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作业车辆管理规程
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提高环卫作业效率,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环卫作业车辆,包括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运输车、压缩车等。
第三条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环卫部门是环卫作业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卫作业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一)编制环卫作业车辆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等工作;(二)负责环卫作业车辆的购置、验收、分配、调配、维修、保养、报废等工作;(三)负责环卫作业车辆驾驶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四)负责环卫作业车辆的安全管理、环保管理、交通管理等各项工作;(五)负责环卫作业车辆档案的建立、管理、更新等工作。
第七条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一)按照规定使用环卫作业车辆,确保车辆正常运转;(二)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车辆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环节的责任;(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第八条驾驶员负责:(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二)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标准完成工作任务;(三)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四)参加驾驶员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更新第九条环卫作业车辆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具有良好的环保性能;(二)具备较高的安全性能,确保行车安全;(三)适应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需求,提高作业效率;(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
第十条环卫作业车辆更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经环卫部门审核批准;(二)选择具备资质的车辆供应商,签订购车合同;(三)按照合同约定,购置车辆;(四)对购置的车辆进行验收,确保车辆质量。
环卫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例(3篇)

环卫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卫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二条所有环卫车辆必须经过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技术状态良好,车辆各项功能正常。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环卫车辆用于非工作用途,不能私自改造或损坏车辆。
第四条环卫车辆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员不准酒后驾驶。
第五条若环卫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车辆驾驶员须立即向上级报告情况,并按流程处理。
第三章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第六条所有环卫车辆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确保具备必要的作业技能。
第七条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手套、防护鞋等,并按规定使用。
第八条禁止在作业车辆行驶中进行任何私人活动或娱乐活动,如使用手机、吸烟等。
第九条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作业,不得随意更改或停留。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十条环卫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由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环卫车辆所属单位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车辆驾驶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环卫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驾驶证件和资质,严禁使用无证驾驶员或超员驾驶。
第十三条车辆所属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对车辆和作业人员进行随机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以前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废止。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改。
环卫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例(2)车辆三检制度出车前检查1、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水是否加满,有无渗漏现象。
2、检查液压部分升降是否正常。
3、检查方向、制动、喇叭、轮胎、雨刮器是否正常。
4、检查随车工具、辅助配件是否带齐。
行驶中注意1、行驶途中,注意各仪表、发动机和底盘各部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2、中途适当停车检查传动轴、轮胎、钢板、转向和制动装置的状态是否正常。
环卫清扫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卫清扫车辆的管理,提高清扫作业效率,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环卫清扫车辆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环卫清扫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高效、文明、规范;2. 节能、环保、节约;3.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是环卫清扫车辆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环卫清扫车辆管理制度;2.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3.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等工作;4.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调配。
第五条环卫清扫车辆所属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2.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作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3.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作业质量的监督和考核;4.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作业费用的核算和报销。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更新第六条环卫清扫车辆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 经济合理,性能优良;3. 环保节能,降低污染。
第七条环卫清扫车辆购置程序:1. 提出购置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2. 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3. 签订合同,办理购置手续;4. 购置车辆,验收合格。
第八条环卫清扫车辆更新程序:1. 对现有环卫清扫车辆进行评估,确定更新需求;2. 提出更新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3. 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4. 签订合同,办理更新手续;5. 更新车辆,验收合格。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九条环卫清扫车辆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作业,确保作业质量;2. 不得擅自改装车辆,确保车辆性能;3. 不得将车辆用于非法用途;4. 不得将车辆交给非作业人员驾驶。
