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从规范涵义与目的出发

2020年第5期(总第102期)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年10月JOURNAL OF GUANGZHOU OPEN UNIVERSITY Vol.20NO.5Oct.2020娅肇事沁”的本质——从规范涵义与目的出发李双剑(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理论上,对交通肇事“逃逸”应作何理解的观点各不相同。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交通肇事“逃逸”,关键在于把握其本质,而探寻其本质需从规范涵义与目的出发。
通过文义解释的优先地位得出,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涵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从现场逃跑的行为。
通过目的解释的限制作用得出,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公共交通安全。
因此“逃逸”的本质就是会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危险上升的逃跑行为。
在此基础上引出两个观点:交通肇事罪存在自首的空间;肇事逃逸与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应作统一理解。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规范涵义;规范目的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385(2020)05-0092-08一、问题的提出在理论上,我国交通肇事罪中有关“逃逸”的相关问题,就像是一个研究黑洞,由于其自身的引力极其强大,使得众多学者皆被其所吸引。
然而,黑洞吞噬包括光在内的一切物质,因此探寻其“庐山真面目”的努力,往往还未到达,便已消逝。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也显得极为混乱。
兹举两例。
案例一:被告人黄文鑫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3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宜兴市周铁镇郑渎路口时,追尾撞到同向行驶的徐某兴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致徐某兴受伤、车辆受损。
后徐某兴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黄文鑫用手机报警并由他人陪同将徐某兴送至医院抢救,但指使随车驾驶员王某会顶包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且黄文鑫和王某会接受调查时均交代王某会为肇事时车辆驾驶员。
此后,王某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时,交代了为黄文鑫顶包的事实。
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刑法毕业论文选题刑法毕业论文选题一、论文选题(一)总则部分1、论共同犯罪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论过失危险犯9、犯罪中止研究10、间接正犯探析11、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12、论单位犯罪自首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14、论持有型犯罪15、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16、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7、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19、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20、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21、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22、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23、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24、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25、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26、自首制度比较研究27、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8、职务过失犯罪研究29、论单位犯罪主体30、我国刑法假释制度适用对象研究31、论我国刑法中的数额犯32、论片面共同犯罪33、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34、论刑罚个别化35、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行为36、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探析37、论假想防卫行为38、逆防卫若干问题研究39、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40、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41、论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42、论伪造、变造的犯罪43、我国刑法中的亲属相犯问题研究44、中国特色社区服务刑制度研究45、论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改革46、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47、论我国刑罚中的情节犯48、论共同过失犯罪49、论我国刑法中的亲告罪50、论前科消灭制度51、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52、论我国刑法的酌定量刑情节(二)分则部分1、论投放危险物质罪2、论重大责任事故罪3、消防责任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4、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5、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6、论非法拘禁罪7、绑架罪司法认定研究8、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司法认定研究9、论加重情节的抢劫罪10、论入户抢劫11、侵占罪立法完善研究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13、论我国刑法中的单位贿赂犯罪14、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关问题研究15、论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16、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17、论我国刑法中的破产犯罪18、论内幕交易罪19、信用卡犯罪研究20、论保险诈骗罪21、论偷税罪22、论证券犯罪23、洗钱罪比较研究24、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定罪与量刑研究25、贷款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26、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2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研究28、论非法持有毒品罪29、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比较研究3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比较研究31、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研究32、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法律思考33、论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34、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研究35、伪证罪若干问题探讨36、论骗取出口退税罪37、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若干问题探讨38、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犯罪主体探析39、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40、论非法行医罪41、受贿罪共犯研究42、挪用公款不退还的司法适用43、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特征44、飞车抢夺财物行为的定性研究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探讨46、论我国刑法中的票据犯罪47、论间接走私犯罪48、运输毒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49、收受回扣行为的定性研究50、完善毒品犯罪的立法思考51、职务侵占罪及其立法完善52、包庇犯罪研究5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54、论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55、寻衅滋事罪若干问题研究56、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57、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适用58、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59、赌博犯罪的刑法规制60、论妨害清算罪61、论强迫职工劳动罪62、非法用工中的刑事责任研究64、论我国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65、论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犯罪66、论虚假破产罪67、非法用工犯罪透视6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69、行贿犯罪研究70、斡旋受贿犯罪研究二、参考资料1、高格著《定罪与量刑》,中国方正出版社2、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3、贾宇著《罪与刑的思辨》,法律出版社4、赵秉志主编《犯罪停止形态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5、赵秉志著《疑难刑事问题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6、鲜铁可著《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7、《定罪机制导论》,中国方正出版社8、《刑法问题争鸣》,中国方正出版社9、陈兴良著,《中国当代刑法新境域》10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法律出版社11何秉松著《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2 