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传统法治的内涵缺陷与现代法治的理念更新

浅析传统法治的内涵缺陷与现代法治的理念更新
浅析传统法治的内涵缺陷与现代法治的理念更新

浅析传统法治的内涵缺陷与现代法治的理念更新

传统意义上的法治理论强调规则之治,突出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国家司法机制的运行,以及政治国家对市民的统治。现代的法治更注重正式的法律治理,规则之治与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机制相互协调发展,以及社会民众在法治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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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及其局限性

1.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强调“规则之治”

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的权威,法律被视为社会控制的最为正统、权威的手段。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诉讼程序都严格按照形式理性的标准建构,法律的运行过程遵循程序正义的标准。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中立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法庭成为解决社会主体纠纷的主要场所。司法与诉讼在纠纷解决的机制中处于正统的地位,挤占了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生存空间。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看作是落后的、规避法律的、不合乎正义要求的社会救济方式,应当被弃而不用。然而,应该注意到,法律或者法治本身也是有缺陷的。E?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弊端包括:法律的时滞性,法律规范的僵化性,法律规范控制的限度。其一,由于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法律制度一旦设定了权利义务的方案,就要避免对这一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但是,社会变化,往往比法律变化快。当社会发生危机时,法律常常会陷于瘫痪,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其二,由于法律规则是以一般的和抽象的术语来表达的,一般性规则容易给具体复杂的个案的适用带来困难,显示出法律规则僵化的一面。其三,制定法律是为了控制社会,调整社会关系,但是有时候可能会发生把管理变成强制、把控制变成压制的现象。英国法社会学家罗杰?科特威尔认为“法治——即是一系列全面的、逻辑一致的实证主义方法加以确定的法定规则所构成的权威——不可能实现社会活动的协调,因为这依赖于不断地根据经验重新制定各种规则和惯例。因此,不管法治作为意识形态,还是作为政府统治的合理形式是怎样重要,人们感到怀疑的是,这样一种对国家机构和对公司具有同样约束力的、综合性的法律规则体系,究竟是否能够成为社会秩序的主要基础。事实上,19世纪,在法治原则的全盛时期,这一原则也只能在有限的生活领域中得到实现。”他认为,法治的诉讼程序对富人比对穷人更为有利。甚至有法社会学家认为,由于司法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大,法律的规则之治,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官僚主义行政管理”。

2.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政治国家对市民的统治

传统意义上的“法治”主要从国家机器运作,从国家强制力的角度讨论法治。法治就是国家依靠法律规则对社会进行管理、治理。国家的一切活动依法进行。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国家和政府是法治的主体,社会和市民是法治的对象。这样

浅析我们为什么要崇尚法治

浅析我们为什么要崇尚法治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法治意识的概念 ( 一) 法治与法制的概念及辨析 要培养法治意识,首先要了解法治意识的内涵。亚里士多德曾提出: “法治应当优先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制定得很好得良好的法律。”在这里不难看出,法治要求遵循的必须是良法,其次是该法得到了人民的普遍认可。法治与法制,一字之差,截然不同。法治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法治的内涵,在于它强调的是一种管理方式,它反对人治,反对将法律当作统治的工具,相反的,法治强调的是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民主权和法律的统治。对于国家机关,我们强调法律保留的作用,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公民,我们强调法律优先的作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然而,法制,强调的是一种制度,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而建立的一套法律规范,并依据此种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我们

国家不缺少法制建设,缺少的是法治建设,有制度却缺少法治,究其原因,在于公民对于法律缺乏信仰与敬畏之心,缺少身体力行。法治思想来源于民主制度,它是在公民意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公民意识是公民对法治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对于公民的法治意识,主要从公民的守法、护法意识以及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等方面来考察”“公民法治意识则不仅强调公民的守法、护法意识,还应体现在公民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治思想来源于公民意识,但它更是公民意识的升级版。 二、为什么要强调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是公民的理性品质,是一个国家的精神内涵,它影响着法律规范的建立和创新,同时,它影响着法律规范是否可以转化为现实制度,全民崇尚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推进法治意识培养的关键环节。 ( 一) 法治意识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 随着经济社会地快速发展,社会矛盾频发,社会矛盾的种类也不尽相同,有的是追求个体诉求的满足,有的是制度的结构性问题等等,有人讲解决矛盾,凡事都要靠法律,这就是有法治思维了。但是,我们的法律带有滞后性,这一点毋庸置疑,法律永远跟不上

