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公司车辆管理办法为提高环卫车辆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卫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
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
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七条 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所有环卫车辆管理制度

所有环卫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卫车辆运营效率,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良好状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环卫车辆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责任1. 环卫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环卫车辆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环卫车辆的配备、使用和维护工作。
2. 各区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环卫车辆管理工作,确保环卫车辆的有效运营。
3. 环卫车辆运营企业负责按照规定配备环卫车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四、环卫车辆的配备1. 根据城市环卫工作的需求,环卫车辆管理部门和环卫车辆运营企业应制定配备标准,合理配置环卫车辆,满足城市环卫需求。
2. 环卫车辆的类型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进行分类,包括扫地车、洒水车、垃圾车等多种类型。
3. 环卫车辆的数量应根据城市环卫工作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充分满足城市环卫需求,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的良好状态。
五、环卫车辆的使用1. 环卫车辆运营企业应根据环卫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环卫车辆的使用计划,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的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
2. 环卫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作业区域和作业时间进行,不得私自改变作业计划,确保城市环卫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对于环卫车辆的使用时间和路线,应根据城市环卫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调整,确保环卫车辆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六、环卫车辆的维护1. 环卫车辆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卫车辆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环卫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卫车辆的正常使用。
2. 对于环卫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环卫车辆的正常运营。
3. 对于环卫车辆的维修工作,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确保环卫车辆的正常使用。
七、环卫车辆的安全1. 环卫车辆运营企业应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环卫车辆驾驶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 对于环卫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驾驶技能,确保环卫车辆的安全运行。
3. 对于环卫车辆的安全装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安装和使用,确保环卫车辆的安全性能。
环卫保洁作业车辆管理制度

环卫保洁作业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环卫保洁作业车辆的管理,规范作业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提高作业效率,确保环境卫生和城市美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环卫保洁作业车辆,包括环卫保洁车、垃圾清运车、道路保洁车等。
三、管理主体作业车辆管理由环卫保洁部门负责,具体责任如下:1. 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2. 组织对作业车辆的定期检查和维修;3. 制定车辆使用计划,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车辆的保洁1. 作业车辆的保洁应定期进行,确保车辆整洁,避免因车辆脏乱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2. 对作业车辆的保洁工作可以委托专业保洁公司进行,也可以由车辆驾驶员按规定做好保洁工作。
五、车辆的维修1. 作业车辆的维修工作由环卫保洁部门统一组织,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2. 如发现车辆故障应立即上报,经确认需要维修的,应及时送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3. 对作业车辆的维修工作可签订长期维修合同,保障车辆的及时维修和保养。
六、车辆的安全1. 作业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车辆的操作规程,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2. 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严禁超载、超速及酒后驾驶。
3. 作业车辆的装载工作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行驶安全。
七、车辆的使用1. 作业车辆的使用需要有统一的使用计划,确保合理利用车辆资源。
2. 对于车辆的调度和使用,应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安排。
3. 作业车辆的使用应优先满足环境卫生和城市美化工作的需要,不得擅自私用。
八、车辆的报废1. 对于老化严重的作业车辆,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2. 报废的作业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私自处理或出售。
九、车辆的保险1. 作业车辆应购买必要的车辆保险,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
2. 对于车辆保险的购买及理赔工作应有专人负责,保证购买和理赔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十、车辆的台账1. 对作业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做好车辆的档案资料。
环卫保洁车辆管理制度

环卫保洁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环卫保洁车辆的管理,提高环卫保洁工作效率,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车辆管理1. 环卫保洁车辆的购置、报废、保养等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
2. 环卫保洁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3. 每辆环卫保洁车辆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清洁工具和装备,保障环卫保洁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油、保养、维修等费用必须按规定程序报销,不得私自支出。
5. 禁止环卫保洁车辆私自改装,一经发现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6. 环卫保洁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驾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车。
7. 如果环卫保洁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必须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驾驶员管理1. 环卫保洁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车,不得酒后驾车或超速行驶。
3. 驾驶员必须爱护环卫保洁车辆,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4. 驾驶员必须服从指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脱岗,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5. 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6. 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整洁,保持车内环境整洁,确保乘客乘车舒适。
7. 驾驶员必须依法依规办事,不得违法违规,严禁私自接单或运送违禁物品。
8. 驾驶员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或违规行为,必须立即上报公司,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四、工作管理1. 环卫保洁车辆的工作计划必须合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2. 环卫保洁车辆的工作内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不得私自更改工作内容。
3. 环卫保洁车辆的工作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不得擅自放水或漏工。
4. 环卫保洁车辆的工作重点必须合理确定,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5. 环卫保洁车辆的工作效率必须持续提高,不得因故拖延工作时间或推迟工作进度。
环卫部门车辆管理制度

