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典型案例梳理表
媒介领域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介领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众多媒介机构中,电视台作为传统的信息传播载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然而,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一些电视台为了追求收视率,往往忽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XX电视台侵权案为例,探讨媒介领域的法律纠纷问题。
二、案件概述2018年,我国某省XX电视台在其黄金时段播放了一部名为《热血青春》的电视剧。
该剧改编自某网络作家创作的同名小说,但未经作者授权,XX电视台在播放过程中未注明改编来源,也未支付任何报酬。
该剧播出后,原作者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遂将XX电视台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X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2. XX电视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享有《热血青春》小说的著作权,XX电视台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播放该剧,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XX电视台作为播出机构,在播放改编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XX电视台未注明改编来源,也未支付报酬,已构成侵权。
3.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XX电视台立即停止播放该剧,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著作权的归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品原件的作者。
本案中,《热血青春》小说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2. 改编权的行使:改编权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对作品进行修改、补充、删减等行为。
本案中,XX电视台未经原作者授权,擅自改编《热血青春》小说,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XX电视台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启示与建议本案给媒介领域带来了以下启示:1. 媒介机构在播放、改编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媒介审判

失衡的天平——个案分析“媒介审判”对案件的影响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社会的公正、平等、自由,媒介所强调的监督权越来越被重视。
但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完善,使大众传播媒介活动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受到普遍关注,而这一过程所凸显的“媒介审判”引起更多人的兴趣和广泛的探讨。
随着媒介越来越活跃、多样化的发展,它所展现给我们的是更多、更快,涉及范围更广、更深的信息。
媒体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重要一员,在社会监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审判案件的监督,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赢得民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但媒体在对案件进行大量报道时,往往因为“义愤”的驱使,掺杂个人的主观好恶因素,过度监督便转化为“媒介审判”。
由于媒体的报道会影响舆论,从而影响到办案的法院、法官。
他们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很可能为了追求社会效果而违背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
所以如何加强对媒介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媒介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保证我国司法体系良性与完善,成为新闻法学界面临的一个课题。
本论文通过涉及“媒介审判”话题的典型案例,分析媒介审判对案件审理过程的影响原因、后果,从而提出一些合理客观的意见与可行性的建议。
第一章“媒介审判”的释义(一)“媒介审判”的来源“媒介审判”源于美国,由“报纸审判”(trial by newspaper)演变而来。
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
它起于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的由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制度。
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例如,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理由是,关于庭审过程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报道,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
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法律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
媒介领域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媒介领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某知名网络平台侵犯知识产权案为例,探讨媒介领域的法律纠纷问题。