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

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 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蒋传光 “法治文化”是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概念。相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而言,对法治文化的相关理论研究显得较为薄弱。法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其内涵是什么,它与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法律文化有何联系和区别等,这都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法治文化的概念 对法治文化,目前有各种解读。具有共识性的观点认为,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 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目前在法治理论研究中,一切对法治内涵的揭示,对法治社会表征和遵循原则的描述与总结,法治运行机制的建构和实践活动,诸如法治的价值目标追求、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法治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法治的实现状态等,都属于法治文化的内容。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从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概念及结构比较来看,两者都包括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两个部分,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在逻辑关系上,法治文化应归属于法律文化的范围之内,法律文化的外延大于法治文化的外延,法治文

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一种形态、一个阶段,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先进法律文化。法律文化除了正面的法治文化以外,还包括非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区别与联系。首先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联系具有历史属性。两者都是人类社会本身生成或演进的产物。正是在一国法律(法治)实践的时间流变中才形成相应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但是由于受法律(法治)实践的条件所限,法律文化更可能强调传统性,而法治文化更凸显现代性。但是由于现代和传统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这种区分仅仅具有学理上的价值。 其次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联系具有实践关联性。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都具有浓厚的实践关联性,即作为文化的法律或法治都是人们法律实践积累而成的。没有人们具体的法律实践,不可能形成所谓法律文化或法治文化。正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作为文化的法律或作为文化的法治才可能成为一种存在,而成为一种治国理政和纠纷解决的经验及智慧。 另外,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联系具有实践可转化性。无论是法律文化的倡导者还是法治文化的信奉者,二者都关注制度层面背后人们的生活模式对法律的影响。只不过在研究层面上,法律文化研究者更关注规则背后的因素对于规则适用的有效性和实效性的制约,寻求通过破解传统或通过传统来实现法律现代化的路径。而法治文化的研究者更多地关注人类一些普适性的要素,如民主、自由、人权等。但从实践考察,由于法治文化的普适性存在一定的限度,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需重视“本土资源”或“民族精神”,而法律文化则能提供相应的资源。同时,法律文化可以转化为法治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中的一些合理的、适合法治现代化的因素,则更能促进这种转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构成,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一)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法”应当是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 (二)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法治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主要内容有:(1)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2)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4)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 规则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 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 对政法机关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2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 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 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 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 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

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4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 法治作为定纷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 它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5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 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 法治思维以建设性思路确定制度,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法治思维相关文章:1.大学生的法治思维 2.四个全面学习体会: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关键少数3.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3篇4.从“四个全面看习总书记治国的七种思维5.四个全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学习心得体会3篇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真正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入世”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课题和目标.党的十六大在界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修订了原来的"小康"和"四化"概念,提出了"新的四个现代化"概念.(注1)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一系列的与时俱进的新的理论观念.经济基础的现代化变革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法制现代化的出现和建立是必然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唯一的选择.从实践上看,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针已经打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帷幕.邓小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一九九八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二零零一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进一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惯例相比较,中国有了更多的机会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并且进行交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两万多条规则已经成为中国在世界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循的信条,必将极大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和方向.我们已别无选择,而且时间紧迫.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外延、实现途径、特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若干基础性的探讨分析,作为引玉之砖抛出,以求引起争鸣,请求斧正. 一.什么是中国法制现代化 解析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可以从"法制"和"现代化"两个不同的侧面进行.从法制侧面是三层意思:法制化,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现代化侧面看也是三层意思: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或现代法制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法制化侧面解析,基本上(就是说不完全是)从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这个纵的方面来研究的;而从现代化侧面解析,则是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从横的方面来进行研究的.从两个方面均可切入正题. (一)从法制化角度解析 用历史角度看,法制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发展、现代化、国际一体化而出现的国际公认的新概念。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虽然也有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无序的,没有现

