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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制度

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提高环卫作业效率,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环卫作业车辆,包括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运输车、压缩车等。

第三条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环卫部门是环卫作业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卫作业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一)编制环卫作业车辆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等工作;(二)负责环卫作业车辆的购置、验收、分配、调配、维修、保养、报废等工作;(三)负责环卫作业车辆驾驶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四)负责环卫作业车辆的安全管理、环保管理、交通管理等各项工作;(五)负责环卫作业车辆档案的建立、管理、更新等工作。

第七条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一)按照规定使用环卫作业车辆,确保车辆正常运转;(二)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车辆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环节的责任;(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第八条驾驶员负责:(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二)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标准完成工作任务;(三)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四)参加驾驶员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更新第九条环卫作业车辆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具有良好的环保性能;(二)具备较高的安全性能,确保行车安全;(三)适应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需求,提高作业效率;(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

第十条环卫作业车辆更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经环卫部门审核批准;(二)选择具备资质的车辆供应商,签订购车合同;(三)按照合同约定,购置车辆;(四)对购置的车辆进行验收,确保车辆质量。

环卫车辆安全规定(3篇)

环卫车辆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环卫车辆作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保护环卫工人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卫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环卫作业的车辆及其驾驶员、作业人员。

第三条环卫车辆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环卫车辆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环卫车辆的安全管理,包括车辆保养、驾驶员培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

(二)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对本人的安全负责,遵守本规定和作业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环卫车辆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作业车辆管理第五条环卫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六条环卫车辆应当配备以下安全设施:(一)制动系统:制动器应当灵敏可靠,刹车盘、刹车鼓、刹车片等部件完好。

(二)转向系统:转向盘、转向器、转向拉杆等部件完好,转向灵活。

(三)照明和信号装置:前大灯、尾灯、转向灯、危险报警灯、示廓灯等完好,灯光亮度符合标准。

(四)轮胎:轮胎花纹深度、气压符合标准,无裂纹、鼓包、漏气等现象。

(五)雨刷器:雨刷器工作正常,能够有效清除挡风玻璃上的雨水。

(六)其他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反光标识等。

第七条环卫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八条环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驶,及时维修,不得带病作业。

第四章驾驶员和作业人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

(三)具备一定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

(二)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环卫清扫车辆管理制度

环卫清扫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卫清扫车辆的管理,提高清扫作业效率,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环卫清扫车辆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环卫清扫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高效、文明、规范;2. 节能、环保、节约;3.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是环卫清扫车辆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环卫清扫车辆管理制度;2.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3.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等工作;4.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调配。

第五条环卫清扫车辆所属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2.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作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3.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作业质量的监督和考核;4. 负责环卫清扫车辆作业费用的核算和报销。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更新第六条环卫清扫车辆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 经济合理,性能优良;3. 环保节能,降低污染。

第七条环卫清扫车辆购置程序:1. 提出购置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2. 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3. 签订合同,办理购置手续;4. 购置车辆,验收合格。

第八条环卫清扫车辆更新程序:1. 对现有环卫清扫车辆进行评估,确定更新需求;2. 提出更新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3. 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4. 签订合同,办理更新手续;5. 更新车辆,验收合格。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九条环卫清扫车辆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作业,确保作业质量;2. 不得擅自改装车辆,确保车辆性能;3. 不得将车辆用于非法用途;4. 不得将车辆交给非作业人员驾驶。

第十条环卫清扫车辆维护保养应遵守以下规定:1. 定期进行车辆检查,确保车辆安全;2. 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3. 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确保车辆正常运行;4. 节能环保,降低油耗。

单位环卫车辆管理制度

单位环卫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环卫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环保地服务于环境卫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环卫车辆,包括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运输车等。

第三条环卫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环保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验收第四条环卫车辆购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车辆性能符合要求。

第五条购置环卫车辆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比较不同品牌、型号和性能,选择性价比高的车辆。

第六条车辆购置后,应由专人负责验收,检查车辆外观、性能、配件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七条环卫车辆的使用应遵循合理调度、高效作业的原则。

第八条驾驶员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

第九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良好状态。

第十条环卫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范围和作业时间。

第十一条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关注车辆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车检查,避免发生故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十二条环卫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保养周期和内容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执行。

第十三条保养工作应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保养质量。

第十四条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保养时间、项目、更换配件等信息,便于追溯和监督。

第五章车辆安全与环保第十五条环卫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反光镜、警示灯、灭火器等。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车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得排放超标污染物。

第十八条环卫车辆应按照规定使用清洁能源或低排放燃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章车辆报废与更新第十九条环卫车辆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因故障无法修复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条报废车辆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根据环卫工作需要和车辆状况,适时更新环卫车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环卫收集车辆管理制度

环卫收集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环卫收集车辆的管理,提高环卫作业效率,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污泥等收集、运输的环卫收集车辆。

三、管理职责1. 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环卫收集车辆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2. 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3.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驾驶、操作和维护工作。

四、车辆管理1. 车辆购置(1)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确保车辆符合环卫作业要求。

