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行业管理的意见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四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1. 生产管理: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混凝土的配制应符合强度等级、材料配比和施工要求。
2. 质量控制: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质量检测、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检验等。
3. 标志标识:商品混凝土应在产品上标明所属企业的名称、规格、强度等级以及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
4. 运输和储存: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泄漏、抢运、振动等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损。
在存储过程中,应避免严重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如雨水侵入、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等。
5. 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计划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注意施工现场的保护,防止外界因素对混凝土的质量造成影响。
6.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会对商品混凝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处罚或整改。
以上是一些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规定,具体还应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二)商品混凝土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建材,具有优良的强度和耐久性。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施工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商品混凝土的配制、原材料的选用、加工和施工等环节,以及混凝土企业的相关管理要求。
一、商品混凝土配制规定1. 配置方案:根据工程设计要求以及混凝土性能要求,制定合理的配制方案。
包括确定混凝土的水胶比、砂浆膨胀率、骨料种类和掺合物的种类和掺量等。
2. 原材料选用: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头、掺合料等。
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原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3. 配制过程:混凝土的配制应严格按照配制方案进行,控制水胶比、搅拌时间和搅拌速度等参数,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4. 配制记录:每一批商品混凝土都应有配制记录,包括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检测结果、混合比例、搅拌时间等。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专业委员会,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监控企业的确定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1、在检查中发现所供预拌混凝土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2、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实验设备不符合要求,实验、检测数据记录混乱,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运行、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数据无法追溯的;3、在各级主管部门检查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4、在各级主管部门一个季度内抽查中有三种原材料不合格的, 在一个年度内,发现砂氯离子含量和水泥两次不合格的;5、拒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的;6、在一个年度内,受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两次通报批评的;7、国家、省有关管理部门组织预拌混凝土质量抽查存在严重问题被通报批评的;8、企业的诚信D级的。
9、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新建、扩建、设立分站和改建生产线的。
10、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凡被确定为佛山市预拌混凝土重点监控企业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重点监控期间工作要求1、重点监控企业必须于每月5日前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书面上报上一个月企业的生产情况(见附件1)、材料进场台帐及检测情况(见附件2)、试验室运行情况及在佛山市范围内所供预拌混凝土工程项目一览表;2、凡使用重点监控企业混凝土的工程每月需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等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不少于两次抽检(抽检内容按附件3),并将抽检情况上报主管部门或负责监督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3、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所供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项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监控期内检查不少于一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查情况进行公示;4、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每月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是一部旨在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它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结合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的内容,从浅入深地进行分析并撰写本文。
一、引言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是一项重要的指导文件,它的出台旨在规范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导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不断完善,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满足市场和社会的需求。
二、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的主要内容1. 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和符合法规要求的基础。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对于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质量方针、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内审、管理评审等。
企业应当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标准。
2. 原材料管理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直接受到原材料的影响,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对原材料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供应商评价、采购、接收、贮存、使用和追溯的管理程序,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可控、稳定。
3. 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过程的控制是保障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要求企业建立生产过程控制程序,包括搅拌、运输、浇筑、养护等环节的控制要求,确保产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标准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4. 检测与检验检测与检验是产品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对产品的检测与检验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检测设备的管理、检测方案的编制、检测记录的保存等,确保产品质量数据真实可靠。
5. 产品追溯与质量事故处理产品追溯与质量事故处理是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与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能够迅速发现、追溯,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Q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闽建筑〔2007〕51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2024年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发展路径

2024年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发展路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如雨后春笋般崛起,预拌混凝土作为建筑业的基础材料,市场需求量逐年攀升。
然而,在预拌混凝土行业快速发展的背后,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4年县预拌混凝土行业必须走出一条绿色发展之路。
一、创新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1.推广使用绿色、环保的生产设备,降低能耗,提高生产效率。
2.加强技术创新,研发新型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强度,减少原材料消耗。
3.推行废渣、废料资源化利用,将废弃物作为原料再次投入到生产过程中,降低环境污染。
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行业整体水平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法规要求。
2.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加强环保培训,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建设。
三、优化产业布局,实现协同发展1.鼓励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共享资源、技术、市场等信息,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2.加强与上下游产业的协同发展,推动产业链优化升级,实现绿色产业链条的构建。
3.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国预拌混凝土行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四、推广绿色建材,助力建筑节能减排1.大力推广应用绿色、高性能的预拌混凝土产品,降低建筑物的能耗。
2.鼓励企业研发新型绿色建材,满足市场对环保、节能的需求。
3.加强绿色建材的宣传推广,提高消费者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五、政府政策支持,引导行业绿色发展1.制定相关政策,对符合绿色发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补贴等支持。
2.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管,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发展的认知和支持。
