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作业车辆管理规范
环卫车辆作业管理制度

环卫车辆作业管理制度环卫车辆作业管理制度是指对环卫车辆的作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旨在提高环卫车辆作业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的良好状态。
下面是一份针对环卫车辆作业管理的制度,规定了环卫车辆的使用、维护和作业等方面的事项。
一、环卫车辆的使用1.1环卫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垃圾收集车、垃圾压缩车、洒水车、道路清洗车等。
1.2环卫车辆的使用需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资格认证,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操作资格证。
1.3环卫车辆的使用由经过管理部门批准的驾驶员按照规定的路线、作业时段和作业内容进行,不得私自改变路线和作业时间。
1.4环卫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做好记录和交接工作,详细记录作业情况和车辆状况,确保信息留存和交接的准确性。
二、环卫车辆的维护2.1环卫车辆的维护包括日常保养、检修和维修等工作。
日常保养包括清洁、加油、润滑油检查和轮胎检查等。
2.2环卫车辆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如定期检修和计划维修。
2.3环卫车辆的维护由专门负责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人员需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经验,且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资格认证。
2.4维修工作需及时记录维修内容和费用,维修结束后的车辆应经过测试和验证,确保维修工作符合要求和质量标准。
三、环卫车辆的作业3.1环卫车辆的作业需按照市区规划和作业计划进行,要根据垃圾分区、作业区域和时间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作业路线和计划。
3.2环卫车辆的作业应持续进行,确保及时清理垃圾、洒水和清洗道路等工作。
3.3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安全,严禁超速行驶、闯红灯和违章作业等行为。
若发生拥堵或危险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寻求指导。
3.4作业结束后,环卫车辆的作业人员应做好清理工作,将车辆归位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检查。
四、环卫车辆的监督和考核4.1对环卫车辆的作业进行监督和考核,既可以通过内部人员进行抽查和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考核。
4.2监督和考核的内容包括车辆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和作业质量等。
4.3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环卫车辆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环卫车辆操作与管理制度

环卫车辆操作与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环境卫生的维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环卫车辆作为城市环境卫生保障的重要工具,其正确操作和有效管理对于提高环卫工作效率、保障城市清洁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环卫车辆的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以下环卫车辆操作与管理制度。
一、环卫车辆操作人员要求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所操作车辆的性能、结构、操作方法和维护保养要求,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操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和环境卫生质量。
3、操作人员要保持身体健康,不得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
4、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二、环卫车辆操作规范1、出车前检查(1)操作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车辆外观、轮胎、制动系统、灯光、喇叭、后视镜等,确保车辆各部件完好无损,工作正常。
(2)检查车辆的燃油、机油、冷却液、液压油等液位是否正常,不足时应及时添加。
(3)检查车辆的清扫、冲洗、垃圾收集等设备是否安装牢固,工作部件是否灵活可靠。
2、启动与预热(1)插入钥匙,将电源开关转到“ON”位置,等待车辆自检完成。
(2)踩下离合器踏板,将变速杆挂入空档,启动发动机。
启动后,应让发动机怠速运转 3-5 分钟,进行预热,待水温、油温达到正常工作范围后,方可起步行驶。
3、行驶操作(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不得超速、超载、闯红灯、逆行等。
(2)在行驶过程中,要注意观察路况和周围环境,保持安全车距,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危险操作。
(3)车辆在转弯、掉头、变更车道时,应提前开启转向灯,示意其他车辆和行人。
(4)上下坡时,要合理控制车速,避免车辆失控。
4、作业操作(1)清扫作业时,应根据路面状况调整清扫速度和清扫力度,确保清扫效果。
(2)冲洗作业时,要控制好水压和水流方向,避免对行人、车辆和周边设施造成损害。
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提高环卫作业效率,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环卫作业车辆,包括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运输车、压缩车等。
第三条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环卫部门是环卫作业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卫作业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一)编制环卫作业车辆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等工作;(二)负责环卫作业车辆的购置、验收、分配、调配、维修、保养、报废等工作;(三)负责环卫作业车辆驾驶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四)负责环卫作业车辆的安全管理、环保管理、交通管理等各项工作;(五)负责环卫作业车辆档案的建立、管理、更新等工作。
