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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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浪潮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职能被弱化,对本职业的认同感降低的现象,也给造成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消极心理和方向迷失。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一、端正思想找准定位。

通过调研了解,以云南检察机关为例,主要表现在:派遣到其他部门和从事非本职岗位性工作过多,实际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数过少。

基本上州市一级实际在岗履职的司法警察是1-2人,基层院一般只有1人;基层院实行大部制扁平化管理后,司法警察大队被合并到检务保障等部门里,甚至有些院司法警察被分派到不同的部门中,司法警察大队编制也被当地编制部门取消。

在检察系统中造成了司法警察可有可无、司法警察工作可干可不干的现状。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 首先司法警察作为检察院的一份子,是政治机关的成员无疑,身份“认证”无疑;其次检察院作为党的“刀把子”政法机关中的一员,司法警察是保障检察权运行的唯一武装力量,职责“认证”无疑。

从中我们司法警察要认识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存在是必需的,这点思想上必须端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职能: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任务,执行拘传任务,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司法警察因人员不足在履职过程中更多强调为自侦部门服务,客观造成了其他职能的履职不足。

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

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

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
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担着为当地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服务的重要任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接下来,我将就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分别展开阐述。

一、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员不足。

目前,许多司法所仍存在从警察局和地方政府选派人员的情况,导致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普遍较低,难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

2.资金短缺。

由于基层经费有限,司法所在设备、办公条件和业务开展等方面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影响了其效率和工作质量。

3.服务范围有限。

司法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低收入和低素质人员,而对于一些中等层次的社会群体,司法所在服务方面较为薄弱,难以满足其需求。

二、下步措施
1.加强人才培养。

鼓励司法所将专业人才聘请至工作岗位,提升从业人
员的专业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加高效、权威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2.扩大服务范围。

政府应该增加对于司法所的经费援助,帮助司法所改善办公场所和购置必要的工具,扩大司法所的服务范围,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

3.建立一体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政府应该加强对司法所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制定完善,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司法技术和前沿技术支持。

同时,通过建立一体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当地社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综上所述,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肩负着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

当前司法所在人员、经费和服务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问题,但是随着政府对司法所的加大支持和持续发力,在未来,司法所有望得到更好的发展,为广大人民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如何规范执法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关注的课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国正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的时期,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

是当前我国已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思想观念。

空前的社会大变革,会带来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和问题会不同渠道、以不同反映,并直接涉及到社会稳定,矛盾、纠纷和问题会源源地汇集到公安机关。

,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党以人为本、社会等战略思想的,社会各及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了的,党和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能力和了更高的要求,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

公安机关经常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的对立面,执法能力不强、执法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对公安机关不良的。

二、当前基层执法中的共性问题(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仅是侦查破案、治安,更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正、文明执法。

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服务的思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乱,甚至办人情案等违纪;还有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

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

民警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错案的。

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

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反映执法起的作用,民警是在汇报工作,案情,或是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民警在出或是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

公安文书是的司法文书,它要求要客观、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甚至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

法院干警担当作为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院干警担当作为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院干警担当作为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引言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力量和关键环节,法院干警承载着维护司法公正、捍卫法律尊严的重要使命。

然而,当前法院干警在担当作为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效果,也对司法权威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进一步提升法院干警在担当作为方面的水平。

问题分析1. 法律意识不够强一些法院干警在工作中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对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了解不够及时。

这导致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无法正确运用法律,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

2. 服务意识欠缺部分法院干警在案件办理中,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够重视,服务态度不够亲切和善良。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和不满,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和声誉。

3. 执法规范性不高少数法院干警在执法行为中,存在违反规章制度、不按照程序办事的现象。

这种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整改措施1. 加强法律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培训,提高法院干警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使其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高办案的依法性和公正性。

2. 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制定奖励和惩罚措施,对表现突出的法院干警进行适当奖励,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使其明确担当作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 加强沟通与培训法院应积极与社会各界、专业机构、律师等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定期沟通与交流。

通过相关培训课程,提高法院干警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4. 加强监督与评估建立健全法院干警绩效评价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加强对法院干警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同时,建立留置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干警违规行为,确保司法行为的规范和公正。

5. 强化法律伦理意识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加强法院干警的法律伦理意识教育,塑造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

引导法院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担当作为的内在动力。

结论法院干警在担当作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需要多方合力。

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执行看管任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务部门承办案件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

为此,笔者对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如下探讨:一、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司法警察具体应从事哪些业务工作、怎样从事自己的业务工作,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松、散、乱的现象。

在看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有的法警在看管人犯时思想松懈,以为被看管人已经在看管场所,不会脱逃从而放松警惕性;二是有的法警过于机械,随时随地都跟着被看管人,认为保证被看管人不发生安全事故就是完成了任务,以至被看管人过于紧张,不利于案件的突破;三是有的法警态度敷衍,经常做一些与看管任务无关的事情;四是有的法警对待被看管人态度粗暴,先入为主,认为对犯罪分子就该“稳、准、狠”,使被看管人产生抵触情绪,人为地增加了办案难度;五是有的法警在协助检察官询问时,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被看管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一是部分法警缺乏大局观念和敬业精神。

他们认为,看管工作是为检察官办案服务的,就是守守人,不出问题就可以了,不符合自己的主观愿望和长处,也没有多大意思。

二是片面理解和履行法警职责。

他们认为,既然看管是为办案提供保障和服务,法警就处于被动地位,只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就可以了,不需要也不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免多管“闲事”给自己带来麻烦。

