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检察机关构建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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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下检察委员会应做好的四个转变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下检察委员会应做好的四个转变

被动性 、 局 限, } 生、 非 亲 历性 、 微观性 。 案件
件质量 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监督上 , 检委会委员对案 件的综合判 断乃
即各业务部 门将重大 、 疑难 、 复杂 、 至决 策 。 有争议 的案件 或事项制作成 提交 四是微 观 性 。 实 践 中检委 会对 行全 面监 督和整体 掌控 ,检委 会应 以此 检委会讨论报告 送达检委会 办事 全 院 业 务 的领 导 主 要 体 现 在 对 全 为 契机 , 做好 四个转变 , 改进检 委会 工作 检委会办事机构经初步审查 院 2 0 %一 3 0 %的重 点 案 件 的讨 论 制度 、 转变检委 会职能 , 推动检察 工作科 机构 ,
量。 检察委员会 ( 以下简称检委会 )
三是非亲历性 。 在案件提交讨 工作经验 ,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 隋
作 为最高业务领导 机构也必须适 论 过程 中, 由于各种原 因 , 检委会 况、 新问题; 审议 、 通过检察业务 、 管 应 这 一转 变 , 及 时 加 强 和改 进 检委 委 员 不 可 能 拥 有 和 承 办 人 员 一 样 理等规范性文件 ; 审议 、 决定重大 、 会工作制度 , 充分发挥检委会的业 全面的案卷材料 。 委员通过提前审 疑难 、 复杂案件 ; 决定 同级检察长 、 务指 导 、 咨询 、 监督 、 调查 等职能 , 阅提交检委会讨论 报告对案件作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等。 应该说,
本 形 成 了 以“ 统 一受 理 、 全程 管 理 、 和把握上 ,对案件 的程序规范 、 社 工作规则》 的规定 , 我国检察机关检
动态监督 、 案后评查 、 综合考评” 为 会效 果 、 文书制作 、 卷 宗归档等方 委会 的职责主要包括 : 审议 、 决定检 特征的新型案件管理模式 , 大大提 面则缺乏必要的关注 , 案件 的全面 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审议 、 通过本 升 了案件管理水平 , 提高 了办案质 监督没有得到真正实现。 院的工作报告 、 专题报告 ; 总结检察

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构建案件风险管理制度

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构建案件风险管理制度

LegaI S y S t e m A nd s oci et yi太籀IJ占缸会推进案件管理彳几制改革构建案件风险管理制度摘要检取私利等各统案件管理效解决检察关键词案的内一个也是原因中图分喽号:D926.1聂玮、公诉、民事行政申诉等重要职能,在行1吏权力背后都可能潜藏着谋监督管理机制。

本文从传统案件管理机制存在的弊端入手,分析传管理中心平台,运用风险管理手段,对案件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以有公正廉洁执法。

文献标识码:A的深入推进,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环境因素和内部因素日趋复杂多样,传统寨件管理模式面临各种新的挑战。

如何推进传统案件管理机制改奄‰探岩;建立符合当代检隽毒工作实际的新型案件管理机制,对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风险进7亍科学管理,消除影响权利正确运行的隐患,成为新时期检察工作i玫革的一个着力点。

一、传统案件管王里_I机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长期以来,检察业务管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业务考核为核心的案件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对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完善上级院裙导{【}{能,推动一体化的工作方式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蓄检察业务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粗放型封闭式的案件锴理模式逐渐显露出种种弊端:(一)案件流程管理上6由弊端所谓案件流程,即案件,队受案、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判决到结案的整个过程。

由于各业务部门各自为阵,部门负责八对于案件的受理、分派享有绝对的支配权,随意性较大,分配数量上容易出现不均衡的现象,也为力愫人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制造了机会,而且在案件流转过程中,没有一个业务部门能够了解掌握全面情况,就更谈不上\对办案的全过程、各个办案环节进行有效监督了,这样难免在管理环节上出现脱节、空挡现象,出现监督盲区。

比如,案件线索经臼侦部门初查后决定存查,但之后符合立案侦查条件而不予立案侦查,自侦案件经侦监部门批捕后又改变强制措施等关键环节无法完全纳入监管程序。

此外,收送的案件在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参个内没部门之间穿梭,很容易出现遗失、泄密等情况。