第七条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一)按照规定使用环卫作业车辆,确保车辆正常运转;(二)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车辆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环节的责任;(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第八条驾驶员负责:(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二)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标准完成工作任务;(三)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四)参加驾驶员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更新第九条环卫作业车辆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具有良好的环保性能;(二)具备较高的安全性能,确保行车安全;(三)适应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需求,提高作业效率;(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
第十条环卫作业车辆更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经环卫部门审核批准;(二)选择具备资质的车辆供应商,签订购车合同;(三)按照合同约定,购置车辆;(四)对购置的车辆进行验收,确保车辆质量。
环卫车辆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环卫车辆作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保护环卫工人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卫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环卫作业的车辆及其驾驶员、作业人员。
第三条环卫车辆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环卫车辆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环卫车辆的安全管理,包括车辆保养、驾驶员培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
(二)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对本人的安全负责,遵守本规定和作业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环卫车辆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作业车辆管理第五条环卫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六条环卫车辆应当配备以下安全设施:(一)制动系统:制动器应当灵敏可靠,刹车盘、刹车鼓、刹车片等部件完好。
(二)转向系统:转向盘、转向器、转向拉杆等部件完好,转向灵活。
(三)照明和信号装置:前大灯、尾灯、转向灯、危险报警灯、示廓灯等完好,灯光亮度符合标准。
(四)轮胎:轮胎花纹深度、气压符合标准,无裂纹、鼓包、漏气等现象。
(五)雨刷器:雨刷器工作正常,能够有效清除挡风玻璃上的雨水。
(六)其他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反光标识等。
第七条环卫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八条环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驶,及时维修,不得带病作业。
第四章驾驶员和作业人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
(三)具备一定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
(二)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2024年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辆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第二十三条车队每月开一次例会,小结当月运行情况,并组织驾驶员学习遵章守纪安全知识。
第四章车辆及设备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车队要按照“一车一档案”落实专人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制度,对每台车及设备交付使用的`时间,运行公里,保养换件、维修检查、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并存档。车队根据档案记载和实际运行情况,定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第三十一条汽车必须配备一个以上干粉灭火器设备,质量符合要求,安放位置适宜,使用方便。以上设备,要求驾驶员勤检查、勤保养。
第三十二条按市局制定的标识要求,统一喷涂规定标识,车门喷涂自井及自编号。
第三十三条经常保持车容整洁,无明显泥污,附件及工具放置有序。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在装卸、运输各环节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确定。
单位环卫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环卫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环保地服务于环境卫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环卫车辆,包括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运输车等。
第三条环卫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环保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验收第四条环卫车辆购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车辆性能符合要求。
第五条购置环卫车辆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比较不同品牌、型号和性能,选择性价比高的车辆。
第六条车辆购置后,应由专人负责验收,检查车辆外观、性能、配件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七条环卫车辆的使用应遵循合理调度、高效作业的原则。
第八条驾驶员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
第九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良好状态。
第十条环卫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范围和作业时间。
第十一条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关注车辆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车检查,避免发生故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十二条环卫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保养周期和内容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执行。
