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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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

关于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

关于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关键词: 避风港通知删除明知应知内容提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避风港作为网络搜索服务商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则,目的本意在于限制网络搜索服务商可能面临的版权侵权赔偿责任。

虽然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进港”避风设定了条件与例外,但这并不是审查义务的设定规则与共同侵权判断规则。

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避风港规则是正确适用的前提,从而避免将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异化为“风暴角”,背离立法本意。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四种类型网络服务商分别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即通常所说的避风港规则。

其中第23条是为网络搜索服务商设定的,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该条前段规定将网络搜索服务商送进了避风港,而“但书”却似乎又将其从避风港里拽了出来。

看似矛盾的规定究竟是立法者的本意,还是实践中的理解和把握出现了偏差?一、避风港:网络搜索服务商的责任限制规则近年来,为因应数字传播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巨大冲击,很多国家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律制度或制订专门规定,加强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保护。

在为权利人扩张新利益领域的同时,立法者也考虑了技术创新者合理生存发展的需要,为各利益相关方建立了新的利益平衡机制――避风港规则。

最早系统规定避风港规则的是美国于1998年颁布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该法案第二部分明确命名为“在线版权侵权责任的限制法”,对网络服务商在从事特定活动时的版权侵权责任作了限制。

[1]DMCA避风港规则的立法初衷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建立一种激励机制,激励网络服务商与权利人密切合作,以便于有效地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第二,明确网络服务商可能的版权侵权责任,使得网络服务商可以在准确预测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正常经营和发展网络信息产业。

红旗规则的简要概括

红旗规则的简要概括

红旗规则的简要概括
红旗规则是一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原则,概括如下:
1. 不要将个人信息告诉陌生人:不轻易泄露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号、住址等信息给陌生人,以免被利用。

2. 谨慎处理来路不明的信息:不要随意点击陌生链接、下载未知来源的软件,以避免被嵌入恶意程序或被骗取个人信息。

3. 谨慎处理涉密文件和设备:妥善保管个人文件、身份证件、信用卡等重要证件,避免遗失或被盗窃。

使用密码锁定电脑、手机等设备。

4. 提高密码安全性:使用强密码,包括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的组合,并定期更新密码。

不要使用个人信息作为密码。

5. 定期检查账户和交易记录:定期查询银行、电子支付和网上购物等账户的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6. 避免随意公开个人信息:慎重选择发布个人信息的渠道,避免公开个人居住地、出行计划等敏感信息。

7. 警惕网络诈骗:警惕仿冒网站、虚假彩票、非法集资、网络情感诈骗等网络诈骗手段,避免被骗取财物。

8. 学会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了解常见的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知识,掌握防范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总之,红旗规则旨在提醒人们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防范网络诈骗和身份盗窃等风险,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被滥用。

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规则研究

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规则研究

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规则研究网络侵权是当前互联网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而“避风港”规则作为网络侵权法律保护的一种手段,也随之被广泛讨论和研究。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避风港”规则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以及其在实际网络侵权案例中的具体应用。

一、“避风港”规则的定义“避风港”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情或未参与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保护规则。

该规则的出现是基于在互联网环境下,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营和自由发展。

二、“避风港”规则的特点1. 限制性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才能享受“避风港”保护。

2. 承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情或未参与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 义务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适用条件1. 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是独立的第三方,而非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主体。

2.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知情或未参与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能享受“避风港”保护,即不得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侵权行为。

3.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行为发现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扩大和蔓延。

四、案例分析1. 美国DMCA案例: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享受“避风港”规则的保护。

在该案例中,部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引用DMCA规定,免除因用户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2. 法国Google案例:2011年,法国出台了法律规定,要求搜索引擎公司必须在其搜索结果中增加“可靠性指数”。

此举旨在保证用户的搜索结果真实可靠,同时也妥善解决了搜索引擎公司在网络侵权中的承担责任的问题。

3. 中国淘宝案例:淘宝作为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侵权中也经常被提起诉讼。

对于此类案件,淘宝通常会引用“避风港”规则来辩护自己,并且通过完善平台管理措施,尽可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以降低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避风港”规则虽然是当前网络侵权领域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但其应用和适用条件均需要严格规范和把握,以保证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维护。

