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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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事宜法律意见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事宜法律意见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事宜法律意见书
1. 引言
根据您的要求,我们提供以下有关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事宜的法律意见。

2. 商业秘密的定义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未公开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

3. 法律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您可以采取以下法律保护措施:
3.1. 签订保密协议
在与员工、合作伙伴或供应商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3.2. 数据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手段,如加密、访问控制和网络安全等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保密。

3.3. 审查与限制知识产权转移
在与合作伙伴或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并限制对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转移。

3.4. 建立内部保密制度
向员工提供保密培训,并建立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措施和违约责任等。

4. 商业秘密的违法和救济措施
若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您可以采取以下违法和救济措施:
4.1. 聘请专业律师
在商业秘密泄露或侵权案件中,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和协助。

4.2. 寻求法律救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等手段,寻求法律救济,恢复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5.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采取数据保护措施、审查知识产权转移和建立内部保密制度等方式,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同时,若商业秘密遭到侵犯,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支持,并寻求法律救济。

请注意,本文档仅为法律意见,具体的保护措施和救济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咨询律师。

论商业秘密的保护

论商业秘密的保护
2 o 。3 (5 . o 9 l :0 )
为 了适应 中同人世 和全球经济 、 信息 一体 化时代 的需要 , 进市场 促
经济的发展 , 完善我 同商业秘密立法 , 已经成为一个非常 紧迫的问题。 笔
者认 为应 该确立 以专 门《 商业秘 密保护 法》 中心 , 民法 通则》 《 为 巾《 、刑
法》 《 、反不止 当竞争法》 《 、劳动法》 等法律构成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21 1 0 0・
中 国 电子 商 务 . 2 . 1 5
f 保护商业 秘密的立法分散 。我冈现行立 法对 商业 秘密的保护散 一)
2 . 综合性保护。把商业秘密 的保密和知识产权 的保护相结合 。如药 品生产秘密 的保护 , 与 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起来 保护 , 可 药 还可 附加
药品的商标来保护。
3 . 半成品保护 。在经济技术 贸易或技 术合作 中 , 只提供关键技术制
行业 。
究, 不断的修改跟完善 , 商业秘密的保 护, 需要法律 的支持 。
参 考 文献 :
[ ]吕梅府 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的反思 []当代法学 , 0 , ) 1 J, 2 1( . 0 8 [ ] 淑娟 :略论制定 中同的 《 2 屈 商业 秘密保护 法》 J. [ ] 金卡工 程 ,
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冉大 , 只要侵 权人未获利润 的 , 权利人就得不 到任 何 赔偿 , 这与保护 商业秘密的立法宗 旨相违 背。
三、 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泄漏商业秘密?
根据统计数据 示 ,0 8 %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 “ 顺手牵羊 ” 带
制定并完善保 密条款 , 尽最大程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随着时代的不
( 在 制定《 二1 商业秘密保护法》 的同时 , 和完善相关法律 , 修改 保证商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依据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依据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依据【摘要】商业秘密能够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呈现高发性的特点。

仅采用民事和行政救济手段已经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刑事手段作为最终的保护手段也开始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手段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法律所采纳。

本文将从三个视角分析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介入的原因及依据。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依据一、以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为视角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是研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理论的根本出发点,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不仅决定了一个国家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强度,还决定了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方式以及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依据。

因此,从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法律属性角度出发来研究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问题,毫无疑问,有着重大意义。

财产是知识产权的根本属性,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商业秘密也应当具有该属性。

尽管人们经常用无形财产来描述商业秘密,但对商业秘密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争论很多。

商业秘密是知识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为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这是因为,财产是现代社会中,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因而受到各国法律的重点保护。

因此,如果将商业秘密看作是一种宝贵财产,使用刑法手段保护也就顺理成章。

二、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为视角“众所周知,立法者将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是以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前提的。

只有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将其犯罪化,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

