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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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合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 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 %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人寿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是乙方个人的生命健康。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乙方投保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以保单记载为准。
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乙方缴纳首期保险费并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具体保险期限以保单记载为准。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等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以保单附加条款为准。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缴纳保险费。
2. 乙方可选择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等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具体支付方式以保单记载为准。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乙方在保险期间未缴纳保险费,且经过甲方催告后仍未缴纳;(3)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
2.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乙方身故;(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4)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
六、如实告知与如实陈述1. 乙方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有关的情况,如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
如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在承保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未如实告知或陈述与保险有关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材料或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多、文字严谨,涉及到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保险金给付条件等多个方面。
在购买人寿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公司的承诺和责任。
本文将就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保险责任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
因此,保险责任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最为关键的内容之一。
一般来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等特定情况下,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承诺。
具体来说,保险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身故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2. 生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存活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3. 意外伤害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身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4. 重大疾病保险金:当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5. 住院津贴: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每日住院津贴。
保险责任是人寿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被保险人在购买人寿保险产品时,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责任,确保能够获得足够的经济保障。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支付的具体金额。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
保险金额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性原则:保险金额应合理,即既不能过高导致保险费用过高,也不能过低导致保障不足。
2. 封顶原则:保险金额应设置最高限额,以避免保险公司承担过高的风险。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doc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7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7篇篇1一、保险单保险单由本公司出具,保险单上的内容必须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单一式二份,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份,本公司一份。
保险单必须加盖本公司的公章。
二、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三、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按约定应给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金额。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2. 支付方式:保险费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具体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五、保险责任1. 本公司应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死亡时,本公司应给付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导致死亡时,本公司应给付保险金。
4.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死亡时,本公司应给付保险金。
5. 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时,本公司应给付保险金。
6. 被保险人因犯罪导致死亡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被保险人因自残导致死亡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 被保险人因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死亡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被保险人因酗酒导致死亡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被保险人因吸毒导致死亡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被保险人因艾滋病导致死亡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 被保险人因恐怖、恶意伤害导致死亡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 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导致死亡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被保险人因无证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导致死亡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 被保险人因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导致死亡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6. 被保险人因乘坐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导致死亡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7. 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自残导致死亡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8. 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死亡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 (2)-精品

合同范本/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精选4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精选4篇)人寿保险条款篇1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doc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昔时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昔时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昔时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那时大体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第一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昔时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第一次所患疾病,必需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医治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昔时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成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成婚者,本公司按大体保险金额的8%给付“成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不曾领取“成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大体保险金额的8%给付“成婚津贴保险金”。
成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大体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不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大体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也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及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保障。
而人寿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具有多重功能,既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财产保障,更可以为其提供投资收益和退休保障等多种福利。
因此,了解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对人们选择买保险很有帮助。
一、合同形式及定义人寿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以一定的保费承担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保单约定时间内存活的风险。
人寿保险合同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且必须以真实的被保险人为合同主体。
因为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障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前需要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再决定是否承保,也就是所谓的“准入制”。
二、保险责任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义务。
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保险责任有:1.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指定或法定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2. 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诺一旦被保险人出现意外身故或达到合同规定的保障期限,就给予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3. 年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规定支付保险金。
三、保费及缴费方式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费用,是保险合同的保障来源。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合同期限、保额等因素,在考虑自身利润的情况下,制定出保险费率。
缴费方式普遍有年缴、季缴、半年缴、月缴等多种方式。
被保险人在缴纳保险费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义务。
同时,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四、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出现身故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利情况时,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的合法受益人。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有一次性给付和分期给付两种,具体根据合同约定来定。
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第三节人寿保险标准条款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使各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条款相对统一,在各自颁布的保险法中都规定了一些标准条款,保险人在设计险种时必须采用标准条款。
本节主要介绍国际上常见的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
此条款规定,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缴保费的除外。
也就是说,保险人有两年的时间来凋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但两年过后,保险人则丧失此权利。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人寿保险的根本宗旨,有利于保险人在社会公众中树:就良好的形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据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在人寿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人滥用此项规定。
特别是人寿保险单多为长期性保单,许多年后当被保险人年老或生病需要保障时,保险人却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隐瞒或漏告等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尽管保险人提供的理由可能是事实,仍将极大地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死亡保险中,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受益人的利益,如果经过很长时期后保险人解除合同,受益人的保障就失去了,也就是让受益人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误告之责。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不町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重新复效,即复效后的保单经过两年后也成为不可抗辩的保单。
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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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
【原创版】
目录
一、不可抗辩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复效条款
五、自杀条款
六、不丧失价值条款
七、保单贷款条款
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正文
人寿保险合同中包含多种条款,这些条款对于理解保险合同的权益和义务至关重要。
以下是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保或解除合同。
在我国,这个期限通常为两年。
2.年龄误告条款: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调整保险费。
如果年龄误差较大,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或解除合同。
3.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保险公司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 60 天。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超过宽限期后,保险合同将失效。
4.复效条款:如果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两年)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保险。
经保险公司审批
后,投保人需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可以恢复。
5.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杀发生在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6.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超过两年后,即使保险合同失效,保单也将累积一定的准备金。
该准备金不会因政策有效性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退保,保险公司应将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7.保单贷款条款: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物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通常为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8.自动垫交保费条款:如果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了解这些条款有助于投保人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