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质量评价标准
病历质量评价标准卫生部医政司
2009年10月
本原则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的终末病历质量评价。
2.终末病历评价总分100分,甲级病历﹥90分,乙级病历76-90分,丙级病历≤75分。
3.运行病历总分85分,甲级病历﹥77分,乙级病历65-77分,丙级病历≤65分。
4.表中所列单项否决共计12项,缺入院记录直接扣25分,余11项扣10分。
5.每一书写项目内扣分采取累积的计分办法,扣分最多不超过本项目的标准分值(单项扣分不计入内)。
6.对病历中严重不符合规范,而本表未能涉及的,可说明理由直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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