储技术和显示技术等数字技术手段,从事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作品选题策划、稿件资料组织、编辑加工整理、校对审核把关、运营维护发布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及资格设置 (一)专业设置 北京市新闻系列(数字编辑)专业包括数字新闻编辑、数字出版编辑、数字视听编辑三个领域,具体专业划分如下: 1、数字新闻编辑包括:数字新闻内容编辑、数字新闻技术编辑、数字新闻运维编辑等专业; 2、数字出版编辑包括:数字出版内容编辑、数字出版技术编辑、数字出版运维编辑等专业; 3、数字视听编辑包括:数字视听内容编辑、数字视听技术编辑、数字视听运维编辑等专业。

(二)资格设置 北京市新闻系列(数字编辑)专业技术资格设置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助理级)四个等级,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 三、评价方式 按照“自主申报、社会评价、择优聘任”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评价,申报数字编辑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通过考试或评审取得《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一)中级、初级(助理级)采用考试的方式。通过考试,重点考核申报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相关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中级考试科目为《数字编辑基础理论》、《数字编辑实务》两门,申报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全部科目后,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助理级)考试科目为《数字编辑基础理论与实务》一门,申报人员通过考试后,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初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年组织一次,考试组织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高级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能力及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cb6031295.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 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委于2007年4月、2011年7月先后联合下发《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自两个《通知》发出以来,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网络游戏企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意识显著增强,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消费理念得到普遍优化、不良网络游戏习惯得到明显改变。 为巩固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健全长效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应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新情况新变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研究决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激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全国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出版机构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感,深入落实两个《通知》关于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要求,把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二、适用范围 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适用于除移动网络游戏之外的所有网络游戏。受硬件及技术等因素限制,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暂不适用于移动网络游戏。 三、监管措施 (一)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水平作为有关出版机构能否从事游戏出版业务的重要指标,深入调研实际情况,加强管理与督导,提升出版者责任意识及其对相关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协调能力,把本行政区域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网络游戏出版申请时,须要求申报单位所申报出版网络游戏的运营企业完备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手续,并提供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三)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扶持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展,优先推荐其参与国家、地方组织的出版项目,参加相关评优、评奖等活动。 四、实行通报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将在每季度初向社会发布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上一季度防沉迷实名验证数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cb6031295.html,/fg/detail531979.html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劳动技能练兵竞赛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劳动技能练兵竞赛 —法纪知识技能练兵竞赛题 o答错试题: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制度。 o正确答案:C o选项: ?A、备案登记 ?B、考试 ?C、职业资格 ?D、分类管理 o用户答案:A o答案注释:依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o答错试题:以下哪种行为不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禁止的? o正确答案:C o选项: ?A、北京协和医院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河北省的一家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厂进行印刷 ?B、佛学研究会将自己协会用于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寺庙里低价卖给来烧香的人 ?C、北京市民政局将单位申请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寄给海淀区民政局 ?D、某五星酒店将自己的企业内部交流企业文化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放在大堂中供客人随意取阅 o用户答案:B o答案注释: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 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年以上,内部管理制

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名;(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日内回复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期刊 【发文字号】京新出法[2004]25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4.06.30 【实施日期】200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 知 (京新出法[2004]255号) 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执法大队、信息中心,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对《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04年6月30日在我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b6031295.html,)上公布。请各许可部门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熟知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实施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我局原有的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认定、举办地方和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各区、县原有的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鉴于此,原《程序规定》中设立的相应程序规定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即行废止。这些取消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另行通知。 二、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新闻出版总署原有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等5项许可或者非许可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鉴于此,我局已将原《程序规定》中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事项由审核程序调整为审批程序,其他4项新增事项将陆续制定程序规定并在网上公布。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局此次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将许可时限均缩短为20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请按法律规定执行。但各许可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整各个岗位的许可时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文 件 号】京预财[1993]57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3-04-27 【实施时间】1993-05-01 【时 效 性】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食油价格改革的通知》精神,我市放开粮油销售价格。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决定同时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退职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 3.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不含自费大学生);

