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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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药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予退药:

(一)无原始凭据的

(二)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三)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冷藏、密封等。

(四)已开外包装,未能恢复原状,已损坏的或外包装已涂写字样的;

(五)药品有效期内购的药,未按医嘱用药,由于放置或其他原因导致药品过期而退药的

二、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一)药品未交给取药人;

(二)注射剂在本院内皮试或首次注射时出现不良反应的剩余药品(不包括已使用的药品)

(三)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药品存在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四)由经治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药物过敏史、肝肾功能障碍或说明书以外用药且未

告知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五)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房确诊与门诊初诊诊断不一致,药物治疗方案需要改变的。

三、患者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患者在我院就诊,由我院医师开具处方后在我院药房所取的药品。

(二)药品至少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渍,可继续使用。

(三)有完整的原始凭据

(四)退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取药后一周。

四、退药程序

(一)门急诊患者退药

1.申请医师开具退药证明,写明退药原因(或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所退药品名称和规格、数量,并签名以示负责。

2.未取药时,退药患者持医师所写的退药证明、处方到门诊药房,由药房负责人为其办理退药申请,签名确认,加盖门诊药房公章,并详细填写退药记录。

3.如取药,退药患者需携带退药证明与需退药品到门诊药房,药房组长或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对退回的药品进行检验,检查药品与退药申请是否相符;批号是否与同期发出药品相符;包装是否污损;标签是否完整;外观质量有无变异;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到片、支等最小包装)等。对于符合退药条件的药品,为其办理退药申请,填写退药

记录。

4.退药申请需药学部主任签字确认,门诊总服务台加盖公章。

5.退药人持退药处方、原始收据和退药申请单到收费处办理退款手续。

6.如果需要调换其它药品,须在办理完退药手续后。再通过医师处方重新开药,不能以药换药。

(二)住院患者退药

1.办理退药手续时,护士录入电脑,打印退药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注明退药原因并签字如属用药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医师还应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退药科室主班护士持退费申请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药品去住院药房办理退药。退药申请单需退药申请人、科主任、护士长签字。

2.住院药房经手药师应核实患者在住院期间领用此药的时间及数量,并核查包装、批号及效期,确认无误后办理退药,并签字确认。

3.拆零口服药品发到病区后不得退药。

4.输液剂瓶签己写有患者床号、姓名或其他外观污损情况的,原则上不再收回药房。

5.没有药品明细的退药清单或所退药品与原医嘱不符的,药房不得受理。

6.退药申请单每日整理,存档备查。

7.确因用药不当而必须退回的药品,如该药不能继续使用,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临床科室承担,临床科室将相应的经济损失落实

到当事医师。

(三)药房退药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药房可以申请退库:

1.1药品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发生多例(3例以上)不良反应;

1.2药品在使用期内发现原包装内药品有质量问题(霉变、破损等);

1.3对有效期仅剩三个月的药品;

1.4对某些临床连续6个月未使用的药品;

1.5药品在运输、搬运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出现的破损;

1.6接上级有关部门通知停止使用的,或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停止使用的药品。

2.退药时经药房两名工作人员核实数量、批号等信息后,由药房负责人退回药库。

3.所有退库药品必须由药房组长填写药品退库登记表,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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