第十条环卫清扫车辆维护保养应遵守以下规定:1. 定期进行车辆检查,确保车辆安全;2. 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3. 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确保车辆正常运行;4. 节能环保,降低油耗。
环卫清扫车规章制度

环卫清扫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维护市容市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加强环卫清扫工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环卫清扫工作的环卫清扫车辆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环卫清扫车辆及其工作人员应始终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文明亲和。
第二章环卫清扫车辆管理第四条环卫清扫车辆应具备相应的环境卫生特种作业资质,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运行正常。
第五条环卫清扫车辆应标明相关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方便人民群众联系投诉。
第六条环卫清扫车辆应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车辆整洁,增加市容市貌。
第七条环卫清扫车辆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行车路线和规定时间,不得私自更改行车路线。
第八条环卫清扫车辆不得在工作时停留在重要交通要道及人行道上,确保交通畅通。
第三章环卫清扫工作人员管理第九条环卫清扫工作人员应具备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相关证件和资质,确保工作合法。
第十条环卫清扫工作人员应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保持仪表端庄,言行举止得体。
第十一条环卫清扫工作人员应做好防护工作,避免受伤或感染。
第十二条环卫清扫工作人员应时刻保持工作状态,不得擅自私聊或者在工作中休息。
第十三条环卫清扫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不得私刑加班或者早退。
第十四条环卫清扫工作人员应热心服务群众,对市民提出的环卫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主动沟通。
第四章环卫清扫车辆运行管理第十五条环卫清扫车辆应根据工作要求,及时投放环卫清扫车,不得延迟工作。
第十六条环卫清扫车辆应在运行过程中,保持车速适中,不得超速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环卫清扫车辆应根据环卫工作工作需求,根据路况和气候条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路线。
第十八条环卫清扫车辆驾驶员应注意保持车辆行驶的平稳,避免急刹车、急加速等危险行为。
第十九条环卫清扫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降低事故风险。
第二十条环卫清扫车辆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驾驶,遵守交通信号灯。
单位环卫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环卫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环保地服务于环境卫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环卫车辆,包括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运输车等。
第三条环卫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环保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验收第四条环卫车辆购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车辆性能符合要求。
第五条购置环卫车辆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比较不同品牌、型号和性能,选择性价比高的车辆。
第六条车辆购置后,应由专人负责验收,检查车辆外观、性能、配件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七条环卫车辆的使用应遵循合理调度、高效作业的原则。
第八条驾驶员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
第九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良好状态。
第十条环卫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范围和作业时间。
第十一条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关注车辆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车检查,避免发生故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十二条环卫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保养周期和内容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执行。
第十三条保养工作应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保养质量。
第十四条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保养时间、项目、更换配件等信息,便于追溯和监督。
第五章车辆安全与环保第十五条环卫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反光镜、警示灯、灭火器等。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车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得排放超标污染物。
第十八条环卫车辆应按照规定使用清洁能源或低排放燃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章车辆报废与更新第十九条环卫车辆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因故障无法修复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条报废车辆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根据环卫工作需要和车辆状况,适时更新环卫车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环卫收集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环卫收集车辆的管理,提高环卫作业效率,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污泥等收集、运输的环卫收集车辆。
三、管理职责1. 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环卫收集车辆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2. 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3.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驾驶、操作和维护工作。
四、车辆管理1. 车辆购置(1)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确保车辆符合环卫作业要求。
(2)购置车辆应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安全的车型。
(3)购置车辆需经环卫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 车辆登记(1)车辆使用单位应在购置车辆后30日内,向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2)车辆登记时,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合格证、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环卫管理部门对登记车辆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3. 车辆维护与保养(1)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3)车辆使用单位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 车辆报废(1)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因事故、火灾等原因导致车辆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2)车辆报废前,车辆使用单位应向环卫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3)报废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拆解,禁止非法买卖报废车辆零部件。
五、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选拔(1)驾驶员应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
