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作业车辆管理规程(DOC 36页)
住建部环卫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卫车辆管理,提高环卫作业效率,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环卫车辆,包括垃圾收集车、清运车、洒水车、清扫车、垃圾压缩车、垃圾转运车、扫地车、雾炮机等。
第三条环卫车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四)科学管理、规范使用。
第四条住建部负责全国环卫车辆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卫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更新第五条环卫车辆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类型符合国家规定,具备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功能;(二)车辆排放标准符合国家规定,达到节能减排要求;(三)车辆性能稳定,安全可靠;(四)车辆外观整洁,标识明显。
第六条环卫车辆购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环卫车辆购置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环卫车辆更新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一)车辆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或者车辆性能严重下降的;(二)车辆排放标准不满足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车辆技术落后,无法满足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需求的。
第九条环卫车辆更新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环卫车辆更新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环卫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使用、维护、保养等职责。
第十二条环卫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确保驾驶员熟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驾驶知识。
第十三条环卫车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作业范围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
第十四条环卫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环卫车辆维护保养应当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进行,定期更换易损件,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公司车辆管理办法为提高环卫车辆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卫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
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
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七条 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保证公司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提高工作效率。
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就公司环卫工程施工车辆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环卫工程车辆(一)管理主体各城乡环卫管理部门;各城乡环卫车辆由公司各城乡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管理,县市容卫生管理站监督检查。
(二)环卫车辆人员岗位设定目前城乡直属环卫车辆驾驶员共XX人,保洁队驾驶员XX名,由各城乡管理站站长直接管理。
(三)环卫驾驶员岗位职责根据车辆类型的不同,制定相应的驾驶员岗位职责。
(1)垃圾运输车:配合垃圾中转站的工作,负责将站内垃圾运往处理场,确保垃圾清运及时、日产日清;(2)垃圾收集车:负责站区内垃圾收集工作,确保垃圾桶无满溢,及时将垃圾送往各垃圾转运站,为道路清扫提供有力保障;(3)机扫车:包括扫路车、洒水车、前推车、前扫车,负责对道路的清扫冲洗及冬季路面的冰雪清除。
(四)、车辆管理制度(1)车辆有专职司机负责对车辆驾驶,维修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2)车辆的有关证件、保险资料、运转记录、加油记录及备用钥匙统一由管理部保管,按车建档。
(3)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需要到修理厂维修的车辆,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
(4)车辆行前须进行安全检查,行车途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如出现违规处罚,其费用由驾驶员全额承担。
(5)司机应认真填写《机械设备运转维修记录》,每月一日将《记录》交于公司办公室审核存档。
(6)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准私自用车,加油卡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一车一卡,每次加油由办公室登记存档,未经允许不得自用现金加油。
(四)环卫车辆驾驶人员的岗位工作和纪律要求⑴全体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严禁无故旷工、脱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严禁公车私用;如无特殊情况,当天垃圾必须运送结束,确保垃圾中转正常运转,严禁车装垃圾存放站内;休息期间严禁关机,随时应付突发事件,听从工作调度,及时配合各垃圾中转站的工作,如人为原因造成垃圾不能正常运转,产生负面影响的,一经查实,必将严惩。
2024年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辆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第二十三条车队每月开一次例会,小结当月运行情况,并组织驾驶员学习遵章守纪安全知识。
