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靠离泊安全保障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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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离泊安全保障九

1、船舶靠离泊安全保障

指泊的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泊作业和系缆的要求。

①船舶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最少不小于船舶总长加上20米;

②船舶长度大于100米小于230米的,泊位长度应不少于船长的120%;

③船舶长度大于230米的,泊位长度应不少于船长的125%;

④指泊的泊位在码头折角处,其长度应扣除相临折角泊位停靠船舶的宽度,再增加船舶长度的5%。

⑤对突堤式码头,船舶靠泊后,船首、尾应不超出泊位设计长度。

2、船舶在航行、靠泊时的富裕水深规定

*船舶航行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为:

①吃水在8.0米以下的,应不少于50公分;

②吃水在8米及以上——12米以下的,应不少于吃水80公分;

③吃水在12米及以上的,应不少于1米;

④在锚地锚泊的船舶,应不少于吃水的15%;

⑤油、气、危险品船,航行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相应增加20公分。

*货轮靠泊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为不少于50公分;

*油、气、危险品船靠泊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不少于70公分。

3、靠离泊对码头要求

码头公司应设码头专门负责人,负责船舶靠、离、移泊的安全指挥工作。码头指泊员、系缆人员应在船舶靠、离、移泊时间的半小时前到达码头现场,备妥碰垫,并正确显示信号旗(灯)。船舶靠离码头时,码头公司应配备足够的系缆人员。

①在一般通用码头,对5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靠泊时应不少于6人,离泊时应不少于4人;

②对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靠泊时应不少于4人,离泊时,应不少于3人。

③在栈桥式码头,对3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船首、尾应分别不少于4人;

④对3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靠、离泊时,船首、尾应分别不少于2人。

4、各码头公司应及时向深圳港引航站提供航道、港池、泊位前沿水深蓝图,西部港区每季度至少提供一次;东部港区每半年提供一次。如不按时提供蓝图,将按每月回淤量10公分递减计算使用水深。

5、船舶靠、离、移泊时,一般控制在6级风力以下进行。

6、吃水9米及以上的船舶,进出港时间一般应选择在缓流或平流时刻进行,潮差在每小时15公分左右为宜;

进出港区或码头航道的设计宽度小于5倍船舶最大宽度者,潮差应不大于每小时30公分;

靠、离顺流顺岸码头的船舶的潮差应不大于每小时40公分;

吃水9米以下的船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潮差可适当放宽。

7、吃水9米以上的船舶,进、出口

时,航行于设置叠标的航道上的能见度应不低于在航道进口处500米外用肉眼看见航道叠标为准;

吃水9米以下和船长150米以下的船舶,进、出口时,能见度应不低于1.0海里。避免在浓雾或暴雨中进出港。

8、装载危险品货物的船舶,特别是液化气船舶进出港应安排在白天进行,并配备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护航。

9、当富裕水深满足本规定要求,船舶靠、离、移泊条件符合码头设计规范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协助引航作业。具体规定如下:

①船长100米及以下的散杂货、集装箱船舶,应配备一艘拖轮;

②船长100米及以上~190米的散杂货、集装箱船舶,应配备两艘拖轮;

③船长190米及以上的散杂货、集装箱船舶,应配备三艘拖轮;

④船长80米及以上~90米的危险品船舶,应配备两艘拖轮;

⑤船长190米以上的危险品船舶,应配备三艘拖轮;

⑥装有1000匹马力及以上可供使用的侧推器的船舶,可减少配备一艘拖轮。

10、船舶在航道航行和靠、离、移泊操纵时,船身的横倾应不大于2°;首纵倾应不大于60公分,尾纵倾应不大于船长2%。

(二)制定了《深圳港引航员安全引航操作程序》,程序中对引航员接受任务、登离轮、航行、靠离泊、抛起锚等制定具体操作要求。

如:登上甲板时,引航员应向被引船的值班驾驶员问候、介绍身份和登轮目的,并要求引见船长。由值班驾驶员指引至驾驶台会见船长。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或学习引航员上船时,本次责任引航员跟随在前,其他人员在后。登上驾驶台会见船长时,主动问候、作自我介绍及其他随行人员身份的介绍,并说明来意,同时接替其操纵,发出的口令要准确、清楚、响亮;主动询问和核对有关被引船舶的详细资料;主动向被引船船长了解车、舵、锚、缆、通讯助航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船舶操纵性能。进一步核对当时的船位、航速、航向和车舵使用情况(车钟、主机转速表、舵角指示器工作状态),并进一步修正引航方案;主动向被引船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和航道、泊位、港池的基本情况,说明靠泊方法(何舷靠泊、顺靠或调头靠、备何锚或双锚),拖轮使用方法(数量、功率和配备情况),并向拖轮的驾驶员交待清楚,听取他们的意见,以达密切配合;进港时,如需要调整前、后或左、右吃水者,应要求被引船船长给予配合;如日出登轮时,应提醒被引船船长悬挂我国国旗、引航旗、船名旗;伸出舷外的吊杆、舷梯应收进;两舷可能影响其他船舶、码头的出水口要加盖复罩。

靠泊要求

1、控制入泊余速

①进入港池(距泊位5-6倍船长)时,对地余速控制在3节以内;

②船首进入泊位下端(距泊位1.0-1.5倍船长)时, 对地余速控制在2节以内;

③船首进入泊位中部时, 对地余速控制在0.5-1.0节以内。

2、调整入泊角度(距泊位1.5倍船长时)

①顺岸码头,入泊角度在15°以内;

②T字码头,入泊角度在30°以内;

③急顶流(流速2-3节),入泊角度在10°以内;

③空船、缓流、吹开风,入泊角度应适当大些;

④如调头靠泊,一般应先抢上风上流,与风、流向成30°。

接近泊位时(0.5倍船长),尽量做到船首尾线与泊位岸线平行。贴靠速度应低于15cm/s;超大型船舶应控制在5cm/s- 10cm/s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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