从“避风港规则”出发谈新形势下贞查部门应对网络版权侵权犯罪的策略

从“避风港规则”出发谈新形势下贞查部门应对网络版权侵权犯罪的策略

( 一) 规则起 由
我 国于 2 0 0 6 年颁 布 了 《 信 息 网络 传 播权 海 ,而未 经版权人授权 的产 品是海上 的风暴 ,
收稿 日期 :2 0 1 7 — 0 1 — 2 6 责任 编辑 :何 银松 作 者简 介 :胡俊 千 ,男 ,上 海 市公安 局 经侦 总 队二 支队探 长 ;金博 文 ,男 ,上 海 市公安局 经 侦 总队二 支队 民警 。
避 风 港规 则 保 护 ,即满 足 了 网络 服务 提 供 商
( 三 )规 则 例 外
我 国在 2 0 0 9 年 实施 的 《 侵 权责 任 法 》 中 侵权 的主观要件 。 第三 十六 条第 二款规 定 ,被侵权 人发现 网络用
户利用 网络 服务实施 侵权行为 的 ,有权通 知 网
网络行 为中为侵权人 提供帮助或 者教 唆则应 承 适用 “ 避风港规则 ” ,必须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担相应 责任 。
( 二) 规 则意义
作为 “ 避 风港规则 ”的例外 , “ 红旗规则 ”更

3 3—
胡俊 千,金博文 :从 “ 避风港规则” 出发谈新形势 下侦查部 门应对 网络版权侵权 犯罪的策略
而提供 服务 的 网络平 台服务商 就是行驶在 大海 足 我 国法 律 认 定 为 侵 权 的前 提 条 件下 ,网络
中的船 舶 。 当船舶 收 到风 暴 即将 来 袭 的通 知 服 务 平 台提 供 商 若 不 能提 出合 理证 据 证 明其 时 ,及 时进 入 “ 避 风港”就可 以得到保护 ;若 不能及时反应 ,则会受到 “ 风暴”的打击 。 “ 不 明 知或 不 需 要 明 知 ” 的情 况 ,则 无 法 受
带责任 。2 0 1 3 年1 月1 日,最高人 民法 院颁布 了 里 ,假装 不知道 已经既定 的侵权 事实 ,这种情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侵害信 息 网络传播权 况下 ,可以认 定 网络服务平 台供应 商应 当知晓 民事 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这 侵权事 实 ,符合 “ 红旗规则 ” 。一旦 网络服务 项司法解 释提 出 ,如果 网络服务 平 台提供者 在 平 台供应 商的行为 满足 “ 红旗规 则” ,则 不再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一、本文概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在信息时代背景下,针对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版权保护等问题制定的重要法规。

其中,“避风港”规则作为该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保护中的责任与义务,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避风港”规则的效力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简要介绍“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地位。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阐述“避风港”规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操作及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避风港”规则在版权保护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提供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避风港”规则概述“避风港”规则,又称为“安全港”规则,源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

这一规则主要是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在特定情况下提供版权侵权的免责保护,以防止他们因用户上传、分享的内容而陷入无休止的版权纠纷。

其核心理念在于,只要ISP满足一定条件,如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或阻止用户访问,就不应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在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引入了类似的“避风港”规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根据该条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且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那么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运营环境,有助于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避风港”规则并非绝对的免责金牌。

在实际操作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仍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版权内容的合法传播,如建立版权管理制度、加强用户教育等。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八:网络侵权责任红旗原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八:网络侵权责任红旗原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八:网络侵权责任红旗原则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红旗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版权法(修正案)》中,即如果侵犯著作权(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得视而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来推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1]。

“红旗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对非常明显的侵权内容或链接采取不闻不问的“鸵鸟政策”。

[2]否则,就应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不再享受“避风港原则”所谓“通知加删除”免责条款的庇护,而需对用户或者第三方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上关于“红旗原则”的规定,最早见诸于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法释〔2000〕48号,以下简称《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解释》),《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三)项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线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中美避风港规则研究

中美避风港规则研究

中美避风港规则研究作者:任曼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15期(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1996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召开的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了与版权有关的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就是研究互联网中的版权问题,并制定了关于知识产品版权内容的条约。

想要让这些条约顺利实施,只需要世界上30个多家同意即可。

作为全球第一大国的美国自然成为其余国家的表率,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就是由此而出现。

早在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就对该法案进行了审查,也是继美国最终的著作权修改之后进行的与互联网有关的最新的修改。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在美国著作权上的作用很大,这部法案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两大条约的内容整合而来,从而应用到美国立法上。

在美国还有一项作用,就是对网络服务的供应商在出现侵权问题上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要求,从而保证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严格的约束。

避风港规则源自《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第 512 条中的相关要求,其实重要的免责内容,是对根据用户的个人指令出现在系统中的信息普遍性要求——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其或者被其管控及运作的系统中或网络中的材料以及数据进行储存,而造成损害版权的举动,网络服务提供商不需要单独经济赔偿责任。

因此,其也可以不对条例或者其余部分救济担负一定的责任。

如要要想减免自身的职责就需要全面遵守下面的要求:(1)相关供应商在内心不了解制度,但在互联网上使用资料的举动是违法的,并且在没有全面清楚的时候,也无法从中找到违法行为的状况,提供商在了解或想到举动违法之后,马上删去违法资料或者遮蔽可看到的相关方式;(2)在提供商具备实力以及职权监管违法举动时,但是却并未从违法举动中得到足够的资金利润;(3)在得到版权人声明的侵权消息之后,马上移除被指侵权内容或者屏蔽可查看的链接。