……就经济犯罪而言,立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某种具体行为作为犯罪来规定,司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某种具体行为作为犯罪来追究的时候,大致也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刑法机能的认识、犯罪机能的认识等各种因素。

其中,首要的因素恐怕应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断问题。

”也就是说,某一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7.02•【文号】国经贸法[1997]419号•【施行日期】1997.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1997)419号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于保护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竞争能力,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部分国有企业已经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建立了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从总体上看,多数国有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保护措施仍然比较落后,致使侵害国有企业商业秘密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加,国有企业商业秘密被泄密和窃密的现象屡屡发生,部分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

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把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在确认商业秘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制作方法、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这些信息必须处在秘密和难以为公众知悉的状态;(3)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4)企业作为权利人,必须对这些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企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商业秘密载体形式,对商业秘密进行标志,标志为商绝密级、商机密级、商秘密级三个等级。

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密级的同时,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保护价值,确定保密期限。

第五条企业应对商业秘密的产生、持续、变化、消灭,均采取必要的物理保护措施。

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科研生产厂区及重要部门,履行登记手续,严格执行公司参观访问管理制度。

对工艺流程实行分段、分车间管理,重点车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实行进出特许身份牌标识,建立电子监控报警系统,加强重点部位监控与管理。

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工业展览计划报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方可实行。

建立工业垃圾集中销毁制度,对废弃纸张等商业秘密载体,采用碎纸机等工具直接销毁。

第六条加强对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的管理及规范互联网的使用。

设置电脑进入密码,安装电脑操作历史记录程序,建立图文加密系统。

对涉密软盘、优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要实行“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

给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配备专用传真机和打印机,涉密废弃传真纸和打印纸应予以销毁,不得重复利用。

严禁在与互联网及其它外部网相连接的电脑上处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资料。

电脑交与外部人员修理时,必须先拆卸涉密存储设备,防止商业秘密被修理人员窃取。

第七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商业秘密资料的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加强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摘要: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但在竞争过程中也容易遭受侵犯。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保护手段、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提高企业合法维权的能力。

关键词: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保护制度;案例分析;维权正文: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保护手段商业秘密是指企业运营活动中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或者难以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具有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客户名单、生产工艺、市场销售计划、商业机密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包括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其中技术手段包括加密、数字水印等保密技术的应用,管理手段包括内部保密制度、管理人员的保密责任、雇用合同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等。

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还要注意与供应商、顾客等关联方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商业秘密不会外泄。

二、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用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其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性、获取方式、保护措施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

在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被认定为一种信息财产权,享有法律保护。

不法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保护义务、保密协议、技术保密措施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如窃取、侵犯商业秘密等,对于违法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案例分析1.淘宝商家侵犯商业秘密案2019年,某企业的采购经理因私人关系向淘宝店铺出售该企业的采购计划、采购明细等商业秘密,被某淘宝店铺购买并使用,企业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

该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淘宝店铺的侵权行为,最终获得胜诉,淘宝店铺被判定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企业损失。

保密工作各项法规汇编

保密工作各项法规汇编一、保密基本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简介:通过确立国家秘密的概念,规范了对国家秘密的保护范围、保密义务和保密措施等内容。

- 主要内容:- 国家秘密的划定和分类;- 国家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密期限;- 保密工作的组织体系和责任;- 处理国家秘密的权限和程序;-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追究;- 法律适用和监督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 简介:为保护商业秘密,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范围、保密义务和维权渠道等内容。

- 主要内容:-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要件;-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权利的归属和保护措施;- 维权渠道和救济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简介:为保护网络安全,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责任主体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 主要内容:- 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网络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技术要求;- 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和信息报道;-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法律监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等。

二、保密管理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管理规定》- 简介:为落实《保守国家秘密法》,具体规定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保密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

- 主要内容:- 保密工作的组织体系和责任制度;- 保密资格审查和保密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保密宣传和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保密检查和安全防护的措施;- 保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保密工作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简介:为落实《商业秘密法》,具体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管理措施,以促进商业竞争和创新。