(一)案件概述某知名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集新闻、娱乐、社交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网络平台。
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平台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用户。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平台却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而陷入法律纠纷。
(二)纠纷原因1. 平台收录的某些内容未经原创作者授权,侵犯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
2. 平台上的某些内容涉嫌抄袭,侵犯了其他媒体的著作权。
3. 平台对用户上传的内容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侵权内容在平台上广泛传播。
二、案件经过(一)原告维权1. 原告A:某知名作家,发现自己的作品在平台上被未经授权收录,遂向平台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损失。
2. 原告B:某知名媒体,发现自己的报道在平台上被抄袭,遂向平台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损失。
(二)平台回应1. 平台对原告A的诉求表示歉意,并承诺立即删除侵权内容,但拒绝赔偿损失。
2. 平台对原告B的诉求表示否认,称其报道并非抄袭,要求原告提供证据。
(三)法律程序1. 原告A、B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损失。
2. 法院受理案件,并依法进行审理。
三、案件审理(一)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定平台收录的原告A的作品未经授权,侵犯了原告A的著作权,判决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原告A损失。
2. 法院经审理,认定平台上的某些内容涉嫌抄袭,侵犯了原告B的著作权,判决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原告B损失。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案例分析(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平台因侵犯知识产权而陷入法律纠纷,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媒介领域,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关系到原创作者的权益,还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陈永洲事件析媒介审判现象

摘要:在媒介无孔不入的多媒体传播时代,媒介审判现象屡见不鲜,“药家鑫案”、“李启铭案”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媒介审判案例。
随着央视播放陈永洲道歉视频这一事件的发生,尤其是陈永洲以囚衣、光头、手铐的典型罪犯形象在全国观众面前认罪致歉,媒介审判现象又一次引起了受众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陈永洲事件为切口分析媒介审判现象,未审先判、媒体暴力、媒体越位是此次事件的典型表现。
媒介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媒体社会责任相违背、不利于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破坏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和谐共处,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通过分析媒介审判产生原因,从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受众的角度分别提出应对策略,从而有效杜绝媒介审判现象。
关键词:媒介审判媒体司法陈永洲事件陈永洲事件在媒体之间引起轩然大波是可以预见的——2013年10月26日早上,央视在《朝闻天下》播出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刑拘在押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录像,当事人向警方坦承自己收受他人钱财,连续发表多篇攻击中联重科的失实报导。
很多观众都在电视机前观看了央视采访正在刑拘中的陈永洲的新闻节目。
节目一出,顿时成为当天社会舆论议论的热点。
媒体先于法庭按照司法正常程序审理直接将陈永洲扣上罪名,并在全国观众面前承认自己的罪行并郑重道歉,这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未审先判。
媒介审判是一个老话题,但此次央视对陈永洲的报导方式暴露出当下中国媒体对于媒介审判的含糊态度,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媒介审判的发生也有其必然性。
故此,笔者结合这一事件重提媒介审判,以期引起媒体尤其是官媒对该问题的重视,并为重新审视我国媒体的生存环境提供新的视角。
一、我国媒介审判的现状及特点(一)什么是媒介审判媒介审判的定义最早起源于美国,西方新闻界对媒介审判的定义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
[1]媒介审判的界定主要是指媒体超越司法正常程序,贸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定性、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先于法律条文相关规定自行定罪,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有失其公正、公平性。
从江歌案看自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

第9卷第4期Vol.9 No.467从江歌案看自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胡晓晴(塔里木大学,新疆 阿拉尔 843300)摘 要:自媒体时代对新闻事件的媒介审判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媒介审判趋向于谋求经济效益。
