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贸易对WTO保险贸易体系的威胁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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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与挑战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和挑战,这些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市场竞争激烈保险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不断涌现,形成了庞大而复杂的竞争格局。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应对市场变化,遵循市场规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

面对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趋势,针对性地开发新产品。

此外,应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品牌竞争力,通过有效的营销策略和网络推广,增加品牌曝光度和知名度,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投资风险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收益,但随着金融市场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增加,投资风险也相应上升。

市场价格波动、资产质量下降等风险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为了应对投资风险,保险公司需进行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

同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制定投资管理规则、建立风险控制指标等,对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

三、信息安全隐患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保险公司越来越依赖信息系统进行业务运营和客户服务。

然而,信息安全隐患日益严峻,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问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构成威胁。

为了保证信息安全,保险公司需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信息技术安全防范,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

其次,加强内外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另外,与信息系统构建合理的安全管理架构,包括安全审计、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等,最大程度地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四、政策及监管风险保险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政策及监管的不断调整和变化。

政策及监管风险主要包括政府政策变化、监管规则调整、合规风险等。

这些风险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发展战略产生直接影响。

加入WTO对各行业的影响:保险业

加入WTO对各行业的影响:保险业

WTO对保险业的影响引言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贸易规则的制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WTO对各个行业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

本文将讨论WTO对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业概述保险业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向客户提供风险转移和经济保障的服务。

保险业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存在,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各个领域。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来承担客户的损失风险,并在事故发生时向客户提供赔偿。

WTO对保险业的影响WTO的成立对全球保险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国保险公司的发展WTO的成立和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使得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

跨国公司可以利用WTO提供的平台扩大其市场份额,并在多个国家提供保险服务。

这种跨国化的发展为保险公司带来了更多的商机和利润。

2. 服务质量的提升WTO鼓励国际贸易的开放和公平竞争,这也迫使保险公司提高其服务质量。

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保险公司必须提供更优质、更专业的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

这使得保险业整体的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3. 产品创新的推动WTO的开放和竞争性质迫使保险公司不断进行产品创新。

为了吸引更多客户并满足他们不断变化的需求,保险公司不断推出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这种产品创新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并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更灵活的保险方案。

4. 市场准入障碍的降低WTO通过减少各国间的贸易壁垒和市场准入障碍,为保险公司进入新市场提供了更多机会。

保险公司可以更容易地在其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这为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和提高市场份额创造了有利条件。

5. 法律环境的规范WTO在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WTO的规定和协议,保险行业的法律环境得到规范和统一。

这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并为保险公司提供更稳定和可靠的经营环境。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市场利益影响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市场利益影响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市场利益影响一、加入WTO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意义加入WTO是中国加入国际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的开放上,也表现在保险市场的开放上。

在保险市场方面,加入WTO有以下意义:1. 增加保险市场的开放度。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将不再对外国保险公司实施歧视性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将可以进入中国市场。

2. 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将打破国内保险市场垄断局面,提高市场竞争度,促使保险公司提高产品质量、保险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 提高保障能力。

随着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国内保险公司将会更加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增强自身的保障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4. 推进金融业开放。

加入WTO后,中国将继续扩大金融业的开放度,日益融入全球金融市场,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发展机遇。

5. 促进国际合作。

吸引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也会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和交流,这对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加入WTO后的中国保险市场形势与特点1. 市场规模大,有广阔发展空间。

中国的人口众多、保险意识逐渐增强,保险市场规模巨大,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2. 保险业处于转型升级期。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正在进行巨大的转型升级,这不仅表现在保险公司本身的管理上,也表现在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优化上。

3. 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结构有待提高。

目前,许多国内保险公司仍然以保费收入为核心指标,而忽略了风险控制、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这是需要改善的。

4. 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刻不容缓。

人才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而当前中国保险业人才短缺、人才结构不够合理、人才培养机制不太健全,已成为瓶颈之一。

5. 亟需解决行业监管与投资区域之间的协调。

当前,中国保险市场未来的发展还存在着行业监管与投资区域之间的协调问题,这是需要注意和处理的。

三、加入WTO对中国现有保险行业的启示1. 重视市场发展战略。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法律应对二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法律应对二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法律应对二(三)加入WTO后,我国资本市场可能有资金外流的潜在危险。