第四章车辆及设备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车队要按照“一车一档案”落实专人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制度,对每台车及设备交付使用的`时间,运行公里,保养换件、维修检查、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并存档。车队根据档案记载和实际运行情况,定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第三十一条汽车必须配备一个以上干粉灭火器设备,质量符合要求,安放位置适宜,使用方便。以上设备,要求驾驶员勤检查、勤保养。
第三十二条按市局制定的标识要求,统一喷涂规定标识,车门喷涂自井及自编号。
第三十三条经常保持车容整洁,无明显泥污,附件及工具放置有序。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在装卸、运输各环节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确定。
环卫收集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环卫收集车辆的管理,提高环卫作业效率,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污泥等收集、运输的环卫收集车辆。
三、管理职责1. 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环卫收集车辆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2. 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3.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驾驶、操作和维护工作。
四、车辆管理1. 车辆购置(1)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确保车辆符合环卫作业要求。
(2)购置车辆应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安全的车型。
(3)购置车辆需经环卫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 车辆登记(1)车辆使用单位应在购置车辆后30日内,向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2)车辆登记时,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合格证、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环卫管理部门对登记车辆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3. 车辆维护与保养(1)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3)车辆使用单位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 车辆报废(1)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因事故、火灾等原因导致车辆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2)车辆报废前,车辆使用单位应向环卫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3)报废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拆解,禁止非法买卖报废车辆零部件。
五、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选拔(1)驾驶员应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
(2)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3)驾驶员选拔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经环卫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 驾驶员培训(1)驾驶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环卫作业规范、车辆操作、安全驾驶等。
(2)培训合格后,驾驶员方可上岗。
3. 驾驶员考核(1)驾驶员应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驾驶技能、车辆维护保养等。
环卫作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环卫作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环卫作业车辆的安全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卫作业车辆的所有使用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原则,以安全第一为指导思想,以预防为主,控制风险,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在环卫作业车辆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各负其责,配合协作,共同维护车辆安全。
第五条运行监控:建立环卫作业车辆运行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车辆行驶情况,提供预警和报警功能。
第六条安全意识培养:加强环卫作业车辆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七条安全投入:保障维修费用、安全设备采购费用,提供保险和维修资金。
第八条奖励与处罚:对于遵守规定、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违规行为或者引发事故的行为,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九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具备从业资格,并熟悉车辆的使用手册,掌握车辆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条车辆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作业,不得私自更改作业路线和时间。
第十一条作业车辆必须经过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操作机械和设备的正常工作,确保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操作,不得擅自越权操作或者滥用车辆设备。
第十三条作业车辆的油耗和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过时的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料。
第十四条禁止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保持车辆和人员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在作业中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应急处理措施执行。
