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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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建设

浅析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建设

浅析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建设作者:乔弘来源:《大众科学·下旬》2019年第01期摘要:目前在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中,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在案件管理中,极易出现一些案件流失、超期羁押、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由案件管理中心全程掌握,全程监控,及时预警,及时发现,及时纠正,通过全程监控,杜绝超期办案并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纠正并予以通报,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从机制上解决问题。

关键词: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职责问题完善案件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案件的同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信息案件公开。

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

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1、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分配、移送和审查对属于检察环节的案件,均由案件管理中心采取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管理中心履行原各业务科室内勤的职责,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侦查是否超期、案件材料格式是否正确以及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后决定是否补充、更换材料或退回公安,对符合受理要求的案件进行登记后,提出受理意见并移交相关业务科室,再由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指定承办人。

2、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负责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违规案件以及案件的错误之处,并且进行纠正和整治。

在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案件完结后,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尤其是案件较多容易出现错误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

3、进行案件实质性审查案件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整理犯罪数据,对犯罪数据所反映的一段时间内的犯罪动向、平时工作中发现的常规性着重点和办理案件制度中相对弱的地方,实施重点监督,然后形成办案质量统计报告。

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在掌握案件管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能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浅谈如何创新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

浅谈如何创新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

浅谈如何创新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离不开对检察规律的准确把握,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也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中,如何创新当前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成为检察机关所需面临的重大课题。

检察机关有责任建立一套符合检察业务发展规律的有效的案件管理机制,通过厘清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从而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积极推进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一、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现状分析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基础,而案件质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随着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不断增多,案件管理也成为了当前各个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共同难题。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由于经费保障、人员编制等未能全面到位,大多没有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而仅是将案件管理放在办公室或业务科室等部门开展,案件管理的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这种案件管理模式的设计初衷仅是为了满足办案的需要,但随着基层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增多,传统的案件管理机制已经越来越无法满足检察机关的工作需要。

实践证明,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不仅使得基层检察机关无法更好地履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承担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也无法满足新时期检察机关的工作需求,更不利于深层次地化解社会矛盾,创新和完善案件管理机制已是基层检察机关迈向执法办案专业化、规划化的必由之路。

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案件质量多头管理。

目前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的宏观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直接管理,综合部门的多头管理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

①这种管理模式都是对案件进行事后监督,而对案件质量的事前预测、事中矫正等救济功能发挥不够,不能有效地预防不规范的执法行为的发生,且管理主要依靠管理者的行政权力和个人素质,随意性大。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主要是对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进行的集中管理。

什么是案件集中管理? 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

下面,结合实际谈谈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在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统一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改革创新的亮点,更是加强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大措施。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11月28日专门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因地制宜成立机构开展案件管理工作。

2012年5月以后,X省三级检察院普遍完成了内设案件管理机构的建设并配备人员、调集资源和立章规制开展案管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X区的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现有条件,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案件管理工作,从无到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案管各项工作。

一年来的总结数据显示:案件管理部门共受理并分流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93件130人、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40件182人,审查不予受理3件6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87件107人;向上级案管部门提请报捕自侦部门职务犯罪嫌疑人10件10人,受理并分流本院自侦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7件19人;开展风险评估预警10件;受理诉讼违法线索1件;接待律师和当事人查询48件次。

体现了案件受理对外一个“窗口” 、流程监控对内一个“闸门” 的案件管理职能正在运行有序,发挥作用。

从案件管理实践看一体化机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表现在:优化了人员配置,办案力量得到强化;有效整合了办案资源,办案效率得到提高;加大了监督力度,诉讼监督得到强化;统一了案件管理,办案行为不断规范;优化了职能配置,监督制约得到加强。

浅谈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机制的发展困境和对策建议

浅谈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机制的发展困境和对策建议

浅谈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机制的发展困境和对策建议作者:梁远见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08期摘要:案件管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本文立足于检察执法及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以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现状为视角,剖析了现阶段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机制的存在的四方面问题,从机构设置、工作模式、制度完善、职能发挥等方面提出一些解决措施的建议,以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案件管理;发展困境;建议措施自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之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对案件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了大胆地改革和尝试,2011年,最高检察院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而后各地也相继成立了相应的案件管理部门,案管工作的开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一线单位承担着主要的办案任务,演绎着一个十分重要的改革角色,经过两年多的积极探索与尝试,在案管机构设立、职能定位、运行机制等方面均已取得一定的成效,案件管理工作逐渐步入正轨。

