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中共民主政治建设及其启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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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中共民主政治建设及其启示
摘 要: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不仅充分
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而且充分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为夺取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提供
了重要的政治保障。这对今天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抗日战争;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建设;抗战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了各级抗日民主政权,成功地实现了在抗
日根据地的局部执政,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一、抗战时期中共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经验
(一)推动中国宪政进程,树立民主进步形象
1.极力主张和倡导宪政。1937年5月毛泽东在延安中共苏区代表会议的报告中指出:
“今年的几个月内,全国必须发起一个广大的民主运动,这运动的当前目标,应当放在国
民大会和宪法的民主化的完成上。”8月,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召集真正人
民代表的国民大会,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决定抗日的救国方针,选举国防政府”的要
求,主张实行宪政。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
施政纲领》,该纲领具有“宪法”的性质。10月2日和12月1日,中共中央两次向全党
发出关于宪政运动指示,各抗日根据地的宪政运动轰轰烈烈的开展起来。1940年2月2
日,“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宣言》,
毛泽东作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重要讲演。1944年8月12日,周恩来指出:“只有立
即实行民主,才能增强团结抗战的力量,只有寻民主的途径,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国共关
系与经济国内其他一切政治问题。”并且重述了信守七年前关于民主政治的诺言。12月15
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民族统一战线在解放区,首先表现在各阶
级各党派合作的“三三制”政府工作中。“凡参加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工作、政府工
作及社会工作的一切人员,不问属何党派,或无党无派,应该一律被尊重,应该一律有职
有权。”[1]292-293
2.积极推进建立“民主联合政府”。早在193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提出国
共两党“共同负责,共同领导,互相帮助,互相发展”的政治主张。1944年,中国共产党
适时地提出了“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实行“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口号。1944年9月4
日,中共中央指出“这一主张,应成为今后中国人民的政治斗争目标,以反对国民党一党
统治及其所欲包办的伪国民大会与伪宪。”[2]9月15日上午,国民参政会的中共参政
员林伯渠受命在国民参政会三届三次会议上正式提出联合政府的主张。11月7日,国共两
党达成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协议,“这一协定的精神和方向,是我们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
八年来在抗日统一战线中所追求的目的所在”。12月15日,毛泽东指出:“摆在解放区
人民面前的极其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想出种种能够促成联合政府的办法来。”[1]29
6,3891945年4月中共七大召开,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指出结束国民党一党
专政的两个步骤是:“目前时期,经过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的协议,成立临时的
联合政府;第二个步骤,将来时期,经过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召开国民大会,成立正式
的联合政府。”新的联合政府应当“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
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
国家制度。”[3]1068-1069 8月27日,国共双方经过40多天的谈判后签定了《双十协
定》。1946年1月10日国共两党签署了停战协议,政治协商会议同时召开,这成为新民
主主义宪政运动中最辉煌的一页。“政协路线就是毛泽东同志《论联合政府》的路线,这
将是今后长时期的奋斗目标。”[4]
(二)推行根据地民主选举,树立全国民主建设的榜样
“民主政治,选举第一”。[5]抗日根据地民主选举具有以下特点:
1.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中共在抗战时期制定的选举制度规定,抗日民主政权的产
生,应经过人民选举。凡年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男
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陕甘宁边区三次大型的选举来
看,参加选举的选民分别占总选民的70%、80%、82.5%。在当时农民文化素质非常低的条
件下,民主选举运动采用了开会选举、背箱子选举等直接选举方式和票选法、画圈法、画
杠法、画点法、投豆、烧香点洞、举手表决等多种多样的投票方式,大力鼓励基层民众参
与选举,为直接选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选举坚持无记名投票和竞争原则。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在根据地内普遍文化落
后、文盲较多,选举中一律采用正规的无记名投票。各抗日根据地的选举法都明确规定了
竞争原则。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提名候选人时,不仅推荐自己的党员,同时也推荐其他抗
日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他们提供条件,在必要时以自己的活动去帮助真正能代表大多数
人民利益的非党人士竞选。在党和边区政府的领导下,竞选运动自下而上、从城镇到乡村
迅速展开。各抗日阶层、各抗日党派和团体的候选人纷纷发表竞选演说,申明自己的政
见、主张和抱负。甚至在偏僻的农村,竞选也很激烈。
3.坚持民主选举中的平等原则。抗日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平等性体现在:一是每个有选
举资格的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在每一次、每一级的选举中,都只有一个投
票权,并且效力相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二是不同阶级阶层一律公平对待,没有因阶
级阶层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比例。三是男女平等,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改变了妇
女无权的地位。四是民族平等,规定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
(三)建立“三三制”政权,创新中国民主政治形式
中国共产党根据著名爱国民主人士李鼎铭先生的建议,在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建立了
“三三制”的抗日民主政权,创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形式。