三是法律意识淡漠。

一些人在执行看管任务中,缺乏依法、客观、公正的精神,过多地掺杂了自己的主观意愿,以个人的好恶标准去评判并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是责任心和进取心不强。

一些人认为看管工作简单、死板、紧张、乏味,缺乏创新性和挑战性,从而敷衍了事。

三、解决问题主要对策(一)不断提高法警的政治业务素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颁布实施已一年有余,它对指导、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据笔者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调查了解,其存在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拟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其自身不足与实训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探索司法警察训练的改革之路。

关键词:司法警察、训练、问题、对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使用的一支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编成的一支准军事化队伍。

其人员素质的高底,对外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对内直接影响审判服务保障。

造就一支“忠诚可靠、业务精通、装备精良、威武雄壮”的司法警察队伍,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保障能力,是司法警察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我们欣喜的看到:最高法院司法警察职能部门从2003年3月--2004年5月不到一年的时间,相继出台了“四个规则”,它对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2005年3月为规范、指导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可见高层对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

纵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这支队伍,应该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

然则现阶段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不能不说是制约这支队伍发展壮大的一个问题。

因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训练工作,着力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重大工作。

一、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存在的问题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是一项经常性、艰巨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工作,训练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审判服务保障及其它职能的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在积极开展训练工作、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上进行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但据笔者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调查了解,其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重“新警”训练,轻“老警”训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对新入警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审判质量不稳定、执行难、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并探讨改进方向。

一、审判质量不稳定司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应当是公正合理的,但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审判质量的稳定性存在问题。

有些案件中,相同的事实情况下,不同法庭的裁判结果却不一致,这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带来了困惑和不信任。

改进方向: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

2. 完善司法制度,明确司法标准和程序,减少人为干预和主观意识的影响。

3. 加强案例指导和评估,形成一定的导向和规范,提高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执行难问题司法判决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但在一些案件中,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

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削弱了司法的威信和公信力。

改进方向:1. 完善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

2. 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协调和监督执行工作,提高执行的统一度和协调性。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和改进,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三、司法决策理性与公正性司法决策要基于法律和事实,以理性和公正的态度对待案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司法决策可能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导致决策结果不理性和不公正。

改进方向:1. 加强司法独立性和专业性,减少外界干扰和压力,确保司法决策的纯粹性和公正性。

2. 完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减少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为司法决策提供更清晰的依据。

3. 强化司法透明度,加大对司法决策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四、司法服务效率低下司法服务效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但现实中我们也面临着司法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

一些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审理完毕,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改进方向:1. 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法院设施和技术设备的现代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

论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及完善 曲小卫

论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及完善               曲小卫

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及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司法警察工作急待加强和提高,从而可以更好地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一、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近年来,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中开展的有声有色,并且也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工作尚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业务能力不足1、服务办案的能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法警主要有警戒保护、提解押送、送达传唤、执行强制措施、参与侦查等八项法定职能。

但是由于司法警察职能交换、职业技能特点的不明显,更由于受警力等条件的限制,检警不分,造成司法警察的职业技能发挥不明显,从而削弱了法警的作用,业务技能远不能达到为办案部门服务的要求,更不能适应检察院发展建设需要。

2、法律技能的欠缺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院的工作水平。

但是由于司法警察体制的历史弊端,大都由司机、临时工转编而来,从而成为司法警察执法水平的桎梏。

文化素质的欠缺,导致了司法警察进修的现实障碍,从而为检察院的工作水平带来被动的一面。

(二)司法警察自身能力1、司法警察老龄化严重,缺少新鲜血液。

以东营市检察系统为例,全市共有司法警察22人,50岁以上(包括50岁)的有1人,占总人数的4.55%;44—50岁(包括44、50岁)的有5人,占总人数的22.7%;34—43岁(包括34、43岁)的有9人,占总人数的40.9%,26—33(包括26、33岁)的有6人,占总人数的27.3%,26岁以下的1人,仅占总人数的4.55%。

由于队伍人员的年龄结构不合理,正逐渐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建设和警务任务的完成。

2、体能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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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
法参与检察活动,担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
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保障办案安
全和检察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密切联系群
众、充分展示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
努力解决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察机
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
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
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观念陈旧,法警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
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
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由于历
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
有受到重视,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属于司法警察履行的
专职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
“以检代警”。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
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
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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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
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
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
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
管理。
(三)编队管理名不符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但是,目前仍有
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
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虽已进行了编
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
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
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
二、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
状,虽然是由来已久的客观实际,最根本的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
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人民检察院依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
“摆设”的错误认识。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
上的误区。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
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
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
从办案机制的科学性看,与“侦、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
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体现。原来很多不应或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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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检察官、书记员和其他检察人员兼任的工作,应被分离出来,交由
法警专门承担,实现这些工作的专门化和专业化运作,不但可以减轻
检察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压力,也有利于这些工作的规范化。所以,法
警全面履行职责,本身就是促进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它不仅可以保障
办案人员的安全,也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减轻检察官的工作负担。在
整个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如果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
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伤等意外事故的发生;长此以往
也会造成侦查人员超时、超期、刑讯逼供、单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及涉
案当事人行为等违法违纪情况与不规范的执法行为的发生,有了法警
的监督,就可以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实现检警分离、各
司其职这是检察工作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二)建章立制,落实管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尽管已经出台,但
基层检察机关相应的制度建设还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检察机关
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
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想改变这一现状,根本的制度建设是有必要
的,首先,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真正实行集中编队,统一
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
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化整为零,以分散
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的法警力量,通过工作实践,应将法
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加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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