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是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其质量和合理性对项目的成功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招标投标环节作为选取合适设计方案的手段之一,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同时,也需要合理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2. 招标投标流程2.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清晰明确地描述设计项目的背景、要求和技术指标。
其中,项目背景包括工程范围、规模、目标等信息;设计要求包括设计理念、风格、功能等要求;技术指标包括设计参数、质量标准等。
此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等信息。
2.2 投标人资格审查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资格要求范围内,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的注册资格、业绩评估、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等方面。
只有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才能参与投标。
2.3 技术方案评审接收投标后,招标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投标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评审包括对方案的创新性、可行性、适应性等方面的评估。
评审结果将作为评标标准之一进行综合评分。
2.4 投标报价评审除了技术方案评审外,招标人还需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以综合考虑技术和经济因素。
评审内容包括合理性、合规性以及与项目需求的匹配程度等。
2.5 中标结果确定综合考虑技术评审和经济评审结果,招标人确定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进行商谈,最终签订合同。
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应及时获得招标人的反馈意见。
3. 管理措施3.1 加强信息公开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加强与投标人的沟通,及时提供项目信息和解答疑问,确保公开、透明的信息流通。
同时,在评标结束后公开中标结果,并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人评标情况和不足之处。
3.2 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为了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进行,招标人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包括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评审流程、信息记录等方面。
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应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和操作流程。
3.3 加强监督和检查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的管理办法得到有效实施。
设计服务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计服务招标活动,提高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设计服务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园林景观、室内外装饰、城市规划等领域的设计服务。
第三条设计服务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设计服务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服务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设计服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2. 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落实到位;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4. 项目设计服务内容、范围、规模等已明确;5. 招标人已依法成立,并具备相应的招标资格。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对项目进行充分调查,确保项目符合招标条件。
第三章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项目名称、规模、地点;2. 招标内容、范围、要求;3. 投标人资格要求;4. 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及方式;5.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6. 招标联系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资格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2. 招标邀请书;3. 招标文件;4. 投标须知;5. 投标文件格式;6. 合同范本;7. 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设计要求、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进度要求等。
第五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4. 具有类似项目的设计经验。
设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设计招标采购活动,提高设计质量,保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应当招标的设计项目。
第三条设计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设计质量和项目实施。
第四条设计招标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条件第五条设计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设计;(二)对现有工程进行改造、优化设计;(三)设计咨询服务;(四)其他需要招标的设计项目。
第六条设计招标采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具备设计招标的条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招标人已依法设立,具备招标能力;(四)项目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经招标人审核同意。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七条设计招标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
(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审查内容包括企业资质、设计能力、业绩等。
(三)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详细要求、评标标准、投标须知等内容。
(四)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六)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第四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八条设计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质量: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创新性、实用性、可行性;(二)设计周期:设计进度安排合理,符合项目实施要求;(三)设计团队:设计团队人员结构合理,具备相应设计能力;(四)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符合市场行情;(五)服务承诺: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并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是针对目前国内工程设计市场存在的设计招标简单地以价格定标、业主忽视知识产权恶意侵占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片面追求形式等问题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问: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为什么还要针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出台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答: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我国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准入秩序、提高市场的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各地在开展设计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设计招标简单地以价格定标;业主恶意侵占设计方案,;业主搞虚假招标,内定设计单位;国内外企业的收费标准不统一,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境外设计,忽视地方风貌;设计收费不执行国家标准,国内外设计单位差距过大;招投标过程暗箱操作、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意见不透明等。
这些问题不仅干扰了设计市场的正常管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投资效益、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
因此,根据当前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的实际需要,我们编制了符合设计特点、统一规范,又具操作性的建筑设计方案招投标管理办法。
问:《办法》有哪些特点答:《办法》是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体系下制定的。
主要特点:一是结合设计特点,明确了设计招标类型。
将方案设计招标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二是完善了设计评标标准和方法,重点加强对技术标的审查。
在评标标准中突出节能、节材、节地、环保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建筑方案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评标标准加大技术标的权重,重点审查技术标;设计报价不允许违反国家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低价竞争,凡不符合国家收费标准的项目均按合同管理与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3.05•【字号】深规土[1997]106号•【施行日期】199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深规土[1997]106号)一、为规范设计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均要实行方案设计招投标:(一)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如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体育站、大剧院、博物馆、市政大厦、图书馆及各区重要的公共性建筑等);(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特区外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筑(厂房、纯住宅建筑除外);(三)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四)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各类小区详细蓝图规划设计,还须进行规划设计招标。