第三章车辆维护管理第十六条车辆的维护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维护周期和维护内容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定期维护必须包括检查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以及安全设备等,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八条维护工作必须有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严禁使用没有资质或者没有接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维修。
环卫生产车辆管理办法

环卫车辆(装备)管理办法一、总则1、车辆是环卫部门的主要生产工具,所以必须加强科学管理,这对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成本,保证清掏、清运、清扫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2、车辆技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科学管理、合理运用、定期保养、计划维修”的原则.3、环卫车辆(装备)为两级管理体制.4、车辆技术管理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制及车辆技术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要分工明确,职责和权限清楚,各负其责,层层落实,保证管好车,用好车。
二、车辆管理第一条新车的分配合理的分配新车,有利于调动广大驾驶员的积极性和树立爱车新风,按着处新车分配原则进行,各项考核要公开,增加透明度。
第二条新车的接受:1、严格验收审核新车手续,办理检车、落籍、取牌。
2、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完备登记,积累资料。
3、按有关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走合与保养规定。
4、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根据对驾驶员平时考核情况,确定新车驾驶员。
5、搜集新车型的技术资料,组织驾驶员与保养维修人员学习、掌握其技术性能.第三条车辆封存与停驶:1、清洗干净,集中停放,专人负责,车轮架起,遮盖密封。
2、拆下蓄电池交仓库统一保管,定期补流。
3、各油嘴注满油脂,不允许拆卸、挪用零件。
第四条车辆的报废因长期使用达到报废年限和行驶里程后,车辆的技术性能低劣,主要总成损坏严重,无修复使用价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废:1、进行技术鉴定2、填写车辆报废申请表3、逐级审批4、对报废车辆严禁乱拆乱卸,有使用价值的零件批准后入库存放,登记造册以备待用。
第五条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1、车辆技术档案,是从接受新车到报废整个使用、保养、修理情况的原史记录。
2、及时填写原车装备、技术性能、行驶里程、燃料消耗、总成配件、轮胎、电瓶、大修等详细情况。
3、车辆技术档案要有专人记载、妥善保管,便于查阅,分析车辆发生的技术问题.第六条车辆检验:1、由处安技科负责组织实施、布置车辆维修准备,办理有关手续。
2、各生产单位负责落实、做迎检相关准备工作。
环卫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规程前言目的:加强环卫车辆的日常管理,规范车辆作业,管控车辆作业安全,控制车辆运营成本,特制定本规程;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市政环卫分(子)公司;权责范围:市政环卫作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制度的实施;人事行政部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制度实施的监督监管;如现场情况发生改变导致本制度不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时,由市政环卫作业管理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讨论制度的修订,并经项目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第一章车辆购买及验收第一节车辆申购评估车辆的申购根据标书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各种型号车辆的性能进行车辆型号的选购,如项目实际情况对车辆的需求与标书有出入,应与甲方充分沟通,以实际需求为依据购买车辆。
车辆的申购以内网签报进行,内网签报流程如下:市政环卫部写签报内容,要求写明标书要求,项目实际情况——分公司总经理签字——集团市政环卫部及集团财务会签意见,给出参考价格——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车辆的申购除了新项目进场需要申请新车,还有项目因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第二节车辆购买车辆购买时必须按签报审批意见进行购买,在车辆购买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车辆所送目的地、随车资料、工具及所送配套易耗配件。
分公司财务在进行付款操作时必须以审批的签报作为附件,集团财务在费用把关时参照签报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节车辆验收车辆原则送到项目指定停车场,验收时必须由车队长、市政环卫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共同在场验收,车辆验收内容如下:随车资料是否齐全、随车工具是否齐全、发票、随车所送易耗配件是否齐全、车辆外观是否有损坏、车辆电瓶是否为新电瓶且正常、车辆液压油是否正常、车辆润滑油是否正常、车辆油箱有无破损漏油、车辆厢体有无破损、车辆动力系统是否正常、车辆有无异响、车辆制动系统是否正常、轮胎是否有大的磨损。
车辆技术方面主要由车队长把关。
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无异议方可共同在甲方车辆验收单签字确认验收,如有不合格项,任何人不得私自在甲方验收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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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作业车辆管理规程前言目的:加强环卫车辆的日常管理,规范车辆作业,管控车辆作业安全,控制车辆运营成本,特制定本规程;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市政环卫分(子)公司;权责范围:市政环卫作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制度的实施;人事行政部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制度实施的监督监管;如现场情况发生改变导致本制度不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时,由市政环卫作业管理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讨论制度的修订,并经项目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第一章车辆购买及验收第一节车辆申购评估车辆的申购根据标书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各种型号车辆的性能进行车辆型号的选购,如项目实际情况对车辆的需求与标书有出入,应与甲方充分沟通,以实际需求为依据购买车辆。