而在成效的背后,案件管理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本文将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应对这些困境提供一些工作改进建议,以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一、案件管理的几个基础问题1、案件管理的概念及职能定位案件管理是指由专门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对各业务部门所办案件,在完善办案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考评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全程监控、质量评查、问题预警等案件监管方式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

\+①案件管理中心对内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服务部门,是检察机关自我管理的内部监督机构,是检察长、检委会的“高级参谋与助手”,对外则是代表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 部门,同时也是保障案件质量的“防火墙”。

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的规定,案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主要是对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进行的集中管理。

什么是案件集中管理? 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

下面,结合实际谈谈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在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统一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改革创新的亮点,更是加强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大措施。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11月28日专门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因地制宜成立机构开展案件管理工作。

2012年5月以后,X省三级检察院普遍完成了内设案件管理机构的建设并配备人员、调集资源和立章规制开展案管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X区的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现有条件,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案件管理工作,从无到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案管各项工作。

一年来的总结数据显示:案件管理部门共受理并分流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93件130人、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40件182人,审查不予受理3件6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87件107人;向上级案管部门提请报捕自侦部门职务犯罪嫌疑人10件10人,受理并分流本院自侦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7件19人;开展风险评估预警10件;受理诉讼违法线索1件;接待律师和当事人查询48件次。

体现了案件受理对外一个“窗口” 、流程监控对内一个“闸门” 的案件管理职能正在运行有序,发挥作用。

从案件管理实践看一体化机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表现在:优化了人员配置,办案力量得到强化;有效整合了办案资源,办案效率得到提高;加大了监督力度,诉讼监督得到强化;统一了案件管理,办案行为不断规范;优化了职能配置,监督制约得到加强。

对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的思考

对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的思考
问 题
是 内 部 各 部 门之 间 的 监 督 不 足 各 个业 务 部 门
“ 对 独 立 , 自为 政 ” 单 独 收 案 、 建 台 帐 、 别 负 责 相 各 . 各 分 审查 .并 以本 部 门 制 定 的 案 件 质 量 标 准 对 案 件 质 量 进 行 自评 、 核 , 相 互 之 间 的 监督 基 本 上 是 以 提 出 相应 考 其 意 见 或 者 建议 的方 式 , 出表 现 为 静态 性 、 后 性 。 突 事 二 是 检 察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相 对 薄 弱 基 层检 察 院 检
基层 检 察 院在 设 立 案件 管 理 中 心过 程 中 面 临 内部
察 委 员 会对 案件 的 监督 形 式 主要 是 :由各 部 门上 报 需
经 检 察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的 重 大 、 难 、 杂 案 件 , 后 疑 复 然 由检 察 委 员 会 办公 室 负 责 安 排 召 开 检 察 委 员 会 讨 论 、
对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 的思考
文◎ 书 义 史

件 管 理 中 心 是 检 察 机 关 在 长 期 的 案 件 管 理 实 践
检 察 机 关 实 行 业 务 部 门 对 口指 导 、 督 。 要 是 通 过 对 监 主 下级检察机关每月的统计报表 、 大典型案件专报 、 重 办 案 情 况 定 期 分 析 、 案 信 息 等 进 行 书 面审 查 的形 式 。 办 采 用 对 发 现 的 问题 进 行 通 报 的方 式 .监 督 相 对 滞 后 。 同
长期 以来 .检 察 机 关 主 要 以 各 个 内设 执 法 办 案 部 门 为 主体 对 案 件 进 行 管 理 , 在 诸 多 不 足 之 处 . 要 表 存 主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改革

浅谈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改革摘要:案件管理中心是对检察机关的案件受理、分流和移送等程序性事务以及案件办理的综合性事务进行统一、集中管理的检察机关内部专业部门。

“建立何种模式的案件管理中心”、“如何配置案件管理中心的资源”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当前案件管理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管理新机制。