保险业不同于其它金融部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的运营依据是数理概率论上的“大数法则”。

这使得保险业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具有一种资金吸纳的“磁场效应”,投保人将大量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备足准备金之后,将巨额保险资金用于投资,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运用率在85%以上,而中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率只有10%左右。

习惯于运用资金投资的外资保险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可以以吸收保费的形式聚敛资金,用于投资,然后将巨额投资收益转移出境,而与此同时,外国保险公司带入中国的外资相当有限,如此有可能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形成一股资金“逆流”,与我国吸引外资的初衷相悖。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4条的要求,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其资金用途也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较为稳健安全、收益率也较低的投资途径上,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这就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上述资金逆流的负面影响。

但值得重视的是,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问题已经提上了证监会、保监会的议事日程。

据悉,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均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但必须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目前我国除了13家中资保险公司外,还有18家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它们也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马永伟的讲话是否意味着某些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也可通过认购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呢?从近日的实践来看,已经初步显露出了外资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苗头。

例如,首次向保险公司配售的同盛基金,共有11家公司获准参加配售,其中有中国人寿等10家中资保险公司,还有1家中法合资的金盛人寿保险公司。

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四川畜牧兽医学院学报Jo urnal o f Sichuan Institute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 eterinary Medicin e加入WT O 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李翼鹏(重庆建设集团 重庆九龙坡 400050)摘 要 通过分析我国保险业的现状,阐述了加入WT O 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并就保险业所面对的机遇和挑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

关键词 保险业,市场格局,经营方式,竞争机制,对策中图分类号 F840.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33(2002)03-0035-05中国的保险市场必须对外开放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加入WT O 使对外开放这一过程更加程序化、制度化。

中国加入W T O 后,一方面享有国际规则和多边协调机构的保护,另一方面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

WT O 关于保险领域的规定包含在《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之中。

该协议包括4项主要内容:允许外国在中国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外国公司同中国公司有同等的进入金融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金融服务贸易的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过50%。

1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1.1 发展格局以国有商业保险为主,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 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25家。

按组织形式划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3家、外资保险公司9家。

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新格局。

国有企业享有政策性保护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非国有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小,属于拾遗补缺型。

1.2 业务发展规模 1980年以来,中国保险业以平均37.6%的速度增长。

2000年全国保费收入1595.9亿元,同比增长14.5%。

保险深度1.8%,保险密度127.7元,分别比去年增长0.1个百分点和17.1元。

截至2000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373.9亿元,比年初增加649.5亿元。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作者:孙贺婷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5期摘要:中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外资保险公司大量涌入我国,中、外资之间的竞争不可避免。

面对竞争,中国保险业既有加快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如何抓住加入WTO 的契机,在较短的时间内,构筑自身的发展的优势,缩小与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差距,适应国际保险竞争,是我国保险业目前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WTO保险业;机遇;挑战;对策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一、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保险业的机遇和挑战(一)加快中国保险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加入WTO以后,中国保险市场对外资保险业大幅度开放,市场主体势必会大量增加,要同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外资保险业在中国市场展开竞争,中国保险业将面临强大的压力。

当前,保险公司的职能包罗万象,既要展业、核保,又要定损、理赔、核赔,所以机构臃肿,人员庞杂,经营费用成本大。

当市场拥有足够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保险代理人之后,意味着保险业分工的细化,届时,保险公司的职能被大量剥离,以精简轻盈的管理机构,全力以赴地进行险种开发、基金投资等决策规划,进行保险业务的控制选择和风险管理。

(二)促进中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在一个竞争主体众多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的整体水平事关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加入WTO以后,由于可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相关协定,在一定时期内保护发展中国家尚不成熟的产业。

审慎地开放中国保险市场,这对于提升中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还是有较大促进作用的。

(三)加快中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步伐根据WID协定的对等互惠原则,加人WTO以后,中国保险公司将获得进人国外保险市场的机会,打破以往主要为中国商品进出口提供涉外保险服务的单一状况,参与世界保险市场的竞争,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延伸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将为国家创造更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人。