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研究——以案件管理为视角

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研究——以案件管理为视角

化 ,但 容 易 出现 各业 务部 门独立 运作 ,只注重 与
主管 领导 和上 级 院对 口部 门的联 系 ,忽 视业务 部 门之 间 的沟通 和协 作 ,不 利 于检察 长 和检察委 员 会 委员及 时全 面 了解 和掌握全 部业 务情 况 。本 课 题 组拟 从 分 析 全 省 案 件 管 理 现 状 人 手 ,以设 立 “ 件 管理 中心 ” 为 契人 点 ,构 建 案件 管 理 机制 案
压 和流失 等 问题 ,容 易造成 案 件超 期羁 押 和久拖
( ) 外省 案件 管理模 式及 作用 二
基 于传统 案件 管理模 式 的种种 弊端 ,部分 省 ( 区) 市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检 察 案 件 管 理 的长 效 机 制 。早在 2 0 0 2年 ,郑 州市金 水 区 院、二七 区院 、
2 1 第 4期 N . 0 2 0 2年 O 4 2 1
云南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Ju o m ̄ o n a oc fcrA ae fYunn P l eOf e cdmy i i
总第 9 3期 S m 3 u 9
检 察 管理 机 制 改革研 究
— —
以案 件 管 理 为视 角
的新模 式 ,探索 符合 检察机 关 自身特 点 的管理 规 律 ,做到各 业务 环节 、前 道工 序与后 道工 序之 间 既有 协调 与配 合 ,又有监 督与 制约 ,从 而使案 件 质量 得到 真实 具体 的保 障 。


检察 机关 案件 管理现 状分 析
对 下指 导 、重大 案件督 办等 案件 管理 办法 。

76 —

黎,等 :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研究—— 以案件管理为视 角
检察 长宏 观管 理太 难 、不 全 面 、不 及 时 ,信 息分 析 、总结工 作不 深 入 、不 到位 ,对 经验 总结 、案件 管理 、检 察决策

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构建案件风险管理制度

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构建案件风险管理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型圭垒垒三!!!堡!三望堕。

i茎—圈鬯篓筮豳揠进案件管理机制已父革:|=勾建案件风险管理制度聂玮摘要检察机关肩负着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公诉、民事行政申诉等重要职能,在行使权力背后都可能潜藏着谋取私利等各类风险,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科学有效的案件监督管理机制。

本文试从传统案件管理机制存在的弊端入手,分析传统案件管理模式下滋生的案件风险类型,提出依托案件管理中心平台,运用风险管理手段,对案件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以有效解决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制约障碍,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关键词案件管理机制风险管理职务犯罪中图分类号:C9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45-02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最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权被滥用,违法违纪行为易发、多发的环节。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传统案件管理模式存在制度上的缺陷。

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环境因素和内部因素日趋复杂多样,传统案件管理模式面临各种新的挑战。

如何推进传统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当代检察工作实际的新型案件管理机制,对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科学管理,消除影响权利正确运行的隐患,成为新时期检察工作改革的一个着力点。

一、传统案件管理机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长期以来,检察业务管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业务条线考核为核心的案件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对J Ju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完善上级院指导职能,推动一体化的工作方式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检察业务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粗放型封闭式的案件管理模式逐渐恩露出种种弊端:(一)案件流程管理上的弊端所谓案件流程,即案件从受案、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判决到结案的整个过程。

如何构建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

如何构建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

探讨如何构建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摘要:案件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载体,案件质量则是评价和衡量检察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促进检察权在现代法治精神下高效运行,推进当前检察业务工作机制的纵深改革。

本文对此略作探析,以期拍砖引玉。

关键词:案件质量;管理模式;监控;预警一、当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的现状一是对案件质量管理认识不足,管理松散。

目前还存在对案件质量管理认为可有可无、作用不大、重视不够的倾向,其是重视案件办理的事中管理多,重视案件信息的事后管理相对少。

并造成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业务部门条块分割的现象,各科室对案件信息的统计、整理、分析、总结、报送等工作,存在时断时续、时松是紧、时好时坏等问题,事后的督促、检查和考核更加存在诸多困难,难以得到完全有效的开展。

二是部门之间的协调制约不完善。

目前,管理机构虽然健全,但没有实际履行监督制约职能。

实际上处于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各业务部门自我规范、自行管理的状态,形式上履行了案管部门审查的程序,但都属于事后审查,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

同时,由于部门之间规范化操作的要求不同,实践中往往偏重部门内执法规范的完善而忽略各部门的配合制约。

而来自部门自身的监督多表现为突击性,集中性,且人力欠缺,事务庞杂,监督效果难以实现。

三是管理标准有缺陷。

目前,对案件质量管理有的只有硬性指标,有的只有弹性指标,总的来说,存在三点缺陷。

其一是评价标准不科学。

以案件结果评判案件质量,这种最直观简单的评判模式让办案人员丧失相对独立的自我评价标准,而不考虑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证据发生变化等客观情况,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其二是评价标准不够细化。

