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庭审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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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润英、郭正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润英、郭正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润英、郭正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72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昱王思予李蕊【审理法官】白昱王思予李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润英;郭正祥【当事人】谭润英郭正祥【当事人-个人】谭润英郭正祥【代理律师/律所】俞树学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俞树学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俞树学【代理律所】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润英【被告】郭正祥【本院观点】上诉人要求补充确认的案件事实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上诉人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诉人受伤是客观事实,被上诉人在通道处堆放木头亦是客观事实,但是上诉人自认受伤是刮擦到堆放物品后摔倒后造成的,而不是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权责关键词】过错建筑物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朱静怡、李晓红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静怡、李晓红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静怡、李晓红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3【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26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冼朝暾张永彬徐玉婵【审理法官】冼朝暾张永彬徐玉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静怡;李晓红;刘辰;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朱静怡李晓红刘辰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静怡李晓红刘辰【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黄丽苹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董明卿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蔡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黄丽苹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董明卿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蔡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胜元黄丽苹董明卿蔡俄【代理律所】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静怡【被告】李晓红;刘辰;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建筑物合同约定管辖重新鉴定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就案外人张某与朱静怡、刘辰、金兆丰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粤03民终13741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就朱静怡出租涉案房屋给刘辰使用期间发生的玻璃坠落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本院此前已就另案作出(2020)粤03民终13741号民事判决,根据类案同判的司法裁判要求,本案的处理应参照该案的处理原则。

人身伤害庭审观看心得报告

人身伤害庭审观看心得报告

人身伤害庭审观看心得报告引言近日,我有幸观看了一场人身伤害庭审,这是一次令人震撼的经历。

庭审现场充满了紧张的氛围,双方当事人的争论激烈而情绪化,使得我对于人身伤害案件的认识更加深刻。

在这场观看中,我不仅对法律程序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同时也对人身伤害案件背后的故事有了更为直观的感受。

人身伤害案件的庭审过程庭审开始时,首先是法官向大家宣布庭审的开庭方以及案情的概要。

然后,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原告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被告对其造成了人身伤害。

而被告则辩称自己无罪,并提出了自己的辩护理由和证据。

接下来,原告和被告的律师开始进行辩论。

他们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证据,并就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法官在此过程中不断提问,以了解案件的细节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律师们根据法官的问题进行回应,并努力说服法庭支持自己的观点。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争论不断升级。

情绪紧张,双方都力图通过各种手段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而法官则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审慎地听取所有证言和辩论,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最后,法官宣布了休庭,表示需要时间来研究案件的细节和证据,并作出判决。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数个小时,但是对于当事人和律师们来说,这是一项艰巨且感情激烈的挑战。

观看心得与反思通过观看人身伤害案件的庭审,我对于法律程序和司法系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以下是我观察到的几个关键点。

首先,庭审是一个相对繁琐而又复杂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需要准备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并且需要通过律师的引导和辩论来确保自己的观点得到最大的支持。

同时,法官需要具备深入的法律知识和公正的判断力,以保证庭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整个庭审过程需要耐心和扎实的工作。

其次,证据在庭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当事人对案件的主张是否属实。

在这场人身伤害案件中,原告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记录和专业人士的证词来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

高空坠落事故的心得体会

高空坠落事故的心得体会

高空坠落事故的心得体会在人类的工作和生活中,高空作业是一项常见而重要的任务。

然而,不幸的是,高空坠落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作为一名参与高空作业的工作者,我在亲身经历高空坠落事故后,深刻意识到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和预防措施的必要性。

通过总结和反思,下面是我对于高空坠落事故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高空作业要有严格的安全规定。

在进行高空作业之前,必须准确地评估作业环境,制定详细完善的作业计划,并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和任务。

落实安全规定是关键的一步,确保整个作业过程中每个人都能遵守规定并时刻关注安全。

例如,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带、头盔和防滑鞋等,以保护自己在高空环境下的安全。