第十三条保养工作应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保养质量。
第十四条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保养时间、项目、更换配件等信息,便于追溯和监督。
第五章车辆安全与环保第十五条环卫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反光镜、警示灯、灭火器等。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车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得排放超标污染物。
第十八条环卫车辆应按照规定使用清洁能源或低排放燃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章车辆报废与更新第十九条环卫车辆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因故障无法修复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条报废车辆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根据环卫工作需要和车辆状况,适时更新环卫车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环卫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环卫车辆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提高环卫作业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环卫车辆,包括垃圾收集车、清运车、洒水车、清扫车等。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环卫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环卫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制度的执行,对环卫车辆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 环卫作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环卫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3. 驾驶员、押运员等环卫车辆操作人员负责遵守本制度,确保车辆安全作业。
四、车辆管理1. 车辆购置:环卫车辆购置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车辆登记:所有环卫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取得合法行驶证件。
3. 车辆检验:环卫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4. 车辆维护:环卫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5. 车辆报废: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环卫车辆,应依法进行报废处理。
五、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选拔: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驾驶员培训: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驾驶员考核:驾驶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 驾驶员职责: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六、作业管理1. 作业区域:环卫车辆作业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区域。
2. 作业时间:环卫车辆作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延长作业时间。
3. 作业程序:环卫车辆作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作业质量。
4. 作业安全:环卫车辆作业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七、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单位报告。
2. 事故调查: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环卫保洁作业车辆管理制度

环卫保洁作业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环卫保洁作业车辆的管理,规范作业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提高作业效率,确保环境卫生和城市美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环卫保洁作业车辆,包括环卫保洁车、垃圾清运车、道路保洁车等。
三、管理主体作业车辆管理由环卫保洁部门负责,具体责任如下:1. 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2. 组织对作业车辆的定期检查和维修;3. 制定车辆使用计划,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车辆的保洁1. 作业车辆的保洁应定期进行,确保车辆整洁,避免因车辆脏乱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2. 对作业车辆的保洁工作可以委托专业保洁公司进行,也可以由车辆驾驶员按规定做好保洁工作。
五、车辆的维修1. 作业车辆的维修工作由环卫保洁部门统一组织,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2. 如发现车辆故障应立即上报,经确认需要维修的,应及时送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3. 对作业车辆的维修工作可签订长期维修合同,保障车辆的及时维修和保养。
六、车辆的安全1. 作业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车辆的操作规程,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2. 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严禁超载、超速及酒后驾驶。
3. 作业车辆的装载工作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行驶安全。
七、车辆的使用1. 作业车辆的使用需要有统一的使用计划,确保合理利用车辆资源。
2. 对于车辆的调度和使用,应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安排。
3. 作业车辆的使用应优先满足环境卫生和城市美化工作的需要,不得擅自私用。
八、车辆的报废1. 对于老化严重的作业车辆,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2. 报废的作业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私自处理或出售。
九、车辆的保险1. 作业车辆应购买必要的车辆保险,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
