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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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82次会议讨论通过)1.刑法第115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⑴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⑵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⑷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3.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4.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⑸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5.刑法第125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⑶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⑷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放火罪及其司法解释

放火罪及其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修正案第1条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前款罪的加重结果】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修正案第2条修改)【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七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不适用范围】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应用适用范围】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罪构成: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本罪为行为犯,一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不管其后果是否产生都以本罪论处。

放火烧毁自己财物但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以本罪论处。

不会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放火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客观方面以放火为手段,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应以与行为相关的罪名(见《刑法》第116、117、118、124条)定罪,不定放火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I am a little happy when I think of you, and a little sad when I am happ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导读:对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并不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可判处拘役、管制或是单处罚金。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高空抛物并不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高空抛物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高空抛物罪的侦查羁押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4节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2) -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4节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2) -杨艳霞

表16-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难点突破2.[第115条]失火罪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前罪属于生活过失,后罪属于业务过失。

【实践】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

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2)1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考点3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统一提示】本组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正在使用的关涉公共安全的物品。

“正在使用”包括在运行间隙,临时停放的车辆等。

例如,破坏停在路边的小汽车的刹车的行为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1.[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法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考点提示】本罪是具体危险犯。

本罪破坏的对象是交通工具。

本罪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1【答案】C。

这个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

只有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具有相当性的行为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示例】汽车维修工甲知道车主乙送来检修的汽车的刹车存在问题,灵敏度不够。

但是因为嫌弃乙“太小气”,他故意没有修理该刹车,也未告知乙该问题。

乙将“修好”的车开出去不久,就因为刹车失灵而将在路边正常行走的一位老人撞死。

甲构成本罪吗?2 2.[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法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考点提示】本罪是具体危险犯。

本罪破坏的是交通设施。

本罪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刑法分则课件

刑法分则课件

燃烧的对象 ,主要是财物,也可能 是财产以外的对象。
( 3) 主体是 已 满 14周 岁 、 具 有 刑 事 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放火的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但不
影响定罪。
2、放火罪的认定
(1)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某农乙为防止别人进入自己靠近公路旁 的菜园偷摘黄瓜、西红柿等农作物,而在 这些农作物上喷洒了剧毒农药,上写“果 上有毒,食者责任自负”。结果,仍导致 两小孩因偷吃蔬菜而中毒身亡。乙的行为 构成何罪?
A 故意杀人罪 B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C 投放危险物质罪 D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刑事责任:
所谓“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和交付使用后 暂时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
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 发生倾覆、毁坏或已经发生 倾覆、毁坏的行为。
“倾覆”: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 “毁坏”: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至不能行驶或不能安
全行驶。 行为包括两种情形: (1)破坏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重要零部件或者重要装置,如破坏其操作、驾 驶系统,破坏其刹车、制动系统,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 (2)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彻底毁坏,如将其炸毁、烧毁等。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他们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一般情况下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
原则进行处罚。 (3)区别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数量,放火罪的成立其财物的损失要达到5万元。 是不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4)正确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危险犯 A点火说。B烧毁说。C独立燃烧说。这是我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

浅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浅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浅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摘要]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

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

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危险方法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概述(一)罪名来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自工业革命之后,近代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发展着自己的工业,并由工业来引领其他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的发展对人类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诸多的不安全因素,使人们生活中充满了不特定的风险。

这样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要求刑法加强对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性,是故刑法典在无法将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罗列出来的情况下,除了针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常见的危险方法设置罪名以外,还设置了制裁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却不常见的危险行为的兜底性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的问题由于这个罪名所具有的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质,导致刑法条文对于本罪的具体行为之结构方式缺少明确规定,其结果是造成“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限定无法确定本罪的外延。

①另一方面,本罪是重罪,起刑点位三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导致近些年来,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部分被判处此罪名。

这说明,司法实践也呈现出对其扩大适用的趋势,近些年来,社会生活高度信息化,社会热点事件传播速度之快,反响之强都是以前未曾预料的。

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最终定性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用判罚较重的罪名规制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以司法判决的结果解“众怒”,这样的做法也许得到更多公民的认可,但从法学角度上值得探讨。