鲜铁可主编《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3 刘明祥主编《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主编14 高明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理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5、《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中国方正出版社16、鲜铁可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定罪与量刑》,中国方正出版社17、《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8、鲜铁可主编《金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李文燕主编《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1、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2、马克昌主编《犯罪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3、马克昌主编《刑罚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法律出版社25、刘华著《票据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6、鲜铁可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与处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7、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刑事法学》复印报刊资料28、《中国刑事法杂志》,最高检察院主办29、《人民检察》,最高检察院主办30、龚培华、肖中华著《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
交通事故逃逸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却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交通事故逃逸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对逃逸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节包括:(1)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一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4)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故真相,逃避法律追究的;(5)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受伤,不采取救助措施,放任他人死亡的。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民事责任交通事故逃逸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后果(1)影响个人信用:交通事故逃逸者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2)影响家庭和谐:交通事故逃逸者可能面临家庭矛盾、婚姻破裂等问题。
(3)影响社会风气: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会助长不良风气,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三、如何避免交通事故逃逸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遇到事故,及时停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社会的交通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的逃跑对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肇事逃逸案件相对复杂,线索少,发现速度慢,整个案件进程受阻。
快速发现和破解逃逸案件是我国公安机关最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交通事故;逃逸;逃生引言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显著增加,因交通事故引发的逃逸事件也有所增加。
各级领导和交管部门对肇事逃逸事件的侦破十分重视,但个别肇事逃逸事件的复杂性,使得交管部门对事故的排查难度很大。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成因以及如何开展查处逃逸工作简单谈谈经验。
1肇事逃逸原因1.1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现在很多司机都忽略了交通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一心只想着开车。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撞到人或造成死亡,将支付大量赔偿金,并且分不清肇事逃逸和普通车祸之间的区别,对逃跑的后果了解不够。
此外,人们通常不知道肇事逃逸是犯罪行为。
还有很多旁观者缺乏常识来区分导致事故汽车的特征,报案是怕报复,无法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线索。
另外,还有一些人非法协助肇事者隐匿或销毁证据,这是肇事逃逸的主要原因。
1.2道路管理、查处力度不够目前,由于交警局警力不足,某市主要国道、县乡道路的巡管密度仍然很低。
在主要城市地区,除了部分干线道路,警员进行例行巡查和巡逻外,还有很多偏远地区的街道和道路只能由巡逻车巡逻来进行管理,管理盲点较多。
在郊区,警察只能控制有限的国道和县道,许多城镇道路和村到村的道路无法控制,正是在这些薄弱环节,更容易发生肇事逃逸事件。
此外,车牌、无牌车辆通行、查处力度不够,也导致肇事逃逸事件频发。
1.3对受害者家属的粗暴对待车祸发生后,受害人家属经常虐待司机,拳打脚踢司机,也知道打司机不好,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往往只是想发泄一下愤怒。
因此,这也是司机肇事逃逸的诱因,因为担心受害者的家人会焦躁不安从而导致自身受伤。
交通事故逃逸有什么后果

交通事故逃逸有什么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留下来积极处理事故,抢救伤员的话,那么日后承担的责任可能还没那么重。
要是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选择了逃逸,那么其承担的责任肯定是很重的。
究竟交通事故逃逸有什么后果?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
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三、行政处罚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四、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篇一:如何鉴定交通事故逃逸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根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 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三.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四.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天津市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上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法院具有共性.五.交通肇事逃逸会受到什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从行政责任讲,>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其次谈谈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再次谈谈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 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六.