目前对案件的考评没有细化到初查、立案、批捕、侦查终结、公诉、审判等不同阶段,实际上,案件的每一阶段对应着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办案时效等不同的要求,当然对质量的评判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案件管理业务工作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案件管理业务工作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案件管理业务工作的方案一、引言检察案件管理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检察案件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案件管理业务工作,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案件管理制度,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减少工作中的瑕疵和漏洞;加强对案件的质量评估,建立案例库,提升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三、主要措施1. 建立健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程电子化办案。

通过系统实现对案件的全程追踪和监督,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2. 加强对案件的质量评估,建立案例库。

通过对办理案件的质量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和归纳案例,为检察机关提供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3. 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针对不同岗位的办案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四、实施步骤1.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各项任务的负责人和完成时间。

2. 按照工作计划逐步推进各项措施的实施,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执行。

3. 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和分析,调整工作策略和方法。

4. 对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经验教训报告,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五、结语检察案件管理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进一步加强检察案件管理业务工作,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推动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新机制

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新机制

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新机制作者: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8期案件管理在检察机关建立之初就已存在,并随着检察机关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我国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是在特定历史下条件形成的,曾对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环境的变化,传统案件管理模式的弊端已经逐渐显露,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

检察机关针对案件管理工作薄弱导致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纷纷采取不同的措施加强案件管理工作,本院探索出案件集中管理新机制,为案件管理改革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案件集中管理是和传统粗放式管理相对应的一种案件管理模式,是由粗放式管理向集约化管理的跨越。

这种管理模式通过建立专门案件管理机构,统一对案件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与控制,达到对案件信息进行全方面、不间断的采集汇总和综合分析,从而实现信息资源的横向整合,形成整体协调、运行顺畅、控制有力的案件管理新局面,确保检察权运行效能的最大化。

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突出管理。

案件管理中心是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通过对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全部案件信息,便于检察长对检察业务进行统筹指挥、组织、协调,提高决策准确性和效率,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是强化监督。

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建立案件集中管理机制,主要作用就是对案件运行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和纠正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或失误,通过自体化的内部法律监督,控制权力运行,防范权力滥用,规范执法行为。

三是提高质量。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一切体制机制的运行都应该以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

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完善流程控制、案件质量评定、业务运行分析、综合考评等机制,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标准,极大提高干警的质量意识,促进案件质量的全面提高。

四是有利办案。

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案件管理部门,不参与到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不占用正常的办案时间,而且通过承担文书送达、对外移送案件、律师接待等事务性的工作,缓解事务性工作对办案人员的压力,有利于办案人员集中办案精力,提高工作效率。

检察院有哪些案件管理制度

检察院有哪些案件管理制度

检察院有哪些案件管理制度一、案件受理管理制度1.案件受理范围和条件规定检察院对案件的受理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通常以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为主要受理范围。

在受理条件方面,一般有明确的受理条件和不受理条件,例如受理条件可能包括案件涉及严重刑事犯罪,或者涉及重大民事行政纠纷等;而不受理条件可能包括已经进行过司法程序的案件,或者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等。

2.案件登记和分流制度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案件需要进行登记和分流,建立案件登记簿和案件分流制度,确保对案件的及时记录和合理分配。

在案件登记方面,一般要求对案件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分配一个独立的案件编号;而在案件分流方面,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进行合理的分配,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3.案件立案管理制度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检察院需要进行案件立案,这一过程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案件立案一般包括对案件的名称、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当事人等进行登记和整理,建立立案台账,确保案件的合规、合理、合法立案。

二、案件侦查管理制度1.侦查程序和方法在审查案件阶段,检察院需要科学有效的使用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案件进行侦查。

一般包括侦查手段的合法使用,侦查程序的符合法律规定等,确保对案件的全面、深入了解,为后续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2.侦查质量控制制度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需要建立侦查质量控制制度,对侦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一般包括对侦查工作的程序规定、案件质量的评估和纠正等,确保侦查工作的准确、客观、公正。

3.侦查人员管理制度侦查工作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针对侦查人员的管理需要建立规范的制度。

包括对侦查人员的任职资格、执法纪律和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侦查人员的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指导。