(2)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3)驾驶员选拔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经环卫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 驾驶员培训(1)驾驶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环卫作业规范、车辆操作、安全驾驶等。
(2)培训合格后,驾驶员方可上岗。
3. 驾驶员考核(1)驾驶员应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驾驶技能、车辆维护保养等。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卫作业车辆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包括环卫车辆的规定、管理责任以及车辆的日常维护等内容。
第三条环卫作业车辆是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道路保洁等环卫作业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统一规定、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环卫作业车辆的分类第五条环卫作业车辆主要包括道路清扫车、垃圾清运车、垃圾压缩车、道路洒水车、环卫管理车等类型。
第六条各种类型的环卫作业车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城市环卫作业中合理配置。
第七条环卫作业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设备和环保性能,确保环卫作业的高效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环卫作业车辆应当按照其类型和作业特点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九条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环卫作业车辆的统一管理和规范指导,并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保障环卫作业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作业效果。
第十条环卫作业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环卫作业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件,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环卫作业规定。
第十二条环卫作业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由专业的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并建立完善的维护记录和检测档案。
第十三条环卫作业车辆的购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的性能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老化严重或者性能不达标的环卫作业车辆,应当及时进行淘汰更新,提高车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环卫作业车辆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在环卫作业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并鼓励其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城市环卫主管部门所有。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 3篇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3篇近些年,我国环卫车辆的装备技术迅猛发展,产品的类型、功能基本满足一般作业需求。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城市市容和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以下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
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
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环卫作业车辆管理规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环卫作业车辆管理规程前言目的:加强环卫车辆的日常管理,规范车辆作业,管控车辆作业安全,控制车辆运营成本,特制定本规程;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市政环卫分(子)公司;权责范围:市政环卫作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制度的实施;人事行政部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制度实施的监督监管;如现场情况发生改变导致本制度不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时,由市政环卫作业管理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讨论制度的修订,并经项目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第一章车辆购买及验收第一节车辆申购评估车辆的申购根据标书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各种型号车辆的性能进行车辆型号的选购,如项目实际情况对车辆的需求与标书有出入,应与甲方充分沟通,以实际需求为依据购买车辆。
车辆的申购以内网签报进行,内网签报流程如下:市政环卫部写签报内容,要求写明标书要求,项目实际情况——分公司总经理签字——集团市政环卫部及集团财务会签意见,给出参考价格——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车辆的申购除了新项目进场需要申请新车,还有项目因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第二节车辆购买车辆购买时必须按签报审批意见进行购买,在车辆购买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车辆所送目的地、随车资料、工具及所送配套易耗配件。
分公司财务在进行付款操作时必须以审批的签报作为附件,集团财务在费用把关时参照签报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节车辆验收车辆原则送到项目指定停车场,验收时必须由车队长、市政环卫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共同在场验收,车辆验收内容如下:随车资料是否齐全、随车工具是否齐全、发票、随车所送易耗配件是否齐全、车辆外观是否有损坏、车辆电瓶是否为新电瓶且正常、车辆液压油是否正常、车辆润滑油是否正常、车辆油箱有无破损漏油、车辆厢体有无破损、车辆动力系统是否正常、车辆有无异响、车辆制动系统是否正常、轮胎是否有大的磨损。
车辆技术方面主要由车队长把关。
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无异议方可共同在甲方车辆验收单签字确认验收,如有不合格项,任何人不得私自在甲方验收单上签字。
第四节车辆资料管理车辆验收完成后,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将所有资料收集,完成如下工作:1、对随车资料进行编号并贴上标签,写明车牌号,如备用钥匙等;2、针对每台车进行车辆建册,并将建册资料过塑随车放置;(样表见附件一)3、编制《新增车辆汇总表》并发送给财务及集团市政环卫部车辆管理人;(样表见附件二)4、根据车辆资料类别,将资料分部门存放保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车辆资料分类存放记录表第二章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第一节车辆保险类别车辆需购买的保险分为交强险与商业险两大类,交强险为保监会统一规定,而商业险具体分为:车辆损失险(标准与车辆价格保持一致,上下相差不大)、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全车资抢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陪、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全车盗抢损失险不计免赔。
另外还有车船税。
由于环卫作业车辆要求行驶速度较慢,玻璃单独破碎险可以考虑不购买。
第二节购买车辆保险原则车辆保险由集团公司指定保险公司,并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确定险种、赔偿限额、费率、折扣、理赔方式、理赔过程各阶段所需时间等内容。
各分子公司在车辆投入使用前自行与保险公司联系购买保险,已购买保险的车辆在保险到期前自行续费。
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分子公司不得更换投保保险公司及更改保险内容及相关条款。
各分子公司对险种及赔偿限额等内容有需要更改必须告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进行操作。