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答:不能一概拒赔相关案例:王某系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的个体司机._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3月,王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扣押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王某看到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两周之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严重违反了>,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赔偿被撞小货车修理费_0元,并处罚款_元,吊销驾驶执照.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保险公司认为,王某驾驶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由于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免责〞中笼统地规定了〝肇事逃逸〞一项,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作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王某承担的_0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分析: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从形式上看,是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但从这一险种的开办目的上看,保障的却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责任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之后得不到赔偿.由于这一险种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并不丧失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王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依据保单和合同法加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申明具体情况,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对保单条款作出具体地解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启示目前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越来越多,责任保险分散了他们的职业风险,稳定了社会秩序.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效用,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合理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以笼统的约定扩大责任免除的范围.否则,根据>解释保险合同的原则,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结语:交通肇事,对伤者和司机来说都是不幸的:灾难从天而降,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但在事故现场,伤者处于弱势,甚至失去行为能力,其受到的损害更大;司机因为未受伤,有机动性强的汽车,相对处于强势,可以采取主动措施.但一些肇事司机认为自己遇到的是一场〝零和游戏〞(你输我赢,或是你赢我输),因而产生了〝赌徒心理〞:要么完全不承担肇事后果,不分担伤者的痛苦,要么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有的被判终身禁驾的司机原本只是涉及普通的交通事故,完全可以根据>的规定,由事故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由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调解;但由于肇事后逃逸,致使受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案件性质便发生了变化,使其成为刑事案件.肇事逃逸司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其工作.生活.学习都将受到更严重的影响.肇事司机因头脑发热.一时糊涂而断送了自己的前程,这种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有些肇事逃逸的司机不懂法律,想耍点儿小聪明,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象今年元旦海口那起事故的肇事司机盛某,以为现场没有目击者,自己用的又是假车牌,以为逃走就不会有事了,但却不曾想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是事故发生后多少会留下些痕迹,而是而且到处都有群众的眼睛,特别是现在通讯篇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中心提醒,出现交通事故切莫用侥幸心理来挑战法律的判定.篇三: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护送伤者到医院后又离开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中的逃逸——龙某交通肇事案评析一.基本案情龙某,男,_75年4月_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二.主要问题龙某虽然护送伤者三.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龙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离开现场,且护送了伤者到医院,其没有逃避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观心态,不宜认定为逃逸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龙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后护送了伤者到医院,但是在医院后又离开了现场,且一走杳无音信,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四.本案中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一,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备了逃逸情节的前提条件.本案中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龙某因为逃避追究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就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是,若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第二.龙某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条件.根据>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1.停车义务;2.保护现场3.抢救伤者和财产;4.报警;5.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上述五项责任.龙某在案发据其辩解,其抢救了伤者,并且将伤者送到了医院,但是在医院因为看到被害人情况严重,而离开了医院,并且在外逃离有八年之久,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 由其客观行为明显可以推断出其具备逃避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观心态. 虽然有抢救伤者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3.龙某有逃跑行为.什在这里认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所以脱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脱离.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逃跑的地点,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趁人不背离开的,仍应认定为>中的逃跑.启示:交通肇事,对伤者和司机来说都是不幸的:灾难从天而降,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但在事故现场,伤者处于弱势,甚至失去行为能力,司机应当给予救助.但一些肇事司机认为自己遇到的是一场〝零和游戏〞(你输我赢,或是你赢我输),因而产生了〝赌徒心理〞:要么完全不承担肇事后果,不分担伤者的痛苦,要么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但却不曾想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是事故发生后多少会留下些痕迹,而是而且到处都有群众的眼睛,逃避只会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交通肇事逃逸有什么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有什么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带来的后果往往比交通肇事严重许多,例如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会导致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更重,对被害人的赔偿更多等。
下面,我们马上一起来学习下相关知识。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有违伦理道德,还违反法律,其后果往往也是严重的。
一、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