对于大部分被伤害的版权者来讲,在网络上寻找最初的侵权者难度很大,因为上述最初侵权者都隐藏了自身的现实资料,且大多数是一般大众,不具备弥补其亏损的综合实力。

浅谈避风港原则

浅谈避风港原则

浅析网络著作权“避风港”原则发布时间:2011-06-01 08:36:37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曹逸凡2006年,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中明确了在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商的地位,并确立了用于判断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即“避风港”原则,以求其在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然而在现实中,无论是在网络服务业还是法学界,人们经常对“避风港”原则存在误解,使得立法机构精心设计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的“避风港”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被普遍的适用。

“避风港”原则的外延界定网络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第512条。

根据DMCA规定,把网络著作权侵权限制的行为分成了四类:一是暂时传播;二是系统缓存;三是根据用户指示在系统或网络中存储信息;四是信息搜索工具。

目前我国涉及到的著作权纠纷主要为第三类行为。

我国学者在论述“避风港”原则时,并没有给其一个明确的外延,从而导致了在理解该原则时出现了偏差。

笔者认为,参照DMCA第512条相应规定,“避风港”原则的完整外延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限制的条件规则;二是完整的“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之程序规则。

换言之,“避风港”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规定。

若任一方面有缺失,均会导致网络服务商不能驶入避风港。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就我国立法而言,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实体条件部分,《条例》在第22条明确了五点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侵权抗辩条件: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下称网络作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网络作品侵权;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网络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法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网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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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3, 2 013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 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3年 第 1 3期
“ 避风港规则 ” 与“ 红 旗规 则 " 分 析
刘 玉 丹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法律 硕 士 学 院 , 北京 1 0 0 8 8 8 ) 摘 要: 避 风 港 规 则 和 红旗 规 则 的确 立 旨在 充 分 保 护 版 权 的 同 时 , 最大 限度 地促 进 网络 产业 的健康 发展 , 鉴 于 制 度 的
移 植 也 给 规 则 留 下一 定 的 诟 病 , 加 之 立 法 上 对 这 些 概 念 的 具 体 含 义 以及 与 侵 权 的 关 系一 直 缺 乏 明确 的 规 定 , 往 往 不 仅 仅 适
用《 条例 》 进 行审判 , 而 是 结 合 我 国《 民法通则 》 、 《 侵权 责任法 》 的相关规 定综合判 定侵权行 为的构成 。
“ 无传 播就无 权 利” , 传 播 权 是 版 权 所 有 人 实 现 其 创 作 经 济 价 值 最 主 要 的 方 式 。数 字 网 络 环 境 赋 予 传 播 新 的 动 力, 却 同 时 给 版 权 保 护 带 来 了 极 大 的 挑 战 。利 益 平 衡 论 是 知识产 权制度 的 基础 理论 。 网络版 权 保 护 中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者与 版权所有 者以及社会公 众需求 的利 益平衡 一 直是各 国 立 法 和 理 论 界 不 断 探 讨 的 问 题 。我 国 于 2 0 0 6年 颁 布 了 《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 ( 以下 简 称 条 例 ) , 避 风 港 规 则 与红旗 规则便是通过《 条例 》 得 以 确 立 。《 条例》 在 充 分 吸 收 了司法 实践 中 的成 功经 验 的基 础 上 , 借 鉴了美 国 1 9 8 8年 《 千禧 年数 字版权 法》 ( 以 下 简 称 DMC A) , 创 造 性 地 弥 补 了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律 体 系 在 此 方 面 规 定 的 空 白 。 就 避 风 港 规 则 与红旗 规则而言 , 《 条 例》 第 2 O ~2 3 条 针 对 四 类 不 同 的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规 定 了免 于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情 形 , 并 在第 2 3条 规 定 了在 “ 明知 或 者 应 知 ” 状 态 下 搜 索 链 接 服 务 商 必 须 承 担 共 同侵权 责任 , 在实际使用 中争议 最大 的是 第 三 、 四类 的 免 责条件 , 因此 , 本文主要针对第 2 2 条 与第 2 3条 进 行 分 析 。