贸易保护主义对WTO的挑战及中国应对策略

贸易保护主义对WTO的挑战及中国应对策略【摘要】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是国际贸易中始终存在的两股力量,此消彼长。

从国际贸易的发展历程来看,虽然自由贸易成为理论主导和发展趋势,但是从实际主导的时间长短来看,贸易保护主义却更胜一筹。

贸易保护主义是国际贸易领域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进入后危机时代,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促使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又一次兴起。

在后危机时代,我国成为了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灾区,进出口贸易、金融市场、就业市场等各方面都受到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应对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抵御外部市场带来的冲击,使我国经济快速复苏,并更好更快发展。

【关键词】贸易保护;wto;自由贸易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各个国家间的经贸联系不断加深,贸易规模也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地参与到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中来,以期为自身赢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推动自身发展。

从理论上看,自由贸易是一种双赢的贸易机制,也是现在所倡导的发展趋势,但是各个国家还是或多或少地采取一定地贸易保护措施。

从国际贸易的发展历程来看,贸易保护也一直存在,并且变得越来越隐蔽和合理。

一、贸易保护理论简述(一)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日美贸易摩擦,美国货物贸易逆差急剧上升,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发源地。

进入90年代后,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工业国家争夺市场份额的斗争越来越尖锐,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形成强烈的冲击,有关国家出于经济利益的相关性,都认识到加强国际经济协调十分必要。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景气,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与20世纪相比,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涉及的范围愈加广泛。