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三、行政处罚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四、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检讨书怎么写
交通肇事逃逸检讨书怎么写由于驾驶⼈的粗⼼⼤意,有时候会造成⼀些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事故逃逸。
对于逃逸者如果发⽣的危害结果不严重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写⼀份检讨书,那么,交通肇事逃逸检讨书怎么写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检讨书怎么写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交通肇事逃逸检讨书交通事故检讨书敬爱的学校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我叫某某某,现年0岁,原系某某镇某某村某组⼈,现在是某某驾校的⼀名正式员⼯,也是⼀名普通的教练员。
我驾驶的0000号车在0年0⽉0⽇0时许,因早晨送学员到学校乘车去XXX驾校考试中⼼考试,晚上接学员回家,在谢畈道班急转弯路段发⽣了⼀起车⼦侧翻道路边的交通事敀,造成俩名学员轻伤,车辆外表损坏严重,给学校和社会造成⼀定的负⾯影响。
⾸先,我要向学校党委、领导和同仁们道⼀声:“对不起!”是我辜负了学校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重托,没有始终把安全⼯作放在第⼀位,给学校领导的脸上抹了⿊,坏了学校的名声;给学校和个⼈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在此,我必须向学校党委、领导和同仁们作出深刻检讨,必须永远牢记这次⾎的教训。
我诚恳接受学校领导对我的任何处罚。
对这次事敀,我进⾏了深刻的反思,导致这次事敀主要有以下⼏个⽅⾯的原因:⼀是思想⿇痹,安全意识差。
常常认为⾃⼰开了多年的车,道路驾驶经验丰富,轻车熟路,这种认识使⾃⼰产⽣了⿇痹思想,学校的安全制度规定流于形式,停留在⽂件上、⼝头上,幵没有真正在⼼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为⾃⼰发⽣交通事敀埋下了祸根。
⼆是超速⾏车,措施不⼒。
“⼗次事故九次快”这⼀通俗的安全⾏车警⽰语,我⾃⼰早已背熟,经常也可以脱⼝⽽出,但是,⾃⼰幵没有在思想上引起⾜够的重视,没有真正认清超速⾏驶的危害性。
这种认识体现在⾏动上,就导致了⾼速⾏车。
这次事敀事发前,我急于想到迅速回家,对前⽅转弯处,迎⾯突如其来⽽占道的摩托车让道,措施不⼒,疏忽⼤意,终于酿成了⼤祸。
论交通肇事罪——几个争议问题的阐述
的问题。因为交通肇事一旦发生 , 行为人实际上 已经侵 害了正 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4 明知是无牌 证或者已 常的交通秩序与安全 , 事后 的逃逸行 为所针对 的显然不再是交 报废 的机 动车辆而驾驶 的; 5 严重超载 驾驶的; 6 为逃避法 () () 通运输秩序与安全 , 而是针对生命个体 。在这种情况下, 既然逃 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是指具有下列情 逸行为 已经成为定罪的情节之 ~, 法律也 明确将这 种现 场救助 形之一: 1死亡 2人 以上或者重伤 5人 以上 , () 负故全部或者主 作为一种义 务, 于这种义务所产 生的利好结果在所不 问。 对
经 济 与法
论 交通肇 事 罪
几个 争议 问题 的 阐述
夏 琛
(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 0 4 ) 0 02
【 摘
要】在 过去 一年 中, 国发生 了多起 重大高危 驾驶 致多人 死伤的案件 , 全 引起 了司法界的 高度重视 , 引起 了全 国广泛关
注, 交通肇 事罪也成为刑法学界一时之 间关注的热点。由于相类似的案件 出现 了不相 同的定性 , 更使得人们对一些 交通肇事罪中 基 本问题的认定 出现 了困惑和偏差 。试图对 交通肇事 中的一些基本 问题 , 透过交通肇 事罪的基 本构成理论 , 予以简要 分析 。 【 关键词l 交通肇 事; 成要件; 构 高危驾驶
续性 以及个体的不特 定性 ,容易把侵害结果要素过分扩大 , 实 际上就产生了对交通 肇事罪侵害公共 安全本质理解 的偏差 。因 此, 强调交通肇事客体的公共性 , 是十分合理的。
二、 交通 肇 事 罪 的客 观 方 面
失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不 同意这样 的观点。虽然非机动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车本身的危 害性 肯定不如机动车大 , 公共 安全 并不直接取决 但 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致人重伤 , 死亡或者使 公私 财产 于 交通 工 具 本 身 。刑 法 强 调 针 对 行 为 判 断 一 个 人 的犯 罪 与否 ,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一)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一)关键词: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结果加重犯内容提要: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之一,其法律性质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
关于先行行为能否为犯罪行为,学术界分歧很大。
从学理上看,不能排除先行行为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而无论该先行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充分考虑侵害法益状况、法律的规定以及结果加重犯成立的情形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其成立范围予以合理限定。
一般认为,在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之一,但对于先行行为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先行行为能否是犯罪行为,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
笔者认为,先行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犯罪行为,但要有所限制,应将可以结果加重犯处理的情形以及法律规定发生某种严重结果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形排除在外。
以下就此问题作一分析论证。
一、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的观点简述关于先行行为能否为犯罪行为,学术界大致可以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类。
否定论者认为,先行行为原则上(或者直接主张)不应包括犯罪行为。
如蔡墩铭教授指出,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皆不另负防止结果发生之义务。
(注:参见蔡墩铭:《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60-61页。
)张明楷教授也主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认为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变为数罪,这是不合适的。
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后,如果自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减免刑罚的事由;如果没有防止结果发生,则负既遂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防止更严重结果的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
(注: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也不少,但具体观点又有所不同:(1)有学者认为,先行行为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在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不作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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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写作提纲: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一、序论部分 一、中心论题 二、写作意图 二、本论部分 一、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一)、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上来分析 (二)、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文义上来分析 (三)、从我国立法原意上来分析 (四)、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上来分析 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理分析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量刑档次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 (三)、结果加重犯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三、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各种情况的具体分析 (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 (三)、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 (五)、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 (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 四、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 (一)、被害人死亡之后肇事行为人逃逸的 (二)、肇事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三)、肇事行为人因逃逸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 三、结论部分 一、因果关系理论是准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 (二)根据因果关系的特点,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一)正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关键在于把握逃逸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内容摘要: 本文前后逻辑性的比较全面的概括了如何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运用法理知识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出现的各种情形,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等。