“沉默的螺旋”在媒介审判时起着重要的作用,而自媒体企图通过占据道德制高点影响司法审判的概率越来越低。
关键词:自媒体;媒介审判;“沉默的螺旋”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8)04-0067-02一、引言自媒体从兴起到高速发展,再到目前趋于饱和,自媒体为大众提供了新的话语渠道和平台。
与此同时,开放、自由的自媒体环境在构建社会公共话语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尤其以微信公众号最突出。
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个普通人都可以在公共领域就公共事件展开探讨和表态,甚至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小舆论场。
再加上微信公众号的申请条件比较宽松,准入门槛相对较低,所以在涉及重大新闻事件时,以个人、团体为主的自媒体可以随意发布评论、观点,这些看法不免带有个人色彩,带有个人色彩的观点鼓动有同样观点的人以及迫于压力赞同此观点的人形成舆论,这样就提高了媒介审判的概率。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一词源于美国,目前在我国引用较多的是魏永征提出的定义:“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最初,媒介审判在我国的主要表现是以传统媒体为代表,集中表达大众的心声,就某一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审判,对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迫使司法机关改变对事件的判决,从而干扰司法审判。
重则判决结果过重,罪小刑重,超越法律,造成司法不公的恶劣局面;轻则媒体报道失实,对媒体的权威造成负面影响。
最典型的就是“张金柱事件”,最初由《大河文化报》(后更名为《大河报》)报道,引起了市民的强烈反应,加上肇事者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的身份,更是将民众的愤怒推向了最高点,以致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违背法治精神的论调。
媒体虚假报道案例分析

虚假新闻分析王迎雪(1118007159)广播电视编导媒体报道的应该客观事实,这是新闻界的一个共识。
不过,随着市场经济和媒介竞争的加剧,虚假新闻开始作为很多媒体卖点之一,典型案例分析。
一、挟尸要价和直播诺康死刑事件,两件事情同样涉及媒体底线问题,以及它将人的尊严放到了一个怎样的地位。
媒体真实报道看起来无可厚非,但要跟人的尊严让位。
窥私欲的膨胀不能以对个体的伤害为代价,我们都应该知道底线在哪里。
二、杨丽娟事件和杨武事件。
过度报道的事实,在利益的驱使下,媒体成了一个放大镜策划人推动整的事件的紧张,真实是第一个牺牲的东西。
媒体抛弃了旁观者的角色,主动参与事件发展甚至大力推动,这样就可以推出更加独特更吸引人的新闻,也意味着更低的成本更多的新闻资源。
媒体井喷式的报道,毫不费力的把一件事或者一个由头变成新闻热点,哪怕事实或根本不存在或者本身无关痛痒。
媒体只是需要这么一个新闻来刺激观众匮乏的注意力,事实本身没有可读性,策划的新闻,有故事一样发展高潮的新闻,才是媒体最喜欢的原料。
本来杨丽娟只是一个狂热的粉丝,微不足道,但是媒体发现了这道菜,相互争抢,循循诱导当事人,才导致了一场媒体的狂欢和一个家庭不可挽回的悲剧。
杨武,一个极其普通的强奸事件,但是加上城管贫苦大众之类的帽子以后,肯定会更加耐人寻味,所以我们需要这些兴趣点,媒体做的就是这么一个事情,把新闻做成一个故事,把新闻变成一个商品,炒作包装欺诈一应俱全。
三、藏羚羊走过青藏铁路和bbc报道伊拉克战争照片失实问题,同样还有新闻联播采用虚假资料欺骗大众的问题。
政策的需要,和媒体监管制度的缺失这诸如此类的事件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推动力。
因为媒体自身固有的政治属性,很多时候为了当时的政治需要,媒体会选择性报道某些所谓事实。
虽然这些虚假新闻后来被澄清推翻,但是媒体自身和政府背后的操控力量损失极小,最后被送上审判台的只能是替罪羊。
一个民主开放的社会,应该保证新闻的相对自由,这是基本常识。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以心理学解析为视角

2.审判方式
本案中媒介审判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报道、评论和转发等手段进行。媒体和网民 通过各种渠道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并互相交流和讨论,共同对涉案人进行“审 判”。
3.媒体角色
在本案中,媒体扮演了重要角色。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和提高点击率,采用 夸大其词或断章取义的手段进行报道,导致事实真相被扭曲,从而影响了公众 的判断。
三、应对策略
为了应对网络媒介审判带来的影响,需要采取以下策略:
1、加强媒体自律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应当加强自律,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地报道事实。同时,媒体应当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测和管理,防范不良信息的 传播。
2、强化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当坚定立场,不受外界舆论的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机 关应当加强与网民的沟通与互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 力。
3、信息多元化
在网络时代,信息不再是单向传播,而是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网民可以通过 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同时也可以发布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种多元化的信息传 播方式使得网络媒介审判更加复杂化。
二、网络媒介审判的影响
1、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