2. 对于车辆保险的购买及理赔工作应有专人负责,保证购买和理赔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十、车辆的台账1. 对作业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做好车辆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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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作业车辆治理规程前言目的:加强环卫车辆的日常治理,规范车辆作业,管控车辆作业安全,操纵车辆运营成本,特制定本规程;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市政环卫分(子)公司;权责范围:市政环卫作业治理部门具体负责制度的实施;人事行政部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制度实施的监督监管;如现场情况发生改变导致本制度不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时,由市政环卫作业治理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讨论制度的修订,并经项目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第一章车辆购买及验收第一节车辆申购评估车辆的申购依照标书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各种型号车辆的性能进行车辆型号的选购,如项目实际情况对车辆的需求与标书有出入,应与甲方充分沟通,以实际需求为依据购买车辆。
车辆的申购以内网签报进行,内网签报流程如下:市政环卫部写签报内容,要求写明标书要求,项目实际情况——分公司总经理签字——集团市政环卫部及集团财务会签意见,给出参考价格——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车辆的申购除了新项目进场需要申请新车,还有项目因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第二节车辆购买车辆购买时必须按签报审批意见进行购买,在车辆购买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车辆所送目的地、随车资料、工具及所送配套易耗配件。
分公司财务在进行付款操作时必须以审批的签报作为附件,集团财务在费用把关时参照签报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节车辆验收车辆原则送到项目指定停车场,验收时必须由车队长、市政环卫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共同在场验收,车辆验收内容如下:随车资料是否齐全、随车工具是否齐全、发票、随车所送易耗配件是否齐全、车辆外观是否有损坏、车辆电瓶是否为新电瓶且正常、车辆液压油是否正常、车辆润滑油是否正常、车辆油箱有无破损漏油、车辆厢体有无破损、车辆动力系统是否正常、车辆有无异响、车辆制动系统是否正常、轮胎是否有大的磨损。
车辆技术方面要紧由车队长把关。
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无异议方可共同在甲方车辆验收单签字确认验收,如有不合格项,任何人不得私自在甲方验收单上签字。
第四节车辆资料治理车辆验收完成后,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将所有资料收集,完成如下工作:1、对随车资料进行编号并贴上标签,写明车牌号,如备用钥匙等;2、针对每台车进行车辆建册,并将建册资料过塑随车放置;(样表见附件一)3、编制《新增车辆汇总表》并发送给财务及集团市政环卫部车辆治理人;(样表见附件二)4、依照车辆资料类不,将资料分部门存放保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车辆资料分类存放记录表第二章车辆保险治理制度第一节车辆保险类不车辆需购买的保险分为交强险与商业险两大类,交强险为保监会统一规定,而商业险具体分为:车辆损失险(标准与车辆价格保持一致,上下相差不大)、第三者责任险、车内人员责任险(司机)、车内人员责任险(乘客)、全车资抢损失险、玻璃单独破裂险(国产)、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陪、车内人员责任险不计、全车盗抢损失险不计免赔。
另外还有车船税。
由于环卫作业车辆要求行驶速度较慢,玻璃单独破裂险能够考虑不购买。
第二节购买车辆保险原则车辆保险由集团公司指定保险公司,并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确定险种、赔偿限额、费率、折扣、理赔方式、理赔过程各时期所需时刻等内容。
各分子公司在车辆投入使用前自行与保险公司联系购买保险,已购买保险的车辆在保险到期前自行续费。
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分子公司不得更换投保保险公司及更改保险内容及相关条款。
各分子公司对险种及赔偿限额等内容有需要更改必须告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进行操作。
交强险按保监会规定执行,使用保监会2006年批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中2008年2月最新标准中交强险浮动方法,结合当年的出险赔付率决定下年的折扣。
商业险假如没有国家调整,在深圳购买按5.6折,另外折扣由保险公司按每月或每单直接返还到各分公司财务。
假如遇国家保险政策调整,另行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协议确定折扣及返还。
第三节出险及理赔流程出险后报保险公司指定的各区域的负责人电话或指定保险公司的统一报险电话,通过定损后与保险公司指定的区域负责人联系,按保险公司预先给予的优惠条件确定修车与理赔的先后顺序,理赔事务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负责人进行联系进行理赔。
相关详细内容参照集团公司发给各公司的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章车辆使用治理1、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油箱的改装,加装防盗油箱盖,油箱盖钥匙由行政人事部保存,需要加油提早至行政人事部领取,加油后归还。
2、在进行车辆作业安排时,市政环卫部必须保证所安排的驾驶员为考核合格驾驶员,有资格及能力驾驶所安排的车辆,否则出现事故,市政环卫部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3、行政人事部必须保证所有车辆必须要保险的保单时刻期限内,否则出现事故由行政人事部第一责任人承担。
如因故无法及时购买保险,行政人事部须以文字形式通知市政环卫部,市政环卫部接通知后应进行应急调整,不得安排非保险期内车辆出行,否则出现事故由市政环卫部承担。
4、任何人不得私配车辆钥匙,一经发觉,作开除处理。
5、车辆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检查,此工作由驾驶员完成,并如实填写《车辆使用检查表》,每月上交市政环卫部备案,如因驾驶员没检查或检查不认真造成车辆损坏,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车辆使用检查表》样表见附件三)第四章驾驶员的治理第一节驾驶员招聘、考核及上岗要求1、严把驾驶员招聘关:驾驶员招聘时认真审核身份证、驾驶证,并进行体检,要求躯体健康,无心脏病等既往病史,且无酗酒的不良生活适应,所持驾驶证为A1、A2、B2三种证照,并有三年以上大型货车或环卫车辆实际驾驶经验,合格方可参与笔试,经笔试合格方可参加上车试驾(在不使用扫路功能状态下),试驾时公司车队长先行对车辆进行驾前讲解,然后由试驾人员驾驶,车队长在副驾驶陪同,选择空旷无人或少人区域。
