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环卫专用作业车辆管理标准

环卫专用作业车辆管理标准
一、车辆范围
全市范围内使用的环卫车辆,包括大、中、小型垃圾压缩车、机动运输车、各类机扫作业车、各类收集车(含袋装车)等
二、车辆用途
环卫作业专用车辆必须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当乘座车使用。
日常车辆管理工作按指定的环卫科室或基层环卫所(队、公司)统一归管理,并负责做好车辆调度、使用、维修、保养、保险等工作,有效掌握车辆技术状况。
三、车辆停放
环卫作业专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保场,无特殊事由或工作需要不得动用。
停保场要有固定值班室,由专人看管,负责车辆停放后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车辆保养
驾驶员要按车辆技术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认真执行车辆保养制度,严格落实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和回停保场后的保养工作。
具体检查全车水、电、气、油有否滴、漏现象,清洗车辆外表和垃圾箱内外,加注各润滑点位润滑油。
成立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督察组,抓好工作的落实。
五、车容车貌
1、作业车辆的非垃圾接触部位无污渍,见本色。
2、作业车辆的垃圾接触部位,工作结束后,视线范围内无污物和明显污渍。
3、非机动作业车辆要做到车行必盖,视线范围内无垃圾杂物暴露。
4、车体完整无杂物、外观无明显破损。
5、当天作业完成的车辆轮胎干净无污物。
六、车辆清洗
1、载垃圾后清理车辆上的牵挂物、杂物;
2、当天作业完成后全面清洗车辆;
3、打扫驾驶室内尘土;
4、关闭车门、车窗;
5、用高压水枪由上而下,由前向后依次清洗,特别关注轮胎、雨板等部位;
6、擦拭箱体。
住建部环卫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卫车辆管理,提高环卫作业效率,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环卫车辆,包括垃圾收集车、清运车、洒水车、清扫车、垃圾压缩车、垃圾转运车、扫地车、雾炮机等。
第三条环卫车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四)科学管理、规范使用。
第四条住建部负责全国环卫车辆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卫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更新第五条环卫车辆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类型符合国家规定,具备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功能;(二)车辆排放标准符合国家规定,达到节能减排要求;(三)车辆性能稳定,安全可靠;(四)车辆外观整洁,标识明显。
第六条环卫车辆购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环卫车辆购置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环卫车辆更新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一)车辆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或者车辆性能严重下降的;(二)车辆排放标准不满足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车辆技术落后,无法满足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需求的。
第九条环卫车辆更新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环卫车辆更新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环卫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使用、维护、保养等职责。
第十二条环卫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确保驾驶员熟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驾驶知识。
第十三条环卫车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作业范围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
第十四条环卫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环卫车辆维护保养应当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进行,定期更换易损件,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提高环卫作业效率,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环卫作业车辆,包括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运输车、压缩车等。
第三条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环卫部门是环卫作业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卫作业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一)编制环卫作业车辆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等工作;(二)负责环卫作业车辆的购置、验收、分配、调配、维修、保养、报废等工作;(三)负责环卫作业车辆驾驶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四)负责环卫作业车辆的安全管理、环保管理、交通管理等各项工作;(五)负责环卫作业车辆档案的建立、管理、更新等工作。
第七条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一)按照规定使用环卫作业车辆,确保车辆正常运转;(二)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车辆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环节的责任;(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第八条驾驶员负责:(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二)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标准完成工作任务;(三)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四)参加驾驶员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更新第九条环卫作业车辆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具有良好的环保性能;(二)具备较高的安全性能,确保行车安全;(三)适应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需求,提高作业效率;(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
第十条环卫作业车辆更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经环卫部门审核批准;(二)选择具备资质的车辆供应商,签订购车合同;(三)按照合同约定,购置车辆;(四)对购置的车辆进行验收,确保车辆质量。
环卫车辆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卫车辆的管理,提高环卫作业效率,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环卫作业的车辆,包括垃圾收集车、清运车、洒水车、扫地车等。
第三条环卫车辆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卫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卫车辆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环卫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卫车辆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环卫车辆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二)负责本辖区内环卫车辆的登记、审核、发证、年审、报废等工作;(三)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卫车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规定要求;(四)负责处理环卫车辆违法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秩序。
第六条环卫车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三章车辆登记与审核第七条环卫车辆运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车辆购置发票或者二手车过户证明;(三)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四)车辆环保检验合格证明;(五)车辆所有人或者运营单位营业执照。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环卫车辆行驶证》。