慎重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认 杨 某 偷 拿 的八 条 消 防水 带 价值 只 有 7 0 元 , 不 到 盗窃 罪 的数额 0余 达 较 大 的标 准 , 能 以 盗窃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是 , 安 机 关 就 以“ 不 于 公 以危 险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 移送 检 察 院 进 行 审 查 起 诉 。在 这 个 时 候 ,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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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 重 认 定 以 危 险 法 危 客 公 共 安 全 罪
孙 莉
摘 要 刑法理论上将对于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做 了抽象地或者概括性规定的情形称之为开放式的 犯 罪构成 , 对这种 开放 式的犯 罪构成 如 果不按 照一 定规 则加 以严 格解释 , 可 能与罪 刑法 定所要求 的明确性 原 则相 背离 。 则有
条 文 当 中作 了确 切 的规 定 。 官 只 要 按 照 刑 法 条 文 的 规 定 , 可 以对 过仔细 阅卷 , 法 就 检察官发现 , 杨某是分三 次自己或者指使他人偷拿 了八
条消防水带 。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四条: 第 对于 1 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 3 年 次以上 的, 应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杨某 的情 形 , 以按盗窃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于是 , 检察 院最终 以盗窃罪提起 公诉 , 而法 院也 以盗窃罪判处杨某缓刑。 应 当说对上述判决的结果是皆大欢喜, 我们庆幸杨某是分三次偷 拿而不是一次性的, 这似乎是挺 可笑的。但反观此案 , 如果杨某是一 次性 的偷拿 了八条消防水带, 由于金额达不到盗窃罪 的标准 , 很有可 能被 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追究刑事责任。报 纸上 也曾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本罪提示:
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0条增加一条,作为 120条之一,是为本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
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应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 位。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双罚。(与自然人相同 的处罚)
(二)认定
1、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 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界限。 2、与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 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概念和构成 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 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三)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
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是指以为引起社会、 民众的恐惧,专以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 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根据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 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 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刑法分则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事发时开宝马车的少年是李双江与梦鸽的儿子。而在网上,有人 曝出这辆车原本是梦鸽的白色宝马,后花费27万元改装而成。 • 同时,有网友称,牌照为“晋O00888”的奥迪车系山西省国税局 所有,司机系山西一公司老总之子。 • 除了备受质疑的奥迪车3年违章36次未处理外,网友还曝出,这 辆宝马车自今年1月至今,也有32起违章未接受处罚。记者从有 关渠道证实,在北京市交通违法查询网上,1996年出生、车主 “李天一”的名下确有32起违章未处理。 • 由于事件中的打人者态度嚣张,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针 对铺天盖地的网络传言,山西省国税局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发布声 明称:“晋O00888车牌在2004年8月前为山西省国税局机关使 用;2004年8月,该车牌已上交山西省交警部门,山西省国税局 不再使用,此事件与我局无关。” • 山西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表示,此车牌虽属该局所有,但挂该 牌的车辆是一辆吉普车,并且一直停在该局院内。奥迪可能为套 牌车。 • 李双江始终不接电话 • 今天早上,记者拨打李双江和他妻子梦鸽的电话,连续几次李双 江的电话都无人接听,发去短信也久久没有回音。 • 拨打梦鸽的电话先是被挂断,紧接着再次拨打,梦鸽终于接听了, 听到是记者并没马上挂电话,显然有心理准备,但仍然拒绝采访, 只是说自己现在在香港,不方便谈这个事情,谢谢关心。
• 思考:整个事件当然是引发了众怒,但 是,这个未成年的行凶者能不能承担责 任?
• 一、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二、构成要件 • (一)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指航空、 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 •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 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 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 (二)客观方面 • 1、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思 考
某甲见村庄附近的灌溉专用线路暂未使用, 便于某日晚偷割该输电线500米(价值1000 元),次日卖给非法收购者,得款500多元。 某甲的行为不应该以( )处理。 A、盗窃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 C、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ACD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六、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 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理解本罪注意的问题: 1、电力设备:指水力发电设备、火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 设备、核能发电设备等供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包括上述设 备必需的建筑物。 2、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1)处于运行、应急等使 用中的电力设备;(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 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3)已经交付使 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1)尚未安装完毕的电 力设备;(2)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 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
课后思考


案例:被告人陈某、张某系某纺纱厂职工。某日晚, 两人携包去偷车间里的棉纱。陈某翻窗进入车间, 张某在外接应。陈某向外递出8筒棉纱后告诉张某 说没有了,张某就让陈某再找找,并递给陈某一盒 火柴。陈某划着火柴贴近地面寻找棉纱,不小心燃 着了地上的棉絮,陈某便用脚踩灭了火,但还有一 些火星,这时张某在窗外催促陈某说来人了,快点 走。陈某慌忙爬窗逃走。结果,陈某没踩灭的火星 引燃了车间的棉纱,致使整个车间被烧毁,经济损 失达一百多万元。 问: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构成失火罪还是放火罪? 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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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15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114 115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本文整理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按生效日期倒序排列。

20011229 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04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191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 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5.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 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201901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 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 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 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 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 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 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 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1702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201701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90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

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200305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
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00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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