环卫部门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环卫部门车辆的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环卫部门车辆的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车辆的管理1、环卫部门车辆的种类环卫部门车辆主要分为清洁车辆、垃圾收集车辆和道路清扫车辆等。
不同种类的车辆在使用和维护方面都要有相应的规定。
2、车辆的配备根据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需要,环卫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清洁车辆、垃圾收集车辆和道路清扫车辆等各类车辆。
配备时应当考虑到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环境保护需要等因素,确保车辆的数量和类型能够满足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需要。
3、车辆的购置和报废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购置新车辆,并定期对老旧车辆进行更新和报废。
购置新车辆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确保车辆的品质和性能。
报废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确保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1、车辆的用途环卫部门车辆主要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包括垃圾收集、道路清扫、公共场所清洁等。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作业,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2、车辆的保养环卫部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
保养和维修的内容包括发动机、轮胎、制动系统等各个方面,要确保车辆的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车辆的驾驶环卫部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驾驶证和职业培训,确保驾驶技术和交通安全意识。
在驾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的安全和文明。
第四章车辆的维护1、车辆的清洁环卫部门车辆在日常使用中容易受到污染,需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车辆的卫生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2、车辆的维修环卫部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故障和损坏,需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零配件。
维修和更换零配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
3、车辆的保险环卫部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保险,确保车辆的安全和责任的承担。
保险的种类包括车辆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要确保保险的种类和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环卫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环卫车辆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环卫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车辆的购置与调配(一)根据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需求和发展规划,合理制定环卫车辆的购置计划。
购置计划应充分考虑车辆的类型、数量、性能、价格等因素,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二)新购置的环卫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可靠性。
在车辆购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根据各区域的环境卫生任务和工作量,合理调配环卫车辆。
调配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车辆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三、车辆的日常管理(一)建立环卫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购置日期、维修记录、保养记录等。
档案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每辆环卫车辆应明确责任人,责任人负责车辆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对车辆的安全运行负责。
(三)车辆停放应指定专门的停车场,停车场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防火等设施,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周边环境。
(四)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包括车辆的外观、机械部件、电气系统、制动系统等。
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车辆的使用规定(一)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作业规范,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三)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路线和时间。
(四)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环境,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五)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车辆内外的垃圾和杂物,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
五、车辆的维修与保养(一)制定车辆维修保养计划,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维修保养工作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维修保养质量。
(二)车辆维修保养应选择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技术水平。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提升城市环卫作业车辆管理水平,保证城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制定并实施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旨在对环卫作业车辆进行全面规范管理,保障环卫作业车辆的正常运行,提高环卫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环境卫生整体提升。
一、总则1. 为了规范环卫作业车辆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必须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2. 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工作,包括垃圾清运车、扫地车、吸尘车、洒水车等各类环卫作业车辆。
3. 管理原则:本办法遵循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环卫作业车辆管理。
二、管理要求1. 环卫作业车辆的购置和更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新购置的环卫作业车辆应符合环保要求,同时具备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环卫作业能力。
2. 环卫作业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卫生作业能力。
3. 环卫作业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关的驾驶证件和技能,熟悉环卫作业车辆的操作和维护知识,确保环卫作业车辆的安全驾驶和作业。
4. 环卫作业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应按照作业路线和作业时间进行作业,确保对城市环境的全面覆盖和清洁作业。
5. 对于淘汰的环卫作业车辆,应进行合理的回收和处理,确保环卫作业车辆的安全和环保处理。
三、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环卫作业车辆档案,对所有环卫作业车辆进行全面登记和管理,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技术检测信息、日常维护信息等。
2. 制定环卫作业车辆的使用和维护规范,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熟悉车辆操作和维护知识。
四、监督检查1. 建立环卫作业车辆的监督机制,对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2. 加强对环卫作业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环卫作业车辆的作业情况、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环卫作业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作业。
3. 加强对环卫作业车辆的投诉举报管理,对公众反映的环卫作业车辆问题进行及时核实和处理,确保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
环卫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制度(5篇)

环卫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工作,提高车辆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促进新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卫部门领导负责环卫车辆统一管理和调度,按时按质完成垃圾清运、道路清扫、洒水等环卫工作。
二、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车辆,报批流程如下。
由司机填写维修保养审批单—车队队长核实并记录—修理厂报价—环卫科科长审核—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送车到修理厂维修—车队队长、司机共同验收签字确认修理完成,费用按月结制,由修理厂到局财务结账。
未经批准的维修费用自负。
三、车辆加油遵循“先登记审批后加油”原则。
四、每天车辆作业,驾驶员必须如实填写《行车记录表》,以便车队队长核实里程和油耗情况,驾驶员不得事后补填或造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必须第一时间报告车队队长,根据情况报保险公司和交警大队处理,车队队长不能作出决定的须报环卫科科长和或局领导审定。
六、车辆每次作业完成后,驾驶员必须清洗车辆,并按指定地点和车位停放并锁好车门。
七、车辆由环卫站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私人用车和外单位借车。
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由车队队长填写《其它单位用车单》,环卫科科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方能派车。
未经允许出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由派车个人及用车单位或个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
八、每月车辆修理、加油、出车情况,车队队长要负责及时汇总,经环卫科科长核实,报局领导审核后,作为财务报销凭据。
九、驾驶员日常检查保养车辆规定1(一)出车前检查1.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有无渗漏现象。
2.检查照明信号、喇叭和雨刮器的工作情况。
3.检查制动装置的工作情况。
4.检查转运装置的连接和工作情况。
5.检查轮胎气压。
6.检查随车工具和附件。
7.检查其它情况。
(二)途中检查1.在行驶中,注意各仪表、发动机和底盘各部的工作状态。
2.在不同转速下检查发动机和各仪表的工作情况。
3.检查发动机润滑油与冷却水液面的高度和有坎渗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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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建城[199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发,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
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和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业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定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路、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辅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维修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配备。
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城市中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