第九条环卫车辆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0日内,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四章车辆年审与报废第十条环卫车辆运营单位应当每年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并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二)车辆环保检验合格证明;(三)车辆所有人或者运营单位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环卫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并按照规定处理车辆。
环卫车辆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环卫车辆作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保护环卫工人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卫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环卫作业的车辆及其驾驶员、作业人员。
第三条环卫车辆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环卫车辆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环卫车辆的安全管理,包括车辆保养、驾驶员培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
(二)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对本人的安全负责,遵守本规定和作业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环卫车辆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作业车辆管理第五条环卫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六条环卫车辆应当配备以下安全设施:(一)制动系统:制动器应当灵敏可靠,刹车盘、刹车鼓、刹车片等部件完好。
(二)转向系统:转向盘、转向器、转向拉杆等部件完好,转向灵活。
(三)照明和信号装置:前大灯、尾灯、转向灯、危险报警灯、示廓灯等完好,灯光亮度符合标准。
(四)轮胎:轮胎花纹深度、气压符合标准,无裂纹、鼓包、漏气等现象。
(五)雨刷器:雨刷器工作正常,能够有效清除挡风玻璃上的雨水。
(六)其他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反光标识等。
第七条环卫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八条环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驶,及时维修,不得带病作业。
第四章驾驶员和作业人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
(三)具备一定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
(二)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环卫清扫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卫清扫车辆的管理,提高清扫作业效率,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环卫清扫车辆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环卫清扫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高效、文明、规范;2. 节能、环保、节约;3.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是环卫清扫车辆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环卫清扫车辆管理制度;2.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3.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等工作;4.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调配。
第五条环卫清扫车辆所属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2.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作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3.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作业质量的监督和考核;4.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作业费用的核算和报销。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更新第六条环卫清扫车辆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 经济合理,性能优良;3. 环保节能,降低污染。
第七条环卫清扫车辆购置程序:1. 提出购置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2. 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3. 签订合同,办理购置手续;4. 购置车辆,验收合格。
第八条环卫清扫车辆更新程序:1. 对现有环卫清扫车辆进行评估,确定更新需求;2. 提出更新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3. 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4. 签订合同,办理更新手续;5. 更新车辆,验收合格。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九条环卫清扫车辆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作业,确保作业质量;2. 不得擅自改装车辆,确保车辆性能;3. 不得将车辆用于非法用途;4. 不得将车辆交给非作业人员驾驶。
第十条环卫清扫车辆维护保养应遵守以下规定:1. 定期进行车辆检查,确保车辆安全;2. 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3. 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确保车辆正常运行;4. 节能环保,降低油耗。
2024年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辆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第二十三条车队每月开一次例会,小结当月运行情况,并组织驾驶员学习遵章守纪安全知识。
第四章车辆及设备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车队要按照“一车一档案”落实专人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制度,对每台车及设备交付使用的`时间,运行公里,保养换件、维修检查、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并存档。车队根据档案记载和实际运行情况,定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第三十一条汽车必须配备一个以上干粉灭火器设备,质量符合要求,安放位置适宜,使用方便。以上设备,要求驾驶员勤检查、勤保养。
第三十二条按市局制定的标识要求,统一喷涂规定标识,车门喷涂自井及自编号。
第三十三条经常保持车容整洁,无明显泥污,附件及工具放置有序。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在装卸、运输各环节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确定。
单位环卫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环卫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环保地服务于环境卫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环卫车辆,包括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运输车等。
第三条环卫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环保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验收第四条环卫车辆购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车辆性能符合要求。
第五条购置环卫车辆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比较不同品牌、型号和性能,选择性价比高的车辆。
第六条车辆购置后,应由专人负责验收,检查车辆外观、性能、配件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七条环卫车辆的使用应遵循合理调度、高效作业的原则。