(2)购置车辆应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安全的车型。

(3)购置车辆需经环卫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 车辆登记(1)车辆使用单位应在购置车辆后30日内,向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2)车辆登记时,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合格证、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环卫管理部门对登记车辆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3. 车辆维护与保养(1)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3)车辆使用单位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 车辆报废(1)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因事故、火灾等原因导致车辆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2)车辆报废前,车辆使用单位应向环卫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3)报废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拆解,禁止非法买卖报废车辆零部件。

五、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选拔(1)驾驶员应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

(2)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3)驾驶员选拔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经环卫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 驾驶员培训(1)驾驶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环卫作业规范、车辆操作、安全驾驶等。

(2)培训合格后,驾驶员方可上岗。

3. 驾驶员考核(1)驾驶员应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驾驶技能、车辆维护保养等。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卫作业车辆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包括环卫车辆的规定、管理责任以及车辆的日常维护等内容。

第三条环卫作业车辆是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道路保洁等环卫作业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统一规定、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环卫作业车辆的分类第五条环卫作业车辆主要包括道路清扫车、垃圾清运车、垃圾压缩车、道路洒水车、环卫管理车等类型。

第六条各种类型的环卫作业车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城市环卫作业中合理配置。

第七条环卫作业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设备和环保性能,确保环卫作业的高效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环卫作业车辆应当按照其类型和作业特点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九条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环卫作业车辆的统一管理和规范指导,并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保障环卫作业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作业效果。

第十条环卫作业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环卫作业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件,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环卫作业规定。

第十二条环卫作业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由专业的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并建立完善的维护记录和检测档案。

第十三条环卫作业车辆的购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的性能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老化严重或者性能不达标的环卫作业车辆,应当及时进行淘汰更新,提高车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环卫作业车辆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在环卫作业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并鼓励其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城市环卫主管部门所有。

环卫保洁作业车辆管理制度

环卫保洁作业车辆管理制度

环卫保洁作业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环卫保洁作业车辆的管理,规范作业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提高作业效率,确保环境卫生和城市美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环卫保洁作业车辆,包括环卫保洁车、垃圾清运车、道路保洁车等。

三、管理主体作业车辆管理由环卫保洁部门负责,具体责任如下:1. 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2. 组织对作业车辆的定期检查和维修;3. 制定车辆使用计划,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车辆的保洁1. 作业车辆的保洁应定期进行,确保车辆整洁,避免因车辆脏乱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2. 对作业车辆的保洁工作可以委托专业保洁公司进行,也可以由车辆驾驶员按规定做好保洁工作。

五、车辆的维修1. 作业车辆的维修工作由环卫保洁部门统一组织,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2. 如发现车辆故障应立即上报,经确认需要维修的,应及时送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3. 对作业车辆的维修工作可签订长期维修合同,保障车辆的及时维修和保养。

六、车辆的安全1. 作业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车辆的操作规程,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2. 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严禁超载、超速及酒后驾驶。

3. 作业车辆的装载工作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行驶安全。

七、车辆的使用1. 作业车辆的使用需要有统一的使用计划,确保合理利用车辆资源。

2. 对于车辆的调度和使用,应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安排。

3. 作业车辆的使用应优先满足环境卫生和城市美化工作的需要,不得擅自私用。

八、车辆的报废1. 对于老化严重的作业车辆,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2. 报废的作业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私自处理或出售。

九、车辆的保险1. 作业车辆应购买必要的车辆保险,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

2. 对于车辆保险的购买及理赔工作应有专人负责,保证购买和理赔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十、车辆的台账1. 对作业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做好车辆的档案资料。

环卫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文(5篇)

环卫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文(5篇)

环卫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卫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环卫工人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环卫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卫车辆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法、规范、科学、全面进行。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车辆检查、驾驶员培训、日常维护、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车辆检查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环卫车辆检查制度,确保环卫车辆的安全状态,车辆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车辆检查工作。

第六条车辆检查应当包括外观检查、机械检查、设备检查等内容。

第七条外观检查应当检查车辆车身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变形、裂纹、腐蚀等问题,车辆涂装是否完好。

第八条机械检查应当检查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机械部件的工作状态,是否存在异常声音、异味等问题。

第九条设备检查应当检查车辆上的环卫设备的完好性,是否存在损坏、松动、丢失等问题。

第十条车辆检查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记录应当进行保存,以备查阅。

第三章驾驶员培训第十一条环卫车辆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驾驶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应当包括道路交通法规、环卫车辆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等内容。

第十三条驾驶员培训应当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培训记录应当进行保存,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驾驶员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引入新技术、新设备后应加强相应培训。

第四章日常维护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环卫车辆日常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日常维护应当包括车辆的清洁、润滑、充电保养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辆的清洁应当定期进行,保持车辆外观整洁,清理车厢内部的污垢,定期进行车辆涂装维护。

第十八条车辆的润滑工作应当按照车辆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润滑剂的更换,减少机械部件的磨损。

第十九条车辆的充电保养应当按照车辆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电池的电量,充电时间和方式应当符合规定。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保障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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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环卫车辆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卫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

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

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七条 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
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
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
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站、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

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
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

修理工人(含辆助
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
三人配备。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
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
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

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第二十三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城市中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 __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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