网络媒介审判往往会导致舆论压力,干扰司法独立性。一些网民可能会对司法 判决进行质疑和攻击,甚至恶意炒作,给司法机关带来压力,影响司法独立性 和公正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参考内容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媒介审判的形式和特点也在不断演变。 在过去的传统媒体时代,媒介审判主要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通过报道和评 论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而在网络时代,网络媒介审判逐渐崭露头角,成为媒 介审判的新形式。本次演示将通过对网络媒介审判的分析,探讨其特点、影响 及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何时休_对张金柱个案的分析

第1卷 第3期 今 日 湖 北 理 论 版 Vol.1 No.3 2007年 3月 Today HU bei Theory Edition March 2007收稿日期:2007-3-7作者简介:许 莹 女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新闻系 (430079)媒介审判何时休?―对张金柱个案的分析许 莹摘 要:新闻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中的一种,它是指新闻媒介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社会事态中的偏差行为进行披露、建议乃至批评的一种倾向性传播活动。
新闻舆论监督不同于其他的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公开曝光形势产生很强的震慑力,许多久拖不决的问题一旦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就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社会的关注,使问题得到解决。
在肯定新闻监督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的现象——媒介审判。
关键词:媒介审判 舆论强点 角色定位 社会正义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807(2007)03-0096-021997年 8 月 24 日晚 9 时 44 分,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恶性交通事故。
民警张金酒后驾驶一辆轿车撞倒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河南中州宾馆职工苏东海和他的儿子苏磊,苏磊被撞倒车前挡风玻璃上跌落在地,苏东海连人带自行车被卷入车底拖行了 1500 米,直到路过的防暴警察发现情况追赶才将轿车拦截住,苏东海被送往郑州市 120 急救中心抢救,苏磊送到省人民医院急救室后,抢救无效死亡。
在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前,新闻媒体便作了声势浩大的宣传,特别是针对张金柱的警察身份大做文章,说其知法犯法“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是在新闻媒体的“喊杀”中,迫于舆论的压力法院不得不判张金柱死刑,在执行前,张说“不是法律杀了我,我死在你们这些记者手里!”事后相当一部分法学家认为判刑过重,他本不该被判死刑。
上面这个张金柱案就是典型的“媒介审判”。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新闻媒介运用大众传媒自身的优势,形成了社会舆论强点在这一案件扮演了“审判者”的角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常德普通村民
特大系列抢劫、杀人
对杀人恶魔的愤慨
2001
蒋艳萍案
刑事
建筑工程集团副总经理
特大经济犯罪
对官员腐败不满
2002
伤熊案
刘海洋
刑事
清华大学学生
毁坏财物罪、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对教育现状的不满、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担忧
2003
孙志刚案
刑事
打工者
故意伤害致死
对孙同情、对收容遣送制度不满203黄静案刑事
教师
强奸终止罪
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不满
2003
刘涌案
刑事
嘉阳集团董事长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权力部门包庇黑社会势力不满
2004
马加爵案
刑事
云南大学学生
故意杀人罪
对教育体制的不满、对青少年心理健康担忧。
2004
宝马撞人案(苏秀文案)
刑事
宝马车主
交通肇事
对富人嚣张跋扈的不满
2005
王斌余讨薪案
“媒介审判”典型案例梳理表
时间
案件
性质
涉及主体
涉及罪名
媒体
报道倾向
1995
夹江打假案
行政
省技术监督局∕县彩印厂
无
对造假者不满
1996
张金柱案
刑事
公安分局局长、政委
交通肇事、故意伤人
对官员执法犯法、罔顾人命不满
1998
赵湘杰案
刑事
工会主席
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
对赵罔顾人命、无视社会公德不满
2001
张君案
刑事
农民工
激愤杀人
对弱势群体的同情
2007
许霆案
刑事
打工者
盗窃金融机构罪、侵占罪
对社会、司法公正的质疑
2008
林松岭案
刑事
警察∕富二代
打人致死
对权力部门滥用权力、对富人跋扈不满
2009
张二江案
刑事
天门市市委书记
受贿、贪污
对政府官员贪污腐败不满
2009
邓玉娇案
刑事
服务员∕官员
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强权恶势力的不满
2009
梁丽案
刑事
清洁工
盗窃罪、侵占罪
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2009
胡斌案
刑事
富二代
交通肇事罪
对富人嚣张跋扈的不满
2010
罗彩霞案
刑事
学生∕公安局政委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受贿罪
对地方公权力相互勾结、普通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的不满
2010
李启铭案
刑事
官二代
交通肇事逃逸
对公权力部门不满
2011
药家鑫案
刑事
西安音乐学院学生
故意杀人罪
对教育体制的不满、对大学生素质的担忧
2011
李昌奎案
刑事
普通村民
强奸罪、故意杀人罪
对司法部门的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