车辆的申购以内网签报进行,内网签报流程如下:市政环卫部写签报内容,要求写明标书要求,项目实际情况——分公司总经理签字——集团市政环卫部及集团财务会签意见,给出参考价格——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车辆的申购除了新项目进场需要申请新车,还有项目因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第二节车辆购买车辆购买时必须按签报审批意见进行购买,在车辆购买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车辆所送目的地、随车资料、工具及所送配套易耗配件。
分公司财务在进行付款操作时必须以审批的签报作为附件,集团财务在费用把关时参照签报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节车辆验收车辆原则送到项目指定停车场,验收时必须由车队长、市政环卫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共同在场验收,车辆验收内容如下:随车资料是否齐全、随车工具是否齐全、发票、随车所送易耗配件是否齐全、车辆外观是否有损坏、车辆电瓶是否为新电瓶且正常、车辆液压油是否正常、车辆润滑油是否正常、车辆油箱有无破损漏油、车辆厢体有无破损、车辆动力系统是否正常、车辆有无异响、车辆制动系统是否正常、轮胎是否有大的磨损。
车辆技术方面主要由车队长把关。
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无异议方可共同在甲方车辆验收单签字确认验收,如有不合格项,任何人不得私自在甲方验收单上签字。
第四节车辆资料管理车辆验收完成后,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将所有资料收集,完成如下工作:1、对随车资料进行编号并贴上标签,写明车牌号,如备用钥匙等;2、针对每台车进行车辆建册,并将建册资料过塑随车放置;(样表见附件一)3、编制《新增车辆汇总表》并发送给财务及集团市政环卫部车辆管理人;(样表见附件二)4、根据车辆资料类别,将资料分部门存放保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车辆资料分类存放记录表第二章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第一节车辆保险类别车辆需购买的保险分为交强险与商业险两大类,交强险为保监会统一规定,而商业险具体分为:车辆损失险(标准与车辆价格保持一致,上下相差不大)、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全车资抢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陪、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全车盗抢损失险不计免赔。
另外还有车船税。
由于环卫作业车辆要求行驶速度较慢,玻璃单独破碎险可以考虑不购买。
第二节购买车辆保险原则车辆保险由集团公司指定保险公司,并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确定险种、赔偿限额、费率、折扣、理赔方式、理赔过程各阶段所需时间等内容。
各分子公司在车辆投入使用前自行与保险公司联系购买保险,已购买保险的车辆在保险到期前自行续费。
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分子公司不得更换投保保险公司及更改保险内容及相关条款。
各分子公司对险种及赔偿限额等内容有需要更改必须告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进行操作。
交强险按保监会规定执行,使用保监会2006年批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中2008年2月最新标准中交强险浮动办法,结合当年的出险赔付率决定下年的折扣。
商业险如果没有国家调整,在深圳购买按5.6折,另外折扣由保险公司按每月或每单直接返还到各分公司财务。
如果遇国家保险政策调整,另行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协议确定折扣及返还。
第三节出险及理赔流程出险后报保险公司指定的各区域的负责人电话或指定保险公司的统一报险电话,经过定损后与保险公司指定的区域负责人联系,按保险公司预先给予的优惠条件确定修车与理赔的先后顺序,理赔事务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负责人进行联系进行理赔。
相关详细内容参照集团公司发给各公司的由集团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1、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油箱的改装,加装防盗油箱盖,油箱盖钥匙由行政人事部保存,需要加油提前至行政人事部领取,加油后归还。
2、在进行车辆作业安排时,市政环卫部必须保证所安排的驾驶员为考核合格驾驶员,有资格及能力驾驶所安排的车辆,否则出现事故,市政环卫部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3、行政人事部必须保证所有车辆必须要保险的保单时间期限内,否则出现事故由行政人事部第一责任人承担。
如因故无法及时购买保险,行政人事部须以文字形式通知市政环卫部,市政环卫部接通知后应进行应急调整,不得安排非保险期内车辆出行,否则出现事故由市政环卫部承担。
4、任何人不得私配车辆钥匙,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5、车辆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检查,此工作由驾驶员完成,并如实填写《车辆使用检查表》,每月上交市政环卫部备案,如因驾驶员没检查或检查不认真造成车辆损坏,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车辆使用检查表》样表见附件三)第四章驾驶员的管理第一节驾驶员招聘、考核及上岗要求1、严把驾驶员招聘关:驾驶员招聘时认真审核身份证、驾驶证,并进行体检,要求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既往病史,且无酗酒的不良生活习惯,所持驾驶证为A1、A2、B2三种证照,并有三年以上大型货车或环卫车辆实际驾驶经验,合格方可参与笔试,经笔试合格方可参加上车试驾(在不使用扫路功能状态下),试驾时公司车队长先行对车辆进行驾前讲解,然后由试驾人员驾驶,车队长在副驾驶陪同,选择空旷无人或少人区域。
经试驾合格后方可参加扫路车操作培训。
在试驾过程中,车队长须时刻紧盯试驾人员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2、驾驶员培训:经试驾合格的驾驶员,参与环卫作业车辆的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与实操培训,理论培训课时必须达到10课时,实操培训课时必须过到20小时。