三、案件审判管理制度1.审判程序和程序保障制度审判是案件管理的重要环节,需要建立合理的审判程序和保障制度。

一般包括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审判工作得到规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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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检察机关构建新型案件管理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高效规范运行近年来,深圳市检察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以集约化、扁平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管理理念,探索建立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该机制在辅助领导决策、服务办案活动、监控办案程序、进行实体评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检察权的规范高效运行。

其主要做法是:一是设立专门机构。

2006年1月,经市编委批复同意,深圳市院正式设立案件管理处(加挂检委会办公室牌子),各区院也相继设立案件管理科,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

2007年,市院又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开辟了收送案管理区、统计管理区、综合信息查询区、流程监控区、赃证物管理区等七个功能区,搭建了集约化管理平台。

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统一收送案、统一录用案件信息、统一轮案、统一管理赃证物、统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等职能。

二是开发案管系统。

该市检察机关深入调研论证,联合研发机构,研发完善案件管理系统软件。

目前,研发的案管系统2.0版已上线运行。

同时,为案管部门配备了计算机、扫描仪、触摸屏、条码机等电子技术设备,为系统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装备保障。

三是建立规章制度。

该院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规范办案行为的角度出发,全面制定和修改了相关工作规范。

如修改完善《检委会议事规则》,实现了检委办职责与案件管理职责的衔接;制定《案件管理工作办法》和《流程监控管理工作规范》,明确了案件管理各环节的操作规程;制定《案件管理系统权限管理规定》,科学设定了管理主体和办案主体的系统使用权限;制定《案件查询与律师阅卷办法》,深化了“阳光检务”工作;制定《收送案管理工作规范》、《赃证款物管理工作规范》、《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强化了重点环节的管理;制定《案件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将案件督察纳入检务督察范围,等等,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深圳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运作模式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一是统一案件出入口。

案管部门统一负责案件的“收、录、转、发”等工作。

案件受理阶段,案管部门对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登记录入。

案件移送阶段,案管部门统一向其他机关送案,并完成换押手续。

案件分流阶段,系统根据办案人员工作量等情况,自动实现轮案,同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按照系统设置的情形,根据需要适当更改办案人,保证自动轮案的合理性。

二是全程监控案件办理过程。

监控的重点是案件办理期限是否届满、案件流程是否完整、法律文书是否网上备案等内容。

程序以节点控制的方式,限制流程缺失的案件流转到下一环节,并对超期办案自动发出预警。

同时,领导可以根据系统授权对案件进行简便查询和综合查询,了解有关案件的流程、数据等情况,方便履行管理职责。

三是统一赃证物管理。

案管系统开发赃证物管理模块,对赃证物实施条形码管理,统一录入管理信息库,记录赃证物流转的环节,开辟管理室统一保管。

结案后,赃证物随案移送相关部门。

案管中心成立以来,清理了历史积存的赃款赃物4475件(笔),共办理赃证物统一登记入库723件,办理出库671件,彻底解决了赃证物管理混乱的问题。

四是分析评估案件质量。

案管系统通过设置指标项,自动生成法律文书,自动提取结案率、积案率、判决率等质量指标。

案管部门可以通过流程监控情况、系统提取的质量指标和统计报表数据,进行报表分析和质量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同时,通过系统监控,对发现的“两不一撤”、上级交办、当事人投诉等特殊案件,有选择地进行实体审查,并启动个案督察。

质量评估和督办情况纳入对部门的考核。

五是建立督察机制。

在该院检务督察制度中,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督察。

案管部门通过案管系统一旦发现违反办案程序,立即启动督察程序并进行整改。

六是建立案件查询机制。

该院设立检务大厅,将适合公开的信息从管理系统中实时采集,通过窗口接待、触摸屏查询等方式,方便诉讼参与人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案管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查询5198人次。

2008年底,该院又开发应用了案件办理情况网上查询系统,与律协的律师管理数据库对接,通过互联网实时验证律师身份,提供案件查询、预约阅卷、预约会见等服务。

深圳市检察机关新型案件管理机制使案件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过程监控,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规范了执法,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案管系统设定严格程序节点,使程序缺失案件无法在网上正常流转,预警机制杜绝了超期羁押,从程序上保证案件依法进行;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保证了统计数据的准确;系统自动生成法律文书,规范了法律文书的制作。

据统计,案管中心成立以来,共纠正办案流程、法律文书等方面不规范行为358次,系统自动发出退查提示、审限提示等446次。

二是辅助了领导决策,提高了决策水平。

案管部门通过统计分析、问题调研、特殊案件督办和审查意见等方式,辅助领导决策。

同时,领导根据案管系统授权,通过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动态地了解任何一个具体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各业务部门的整体业务情况,克服了办案信息不畅的弊端,方便了决策。