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促进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表现形式已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之中,并且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法治在作用上是相辅相承的。江泽民同志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整体上的综合体现,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中,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国内环境,而维护国内稳定的政治局面,就必须运用法律武器。 恩格斯说过,在古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之下,广大的农民和他的家庭只能把自己的希望寄托于君主给自己以雨露和阳光。在这

种经济条件下不可能产生现代法治。现代经济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市场经济,一种是计划经济。人们通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计划经济就是人治经济。因为计划经济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市场经济的主体却是多元而独立的。市场经济的产品能够进行自由与平等的交换,而计划经济则是依靠国有统一分配各种资源;市场经济是以市场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来优化物质和人力的资源配置,计划经济则存在着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在这种条件之下就决定了市场经济国家不能过多的干预,只能在宏观调控方面充分发挥国家的作用,在广大的市场中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各种问题。 此外,市场经济还存在两大缺陷。首先,参与竞争的主体做到了机会平等,但是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势必出现贫富差距拉大,所以我们就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这也需要法律。其次,难免出现不正当竞争,和非法垄断以及坑蒙拐骗和假冒伪劣等现象,并造成政治上的贪污腐败,这也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对市场加以规制以杜绝或减少各种腐败现象。而且,近几十年以来,国际出现了经济一体化。一个国家如果不把自己的经济纳入国际大循环,想要富裕起来是不可能的。在实行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一个国家没有完备的法律,就无法吸引国际投资和开展国际贸易。这也决定了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器。首先,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制度模式。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针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就必然要突破我国人治模式

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一、“法治中国”: 从学术命题到政治命题 在我国,“法治中国”首先是作为学术概念而提出来的。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自此以后,法治中国成为主流的政治命题,并在学界引起广泛的关注。从此,“法治中国”、“平安中国”与“美丽中国”建设的三位一体,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执政的新表述、新理念。 目前提出的“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等命题,针对的是特定领域和问题,如“美丽中国”主要针对环境保护,“平安中国”主要针对社会治安与公共安全,而“法治中国”针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其意义主要表现在: 首先,“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作为共同体的“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自信,同时传递一种信息,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对话与交流的勇气与理念。新一届中央领导上任后国际社会对未来中国法治发展走向有不同的评价。所以,“法治中国”对中国融入人类法治发展进程,扩大法治的话语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具有综合性、历史性与动态性。用中国概念来表述法治时,必然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区,是中国概念的完整表述①,也是国家统一体的现实和未来法治凝聚力的表明。尽管台湾和大陆尚未统一,但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大家共同分享的价值,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载体。未来的国家统一和基本法实施中,法治是最大的公约数,包含着国家统一与稳定的价值共识。 二、法治国家: 从政治命题到宪法命题 1.法治国家中的“国家”内涵 以我国现行宪法的有效文本统计,包括目录、章节标题、正文,“国家”一词共出现了151次。根据其在宪法文本中的使用场景,国家一词的内涵是不同的。大体上分为三种含义:一是在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国家”一词最常用的用法就是表示整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具体又可以分为主权意义上(对外)的国家和主权权力意义上(对内)的国家两种;二是在与社会相对意义上的“国家”。“国家”与社会相对应,常常使用的表达方式诸如有“国家和社会”等;三是与地方相对的意义上的“国家”。 2.“法治中国”中的“中国”内涵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出现了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全国、国家等不同的术语。“中国”在宪法和不同法律话语体系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如在宪法上,中国有时指国家概念,如宪法序言说,“中国是