其次,高空作业要保持清晰的沟通。

良好的沟通是确保事故不会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高空作业中,人员之间必须保持密切的交流,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通过使用无线对讲机或其他沟通设备,可以实现清晰有效的对话,将可能隐患作适时的分享,从而使整个团队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第三,高空作业中的培训和监督尤为重要。

对参与高空作业的工作者进行充分的培训和指导,以确保他们具备所需的技能和知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

定期进行培训课程,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危险识别和正确应对紧急情况的指导。

同时,对工作者在实际操作中的表现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确保高空作业的安全进行。

最后,事故发生后的事故调查和分析也至关重要。

通过仔细调查和分析高空坠落事故的原因,可以找出根本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防止将来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重要的是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不仅仅是对于个别人员的处理,还要为整个团队提供经验教训,并在今后的高空作业中加以应用。

综上所述,高空坠落事故的经历让我更加重视安全意识和预防措施。

通过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持清晰有效的沟通、进行全面的培训和监督,并及时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我们可以减少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

只有不断学习和改善,我们才能确保每位参与高空作业的人员的安全,为工作和生活创造更加安全的环境。

高空坠落事故的心得体会

高空坠落事故的心得体会

高空坠落事故的心得体会在建筑施工、电力维修、高空清洁等众多行业中,高空坠落事故是一种极其严重且令人痛心的安全事故。

每一次这样的事故发生,都可能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最近,我深入了解了几起高空坠落事故,内心深受触动,也有了许多深刻的心得体会。

这些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多种复杂的因素。

首先,安全意识的淡薄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一些工作场景中,工作人员可能因为长期从事类似工作而产生麻痹大意的心理,忽视了潜在的危险。

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高空作业的风险性,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不够重视,甚至心存侥幸,认为偶尔的违规操作不会导致严重后果。

这种心态的存在,无疑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其次,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或者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赶进度,没有提供足够的、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

例如,安全带老化、破损却未及时更换,安全网的质量不过关,防护栏的高度和强度不符合要求等等。

这些看似细微的问题,在关键时刻却可能成为夺走生命的“杀手”。

再者,培训和监管的缺失也不容忽视。

一些工作人员在从事高空作业前,没有接受系统、全面的安全培训,对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理措施一知半解。

同时,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对违规操作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安全风险不断累积。

回顾这些事故,每一起都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其中有一起事故让我印象尤为深刻。

一名年轻的工人在进行高楼外墙清洁时,由于没有系好安全带,加之作业平台的固定装置出现松动,不幸从数十米的高空坠落。

当救援人员赶到时,他已经失去了生命。

这个年轻的生命本有着美好的未来,却因为一次疏忽而戛然而止,他的家庭也因此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

这起事故让我深刻地认识到,生命是如此脆弱,而我们的每一个决定、每一次操作都关乎着生命的安危。

对于企业来说,不能仅仅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员工的生命安全。

应当加大在安全方面的投入,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完善的安全保障。

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南昌玻璃砸伤学生眼睛案的法学解读论文

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南昌玻璃砸伤学生眼睛案的法学解读论文

郑重声明本人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并完成的,学位论文没有剽窃、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侵权行为,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特此郑重声明。

中文摘要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日益密集,由于空间的有限性,高层楼房的需求量变得越来越大,而随之增多的不明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案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由于侵权主体难以查明,当前法律又没有明确的相应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法院出现了同案不同判或者同判不同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统一性的权威。

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如何处理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已经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争议焦点和难点。

在这种背景下,针对我国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采用了案例分析的形式,通过对一些学说理论的对比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

本论文大的方面分为三部分,即导言、正文和结语。

而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由。

第二部分,案情内容介绍。

第三部分,根据案件析出争议焦点:(一)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性质如何界定?(二)受害人主张10名住户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何在?(三)关于高空坠落物的侵权责任应如何分配?第四部分,具体的争议与分歧意见。