这有其深层原因:首先,全球经济趋于疲软,加剧了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

其次,传统工业产品一向是国家保护的重点。

再次,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销售价格偏低,而出口数量猛增,必然促使进口国家对之加以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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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贸易对WTO保险贸易体系的威胁与挑战 遵循WTO规则“贸易全球化”的原则,WTO保险贸易体系,为实现保险领域的完全自由化做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WTO成立后,保险多边贸易体系的进一步谈判进展缓慢。“坎昆会议”失败后、“七月套案”原定于2005年5月完成多哈谈判计划的搁浅,2005年底的香港会议又一次将多哈谈判计划延迟到2006年。在此背景下,保险贸易领域的区域化合作近年来却获得了迅猛发展,不仅在数量上大大增加了(仅在亚洲地区就有近十个),而且原有的区域性经济组织范围扩大,欧盟、东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都增加了新成员。 多哈回合保险贸易谈判的停滞和保险贸易区域合作的盛行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们今天看到保险贸易区域经济组织的繁荣,总是将其视为更加深入的保险全球化的先兆。然而,进一步分析保险贸易区域合作的效应,不难发现,区域化已经构成了WTO保险多边贸易体系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威胁。 一、WTO保险贸易体系对保险贸易区域化的制度安排 区域化是指地理位置相邻近的国家之间,为了促进资本、技术、劳力、信息、服务和商品在一定区域内自由和有效配置而建立的国家或地区经济集团。在区域经济内部实行的是比最惠国还要优惠的“特惠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参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对保险领域的区域化问题做出了规定。 首先,GATS允许各成员方参加或者达成旨在实现“参加方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为了防止上述权利被滥用,GATS在第5条第l款和第4款规定了区域一体化协议(EIA)必须满足的条件和规定了实行经济一体化的三个条件:(1)此类协定必须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即该协议在所涉部门数量、交易量和服务提供方面具有“实质性的部门范围”,为满足此条件,协定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2)要求在协议生效时或在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对于协定所涵盖的部门,通过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或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实现参加方之间的国民待遇。(3)与订立该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以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 其次,GATS制定了EIA的审查机制。由服务贸易理事会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担任审查机构,审查试图组成加入或修改互惠协定的国家提供的有关信息,以确定协定是否与多边规则一致。第5条第7款规定,任何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应迅速将任何此类协定及其任何扩大或重大修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它们还应使理事会可获得其所要求的有关信息。理事会可设立工作组,以审查此类协定及其扩大或修改。并就其与本条规定的一致性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可见,WTO对于保险贸易领域的“经济一体化协定”采取了有条件认可的方式,只要符合GATS中的相关条件,此类协定就可与WTO多边贸易协议共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WTO认可了区域化与多边一体化两者之间的相容性。 二、区域保险合作对WT0保险多边贸易体系的效应分析 (一)区域化效应的理论综述 就区域化对WTO多边贸易体系的利弊如何,经济学家持截然相反的观点。区域化反对者或怀疑论者认为,区域化在最大化区内成员福利的同时,会损害区外非成员的利益,因而与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宗旨背道而驰;随着区域一体化的活跃与繁衍,多边贸易体制势必走向崩溃。怀疑区域经济一体化效应的经典分析是由经济学家雅格布·维纳做出的。他认为优惠贸易协定(他将其简称为“关税同盟”),即使降低关税,对其成员或非成员并不一定会创造福利。他提出了“贸易创造”(Trade-Creation)和“贸易转移”(Trade-Diversion)两个着名的概念。“贸易创造”是指建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以后。由于成员之间取消了关税,所有的成员都放弃或减少高成本的产品生产,转而生产自己占优势的低成本的产品,社会生产成本降低,资源分配趋于合理,成员间的贸易水平提高,由此“创造”了新的贸易:“贸易转移”则是指区内成员与区外非成员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由于区内成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区外非成员却因受到征收关税等的“歧视”。其产品即使生产成本低,反而竞争不过区内成员的高成本的产品。显然,“贸易转移”在增加区内贸易量的同时,减少了区外优质商品进口,扭曲了市场规律,不利于全球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区域化的实际经济效益如何,取决于“贸易创造”效应是否大于“贸易转移”效应。维纳的理论在西方受到高度评价,并得到普遍接受。由于维纳的经济分析侧重现存生产的成本得与失的分析,因此,后来一些学者还从其他角度对关税同盟进行分析。例如,剑桥大学的詹姆斯·米德(James Meade)、加拿大女王大学的李普西(Richard G.Lipsey)就是从消费方式的变化来认识“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的。