法治与中国现代化

内容摘要 法治是一个国家文明的象征,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着缺憾,特别是深受苏联法制模式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今后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教训、吸取经验,要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本文从方法论的检讨出发初步探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遇到的困惑及不足,再到现代方法论的重构,着重浅谈了现代法治及中国法治现代化未来正确的走向。 关键字:法治方法论现代化 毋庸臵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显明的成效。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的看到,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扭曲,正在或势必偏离现代化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法制现代化的纵深运行。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法治的现代化运行。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 详细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存在如下方法论上的误区或缺欠: (一)法治的先期热情与神秘忠诚-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 翻开中国法治的历史,法治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在中国这般荣光-获得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庶民百姓的关注与垂青,甚至被纳入了基本国策。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法治的话语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风靡流行,这也充分显示了法治的勃勃生机与话语的泛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贩卖法治话语的时代,“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民性事业。尽管如此,但在我看来,法治话语的风行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秩序的愿望和渴求,但另一方面,却也刺目的凸现了法治的神秘忠诚和先期热情,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而对于一个如我们一样古老而又生机勃勃的国度来说,要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缺乏甚至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无疑将是一个美妙的设想,为着同样的原因,它也只能是一份神秘的忠诚与先期热情。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本着因果关系的演绎方法进行阐释,准确地说,从中国法治的产生缘由,中国法治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关系说起。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然而,中国法治由于先天出生的缺陷,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因而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官僚法(管理型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尽管在中国文明型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了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

法治的内涵和系统

法治的内涵和系统 王晨光 2009年11月29日 在广州“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广东省、广州市在地方法制建设上确实是在实实在在地往前走,而且确实做出了令人敬佩的成绩。下面,我就法治的内涵和系统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方略 法治不是哪个人或那种理论的选择,而是人类社会孜孜探索中找到的最佳模式。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这一点,西方社会的发展历程和经验也告诉我们这一点:只有法治才是人类社会最好的治理方式。比如,在古希腊,柏拉图一直在不同类型的社会治理方案中进行寻找,“哲学王”的治理成为其推崇的最佳模式,而“法治”则成为亚里士多德推崇的最佳治理模式;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在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为代表的启蒙学者的推动下,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新的法律治理模式;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认为:“共和国的要义是法治国,而非人治国。”中国历史上,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什么是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儒法之争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

为什么说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方略呢?简单讲,因为它能够保证人民的参与和主体地位;能够摆脱个人任意,法律至上;能够按照法定的权限、方式和程序进行治理;能够保证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并受法律的监督和控制;法律的适用能够公开、公正、独立、平等地得到适用;能够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以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从而反映社会的发展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当然具有工具性,是最好的治理方式;但是这种最佳的治理模式又有其特定的价值,如公平、公开、民主、平等、法律至上、有限政府等,有包含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需要注意的是:法治并非是一种口号或标签;而是一种治国理念的确立和指导思想的转变;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不是一种轻松舒适的工作,而是一种自行施加的紧身衣或紧箍咒;是一种自我约束,同时也是一种能够保证自我更新,保证科学持续有序发展的制度。 我们在选择法治的同时,应当自觉地对法治与法制加以区别。这些区别有:1. 动态观与静止观: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过程;而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法律制度”的简称。2. 法律至上的观念:现代法治的概念包括法律至上等基本原则;法制则不一定具有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则不一定具有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3. 价值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摘要: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务之急是要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主要途径。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就学校教育而言,也不仅仅是一个课堂教学问题,需要在环境营造、观念转变和程序保障等方面形成合力。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思维;法制教育;意义;方法 何为法治思维?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治国理政者在尊崇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范来分析、判断和处理所遇到的问题并形成结论或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指政治行为主体以法律规范作为认识、分析和解决各类问题的行动指南之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说到底是指政治行为主体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准绳的思维、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的思维。法治思维不仅是不同于人治思维和德治思维等的概念,也是不同于法律思维的概念。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两个概念仅有一字之差,看似是一回事,实则却不同。虽然二者都是根据法律来思考,以法律规范为基准来观察、分析及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按照法律本身的内容规定和精神原则来观察、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职业性思维。这种思维突出的是规则性、程序性和平衡性。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一,在是否必然蕴含着价值判断上有所不同。法治思维一定蕴含着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权利优先、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价值判断,有着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而法律思维并不是在所有场合都蕴含着这样的价值判断及其标准。其二,在适用主体和范围上有所不同。