- 主要内容:-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养成;- 商业秘密的鉴定和保护责任;-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 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和保密期限;-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技术手段;- 商业秘密权利的保护救济措施。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2018)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2018)企业商业秘密是需要被保护,一旦企业商业秘密被别人侵犯的话,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法律上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也制定了保护的办法和规定,赢了网小编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方面知识。

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5.产品客户情报;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7.财务情报;8.人事情报;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10.与总公司、关连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指定权)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第五条(商业秘密管理组织)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

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商业秘密管理职责)企业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技术、经营、生产、法律、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பைடு நூலகம்
文章 编号:6 3—0 9 ( 0 0 O 17 9 2 2 1 ) 7一O 4 0 1 1— 1
和 完善 我 国 的商 业 秘 密 保 护 。具 体 来 说 ,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法 》 包 括 以 下 《 应 内容 : 总则 , 商 业 秘 密 权 的立 法 宗 旨 、 整 范 围 以 及 基 本 原则 作 出 规 定 ; 对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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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 密的法律保护
陈 维 飞
( 北 政 法 大 学 陕 西 西 安 西 70 6 ) l0 3
摘 要 :企 业 商 业 秘 密是 企 业 生存 发 展 的基 石 , 企 业 带 来 竞 争 力和 经 济效 力 , 强 对 企 业 商 业 秘 密 的保 护 是 保 护 商业 秘 密权 利 人 的 为 加 合法权益的需要 . 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 经济秩序的需要 , 是完善知识 产权制度 的需要 , 我国 虽颁 布 实施 了《 专利法》 《 、 商标 法》 《 、 著作权
法》 《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等一 系列法律法规 , 对于商业秘 密的保 护却一直是 个薄弱环节。 因此 , 立商业秘密保护 制度 , 但 确 已成 为完善
我 国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一 项 迫切 任 务 。 关键词 :商业秘密; 构成要件 ; 侵权行为 ;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 F D 文献标识码 : A
根据我国《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十条第三款 规定 , 商业秘 密时不 为 第 “ 公 众 所 知 悉 的 , 权 利人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实 用 性 并 经 权 利 人 采 取 保 密 为 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 有以下要件 : ” 1 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 的信息具有秘密性 。 . 3 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 具有实用性 。 4 商 业秘 密 的权 利 人 采 取 了保 密 措施 。 . 要对商业秘密采取行之有效的保 护措施 , 首先 必须 了解 商业秘密 侵 权的情形 , 根据我国《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关于禁止 侵犯商业秘 密行 为 和《 的若干规定》, 在我 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 四种 : ( ) 一 非法获取商业秘 密 , 即以盗 窃、 利诱 、 胁迫及其他 的不正 当手段 获 取 他 人 的 商业 秘 密 的行 为 。 ( 非法处置违法所得 的商 业秘密 , 二) 是指披 露 、 使用 或允许 他人使 用一刀切, 利诱 , 胁迫/ 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 使非法 取得商业秘密 的继续 , 是对权利人的进 一步侵 害。 ( ) 法 处 置 合 法 取 得 的 商 业 利 益 的行 为 , 指 违 反 约 定/ 反 权 三 非 是 违 利人有关 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 人使用其所 掌握 的 商 业 秘 密 的行 为 。 ( 第三人侵犯商业 秘密是指 第三人 明知或 者应知 道前述 三种违 四) 法 行 为 , 获取 , 用 或 披 露 他 人 的 商 业秘 密 的行 为 。 仍 使 从 我 国司 法 实 践 来 看 , 法 律 对 商 业 秘 密 的保 护 正 在 逐 步 加 强 , 虽然 保 护 力度 也 在 不 断 加 大 , 是 随着 技 术 创 新 在 经 济 效 益 中的 作 用 不 断 加 大 , 但 我国现阶段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还存 在着 以下不足 : 1商业秘密法律地位不够 明确 。我 国民法通则 中还没有关于商业秘 . 密 的法 律 概 念 , 没 有 规 定 商业 秘 密 的 财 产 权 属 性 , 靠 《 不 正 当 竞 争 更 仅 反 法 》 商 业 秘 密 进 行 保护 。 对 2 商业秘密的确认 缺乏法律依据 。商业秘密的确认是 对商业 秘密提 . 供法律保护的前提 ,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才属法律保 护的对象。 《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仅规定 了商业秘密的概念 , 而没有规定认定商 业秘密 的条件 。由于商业秘密种类 繁多 , 内容 复杂 , 因而 这一规 定缺 乏可 操作 性 , 司法 实 践 中 可 能 出现 认 定 上 的偏 差 。 在 3《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 民法通则》 《 同法》 《 、合 、 劳动法》 《 、 刑法》 等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另外还有 一些 行政法规和规章 中商业秘 密的法律 保护系统性不强 , 且多数为原则性规定缺乏较为细致 的规定 , 操作性较差。 4 法 律规 定 的主 体 范 围 的 局 限 。在 所 有 有 关 规 定 中 , 详 细 的是 国 . 较 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 , 但作为部门规章 , 无论从效力位 阶上看还是从 调 整范围上看都非 常有限 。法律当中只有《反不正 当竞 争法》和《 刑法》 规 定的较为详细 , 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固然重要 , 只能作为 民事法律保护 但 的补充。而《 反不正 当竞争法》 也存在着很 大的局 限性 , 调整的主体范 其 围仅限于经营者 , 对实践当 中侵犯权利人 的商业秘 密的非经 营者则不能 进 行调 整 。 5 没有强调政府部门应承担 的保密义务 。我 国法律没有规定如何保 . 护向政府部 门提供的商业秘密 , 这是我 国商业 秘密法 律保护制度 的一大 缺陷。在某些实行市场准人制度 的领域 , 在进入市场前 , 权利人必 须 向政 府主管部 门提供包括其商业秘 密在 内的资料 , 此时 , 如果政府主管部 门不 负保密义务 , 则这些商业秘密就可能不合理 的流入公有领域。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 护具有重要 的现实 意义 , 面就完 善我 国企业 下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 1 制 定我 国的 《 业秘 密保 护 法》 . 商 我 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较为 分散 , 不够 全面系统 。而对企 业 的商 业 秘 密 法 律 保 护最 有 效 的是 制 定 专 门 的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法 , 加 强 以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研发与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