检察机关要以这次案管改革为契机,准确定位案管机构性质,全面履行四项职能,合理确定科学的管理模式,全面做好案件管理工作。

关键词:案件管理改革;流程管理;质量管理;案件统计管理加强案件管理工作是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基层院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执法规范化和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在重要会议上强调指出,案件管理改革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创新的事业,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改革中最具革命意义的改革。

之所以说是一场革命,是因为它牵一发而动全局,在整个检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地位,这项工作开展得好,将对检察机关的思想观念、执法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手段、执法公信力等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

一、案件管理改革的主要动因案件管理的主要动因在于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新时期执法办案的要求,难以适应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一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社会矛盾凸现期,加之网络、微博的快速发展,执法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日益加大。

二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不断提出新要求、新期待。

三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以后,突出的任务和矛盾时法律实施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检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这种水平和公信力的提高,需要全面下功夫,但是,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思考一、案件管理办公室的设立缘由及其产生过程案件管理,也称为司法流程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国家为根治民事司法“堵塞”和“拖延”的症结而推行的一种司法改革措施,其理论基础是“接近正义”理念,目标是以程序公正保障案件的实体公正。

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始逐步探索案件集中管理之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采用的案件管理模式是各处室分别独立主管的模式,其主要特征是以各执法办案部门为主体,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监所等业务部门分别采集案件信息,各处室都有专职或兼职内勤,统计本部门数据后汇总至院办公室,形成检察院整体数据后上报上级检察机关。

也有一些基层检察院公诉、反贪、侦监等业务部门均设置了二个以上的处室,各处室不再保留内勤设置,而是在处室之外统一设立大内勤角色,统一负责案件收送、统一案件数据、信息分析、统一赃证物管理以及其他事务性工作,此种模式中“大内勤”的设置实际上可视为小型的案件管理处,被基层检察院作为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前的探索与尝试之举,旨在摸索积累经验。

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的劣势在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各管一段,没有一个部门全面了解掌握案件的整体情况,对办案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因此,为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高案件管理效率和法律监督能力,突破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检察机关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势在必行。

从制度层面上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

此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纷纷结合自身实际从程序控制、质量控制等不同方面进行案件管理改革与尝试,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要加强案件管理,更新检察管理理念,创新案件管理模式,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并要求在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设置案件管理机构。

经中央编制办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对高检院机关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等进行集中管理,并承担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职责,这标志着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统一化的发展道路。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为适应司法工作新常态发展与新形势发展要求,显著提升检察机关执法水平以及案件处理质量,基层检察机关纷纷成立案件管理部门。

科学开展案件管理工作,对于有效规范司法行为、显著提升基层检察工作效率起到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环节仍然存在些许问题,有待改善。

基于此,本文分析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现存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供广大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现存问题分析;优化策略引言:就目前形势而言,检察机关所开展的案件管理工作仍然处于基础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案件管理工作体系。

在案件管理环节,仍然会受到外界因素以及内部稳定因素影响,而出现一系列问题。

着重体现在思想认知层面、人员素质层面以及管理机制层面。

因此基层检察院主要针对案件管理工作现存问题,制定优化措施,确保案件管理工作提质增效。

一、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对案件管理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受到传统办案观念与模式的限制与影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普遍对案件管理的职能缺乏充分认知。

而随着信息化建设工作日渐深入,也对基层检察机关带来全新的挑战。

再加之目前国内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存在干警老龄化问题严重这一问题,无法熟练掌握一系列案件管理软件,为案件管理工作创新发展带来巨大影响。

不仅如此,业务部门缺乏创新意识,习惯采用传统执法办案模式开展工作,而对案件管理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1]。

(二)案件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综合性业务,要求案件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岗位意识以及业务素质,熟悉与案件管理工作相关的各个部门整体业务流程。

但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力资源有限,再加之案件管理观念老旧,导致一系列业务骨干难以被分配到案件管理工作岗位,严重影响到案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案件流程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案件管理工作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是一项新工作,无现成工作经验可学习借鉴。