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大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c28362.html, 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大意义 作者:梁成义 来源:《管理观察》2013年第32期 前言: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十八大报告都提出了提高领导 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为什么当前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这方面的能力呢?本文从这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破除人治思维的不二选择、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加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日益成为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意见》首次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领导干部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各级领导干部基本素质提出的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的法治思维能力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有三个标志性事件: 一是将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 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二是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是2005年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内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1) 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1) 1.2 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1) 1.3 浓厚的人治法律传统 (1) 2 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2) 2.1 目标的阶段性 (2) 2.2 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2) 3 中国法制现代化亟需解决的两个问题 (2) 3.1 加紧宪制改革,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 (2) 3.2 正确处理法律国际化与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3) 4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4) 4.1 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 (4) 4.2 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4) 4.3 法律原则精神的现代化 (5) 4.4 杜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5) 5 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6) 5.1 国家主义的法制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的法制现代化的比较 (6) 5.2 是契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还是亲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 (6) 5.3 法制现代化中的民间法 (7)

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经济的落后,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核心思想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1.2 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发展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新体制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若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就会破坏社会的稳定。 1.3 浓厚的人治法律传统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根本区别,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系统的基本尺度。而巧合的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封建社会,向来以刑不上大夫,法随君出等等,都将中国古代极端的的人治理念体现的淋漓尽致。到了

浅谈“法治”的含义

浅谈“法治”的含义 【摘要】“法治”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治问题有过广泛的论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先驱人物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对这一理论进行过深入的研究。那么“法治”具体有哪些含义呢?本文通过论述“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依法治国”的联系与区别来阐明“法治”的基本含义。 【关键词】法治法制依法治国 (一)“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法治在英文中写作“the rule of law”,它与“legality”或“legal system”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后者在中文中通常译作“法制”。“法制”一次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礼记·月令》就有“命有国,修法制”的记述。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前,“法制”一次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含义:第一,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第二,法制不仅指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第三,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第四,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及其出现的秩序状态。十五大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法制是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的简称的观点,其重点是在法的强制性、法的合法性和法的技术性方面,从这一点上看,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它除了静态法的规则及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守法等活动。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界定是:“法治应该是包含两重意义:已经建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而现代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状态应至少包括: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与群众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很多人认为法治亦为法制,那么,究竟是不是这样呢?首先,我们讲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到正确使用和普遍遵守的法律制度。其次,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为民众服务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所有人都平等,社会是公平、正义的,这也是二者的基本不同之处。最后,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发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排除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是人治的对立面,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以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法治思维的定义和内涵

法治思维的定义和内涵 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思维方法通常可界定为“非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新理念。我国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理念的改变必然是一场思想的革命。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悖离法治精神现象的温床;要求领导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法治思维要求行政管理主体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判断。行政管理主体为了认识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首先要根据问题的类型确定适用法律依据的类型,然后按照法律的思维规则、逻辑推理和证成方式来分析、思考和理解问题,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决策、结论。法治思维把个案与法律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杜绝机械使用法律及其方法的陈旧模式;克服了法律和一般法律方法的机械性,抛弃了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论对法律的套用。 法治思维是一种价值观。治国理政面临诸多问题,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对应的有政治、道德、经济和法治等多种思维方式。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利与弊的权衡,道德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善与恶的评价,经济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成本和效益的对比,法治思维方式的核心则是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即把合法性作为处理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对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进行思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基本内容的深刻涵义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基本内容的深刻涵义 搞要 党中央决定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党中央对全国政法机关在新时期提出的要求,是我们国家新时期落实依法治国方针、深入进行法制建设、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是使我国有效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伟大治国方略。对此,我们应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呢?笔者试以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强调提出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浅析个人的学习见解,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作为学习体会的汇报。 关键词: 法治理念内涵探讨学习