根据第三部分的争议焦点,就某个焦点问题逐个罗列了相关言说和理论,以期能为后文的比较分析做铺垫。

第五部分,根据前文的案例及相关学说的比较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就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侵权性质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从高层楼房抛掷、坠落和脱落下来的物品致人损害而侵权主体不明的一种特殊侵权类型。

其具备三个重要特征:第一,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侵权主体不明;第二,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具有概括性,包括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和行为致人损害责任;第三,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案件发生在有高层楼房区分所有的情形下。

其次,受害人请求相关住户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建立在公共安全理论上,除此以外,还可以追溯到民法的一个基本立场上,即同情弱者,也是侵权行为法救济损害的基本规则。

反思高空抛物致害责任

反思高空抛物致害责任

反思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屡屡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这些事件不仅造成了无辜受害者的伤痛和损失,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深刻反思。

高空抛物之所以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部分居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缺失是关键因素之一。

一些人对高空抛物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缺乏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尊重,随意丢弃物品,完全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其次,一些建筑物的设计和管理存在漏洞。

比如,部分小区没有安装足够的监控设备,导致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难以迅速锁定肇事者,增加了追查责任的难度。

再者,社会宣传和教育的力度不够,未能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高空抛物的危害和法律责任。

当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确定责任主体往往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在无法明确具体抛物者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对整栋楼的业主进行“连坐”式的责任追究。

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对于那些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无辜业主来说,可能会感到不公平;另一方面,这种“连坐”方式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比如如何确定赔偿的比例和方式等。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连坐”制度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它能够在无法确定具体肇事者时,给予受害者一定的救济和补偿,避免受害者因无法找到责任人而陷入困境。

同时,这种制度也能够对全体居民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大家共同关注和防范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要有效解决高空抛物致害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定义、责任主体、赔偿标准等,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

对于故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使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社区宣传、学校教育、媒体报道等多种途径,广泛传播高空抛物的危害和法律责任,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让每个人都认识到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焉明富、江俊杰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焉明富、江俊杰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焉明富、江俊杰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1【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29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隋广洲于长江金艳【审理法官】隋广洲于长江金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焉明富;江俊杰;姜雪松【当事人】焉明富江俊杰姜雪松【当事人-个人】焉明富江俊杰姜雪松【代理律师/律所】王凤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李贤杰辽宁景从律师事务所;王晓强辽宁晓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凤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李贤杰辽宁景从律师事务所王晓强辽宁晓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凤李贤杰王晓强【代理律所】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辽宁景从律师事务所辽宁晓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焉明富;江俊杰【被告】姜雪松【本院观点】证据一、二、三、六及证据四的补充协议均涉及案外人,案外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本院无法予以采信。

本案被上诉人主张在使用案涉液压升降平台时因平台坠落导致其受伤,故要求二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建筑物第三人共同诉讼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补充查明,案涉液压平台张贴的使用联系电话199××××6117系上诉人江俊杰的电话号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主张在使用案涉液压升降平台时因平台坠落导致其受伤,故要求二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液压平台系由上诉人焉明富购买、安装,而上诉人江俊杰为平台的管理人,故一审确定二上诉人为赔偿责任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上诉人主张系因为被上诉人运送货物过程中操作不当,存在外力拉拽所致,并提供了加盖大连春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印章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但该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签字确认,本院无法仅依据该证据即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运送货物操作不当及私自维修导致损害的事实,二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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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高空坠物感想有哪些
住在高层的市民要改掉随手乱扔果核果皮、烟头等杂物的习惯,大家一起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物业公司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工作期间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

平时,物业公司要做好建筑外墙的检查和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业主的伤害。

二、高空坠物带来的危害:
(一)卫生保洁难度:业户将垃圾果皮等随手丢出窗外,破坏环境卫生,给保洁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业户投诉:容易引发业户之间的矛盾,并引起投诉;
(三)事故赔偿风险:取证难是高空抛物的一大难题。

物业公司做为管理方,每当高空坠物引发伤人或财产损失,往往会受到牵连,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

三、高空坠物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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