浅谈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管理是流程监督权 中的一项重要 内容 ,其不仅涉及案件管理部 门也 涵 括 了业 务 执法 部 门 的 执法 与 管 理配 置 科 学 问题 。从 实践 情 况 来 看 ,案 管 中心 实 体 流 程 审查 权 很难 落 到 实处 ,在 基 层 院 这 种 情 况更 为 常 见 ,尽 管 案 管 中心设 立 的初 衷 是推 进 案 件 管理 机 制 改革 ,加 强 横 向监 督 制 约 ,但 是 在实 践 中 ,落 实 很 难 以 到 位 ,监 督权 的发 挥力 度不 大 ,动态 监控 沦为 一句 空话 。
3 . 案 件 管理 的优 化 问题 案 件管 理 中心是 检察 机关 强化 内部 监督管 理 的重 要尝试 ,符 由于 案 件统 一 管 理 在基 层 是 一 个新 生 的事 物 ,再 加 上 基层 合刑事诉讼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治的进 办 案 习 惯 的 问题 ,使 得 案 件 管理 有 时仍 处 于 一 种边 缘 状 态 ,在 步 和检 察权 的改 革方 向 ,是检察 机关 自我完善 、 自我监 督 的 内生 些 检察 院甚 至 被戏 称 为 三 流科 室 ,领导 不 重 视或 者 是 形 式 的 性 制度 ,对 增强 检察 机关 司法 属性 、彰显 程序 价值 、强 化诉 讼公 重 视 ,案件 管理 工作 开展 的不 够顺 利 。 正 效率 和提 高检察 工作 透 明度均有 十分 重要 的 司法意 义 。 三、针 对 目前 案管中心运行 中存在 问题 的对 策 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置 1 . 进 一步规 范设 置案件 管理机构 1 . 案件 管理 中心设立 的背景 目前各检察 院案管中心设置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 ,对有些 长期 以来 ,由于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 ,刑事 工作的开展也是逐步展开 ,人们 的思想观念有了改 变,对案管 诉 讼 法 也 没有 明确 规 定检 察 机 关 案件 受 理 的具 体 程 序 ,使得 检 部 门的 抵触 情 绪 逐渐 消失 ,开 始认 同这个 内部 的 监督 机 构 。 这 察 机 关 的 受 案 主体 不 够 统一 ,一 般是 以检 察 机关 各 内设 机 构 直 就 要 求 案件 管 理 中心要 进 一 步规 范完 善 ,科 学 统筹 ,建 立 高 效 接分散受理 ,这就使得受案主体与案件处理本身存在着某种利 运 行 的 工作 机 制 ,确 保 分 工 合 理 、权 责 明确 、配 合得 当 、制 约 益 牵 连 ,缺 乏必 要 中立性 ,影 响 了 案件 的公 正 处理 ,也 不符 合 有力 ,使管理机构的设置更加合理化 ,保障集中性。 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案件管理中心的建立 ,使得各部 门的受 2 . 落实案件 管理 中心流程监督 案 权 统 一 划 归 到案 管 部 门 ,不 仅 树立 了检 察 机关 真 正 的 中立地 新 的案 件 管理 中心 将 流程 控 制 权从 科 室 、办 案人 员 手 中剥 位 ,保证了案件受理环节 的正 当化 ,也是检察权顺应 司法改革 离 出来 ,形 成 一 个 独立 运 行 的新 机 制 ,有效 将 案 前 、案 中 、案 潮 流 、进 行 自我 完 善 的 内 在要 求 ,是 检察 机 关 重新 审 视 案件 管 后 有 机 统一 起 来 ,形 成 了 “ 横 向 到边 、纵 向到 底 ” 的案 件 监 控 理 性 质 及 职 能作 用 的必 然产 物 ,是 管 理学 、法 学等 学 科 贯 通 融 体 系 。 根 据规 定 ,案 件管 理 中心对 监 管 到业 务部 门存 在 的 问题 会 、互 相 影 响的集 中体 现 。 进 行 口头 提示 和 发 送 流程 监 控 通知 书 ,但 不 能 直 接进 行 实 体 处 2 . 