交强险按保监会规定执行,使用保监会2006年批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中2008年2月最新标准中交强险浮动办法,结合当年的出险赔付率决定下年的折扣。
商业险如果没有国家调整,在深圳购买按5.6折,另外折扣由保险公司按每月或每单直接返还到各分公司财务。
如果遇国家保险政策调整,另行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协议确定折扣及返还。
第三节出险及理赔流程出险后报保险公司指定的各区域的负责人电话或指定保险公司的统一报险电话,经过定损后与保险公司指定的区域负责人联系,按保险公司预先给予的优惠条件确定修车与理赔的先后顺序,理赔事务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负责人进行联系进行理赔。
相关详细内容参照集团公司发给各公司的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1、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油箱的改装,加装防盗油箱盖,油箱盖钥匙由行政人事部保存,需要加油提前至行政人事部领取,加油后归还。
2、在进行车辆作业安排时,市政环卫部必须保证所安排的驾驶员为考核合格驾驶员,有资格及能力驾驶所安排的车辆,否则出现事故,市政环卫部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3、行政人事部必须保证所有车辆必须要保险的保单时间期限内,否则出现事故由行政人事部第一责任人承担。
如因故无法及时购买保险,行政人事部须以文字形式通知市政环卫部,市政环卫部接通知后应进行应急调整,不得安排非保险期内车辆出行,否则出现事故由市政环卫部承担。
4、任何人不得私配车辆钥匙,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5、车辆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检查,此工作由驾驶员完成,并如实填写《车辆使用检查表》,每月上交市政环卫部备案,如因驾驶员没检查或检查不认真造成车辆损坏,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车辆使用检查表》样表见附件三)第四章驾驶员的管理第一节驾驶员招聘、考核及上岗要求1、严把驾驶员招聘关:驾驶员招聘时认真审核身份证、驾驶证,并进行体检,要求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既往病史,且无酗酒的不良生活习惯,所持驾驶证为A1、A2、B2三种证照,并有三年以上大型货车或环卫车辆实际驾驶经验,合格方可参与笔试,经笔试合格方可参加上车试驾(在不使用扫路功能状态下),试驾时公司车队长先行对车辆进行驾前讲解,然后由试驾人员驾驶,车队长在副驾驶陪同,选择空旷无人或少人区域。
经试驾合格后方可参加扫路车操作培训。
在试驾过程中,车队长须时刻紧盯试驾人员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2、驾驶员培训:经试驾合格的驾驶员,参与环卫作业车辆的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与实操培训,理论培训课时必须达到10课时,实操培训课时必须过到20小时。
驾驶员必须充分熟悉环卫作业车辆的构造原理及各部件的功能,并能正常操作。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习期。
3、驾驶员见习作业:经培训考核合格驾驶员可跟车见习,见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熟手驾驶员作业,见习驾驶员在副驾驶位置跟车观摩作业,此过程必须经过10天,第二阶段由见习驾驶员驾驶,熟手驾驶员在副驾驶陪驾,此过程必须经过10天,两个阶段均正常完成后,方可发放上岗证,进行单独作业。
驾驶员正式入职必须签订《车辆使用安全责任协议书》。
(《车辆使用安全责任协议书》见附件四)第二节驾驶员的日常管理1、驾驶员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及操作培训,并作好培训记录,培训工作由车队长组织,行政人事部根据情况列席。
2、驾驶员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要求行驶,不得为早下班开快车降低作业质量,不得越区域作业。
3、驾驶员作业必须凭《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至车场管理员处领取钥匙,作业后必须按要求将钥匙交至车场管理员处。
驾驶员必须凭单作业,按《环卫作业车辆日安排表》指定区域及路段作业,严禁越界作业,越界作业视为公车私用,发生事故与公司无关,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公司将对此驾驶员作开除处理并保留处罚权利。
(《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见附件五)4、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行车记录表,加油表等公司要求的表单,不得事后补填或造假,一经发现,作开出处理。
5、驾驶员间应相互交流,提升技术及作业效率。
6、按要求定期对车辆进保养,拟定车辆保养计划,以半年为一个期间,逐月落实。
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对于长期不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保养的驾驶员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开除处理。
7、驾驶员作为公司的一员,必须时遵守公司其它行政人事及财务方面的制度。
8、驾驶员作业凭单驾驶所安排车辆,严禁私自与人换车或将车交给别人驾驶,否则出现一切事故与公司无关,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公司将对相关驾驶员作开除处理。
9、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违法驾驶产生的一切事故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发生车辆损坏,根据情况赔偿。
10、车辆发生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车队长,根据情况报保险处理。
车队长不能作出决定须上报上级领导。
11、驾驶员严禁利用公司车辆从事赢利性活动,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第三节事故责任与赔偿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生交通事故或致使车辆损坏,驾驶员应及时如实报告车队队长,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1)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我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有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不足部分,或不予理赔的绝对免赔款。
下同)的30%,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
(或本条: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实际损失,驾驶员负责70%,公司负责30%)(2)经批准因私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员工)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0%。
(3)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经交警部门处理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4)驾驶员因违章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或在交通事故中不能报销的部分,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
2、车辆因停放不当,致使车辆被盗,驾驶员除负责办理理赔手续外,按以下比例赔偿:(1)任务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30%;(2)经批准私人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60%;(3)未经批准擅自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0%。
实际损失是指原车价每年以10%折旧后,与保险公司理赔之差额。
3、经批准用车,因驾驶不当或明知车辆有故障而强行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50%赔偿;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擅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员工)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100%赔偿。
车辆因停放不当而被他人车辆撞损的,驾驶员应负责向对方或保险公司索赔,如无法找到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又拒绝赔偿的,由驾驶员按修理费用的50%赔偿。
第五章停车场的管理1、车辆进出停车场须如实登记,包括车辆里程、油表信息、车辆外观情况。
车场管理员及驾驶员必须当场核对填写信息并签字,严禁事后补填,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有权力和义务随时抽查。
2、车辆在非作业时间钥匙由停车场管理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