三是服务了办案活动,提高了办案效率。

案管部门通过发挥各功能区的作用,以一站式、专业化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合理调配办案资源,同时,将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从繁重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确保集中精力专注办理案件,促进了办案效率的整体提高。

据统计,案管中心成立以来,每个案件平均办案用时比原来减少了约26%。

四是强化了执法监督,防止了违纪违法行为。

案管系统自动轮案,防止了关系案、人情案;集中管理赃证物,杜绝了不廉洁隐患;案件全部网上流转,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加强了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实施案件督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建立案件系统查询机制,确保了检察权的阳光规范运作,有利于防止办案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

毛推阔陆洋: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按照高检和省院关于规范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推进规范化建设,推动检察事业按照司法规律健康发展,于2005年底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建立了具有黄石特色的案件管理机制,其目的就是通过引进现代管理理念,对案件进行程序控制、质量管理,并做到持续改进,提高办案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

一、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之路黄石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从无到有,从有到兴,历经了孕育、初生、长成的过程,是黄石检察机关进行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的一个缩影。

2005年7月,黄石市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与研究室、检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中心设主任一名,专职人员两名, 制定了《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法》,明确了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责及任务,了解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启动了案件管理工作。

市院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即着手开展一系列的管理工作,尝试使用自行设计的案件管理软件对办案流程进行管理,并设计开通了案件管理中心局域网页,将管理信息和相关动态及时在网页上发布,与业务部门之间实现案管信息的资源共享。

在最初建立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重点案件评查制度、案件专题检查制度、案件质量考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摸索实践,逐渐补充、完善,又建立了案件管理建议制度、案件管理催办制度和案件管理督办制度,形成了以这七项制度为主体的制度模型,并按照这一模型扎实开展了各项案件管理工作,取得了实效。

同时,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完成施行组织与主体的建设。

在市院案件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各基层院相继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或案件管理专职人员,如黄石港、阳新县等院成立了单独的案件管理中心,西塞山、大冶市等院也结合本院实际在检务督察室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内确立了专职人员,在全市检察机关已经形成了纵向、统一的案件管理机构体系,使案件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实现了组织建设上的创新。

二、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基础案件管理机制是一项新生事物,我们必须对它得以建构的理论依据和基础予以求证,否则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必会受到影响,终将不利于此项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1、权力的监督制约。

这是案件管理机制构建的政治学基础。

我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基本要素之一,这种权力本身面临着如何被监督的问题。

建立案件管理机制,就是要防止检察权被滥用,纠正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顺利实现。

2、自体化的法律监督。

这是案件管理机制构建的法理学基础。

在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运行理论,对“法律监督”一词的涵义做过解释,即在狭义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而根据监督主体与对象是否共处同一组织系统,又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亦称自体监督)。

毋庸置疑,案件管理机制正是一种自体化的法律监督,它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就是制控法律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或失误。

3、案件质量的监控评价。

这是案件管理机制构建的管理学基础。

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围绕着办案开展,实施案件管理机制就要建立起办案质量的监控评价系统,通过对案件的全流程监控和办案质量绩效考评机制,确保案件管理一体化、信息化和规范化目标的实现。

4、一体化的创新要求。

这是案件管理机制构建的政策性基础。

高检院在2003年制定并实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这是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直接政策依据。

案件管理工作也体现了检察工作一体化“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创新要求。

在检察工作一体化体系结构中,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制约,从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支持,促进办案质量和水平的整体提升三、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体系市院检委会通过了《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评审标准(试行)》等案件管理规定,为顺利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打下了制度基础。

之后,在不断的实践中,市院案件管理中心又陆续建立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加以完善,使各项管理工作形成一套制度化、体系化的运作模式,其制度体系的模型为:1、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通过对本院各业务部门所办理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监督管理,对办案期限及时预警,对违反办案时限的情形及时处理,同时进行法律文书的备案审查,加强对案件流程管理,促进程序公正,规范执法。

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有800余件案件纳入了案件流程管理软件进行管理,其中仅市院案件管理中心就对市院机关办理的123件案件进行了办案流程监控,发出办案期限预警通知书16份,发现3次迟报、漏报案件流程登记信息的情形,并下达了评审处理单。

2、重点案件评查制度。

案件管理中心对自侦部门不立案及撤销案件,刑检部门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及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进行评查,发现案件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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