案件管理 中心设立 的相 关规 定 分 ,这 就要 求 要 切 实将 流 程 监控 真正 落 到 实处 ,真 正实 现 案 管 2 0 0 3 年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下 发 《 关 于 加 强 案 件 管 理 的决 中心的流程监督权 ,从整体上宏观把握 ,进一步完善检察院 自 定 》,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建立相应的案件管理制度 ,设立相应 身 的内部监 督 ,提 高执 法 的公 正性 和 透 明性 。 案 件管 理 机 关 ,正式 启 动 了 自上 而 下 的检 察 机 关 案件 管 理 制 度 3 . 优化 升级案件管理模式 的改 革 序幕 。2 0 1 1 年9 月 ,最 高 人 民检察 院 印发 的 《 “ 十 二五 ” 甘 肃 省 自2 0 1 4 年1 月 起 在全 省运 行 的全 国检 察 机关 统 一业 务 时 期检 察 工 作 发展 规 划 纲要 》中明 确 要求 要 加 强案 件 管 理 。更 应 用 软 件对 进 一 步 优 化案 件 管 理模 式 有 着很 大 的作 用 ,通 过 统 新检察管理理念 ,创新案件管理模式 ,构建统一受 案、全程管 软件 的案 件 录入 、流程 监 控 、统计 接 轨 等 ,确 保 案件 实 现 网 理、动态监督 、案后评查 、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 。 上 办案 ,使 数据 和 对 数据 的分 析更 加 客 观 、完 整 、一致 。在 这 2 0 1 2 年l 2 月 ,天祝藏族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正式 同时 ,我们要进一步优化案件管理人员的配备 ,要摒弃 旧的操 成立 并 运行 。 作 习惯 ,转变传统案件管理模式 ,整体上提升对案件管理 的认 3 . 案件 管理 中心的职能和作 用 识 与技 能 。 同 时也 为 案件 的宏 观 管理 提 供 针对 性 的 决 策依 据 , 案 件 管 理 中 心主 要 职 能是 统 一 受 理 、分 流 、移 送 、报 送 案 为检 委 会 监 督提 供 案 件研 判 、量 化考 核 的 全 面信 息 ,保 障理 论 件 ;统 一管 理 、 出具 法 律 文 书 ;统 一 受 理律 师 、诉 讼 代 理 人 等 研 究 和实 务研 究 的数据 基础 。 相 关 单位 查 阅 、复 制案 卷 资 料 ,申请 会 见 、变 更 强 制措 施 ;统 四 、结 语 对 查 封 、扣 押 涉 案 款 、物 进 行管 理 、处 置 ;统 一 对本 院执 法 案 件集 中管 理 作 为一 项 新 生 的改 革 措 施 ,案 件 管 理 制度 应 办 案 进行 质 量 评 估 、考 核 ;统 一对 检 察 业 务运 行 情 况进 行 综 合 注重与程序正义理念的紧密结合 ,将其作为该制度有效运行 的 分析 ,总结办案运行规律 ,为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提供案件的 方向指南 。这种新生的事物在高检院的推动下 ,对检务公开进 准 确 数 据 等 , 以此 实 现 “ 集 中受理 、统 一 进 出 、流 程 管理 、动 行 进一 步 的深化 改革 ,充分 体 现 出 检察 机 关 对 司法 透 明 趋势 的 态 监督 ”的案 件 管理 目标 。④ 同时 也 能更 好地 实现 对 案件 的分 流 高 度重视 和 准确 把握 。 和统计 。 案件集 中管理更有利于加强对案件 的质量控制 ,案件管 理 二、案件管理中心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心以各部 门之间分权制约,互相配合为前提 ,各部 门各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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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模式[摘要]案件质量是基层检察院的生命线,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是为了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监督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