驾驶员必须充分熟悉环卫作业车辆的构造原理及各部件的功能,并能正常操作。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习期。
3、驾驶员见习作业:经培训考核合格驾驶员可跟车见习,见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熟手驾驶员作业,见习驾驶员在副驾驶位置跟车观摩作业,此过程必须经过10天,第二阶段由见习驾驶员驾驶,熟手驾驶员在副驾驶陪驾,此过程必须经过10天,两个阶段均正常完成后,方可发放上岗证,进行单独作业。
驾驶员正式入职必须签订《车辆使用安全责任协议书》。
(《车辆使用安全责任协议书》见附件四)第二节驾驶员的日常管理1、驾驶员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及操作培训,并作好培训记录,培训工作由车队长组织,行政人事部根据情况列席。
2、驾驶员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要求行驶,不得为早下班开快车降低作业质量,不得越区域作业。
3、驾驶员作业必须凭《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至车场管理员处领取钥匙,作业后必须按要求将钥匙交至车场管理员处。
驾驶员必须凭单作业,按《环卫作业车辆日安排表》指定区域及路段作业,严禁越界作业,越界作业视为公车私用,发生事故与公司无关,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公司将对此驾驶员作开除处理并保留处罚权利。
(《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见附件五)4、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行车记录表,加油表等公司要求的表单,不得事后补填或造假,一经发现,作开出处理。
5、驾驶员间应相互交流,提升技术及作业效率。
6、按要求定期对车辆进保养,拟定车辆保养计划,以半年为一个期间,逐月落实。
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对于长期不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保养的驾驶员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开除处理。
7、驾驶员作为公司的一员,必须时遵守公司其它行政人事及财务方面的制度。
8、驾驶员作业凭单驾驶所安排车辆,严禁私自与人换车或将车交给别人驾驶,否则出现一切事故与公司无关,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公司将对相关驾驶员作开除处理。
9、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违法驾驶产生的一切事故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发生车辆损坏,根据情况赔偿。
10、车辆发生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车队长,根据情况报保险处理。
车队长不能作出决定须上报上级领导。
11、驾驶员严禁利用公司车辆从事赢利性活动,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第三节事故责任与赔偿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生交通事故或致使车辆损坏,驾驶员应及时如实报告车队队长,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1)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我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有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不足部分,或不予理赔的绝对免赔款。
下同)的30%,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
(或本条: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实际损失,驾驶员负责70%,公司负责30%)(2)经批准因私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员工)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0%。
(3)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经交警部门处理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4)驾驶员因违章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或在交通事故中不能报销的部分,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
2、车辆因停放不当,致使车辆被盗,驾驶员除负责办理理赔手续外,按以下比例赔偿:(1)任务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30%;(2)经批准私人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60%;(3)未经批准擅自用车的,赔偿实际损失的100%。
实际损失是指原车价每年以10%折旧后,与保险公司理赔之差额。
3、经批准用车,因驾驶不当或明知车辆有故障而强行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50%赔偿;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擅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员工)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100%赔偿。
车辆因停放不当而被他人车辆撞损的,驾驶员应负责向对方或保险公司索赔,如无法找到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又拒绝赔偿的,由驾驶员按修理费用的50%赔偿。
第五章停车场的管理1、车辆进出停车场须如实登记,包括车辆里程、油表信息、车辆外观情况。
车场管理员及驾驶员必须当场核对填写信息并签字,严禁事后补填,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有权力和义务随时抽查。
2、车辆在非作业时间钥匙由停车场管理员保管。
市政环卫部每天开具当天的《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并交给车辆管理员,车辆作业时驾驶员必须至停车场管理员处领取钥匙,停车场管理员核对《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中安排的驾驶员及对应车辆,查看驾驶证核对身份无误,将相对应的车钥匙交给驾驶员并要求驾驶员在《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签字。
领取钥匙人员与《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上人员不一致时,停车场管理员严禁将钥匙借出,否则以共同偷盗公司财产论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