4.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5.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6.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 7.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可定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领取退养费的退养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临时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对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10元。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7元。 三、资金来源 粮油补贴增加的开支,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补贴,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市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区县财政负担。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1]23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9.01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2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现将《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2.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认定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农发[2011]236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后,给予家政服务企业的补贴。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主持人不得刻意说地方话 近年来,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日益繁荣,广播电视节目的样式也在不断发生着转变,从最开始的简单播报,到现如今节目表现形式的五花八门。与此同时节目主持人的主持风格和播音方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字正腔圆,一板一眼,到现如今或风趣或时尚的词语表达。这些,都是广播电视产业不断进步的印证。然而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主持人的表达有时会时尚有余但规范不足,时尚词汇和方言脱口而出,这样对于部分受众来说是不便接受的,同时对于普通话的推广和普及也是不利的。针对这个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在推广普及普通话方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以后,象谢娜嘴边的“欢型”(时尚的英文变音),汪涵口中的“妹坨”(长沙话年轻妹子昵称),叮当时不时来句“摆龙门阵”(四川话聊天之意)……这样的一些具有浓厚方言痕迹的主持言语,将被要求改换说法或者取消了! 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播音员主持人除节目特殊需要外,一律使用标准普通话。不得模仿地域特点突出的发音和表达方式,不使用对规范语言有损害的俚语俗词等。避

免滥用生造词语和不规范网络用语,不在普通话中夹杂不必要的外文。如果节目邀请嘉宾参加,也要对嘉宾随意使用方言、夹杂外语等情况及时提醒纠正。业内人士表示,综艺节目主持人将首当其冲成为规范对象。对此,作为地方电视台综艺娱乐节目先锋的湖南卫视的负责人表示,已把有关要求传达到所有主持人,尤其是《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等在青少年中影响较大的品牌节目,要为形成良好的语言环境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规范使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要求,是树立文化自信、提高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内容。广播电视作为大众媒体和主流媒体,播音员主持人和嘉宾作为公众人物,更应在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 办公厅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委 员 会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公 安 局 国 家 安 全 局 监 察 局 民 政 局 司 法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环 境 保 护 局 规 划 委 员 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交 通 委 员 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水 务 局 商 务 委 员 会 文 化 局 卫 生 局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审 计 局 外 事 办 公 室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办 公 室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局 新 闻 出 版 局 文 物 局 体 育 局 统 计 局 园 林 绿 化 局 旅 游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民 防 局 侨 务 办 公 室 法 制 办 公 室 信 访 办 公 室 研 究 室 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招聘公告_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简称:规划院)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为满足规划院发展需要,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工作态度积极,责任心强,能够履行规划院工作人员的义务。 (四)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招聘岗位综合行政管理岗位。岗位要求如下: (一)本科以上学历,汉语言文学等相关专业,具有机关或事业单位综合行政管理工作背景。 (二)具备较强的文字撰写和优秀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5年以上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机关或事业单位行政事务办事流程,熟练掌握公文写作和运用各类办公软件。 (四)年龄35周岁以下。 三、招聘程序

此次招聘严格遵守“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政审、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者将电话通知,拟录用人员将在总局、规划院网站上发布。 四、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 报名方式:由应聘人员根据规划院招聘要求,将个人简历发往规划院电子邮箱[emailprotected](邮件主题里请注明“姓名+性别+年龄+毕业院校+学历+专业+工作年限”)。 五、人员待遇 我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为引进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 六、报名纪律 报名人员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

附件 编号 预期完成时间年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课题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 课题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课题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制

申请人的承诺与成果使用授权 我保证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如果获准立项,我承诺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课题研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同意并授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使用本课题研究成果及资料。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请使用计算机如实准确填写各项内容。 二、本表报送一式五份及电子版,请用A4复印纸双面打印(封面单面打印),于左侧装订;电子版本名称统一为“申请书-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名称”。 三、封面左上角编号框不填,其他栏目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签字处不得用打印字和印刷体代替。 四、本表一至六项由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填写,七至九项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填写。 五、请按“填写数据表注意事项”的要求,准确、清晰地填写数据表各栏内容;若有不明问题,请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联系。 六、本表须经课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和管理职责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邮编:100052。 联系电话:83138048 86098786 电子信箱:xwchbkt@https://www.360docs.net/doc/cb6031295.html, 填写数据表注意事项 1. 课题项目名称应与《2017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指南》中的项目表述一致。 2. 工作单位按单位和部门公章全称填写。 3. 所在省市填写格式为“××省××市”。 4. 联系电话与手机号码必须填写课题项目负责人的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 5. 主要参加者系指参加本课题研究的核心人员,不含课题项目负责人。 6. 预期研究成果形式系指预期取得的最终研究成果形式,最多选报3项。 7. 申请经费单位为万元。请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新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新闻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指 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项目,主要研究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宏观战略问题、理论前沿问题和重大业务问题,面向全国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具备资质的研究团队,通过公平竞争实现择优立项。 现公布《2014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指南》,欢迎业内外具备资质的单位(部门)积极申报,于2014年5月20日前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具体申报工作及研究要求,详见《2014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项目申报说明》。我们将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立项。 有关材料可在https://www.360docs.net/doc/cb6031295.html,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附件:1.2014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指南