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对基层检察院个案开展全面、及时的监督。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案件质量近年来,强调对检察工作监督的呼声越来越多,检察机关也做了诸多尝试。

笔者认为其根本就是案件的管理和案件的质量问题。

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事关检察工作的全局,而办案质量又是检察工作的核心,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是为了从纵向的角度监督检察机关的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掌握整个办理过程,既在检察工作之外又在检察工作之中,是阳光检务的有力一步。

当前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是我们市院组织采取的模式,下面,笔者将就基层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模式的制度选择与模式设计展开探讨。

一、传统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缺陷与案件管理中心优势对比笔者认为目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没有实际履行职能。

案件质量管理机构虽然健全,但实际上仍处于各业务部门自我规范、自行管理的状态,形式上履行了案管部门审查的程序,但都属于事后审查,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

(二)配套机制不健全。

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完善基础性工作的同时,需要探索保障性工作机制的建立,包括督察工作配合机制、与案件质量关系密切的调研机制、审查结果的奖惩机制等。

(三)管理标准有缺陷。

第一,评价标准不科学。

以案件结果评判案件质量,这是一种最直观简单的评判模式。

第二,评价标准不细化。

案件诉讼体现为动态的过程,可细化到初查、立案、批捕、侦查终结、公诉、审判等不同阶段,每一阶段均存在着相应的评价标准,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办案时效等要求不同,当然对质量的评判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因此,谈及一个案件质量高低时,不应泛泛而论,而应结合各个诉讼阶段的特点加以分析和评判。

第三,评价时间不及时。

案件质量的考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仅仅侧重于事后监督其效果大打折扣。

(四)内部监督的缺乏。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内部监督问题长期受到外界的关注。

内部监督部门如纪检监察部门仅在问题出现后才能有效地开展内部监督,缺乏必要的事前监督。

另外,由于尚未形成统一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案件质量反馈少,质量延伸工作薄弱,难以对监督检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和预警。

(五)法律监督效果的忽略。

现有的案件管理模式以办案为重点,注重对检察办案活动的管理,却忽视了对法律监督效果和能力的管理,忽视对法律监督职能的管理考核。

案件集中管理,实质上是对检察机关全部办案信息的占有和把握,在程序上、宏观上对案件办理信息进行严格统一的管理。

它克服了传统科层制组织模式信息传递的垂直性和单向性,业务关系的纵向性和垂直性,系统运行的封闭性和僵化性,不仅关注组织信息的纵向传递,更强调信息资源的横向整合和各功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加强各办案环节的沟通,通过对案件(业务)数据进行全面、不间断的采集汇总和综合分析,从而客观反映出检察机关办案的状况,实现案件的粗放式管理向集约式管理的跨越。

其优点在于:(一)规范了办案流程,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案件管理系统设定严格程序节点,使程序缺失案件无法在网上正常流转,预警机制杜绝了超期羁押,从程序上保证案件依法进行;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保证了统计数据的准确;系统自动生成法律文书,规范了法律文书的制作。

(二)辅助了领导决策,提高了决策水平。

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计分析、问题调研、特殊案件督办和审查意见等方式,辅助领导决策。

同时,领导根据案管系统授权,通过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动态地了解任何一个具体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各业务部门的整体业务情况,克服了办案信息不畅的弊端,方便了决策。

(三)减轻业务部门的负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从原来的队伍管理、业务管理、事务管理转变为队伍管理、业务管理,确保科室负责人专心于案件办理和队伍建设工作。

同时,通过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各功能区的作用,以一站式、专业化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合理调配办案资源,将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从繁重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确保其集中精力专注办理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整体提高。

(四)强化、细化对案件运行过程的动态监督,防止了违纪违法行为。

案管系统自动轮案,防止了关系案、人情案;集中管理赃证物,杜绝了不廉洁隐患;案件全部网上流转,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加强了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实施案件督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建立案件系统查询机制,确保了检察权的阳光规范运作,利于防止办案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

(五)落实律师接待、会见工作。

把接待、会见律师等工作统一划归案件管理部门后,真正把高检院与司法部联合指定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的规定》落到实处,填补了落实接待律师工作的空白,有效保障律师了解和监督案件的审查活动,克服非正当途径打听案情、为案件说情的现象,同时也可以为业务科室减少大量接待查询时间,使检察人员能更好地投入到办案工作中。

二、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模式的设想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的建立,应当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的检察机构编制和人力、物力条件,引入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进行优化整合。

总体构想是:在完善和办案流程管理制和案件质量考评制的基础上,以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为依托,全面实施对案件的全程监控和问题预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弥补外部制约难以触及的办案环节上的案件质量问题,做到监督到每个案件,每个环节,保证全案全面及时监督。

下面,笔者将就该种模式可能存在的困难和具体制度设计展开论述:(一)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1.受案、送案和赃证物管理。