关键 词 : “ 避 风 港 规 则” ; “ 红旗规 则” ; 分 析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3 ) 1 3 - 0 1 6 7 - 0 2 有 合 理 的 理 由应 当 知 道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的 作 品 、 表 演 ……” 的
反 面即“ 明知 与 有 理 由知 道 ” 是 否 能 作 为 认 定 “ 避 风 港” 规 则 是 对 网络 提 供 者 的 责 任 限 制
1 . 1 DMC A 产 生 的背 景
在互联 网产生 的初 期 , 美 国 法 院 在 审 理 涉 及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的版 权 侵 权 诉 讼 时 , 并 不 考 虑 网 络 用 户 的 上 传 行 为 与 网络服务 提供者 行 为之 间 的关 系 , 且 支 持 版 权 权 利 人 所 要 求 的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承 担 严 格 责 任 的 主 张 , 一 概 以 直 接 侵 权 的 构 成 要 件 认 定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责 任 。 1 9 9 3年 的 “ 花 花公子 诉 F r e n a 案” 就是其 中的典型 , 法院通 过“ 接触” 和 “ 实质性相 似” 原则判 定 b b s 服 务 提 供 者 侵 权 。 这 种 不 分 黑 白 的 维 护 版 权 人 利 益 的 倾 向无 疑 等 于 赋 予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红旗 规则 ” 是“ 避 风港 规则 ” 的 例 外 事前 主动审查 的义 务 , 严 重 阻 碍 了 网 络 服 务 业 的 发 展 。在 2 “ “ 宗 教 技 术 中 心 诉 Ne t o m在 先 线通 讯案 ” 中, 法 院开始 发现 所谓“ 红旗 规则 ” 是 指 当 网 络 系 统 中存 在 侵 权 材 料 , 或 “ 网 络 服 务 提供 者 是 电 子 出 版 者 ” 这 一 逻辑 的荒 谬 , 重 新 确 被 链 接 的 材 料 侵 权 的 事 实 已 经 像 一 面 鲜 亮 的 红 旗 在 网 络 服 立 了网络版权的 直接 侵权 与 间接 侵 权理 论 , 也 进 一 步 促 使 务 提 供 者 面 前 飘 扬 , 以 至 于 使 处 于 相 同 情 况 下 的 理 性 人 能 DMCA 的诞 生 。 够发现 时 , 如果 网络服务 提供者 采取 “ 鸵鸟政 策” , 像 一 头 鸵 1 . 2 “ 避 风港规则” 是 归 责 条 款 还 是 免 责 条 款 鸟那样将头 深深地 埋人沙子 之 中 , 装 作看 不见 侵权 事实 , 则 所谓 归责条款 乃 是指 判定 是 否构 成 侵 权 的要 件 , 免 责 同 样 能 够 认 定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至 少 “ 应 当知 晓 ” 侵 权 材 料 的 条 款 则 是 在 已构 成 侵 权 的 事 实 上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的 例 外 情 形 存 在 。 由此 可 见 , “ 红旗 规 则 ” 主要 用 于判 定 网络 服 务 提供 免 除 侵 权 所 要 承 担 的 责 任 。如 : 不可抗力, 第 三人 故 意 等 。 者的主观过 错 , 一 旦符合 红旗规 则 , 则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便无 美 国 DMC A法案第二部 分明确 命名 为“ 在 线 版 权 侵 权 责 任 法 适 用 避 风 港 规 则 。 的限制法” , 对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从 事 特 定 活 动 时 的 版 权 侵 具体来讲 , 红 旗 规 则 来 源 于 美 国 DMC A 的 规 定 即 网 络 权 责任作 了限制 。此外 , 美 国 国 会 众 议 院 的 报 告 也 进 一 步 服 务 提 供 者 “ 没 有 明 知 侵 权 信 息 或 侵 权 活 动 在 网 络 系 统 中 明确 了 “ 避风港” 规 则 的免 责 条 款 是 在 服 务 提 供 者 根 据 现 行 的存 在 , 也 不 知 道 任 何 可 以 明 显 体 现 出 侵 权 信 息 或 侵 权 活 法 律 需 要 承 担 责 任 时 才 适 用 的 。可 见 , DMC A 中 避 风 港 规 动 存 在 的 事 实 情 况 ” 。判 定 符 合 红 旗 规 则 需 从 两 个 层 次 入 则 作 为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侵 权 诉 讼 中 主 张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的 手 : ( 1 ) 事 实 判 定 —— 主 观 标 准 , 即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主 观 上 抗 辩事 由, 其设立 旨在减轻网络服 务提供者 的责任 。 认知特 定 的侵 权 内容 ; ( 2 ) 侵 权 判 定— — 客 观 标 准 , 客 观 地 我 国《 条例 》 移植 了 D MC A 的立 法 模 式 , 也 采 用 了“ 免 考 察 一 般 理 性 人 在 相 同情 况 下 是 否 可 以看 出 侵 权 行 为 的 存 责 条款” 的 形 式 规 定 避 风 港 规 则 。 大 陆 法 系 对 于 法 律 体 系 在 与逻 辑的追求使得 学者对《 条例》 第2 2条 第 3项 “ 不 知道也 根 据红旗规 则 , 只 有 当不 需 要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对 用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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