2024年县预拌混凝土行业要实现绿色发展,需要全行业共同努力,创新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企业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推广绿色建材,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和引导。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的通知-邯建建[2014]257号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的通知(邯建建〔2014〕257号)各县(市、区)住建局,邯郸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有效提升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场行为,避免恶性竞争,促进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通知如下:一、强化对商品混凝土企业动态监管。
为巩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整治工作成效,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实现预拌混凝土市场有序发展,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现有商混企业动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市场行为和产品质量问题,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业的停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二、严格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备案制度。
全市辖区内所有应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明显低于政府指导价,存在恶意竞争的销售合同不预备案,凡未经备案的不得向建筑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
所有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加装GPS定位系统,统一有资质混凝土企业发货单,坚决遏制和杜绝无资质企业违法销售混凝土及挂靠有资质企业向建筑工地供应混凝土问题。
三、中心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和邯郸县、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确需跨区域(中心城区与各县市区之间、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之间)销售的,预拌商混企业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登记备案。
四、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信息化管理系统。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现场能力确认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资格、试验能力和环境条件已具备开展内部试验业务的确认。
第七条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八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能力认证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在原材料进场时做好原材料进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城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
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21)339号〕《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和施工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四川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及其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生产质量与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与施工,并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确保生产质量。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进料台帐,查验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按不同规格、批次、批量复验,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以混凝土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结合原材料检测报告、工程现场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通过试验逐一确定各类砼的配合比。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实验室提供的配合比,经实验室人员确认签字后进行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首次开孔时,制造商应进行开孔鉴定,以确保预拌混凝土混合料的性能符合施工条件及相关标准和合同协议。
开幕评审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组织,预拌混凝土采购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在运输和待卸过程中严禁加水。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二次操作、二次搅拌和使用超过本工程初凝时间的混凝土。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约定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渝建〔2018〕682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渝建〔2018〕68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期,我市砂石、水泥、掺合料等混凝土原材料供应较为紧张、质量波动较大,且价格大幅攀升,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成本增加、质量控制难度加大,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异常情况时有发生,给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带来较大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企业资质管理(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核定的地点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对外转让、出借、挂靠本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代为生产供应混凝土。
(二)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核验混凝土供应企业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预拌商品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应与资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点一致,严禁采购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加强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一)加强企业技术人员管理各生产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应持续满足《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并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
生产企业应加强人员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宣贯工作,落实在岗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努力提高企业人员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
(二)规范原材料进场质量管理各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进场及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可追溯,不得采购国家和我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无相关标准的原材料,严禁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材料进入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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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行业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X县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和建筑施
工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工程建设中得到
广泛运用,大大提高了建设效率,对改善城市环境发挥了积
极作用。但是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数量发展过多且站点
不够合理,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甚至出现恶意竞价等现象,
特别是一些无营业执照、无资质站点非法生产和销售,严重
影响了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带来诸多隐患。为
促进X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预拌商品混凝
土企业市场和生产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
管工作的意见》和《X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
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准入管理
(一)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总量进行调控。加大对预拌
商品混凝土企业数量、产能的调控力度,力求商品混凝土企
业区域布局更加合理。按照“既满足城市建设需要,又防止
过度恶性竞争”的基本原则,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新
设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已有的混凝土搅拌站未经批准不
得新增生产线。
(二)严格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核准。新申请预拌商
品混凝土专业资质,必须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X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XX〕X号)规定的资料;企
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
养老保险手册(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社会保险费专
用收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必须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必须拥有自己的搅拌系统、运输车、泵车、质量检测设备等。
二、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要严格遵守《X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切实落实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和
检验管理规定,必须按标准、规范设立混凝土专项实验室,
并在相应监督机构备案,同时要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
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
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
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
(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