第八条驾驶员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
第九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良好状态。
第十条环卫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范围和作业时间。
第十一条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关注车辆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车检查,避免发生故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十二条环卫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保养周期和内容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执行。
第十三条保养工作应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保养质量。
第十四条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保养时间、项目、更换配件等信息,便于追溯和监督。
第五章车辆安全与环保第十五条环卫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反光镜、警示灯、灭火器等。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车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得排放超标污染物。
第十八条环卫车辆应按照规定使用清洁能源或低排放燃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章车辆报废与更新第十九条环卫车辆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因故障无法修复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条报废车辆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根据环卫工作需要和车辆状况,适时更新环卫车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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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环卫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工作,提高车辆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促进新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卫部门领导负责环卫车辆统一管理和调度,按时按质完成垃圾清运、道路清扫、洒水等环卫工作。
二、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车辆,报批流程如下:由司机填写维修保养审批单—车队队长核实并记录—修理厂报价—环卫科科长审核—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送车到修理厂维修—车队队长、司机共同验收签字确认修理完成,费用按月结制,由修理厂到局财务结账。
未经批准的维修费用自负。
三、车辆加油遵循“先登记审批后加油”原则。
四、每天车辆作业,驾驶员必须如实填写《行车记录表》,以便车队队长核实里程和油耗情况,驾驶员不得事后补填或造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必须第一时间报告车队队长,根据情况报保险公司和交警大队处理,车队队长不能作出决定的须报环卫科科长和或局领导审定。
六、车辆每次作业完成后,驾驶员必须清洗车辆,并按指定地点和车位停放并锁好车门。
七、车辆由环卫站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私人用车和外单位借车。
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由车队队长填写《其它单位用车单》,环卫科科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方能派车。
未经允许出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由派车个人及用车单位或个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
八、每月车辆修理、加油、出车情况,车队队长要负责及时汇总,经环卫科科长核实,报局领导审核后,作为财务报销凭据。
九、驾驶员日常检查保养车辆规定
(一)出车前检查
1.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有无渗漏现象。
2.检查照明信号、喇叭和雨刮器的工作情况。
3.检查制动装置的工作情况。
4.检查转运装置的连接和工作情况。
5.检查轮胎气压。
6.检查随车工具和附件。
7.检查其它情况。
(二)途中检查
1.在行驶中,注意各仪表、发动机和底盘各部的工作状态。
2.在不同转速下检查发动机和各仪表的工作情况。
3.检查发动机润滑油与冷却水液面的高度和有坎渗透现象。
4.检查转向和制动装置的状态紧定情况。
5.检查转运轴,紧定情况。
6.检查轮胎螺帽的紧定情况和轮胎的状态。
7.检查其它情况。
(三)车辆作业完毕后保养
1.清洁车辆。
2.检查风扇皮带和空调压缩机皮带的紧度,必要时调整。
3.检查轮胎气压,必要时充气。
4.清洁蓄电池外部,并检查极柱的连接和蓄电池的安装固定情况。
5.排除故障。
6.加添燃油、机油、冷却水并根据需要润滑有关润滑点。
7.检查整理随车工具和附件。
十、车辆维修规定
(一)一般常见故障,由司机、车队队长、环卫科科长想办法解决,需要费用的维修必须按程序报批,实行先批后修,驾驶员本人不得擅自作主维修或故意做出车辆故障。
(二)对车辆所更换的部件,价格如实上报,待批后方能更换,旧件随车带回验证。
(三)车辆维修和保养必须在指定的技术好、服务好、价格合理的汽车维修厂进行,要确保一次性维修质量合格,避免同一故障多次进行维修。
(四)行车途中如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尽力排除、减轻损坏,确实无法排除时,在保障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返回车队维修;如确实需要在故障地点维修,应通过电话汇报、审批后就地维修。
(五)逾龄且车况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修复、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应及时报废,确保行车安全。
十一、车辆加油规定
(一)驾驶员如实填写《出车记录表》,车辆需要加油时,及时报告车队队长,并如实填写《车辆加油登记表》,车队队长和驾驶员同时签字。
(二)车辆下一次加油时,车队队长必须核实加油情况是否与出车里程相符。
(四)每月1—10日前,车队队长负责核实前一个月车辆加油量与原始登记和石油公司明细单是否相符,附上发票并报环卫科科长审核,局长审批后,交财务报销。
十二、车辆保险管理
车辆保险采用统一投保方式,根据保险周期,统一选择一家保险公司,统一签订所有车辆保险合同。
十三、车队岗位职责
(一)队长职责
1.协助环卫科科长组织做好车队车辆维修、保养、加油、新车入户、年审、报废等工作,按权限实施日常维修,确保车辆正常运转。
2.负责抓好全体司机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做好安全生产。
3.负责对车队车辆及驾驶员的出车作业情况进行督查工作。
4.统计好车辆每月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和作业量、出车里程、油耗等,为局领导决策出谋献计。
5.负责处理突发事故,根据需要填写事故报告。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驾驶员职责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服从领导调配。
(2)实行定车、定员、定路线、定范围,分清责任,各司其责,主动配合完成任务。
(3)认真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4)装车作业完成后,负责督促装车工盖好网,避免垃圾清运过程中二次污染,做到车走地净。
(5)所有垃圾必须清运到指定地点,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偷工减料、半车运送或半路自行卸车。
(6)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7)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打电话和闲谈,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8)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转交(借)给他人驾驶。
(9)驾驶员按要求出车,没有特殊情况途中不得任意改变去向,确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改变去向,则向领导或车队队长报告申请。
(10)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经常检修、保养、擦洗车辆,保证车辆完好,随时可以出动。
(11)司机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章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十四、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