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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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1. 目的: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药品的效期管理

3. 责任人:采购员、养护员、营业员

4.内容

4.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员应拒绝收货

4.2.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特殊情况下须经院长批准

4.3.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4.4.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4.5.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4.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4.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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