第三条【适用范围】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施了侵犯中国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或为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章商业秘密界定第五条【商业秘密】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公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技术诀窍、技术图纸、编程规范、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有关文档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经营信息是指与权利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员工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数据、库存数据、战略规划、采购价格、利润模式、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商业信息是指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任何类型和形式的信息。

第六条【不为公众所知悉】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不能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或者已经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二)该信息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使用;(三)该信息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掌握的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四)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或者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五)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信息,进入公开领域后相关公众可通过观察、测绘、拆卸等简单方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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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

所谓的商业秘密保护,就是不允许泄露或者允许他人掌握其企业的商业秘密,这个是
企业都很关心和担心的问题,所以国家对这方面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企业
的商业秘密,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

一、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有很多,以下是部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
禁止性规范;第二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
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
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
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
定;第61条第一款、第123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
禁止的规定;第62条、第123条第2款关于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
秘密的禁止性规定;第215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
责任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关于合营企业各方可以以工
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关于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业产权
以及非专利技术(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为合作条件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关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
术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
的商业秘密的规定;第40条第6项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
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
规定;第37条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
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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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1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
度的规定;第60条关于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规
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7条关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
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以及中介机构在从事代理
或者居间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负保密义务的规定;第28条关于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
建立的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二款关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
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关于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企业商业
秘密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02条关于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应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
规定。

二、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
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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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
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
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
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律伴小编上面介绍了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归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
规有很多,小编在上文只是举了一小部分的例子,在企业的竞争中商业秘密是非常重
要的,所以了解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想了解请咨询律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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