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环境卫生及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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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莫古镇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大莫古镇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莫古镇集镇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本镇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由镇人民政府按集镇街道铺面、事业单位、企业等按单位面积计算卫生管理费并统筹统收拔付管理者。

第五条:有公共厕所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清扫,定期下药,保持公共厕所清洁。

第六条:村民应当将粪便倒入粪缸、贮粪池、化粪池或者产沼池等贮粪设施。村民应当自行负责清除自备贮粪设施中的粪便,做到粪便不满溢外流,贮粪设施无蝇蛆孳生。

第七条:集镇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垃圾箱内。卫生管理者及时清除集镇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并保持垃圾箱的清洁。

第八条: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等公共场所

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管理好自设的垃圾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清除垃圾。

第九条:乡人民政府对集镇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划分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定保洁标准,落实保洁措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按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搞好各自的门前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制,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第十条:处置垃圾按照垃圾集中处理的方法。镇卫生院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毒后再处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不得乱扔、乱倒、乱放、乱堆。秸杆、柴草、杂物不得随意堆积,腐烂的应当及时处理。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实行定点深埋处理,不得任意扔弃。

第十二条:村民设置各类贮粪设施,应当加盖密封,并按规定远离水源,使用中应当保持其完好。贮粪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具体改造计划,由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使用水冲式户厕,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装置水冲式户厕、建造三格化粪池或者其他经环境卫生、卫生部门认可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30元至5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按每只5元处以罚款。

(三)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造成蝇蛆孳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

(四)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六)各类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和垃圾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七)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经济损失。

(九)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十)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大莫古镇人民政府

2010年1月

大莫古镇集镇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大莫古镇集镇车辆管理,使大莫古集镇有一个有序、安全的集镇街道,经大莫古镇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驾驶员讲究职业道德,文明礼貌行车,一切服从车辆管理制度。

二、车辆必须保持内外卫生、整洁、车容美观、车况良好,“五统一”标志齐全,计价器功能正常、座套干净,符合营运出租车管理规范。

三、在集镇街道范围内,禁止一切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所有车辆一律停放于规定的地点。

四、不开疲劳车、严禁超速、超载、严禁酒后驾车营运,确保精力充沛,有思想包袱不准载客营运。

五、一切机动车辆需在街道占道下货时,必须经派出所同意后,方可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六、按时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时参加车辆的年审,未检车辆或逾期二保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七、营运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准乱停乱放乱调头,上下客人时必须靠边规范停放,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八、车辆自检应真正落实到每次的出车前,行车途中和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排除故障,使车辆随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九、遵守运营性车辆治安管理规定,不得为犯罪行为提供犯罪工具,发现案情,应立即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十、严禁将营运车非本车驾驶员或无营运资格人员驾驶。

大莫古镇人民政府

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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