三、有保密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方案。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
五、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具备计划立项批文;(三)具备开展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六、方案设计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由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
由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国内外设计单位发出方案招标邀请书。
七、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进应与被邀请单位同等对待。
八、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组织招标活动:(一)编制招标文件。
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项目方案设计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
三、招标人的义务2.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制定合理的评选标准,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
3.招标人应当及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确保投标人有充分的信息进行方案设计。
4.招标人应当建立评标委员会,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专家组成,负责评选投标方案。
四、投标人的义务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方案设计部分和相关技术资料。
2.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迟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4.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方案设计是自主独立完成的,不得有抄袭、盗窃、剽窃等行为。
五、评标委员会的义务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包括评审方案设计的技术性、可行性、创新性等方面。
2.评标委员会应当公正、严谨、客观地评审投标方案,不得有偏私、徇私等行为。
3.评标委员会应当保密投标方案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给其他参与评标的人员。
六、招投标文件的编制1.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需求和技术要求,包括设计范围、设计任务、设计标准等内容。
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选标准,包括专业资质、工作经验、技术能力等方面。
3.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提交方式、截止时间等。
4.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方式,包括合同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监督机制1.招标人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和公正。
2.参与招投标的主体可以提出投诉和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给予回复。
3.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版)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全文(最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标准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立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工程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那么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根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内容?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中国建筑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保障招标公平、公正,保证工程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招标程序、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招标程序:1.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应在珠海市规划与建设工程网以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的背景、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名时间、文件取得方式等内容,并注明投标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
2.报名及资格预审:设计单位应在招标截止日期之前,向招标单位递交报名文件。
招标单位将进行资格预审,对报名单位的资质、施工技术能力、项目经验等进行评估,并确定符合要求的招标单位。
3.工程方案编制:确定符合要求的招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工程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相关文件。
4.方案评审:招标单位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工程方案进行评审,评分依据包括方案的创新性、可操作性、技术可行性等。
5.成交公告:招标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在珠海市规划与建设工程网和其他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
同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并签订工程合同。
二、资格要求:1.设计单位应具备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资质,并具有独立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能力。
2.设计单位应具备从事类似工程的经验及业绩,能够提供近期完成的同类工程案例,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3.设计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建筑理论知识和创新能力,能够提供前瞻性、高效性的设计方案。
4.设计单位应具备充足的技术力量和设计人员,能够保证工程方案的质量和进度。
三、评标办法:1.评标委员会由专家、业主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评审委员会应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对工程方案进行评审,以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
3.评审过程应保持严格的保密性,评审委员不得泄露评审内容与评分情况,避免利益冲突。
设计类招标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计类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组织的设计类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产品设计等。
第三条设计类招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参与。
(二)公平原则:招标活动应公平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任何投标人。
(三)公正原则:招标活动应公正无私,确保招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应诚实守信,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招标范围:(一)我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招标。
(二)我单位现有项目的设计招标。
(三)其他经批准的设计招标。
第五条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招标规模较大、技术要求较高、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设计项目。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要求较高、市场竞争较为有限的设计项目,或者具有特殊要求的设计项目。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公告:(一)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平台、我单位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
(二)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评标办法等内容。
(二)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经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八条投标报名:(一)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标报名。
(二)投标人应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投标文件递交:(一)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开标:(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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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 2
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3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4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 5
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6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