他们认为“贸易创造”能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而“贸易转移”则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李普西还将福利问题引入对关税同盟的分析,认为由于“贸易创造”能够以较低成本生产代替较高成本生产,改善世界的经济效率,因而可以提高世界潜在的福利。相反,“贸易转移”以同盟内较高成本生产代替同盟内较低成本生产,因此它降低了世界潜在的福利。 区域化支持者认为,区域贸易自由化作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先行或示范,有其积极的一面,有利于WTO多边贸易体系的形成。他们认为:首先,区域贸易安排对成员国经济福利是有利的。皮埃尔·洛提(Pierre Lorti)指出,维纳的分析只考虑了静态效果,而忽视了动态效果,“贸易转移”在某些情况下也不 一定是坏事。例如,成员国因市场的扩大可实现规模经济,从而降低成本,有可能使产品成为世界成本最低的来源:市场的开放增强竞争压力,可减少技术无效率状态,投资区位可重新优化配置。发展中国家加入发达国家组建的区域贸易安排,还可获取一些新的非传统的收益:获得对发达国家市场进入的保障、免除发达国家歧视性的反倾销行动、促进国内经济自由化改革以及吸引稳定的外资流入。其次,有实践证明这些协定能够促进行动迟缓的多边贸易体系。有了区域安排的示范与经验,使随后的多边谈判能够对抗、击败在国家层面的保护主义,有利于多边贸易体系的形成。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即是成功的典范。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至少在政治上,少数发展中国家认为在彼此之间搞区域贸易安排对自由化有益,藉此,它们得以参与(或是提升学习曲线)全球经济中更加激烈的竞争。再次,区域化具有稳定发展和国家安全维护功能。区域政策合作和区域大市场的形成,不仅保障了经济的稳定和安全,区域合作形成共同发展的“共同体意识”和合作安全的价值观还有利于减少磨擦,保证地区稳定、国家安全。例如,欧盟的建立就为存在着巨大冲突的地区提供和平、稳定和安全。因为原东欧国家从过去的铁幕后走出来,加入了欧盟.并在此基础上与全球展开贸易。而这在“美国一以色列”、“美国一新加坡”、“美国一约旦”等突破地域限制的自由贸易区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因此,由WTO前总干事萨瑟兰牵头,着名WTO法律权威杰克逊和经济学家巴格瓦蒂等参加的《WTO的未来》的研究报告指出:推动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政治或者外交政策动机有其正面的影响。 区域贸易安排究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奠基石”还是“绊脚石”,经济学家已经研究出两套可相互替代的方法来分析此问题:如果一组国家组成一个优惠贸易协定,这个优惠贸易协定是否鼓励吸收新成员,该协定是否会妨碍其成员对非成员取消贸易壁垒。但目前的结论仍无法令人满意。 (二)区域保险贸易合作在事实上构成对WTO保险多边贸易体系的威胁与挑战 尽管理论上的争论还没有定论,但从目前区域保险贸易合作组织运行的事实上看,一方面,“特惠制”的歧视性及贸易转移的“负效应”削弱了WTO保险多边贸易体系的作用;另一方面,区域合作毫无节制的激增创设了许多既得利益,形成了新的集团保护主义,这均使得获取有意义的多边自由化更加困难。前任世贸组织总干事素帕猜指出,区域性协定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使人们对多边化与区域化这两种方式平行发展是否切实可行,对现存的世贸组织区域贸易协定关系的可持续性等问题产生了怀疑。 1.区域保险贸易合作的发展动摇了WTO保险多边贸易体系的制度基础。WTO保险多边贸易体系构建的核心与基石是其在GATS第1条第2款就庄严宣示的“最惠国待遇”原则(MFN),它最有力地促进了全球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可以这样说,缺少“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多边保险贸易体系将难以存续。由于共同市场、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区、以及优惠的和无数的各种贸易协议数量众多,规则繁杂,如同碗中意大利面条,根根绞缠,一团乱麻,被形象地描述成“意大利面条碗”现象(spaghettiBowl),情况已几乎到了使最惠国待遇成了例外待遇的地步。最惠国待遇被称为最不优惠待遇倒是更为准确。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在进行贸易时应给予其他成员相同的待遇,不得对不同的成员实施不同的待遇。区域化的最大优势和特点恰恰在于其成员之间的“特殊优惠制度”——在区域成员之间相互取消或减少贸易壁垒。毫无疑问,区域化的“特惠制”本质上对区内成员更有利.因为非成员无法享受到成员之间实行的某些优惠。它实质上是以区外自由化的贬值来成就了区内经济的繁荣。因此,区域化的这种特惠正是对最惠国原则普遍性的根本违背。例如,欧盟国家通常要求非欧盟成员保险公司要比欧盟成员保险公司缴纳更高的保险保证金。在保险业的自然人流动方面,欧盟依据《罗马条约》的第52条、第48条规定,共同体成员国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应聘于其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保险企业,可以因此而自由迁徙,不但可以因依法就业的原因居住于其他成员国,就业完毕后仍有权继续居留。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其他成员国从事非工资报酬性质的活动。保险企业法人也拥有在其他成员国国土上依法建立公司、设立营业所或分支机构的权利。而对于共同体之外的WTO成员,欧盟在他们的承诺表的横向承诺(即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水平承诺)部分中表示原则上“不做承诺”,而只列出少数例外情况。从中不难看出,欧盟对共同体成员国与非共同体成员国实施差别性歧视待遇,显然是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因此,有学者讽刺的指出“当区域化内部成员的优惠贸易安排将渐渐演变成实际上普遍适用的原则,非歧视原则反而会成为贸易优惠原则的一种例外”。 2.区域保险贸易合作的发展削弱了WTO保险多边贸易体系的作用。首先,从静态影响看,区域保险贸易集团很容易受到提高实际保护水平的诱导,因为这可能会增加本地区保险服务贸易额。实际上,各个自由贸易区都制定了保护其边境的规则,导致保险服务贸易向区内的转移。实践表明,欧盟保险单一市场的形成,导致了欧盟内部保险服务贸易量的显着增加。据测算,欧盟在实现了商品、服务、资本和人才自由流动后,可以从取消区内壁垒过程中获益30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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