1.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奠定“三三制”政权的社会基础。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方针以反
抗日本帝国主义,保证抗日各阶层人民的利益,改良工农生活及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
发点。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
迁徙之自由权。“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战争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
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
所。……在土地关系上,我们一方面实行减租减息,使农民有饭吃;另一方面又实行部分
的交租交息,使地主也能过活。在劳资关系上,我们一方面辅助工人,使工人有工做,有
饭吃;另一方面又实行发展实业的政策,使资本家也有利可图。”[3]808为了保障人民
的民主权利,中共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除奸政策、经济政
策、文化教育政策。
2.建立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参议会。抗日战争爆发后在国民党先后成立的国
防参政会、国民参议会都无法真正动员人们积极抗战的情况下,中共在边区建立了真正的
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参议会。参议会作为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最高一级权力机关,
其职权主要有:地方立法权、选举罢免权、监察弹劾权、监督促进权、议决权、审批权、
追认权。各根据地先后都建立了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一般以边区或省为单位,在边区
内,省内设立三级或四级参议会。各级参议会的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会的全权
机构为各级参议会参议员大会,大会期间还设主席团和秘书处、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
案委员会等。参议会休会期间,边区、县均设有由议员互选产生的常驻议会。
3.运作方式上实行政治协商,民主合作。毛泽东指出:“在政权问题上,我们主张统一
战线政权”。[6]760在政府施政上,则实行广泛的民主协商。如何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
首先是共产党员必须在各方面做出表率。为此,要求政权中的党团和共产党员做到“具有
充分的民主精神,……,要能够坚持党的政治立场,要能够团结非党干部,要能够以自己
的模范作用去影响非党干部积极负责地工作,反对‘因党而骄’。”[7]共产党员要“遇
事先和党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数同意,然后去做。同时,尽量地鼓励党外人士对各种问题
提出意见,并倾听他们的意见。”[6]742-743必须对党外人士给予充分的信任和尊重,
“一方面,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放手让他去做,同时,帮助他完成任务,以提高其积极
性和自信心;有成绩给以表扬,有缺点帮助他改正。”[8]还要讲求方法,特别是“对参
加我们政权的党外人士的生活习惯和言论行动,不能要求他们和共产党员一样,否则将使
他们感到不满和不安”。[6]743遇有意见分歧,争议不能避免时,也要尽量使用会外谈
话方式求得解决。
4.以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
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
重要的武器。”全党“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大批能干人才的创
造,也只有在民主生活中才有可能。”[6]5291938年10月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三个
党内法规文件,对于在集中领导下切实实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起了巨大作用。1
945年4月七大的召开,使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加具体化、制度化。延安整风为党内民主的
发展提供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效方式、“治病救人”的
价值原则。“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9]中共
党内民主的完善和扩大,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所具有的民主意识、作风和习惯无疑会
对根据地乃至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人
民享有了集会、结社、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民主党派能够参政议政,都离不开中共党内
民主的完善。
(四)建立监督保障机制,优化民主政治的环境
1.建立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权力制约机制。“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其组织形
式,应该是民主集中制”。[6]383各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
各级民主政府的委员制、代表会议制,实行普遍的选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在此
基础上形成了适当的权力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各根据地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边区参
议会,各县有同级参议会,村一级有村民代表大会。参议员由群众选举产生。参议会对同
级政府领导人和司法部门负责人有选举、罢免、质询、弹劾的权力。二是政府执行同级参
议会决议并对其负责。参议会对政府有监督权,政府对参议会决议有执行的义务。三是司
法部门由同级参议会监督、政府领导,同时保持审判独立。
2.建立广泛的监督机制。共产党“应该受人民的监督”, [3]809抗日
民主政权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参议会拥有对政府的监督权;共产党内部,
中央有党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均有监察委员会,监督党的机关、干
部、党员的行为;政府内部大都设有自我检查部门;各根据地的报刊经常刊登
先进人物的事迹、揭露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舆论监督。而来自于人民群
众的监督更体现了“三三制”政权的民主性。这种监督不仅体现在按照各根据
地参议会组织法和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人民可以对他们的代表参议员和行政司
法人员进行监督、检察、批评、控告、罢免,而且还体现在日常的生活当中。
不仅允许群众自由批评政府,而且政府也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并为之提
供必要的渠道,如晋察冀边区的边区或县行政会议。“有广大人民的力量来监
督政府,监督工作人员,人可以幸逃法网,但不能逃出人民的视线。坏事就不
易发生。”[10]“边区政府依靠着民众的检举,才相当保证了各县政府的廉
洁,并间接保证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11]
3.优化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制环境。施政纲领是边区政府的立法基础。以党
中央发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指导方针,各抗日根据地先后制定了许多
施政纲领,对边区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各施政纲领的指导下,
几乎所有根据地都制定了保障人权的法律、条例,颁布政权组织法,制定大量
选举法规。另外,抗日根据地还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土地法规、劳动法
规、婚姻和继承法规、刑事法规等,从各方面加强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这些
法律、法规是巩固和发展抗日民主政权的重要保障,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
时期领导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