引言 法治理念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一系列观念和信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法治”最早源于西方古希腊法治思想,被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最早表述为“法律的统治”。后来,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统治的过程中又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丰富了法治的内涵。中国古代,“法治”是先秦法家提出的一种治国之术,经过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发展和演变,直到近代,“法治”才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提出来。新中国成立以后,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治建设越来越重视,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法治”的内涵,法治理念成为党治理国家的执政理念。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探讨在执政条件下的法制建设问题,对法制的重要性有了初步认识。

目录 搞要............................................................................................................................. I 引言. (2)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4) 1、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与确立是我党我国在治国理政方面的科学实践与成 熟管理的体现 (4) 2、依法治国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核心 (5)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7) 1、执法为民理念的本质体现和要求。 (7) 2、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明确司法为民的宗旨 (7) 3、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8)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和目的 (9) 1、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 (9) 2、公平正义的内涵 (9) 3、政法工作如何践行公平正义之职责 (10)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 (12) 1、服务大局,就要为法治建设提供各项保障。具体把握以下几点: ......... X II 2、服务大局,就要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 X II 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 (14) 1、坚持党的领导的意义 (14) 2、强化落实党的领导要解决如下问题 (14) 3、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如何实践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 (15) 结束语 (16) 谢辞 (17) 参考文献 (18) 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命题,以及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对于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司法,如何执法、如何司法,全面推进政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我们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时,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实质,理解它们的内涵、关系和作用。

对现代法治的反思——评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解读

对现代法治的反思——评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A Reflection on the Modern Rule of Law——A Review on Law in Modern Society 杜健荣 【学科分类】法理学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导言 罗伯托?昂格尔(R.M. Unger,1949- )在1976年发表了他的重要著作:《现代社会中的法律》(Law in Modern Society: Toward a Criticism of Social Theory,1976),这部书不仅是昂格尔早期的代表作,也被认为是批判法学运动的经典著作之一。正是凭借此书和之前另一部同样极富批判色彩的《知识与政治》(Knowledge and Politics,1975),昂格尔在当时的西方法理学界声名鹊起,并于次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最年轻的教授。 在《知识与政治》一书中,昂格尔率先在美国法学界举起了反对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大旗,提出要对其进行“总体批判”(total criticism)。通过对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分析,他认为,在自由主义的前提下,不可能存在一种前后一致的审判理论。即使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可以确立一种成熟的立法理论,它也不可能解决自由主义的核心问题——秩序与自由。而且,在现实的发展中,自由主义国家正在逐渐演变为福利——合作国家,这种国家的出现必然要求一种新的意识形式和社会秩序,而且还必须要重新认识“自我”,并且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政治制度。①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在前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及其法律传统展开了批判,因此可以视作前书的一种延续与深化。诚如此书的副标题——“朝向一种社会理论的批判”——所揭示的,作者的根本意图在于通过对法律的研究实现对经典社会理论的批判。他试图建构一个宏大的理论体系,进而包容对各种社会形态与法律形态的比较分析。在此书的第一章,他阐述了意在克服传统政治哲学种种弊病的社会理论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一是方法论问题,二是社会秩序问题,三是现代性问题。为了有效地回答这些问题,他认为应当研究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在他看来,研究法律的意义将直接引导我们把握这些尚未解决的问题的核心,因为对法律的研究直接涉及到上述三个问题。接着,他用了较长的两章分别论述法律与社会形态、法律与现代性,在最后一章,又进一步讨论了第一章所提出的三方面的问题。 昂格尔在此书中对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批判,最重要和最深刻的部分莫过于对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及其不可实现性的剖析。有学者认为这和他在《知识与政治》中对自由主义理论深层结构及其内在矛盾的概括一道构成其理论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因此,本文将集中关注其对现代社会法治问题的论述:首先将概括地提出昂格尔的主要观点,其次结合其他学者对此问题的评价及其后期

第二章 社会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章社会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理想模式。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国家长治久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过程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 事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13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搞建设、谋发展,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依法治国方略实施来是实践证明,实施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泰民安。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一)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主义的本来目的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创造前提条件。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荃础和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法”应当界定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民主作为基础和前提。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 (二)法制完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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