将原先各业务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起来,负责全院案件的受理工作,包括自侦案件、批捕案件、起诉案件、民行案件及控申、监所部门受理或办理的案件,对冻结、扣押涉案款物及收缴的赃款赃物进行备案登记,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否超期、案件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后移交业务部门或承办人。

案件办结后,将需要送达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或有关当事人。

2.业务信息统计和文书管理。

充分运用案卡式统计管理软件,对案件实行动态登记录入,随时掌握诉讼进程并提供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将全院的法律文书集中起来,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制作、送达。

3.程序流程监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进行监控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各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件的非结论性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准确掌握各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发现即将到期案件要及时提醒承办人,避免超期办案;发现侦查机关有超期办案情况的,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由各业务部门予以监督。

4.部分案件实体审查。

主要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自侦部门不立案或撤销案件、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应办案部门申请,对移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由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人大、党委、上级机关交办的敏感案件,以及当事人举报的、内部职能部门分歧明显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对案件变更定性、追加漏犯、漏罪、认定和否定重大犯罪情节、变更强制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各业务部门做出的案件处理意见。

5.案件信息反馈及问题预警。

实行计算机管理,负责将案件受理、案件分配、案件办理、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公示和答复,并对重点案件、敏感性案件和一般案件的异常情况进行信息收集、反馈和预警;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构建案件管理信息平台,便于领导和有关部门随时查阅掌握案件的进展,直观地反映承办人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及时、真实地反馈业务部门整体办案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现案件管理上的优化和提升。

6.对案件结果进行质量评查。

要对优秀的案件进行表彰,发挥对办案人员的激励作用。

为节约资源,只需对有瑕疵的案件进行确认并追究案件责任,防止由于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低下或疏忽大意而造成案件质量不高或案件质量失误。

另外,要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在掌握案件管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7.律师来访接待职责。

结合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工作,利用案件管理系统,开发信息查询网络平台,建立案件查询机制, 将适合公开的信息从管理系统中实时公布;采取“大厅式、一站式”工作模式,设立检务接待大厅,通过窗口接待、触摸屏查询等方式,方便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近亲属、律师等相关人员通过正当途径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

(二)基层检察机关成立案件管理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是办案习惯问题。

多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形成了办案习惯和一些约定俗成的惯例做法,对解决办案实际问题取得了很好的作用,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后,其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有可能会造成各业务部门干警的抵触情绪。

二是人员素质难以保证。

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熟悉各个业务部门的流程、清楚各项业务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

实践中,在基层检察机关,这样的干部基本是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很难在保障其他业务工作的同时把这些骨干分配到案件管理部门。

三是编制问题难以解决。

由于案件集中管理是新生事物,据笔者了解,全国各地已经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大都没有经过地方编委的审批,都属于非编制的内设机构,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对于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和工作开展将是一个很大的障碍,且必然会影响案件管理部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很多基层检察院都把案件管理部门下设在控申部门,甚至有些学者还提出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来负责这项工作,受理工作部分由控申部门负责。

这样的做法都无法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案件管理,无法做到纵向的整体监督。

笔者认为,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案件质量的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在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该是独立机构,与其他科室地位平行,受检察长或检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

因此要做到以下几项保证,才有利于案件管理中心的合理运转:(一)人员保证。

人员独立于检察机关其他科室之外,才能确保案件管理这项工作的开展。

如果人员是其他科室的兼职内勤或者由各科室的负责人担任,在监督本部门的工作时就有可能不够客观。

其实这里应该说编制保证,但由于案件管理中心的特殊性涉及到政策问题,在此不提此论。

(二)办公场所保证。

案件管理中心所管理的案件是全院的案件,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就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

(三)软件保证。

现在基本上全国的检察机关都实现了办公现代化,案件审批流转都在局域网上完成,案件管理中心更要与时俱进实现网上监督,才能快速、准确掌握案件办理情况。

[参考文献]1.张东、翟延平.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理论基础与模式选择.2.李磊、范志勇.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体系.3.周信权、全莉.广西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实证研究.4.袁红伟、高传伟.案件管理中心何以受到好评.5.赵大明、王丽阁.案件管理工作机制研究.6.乔嵩、彭安岩.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统一管理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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