进行较细致的具体分析。本文还详细的论述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并且通过丰富的案例,对以上论点加以论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过失犯罪、故意杀人、法理分析、定罪处罚 目 录 引 言 ............................................................................................................................... 1 正 文 ............................................................................................................................... 1 一、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 1 (一)、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上来分析................................................................ 3 (二)、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文义上来分析........................................................................ 3 (三)、从我国立法原意上来分析.................................................................................... 3 (四)、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上来分析.................................................... 4 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理分析 ..................................................................... 4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4 (二)、量刑档次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 4 (三)、结果加重犯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5 三、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各种情况的具体分析 ................................................. 5 (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5 (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 5 (三)、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 6 (四)、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多次撞死、撞伤多人的........ 6 (五)、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 7 (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 7 四、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 ............................................................................................. 7 (一)、被害人死亡之后肇事行为人逃逸的.................................................................... 7 (二)、肇事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7 (三)、肇事行为人因逃逸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 7 结 论 ............................................................................................................................... 8 一、因果关系理论是准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 ................................................. 8 (一)正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关键在于把握逃逸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8 (二)根据因果关系的特点,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8 结 束 语 .............................................................................................................................. 8 参考文献 ........................................................................................................................... 10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引 言: 交通肇事案件是常见多发案件,俗称过失犯罪之王,在过失犯罪中约80%的案件是交通肇事案件,每年有约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中,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现象也更加屡见不鲜。正确理解和把握交通肇事案件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致人死亡现象非常严重。由于刑法条文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比较模糊,导致司法实践难于操作。因此,深刻分析和认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危害,严厉惩治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交通环境,是当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正 文: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其划分为三个量刑档次,提高了其法定的辐度,尤其是第三个量刑档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严惩该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该条文的规定过于笼统、简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情况,尤其是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复杂性,致使理论界对其产生了意见分歧。如何真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四点入手,对其进行分析。 一、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人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因故意(包括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 (一)、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上来分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交通肇事阶段和驾车逃跑致人死亡阶段。第一阶段属过失肇事,大家均无异议。第二阶段是行为人发现被害人受伤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弃之不顾,驾车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在这一阶段,行为人主观上又形成新的罪过,客观上又有新的行为和危害结果。刑法理论把犯罪行为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须以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这种作为的义务由来可以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以及行为人自己先前的行为引起等。所谓来自自己的先前行为是指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