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初次备案申请表格)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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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壹○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促进新兴产业壮大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文件精神,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且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于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创业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江苏省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壹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

引导基金由省发起,且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地域经济发展的原则,选择和有关市、县政府合作。

第四条引导基金省级首期出资10亿元人民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当和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县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第六条引导基金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一、在线提交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八)获得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二、承诺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1名称: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1承诺人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

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可以尝试引入国际化管理团队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年度检查,并将《备案通过通知》和《年检通过通知》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七条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章决策管理第八条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重点投资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与本企业主业相关的产业,支持和帮助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宁政发[2009]314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3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壮大全市创业投资市场,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

第二章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设立第三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由市本级财政分2009和2010年两个年度拨付给管理机构(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市级财政资金;(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出资。

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支出,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他用。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投资企业管理规定(5篇)

投资企业管理规定(5篇)

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____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____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____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____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规范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登记、备案、运作等,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一)基本定义。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并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货币资产,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组织。

(二)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受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方式的限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合称为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三)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国家税务总局监制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申报期限创投企业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送。

三、本表各栏填写(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填写创投企业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即创投企业)的法定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即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税务机关备案编号:填写创投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的编号。

(二)表内各栏1.创投企业投资项目所得情况(1)第2列“被投资企业名称”:填写被投资企业的法定名称。

(2)第3列“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第4列“投资股权份数”:填写创投企业在发生股权转让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份数。

(4)第5列“转让股权份数”:填写创投企业纳税年度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份数,一年内发生多次转让的,应分行填写。

(5)第6列“转让后股权份数”:填写创投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后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份数。

(6)第7列“股权转让时间”:填写创投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具体时间,一年内发生多次转让的,应分行填写。

(7)第8列“股权转让收入”:填写创投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收入额,一年内发生多次转让的,应分行填写。

(8)第9列“股权原值”:填写创投企业转让股权的原值,一年内发生多次转让的,应分行填写。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模板】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制。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涉税信息补充采集表注:涉税信息补充信息采集表只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填写。

附表3“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信息填报表(本表由经营范围涉及“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的企业填写)注:1、经营范围含有“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的,请勾选相应的事项,并按规范表述填写经营范围及该事项对应的附表。

2、根据相关规定,登记机关将与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共享登记注册、“多证合一”信息填报表及补充信息采集表的相关信息。

3、在办理登记注册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条件的,或者填报信息有误的,或者填报不完整的,不适用“多证合一”业务流程、不公示涉企证照事项,但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发放,企业可以到相关部门后续另行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补充信息采集表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补充信息采集表2注:需1 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补充信息采集表3注:需3 名以上造价工程师执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补充信息采集表4(略)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补充信息采集表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补充信息采集表6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补充信息采集表7不涉及国家实施特别准入管理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补充信息采集表8(略)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补充信息采集表9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补充信息采集表10(略)原产地证企业备案补充信息采集表11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补充信息采集表12附表4注:1.本承诺书仅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1.15•【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
附: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填写说明(来源于“设立报告表填表说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
(一)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
1.中国投资者:所有中国投资者信息合并报告,仅填写“姓名/名称”与“认缴出资额”两项。

其中“姓名/名称”项应填写为“中方A股”;“认缴出资额”项应填写所有中国投资者合计持有的A股股份数量及其所占权益比例,并标明每股价格。

2.外国投资者:
(1)外国投资者持有的B股、H股以及其他股份(A股除外),应分别合并报告,仅填写“姓名/名称”与“认缴出资额”两项。

其中“姓名/名称”项应填写为“B股”、“H股”或“外资其他股份(A股除外)”;“认缴出资额”项应填写所有外国投资者合计持有的B股、H股或外资其他股份(A股除外)的股份数量及其所占权益比例,并标明每股价格。

(2)外国投资者持有的A股,应按单个投资者分别报告,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栏下的所有信息。

应在投资者“姓名/名称”项中加注“A 股”,例如“XXX公司(A股)”。

(二)外商投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外商投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系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

1.中国投资者:所有中国投资者信息合并报告,仅填写“姓名/名称”与“认缴出资额”两项。

其中“姓名/名称”项应填写为“中方持股”;“认缴出资额”项应填写所有中国投资者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其所占权益比例,并标明每股价格。

2.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应按单个投资者分别报告,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栏下的所有信息。

应在投资者“姓名/名称”项中加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例如“XXX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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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创投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名称:
附表二:
职 务
任职时间

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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