经试驾合格后方可参加扫路车操作培训。
在试驾过程中,车队长须时刻紧盯试驾人员操作,发觉问题及时制止。
2、驾驶员培训:经试驾合格的驾驶员,参与环卫作业车辆的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与实操培训,理论培训课时必须达到10课时,实操培训课时必须过到20小时。
驾驶员必须充分熟悉环卫作业车辆的构造原理及各部件的功能,并能正常操作。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习期。
3、驾驶员见习作业:经培训考核合格驾驶员可跟车见习,见习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时期由熟手驾驶员作业,见习驾驶员在副驾驶位置跟车观摩作业,此过程必须通过10天,第二时期由见习驾驶员驾驶,熟手驾驶员在副驾驶陪驾,此过程必须通过10天,两个时期均正常完成后,方可发放上岗证,进行单独作业。
驾驶员正式入职必须签订《车辆使用安全责任协议书》。
(《车辆使用安全责任协议书》见附件四)第二节驾驶员的日常治理1、驾驶员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及操作培训,并作好培训记录,培训工作由车队长组织,行政人事部依照情况列席。
2、驾驶员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要求行驶,不得为早下班开快车降低作业质量,不得越区域作业。
3、驾驶员作业必须凭《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至车场治理员处领取钥匙,作业后必须按要求将钥匙交至车场治理员处。
驾驶员必须凭单作业,按《环卫作业车辆日安排表》指定区域及路段作业,严禁越界作业,越界作业视为公车私用,发生事故与公司无关,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公司将对此驾驶员作开除处理并保留处罚权利。
(《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见附件五)4、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行车记录表,加油表等公司要求的表单,不得事后补填或造假,一经发觉,作开出处理。
5、驾驶员间应相互交流,提升技术及作业效率。
6、按要求定期对车辆进保养,拟定车辆保养打算,以半年为一个期间,逐月落实。
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关于长期不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保养的驾驶员依照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开除处理。
7、驾驶员作为公司的一员,必须时遵守公司其它行政人事及财务方面的制度。
8、驾驶员作业凭单驾驶所安排车辆,严禁私自与人换车或将车交给不人驾驶,否则出现一切事故与公司无关,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公司将对相关驾驶员作开除处理。
9、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违法驾驶产生的一切事故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发生车辆损坏,依照情况赔偿。
10、车辆发生事故必须第一时刻通知车队长,依照情况报保险处理。
车队长不能作出决定须上报上级领导。
11、驾驶员严禁利用公司车辆从事赢利性活动,一经发觉,作开除处理。
第三节事故责任与赔偿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生交通事故或致使车辆损坏,驾驶员应及时如实报告车队队长,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1)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我方负要紧或全部责任的,有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不足部分,或不予理赔的绝对免赔款。
下同)的30%,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
(或本条: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实际损失,驾驶员负责70%,公司负责30%)(2)经批准因私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职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0%。
(3)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经交警部门处理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4)驾驶员因违章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或在交通事故中不能报销的部分,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
2、车辆因停放不当,致使车辆被盗,驾驶员除负责办理理赔手续外,按以下比例赔偿:(1)任务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30%;(2)经批准私人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60%;(3)未经批准擅自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0%。
实际损失是指原车价每年以10%折旧后,与保险公司理赔之差额。
3、经批准用车,因驾驶不当或明知车辆有故障而强行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50%赔偿;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擅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职员)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100%赔偿。
车辆因停放不当而被他人车辆撞损的,驾驶员应负责向对方或保险公司索赔,如无法找到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又拒绝赔偿的,由驾驶员按修理费用的50%赔偿。
第五章停车场的治理1、车辆进出停车场须如实登记,包括车辆里程、油表信息、车辆外观情况。
车场治理员及驾驶员必须当场核对填写信息并签字,严禁事后补填,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有权力和义务随时抽查。
2、车辆在非作业时刻钥匙由停车场治理员保管。
市政环卫部每天开具当天的《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并交给车辆治理员,车辆作业时驾驶员必须至停车场治理员处领取钥匙,停车场治理员核对《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中安排的驾驶员及对应车辆,查看驾驶证核对身份无误,将相对应的车钥匙交给驾驶员并要求驾驶员在《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签字。
领取钥匙人员与《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上人员不一致时,停车场治理员严禁将钥匙借出,否则以共同偷盗公司财产论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