2.2014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项目申报说明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研究项目论证活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课题管理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附件1: 2014年新闻出版课题研究指南 2014年新闻出版行业重点课题项目,主要研究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宏观战略问题、理论前沿问题和重要业务问题,面向全国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具备资质的研究团队,通过公平竞争实现择优立项。具体研究项目及其说明如下。 一、新闻出版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1.出版权和制作权分开问题研究 说明:本课题要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在坚持出版权、播出权特许经营前提下,允许制作和出版、制作和播出分开”这一重大改革问题,立足当前新闻出版相关领域实际,科学界定出版权和制作权的概念,按照既放活市场又有效掌控内容导向的原则,深入分析出版权和制作权分开的现实意义及现有相关政策的利弊,提出出版和制作分开的合理实现路径和政策建议。 2.重要国有出版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研究 说明:本课题要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出版传媒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 标准的通知 文号: 京财行[2002]378号发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生效日期: 2002-03-04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三、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四、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1.单位无食堂,在单位附近不能搭伙又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个人自行就餐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8元。 2.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五、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补贴,一律按本通知执行。2002年因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七、各单位要严格遵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标准,严格审批程序。违反有关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审计 【发文字号】京财会[2014]1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 (京财会〔2014〕12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文件要求,推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我市试点工作成果及实施经验,现就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内控规范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发挥制度笼子的作用,利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限制权力的滥用,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有效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实施内控规范是促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检验群众路线活动的实际效果,关键是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将各相关制度梳理整合,统筹考虑,不断优化、固化、E化(信息化)的过程,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形成群众路线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内控规范是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的积极实践。为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客观要求财政工作必须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实施内控规范可以有效保障单位业务稳健高效运行,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必将对提升财政管理的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实施内控规范的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 实施内控规范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应把握以下四项工作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控规范应当贯穿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员参与、全业务覆盖、全过程监控,保证控制范围的全面性。 2.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部门预算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预算法》、《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严格部门预算管理,规范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项目经费的收支管理,做到量入为出,收支有序合规,切实保障全局各项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部门预算的编制 1、凡市财政和其他部门划拨给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北京市"扫黄办"和局属单位的经费(含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项目经费),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均纳入全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分项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 2、各预算部门应在规定预算编制时间内,提供本部门下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和部门经费的使用计划,行政性收费的执收部门,应同时提供下一预算年度的部门收费收入支出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经费使用计划,综合编制全局部门预算方案。 3、预算年度内已确定的全局重点工作和重点扶持项目,凡涉及到经费安排的,各项目责任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给予体现,并优先安排。各部门正常公务、业务经费预算不得超过上年财政下达的预算规模,部门新增项目经费预算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上报。 4、各部门所有财政性支出都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相应科目列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中不得安排超过财政规定范围的支出项目。 二、部门预算的审批 精美文档

1、为了保证部门年度预算的切实可行,各部门预算应报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上报;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事业发展计划汇编全局部门预算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执行部门。 2、各部门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方案制定全年预算经费支出计划,公务费、业务费支出要全年均衡安排,项目支出要注明支出月份,各部门支出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3、为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无特殊原因当年预算项目一般不再追加,需增加的项目支出推至下一预算年度再考虑。在年度预算中未安排支出的项目支出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支出,有关部门应先商计财处,并报请局长办公会调整部门预算方案,在项目的资金来源落实后,再报主管领导审批该项目的支出安排。反之,计财处不得受理。 4、年度预算内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计财处负责全局年度部门预算的监督执行,各项经费的支出按预算规定用途并经分级审批,由计财处审核后办理手续。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行政公用经费的开支,1000元以下的支出项目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支出项目由办公室报主管局长审批;20000元以上支出项目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必要时可由局长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部门业务费开支,由业务主管局长审批。一次性开支超过2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必要时可由局长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部门专项经费的开支,由业务部门提出支出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批,一次性开支2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必要时可由局长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4)项目经费的开支,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规定安排支出。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批,一次性开支10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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