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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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2〕1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9月17日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日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引导和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允许和鼓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采用作价入股、转让或许可、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产业化等方式,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技术等活动。
第四条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对象是指在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该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团队。
作为股权和分红激励对象的科技人员,不受国籍、所有制、身份和岗位等限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渝府办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信托与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0日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水利投融资机制,加快实施“一核两网·百库千川”水利行动,充分发挥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稳投资、扩内需的重要作用,以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城市提升,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依法放开水利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资方式参与水利项目建设运营,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乡供水、农业灌溉及其他涉水经营。
允许参与水利开发利用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水资源利用优先权,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文旅、康养等产业开发,平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用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支持乡村振兴水利项目建设政策,实施农村饮水安全“一改三提”(改善农村供水设施条件,提升人均供水量,提升水质达标率,提升运行管护水平)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水利项目,在征收、征用或占用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关于强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党委2021年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结合企业“十四五”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认真研究部署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明确招商引资重点方向和领域,策划一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请工业类、投融资类、商贸物流类企业将策划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于5月20日前,报送至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547办公室。
附件:1.关于强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2.招商引资项目计划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4月30日附件1关于强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动全市协同联动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和市招商投资促进局《重庆市招商投资促进统计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渝招商促〔2021〕13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国资国企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以高水平招商引资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国资国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招商引资工作是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快速增强和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扩大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遵循招商引资规律,紧密结合“十四五”期间中央及重庆的重大战略部署,结合企业自身资源能力、主责主业及发展方向,着力围绕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化布局,加强社会资本的引入和利用,加强优质合作伙伴的战略合作,加强科研技术项目的合作,加强优秀人才队伍的引入,科学制定招商引资计划,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明确主要方向和重点领域,加强重大项目跟踪对接,不断提升招商引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内25地股权优惠政策统计

太原
企业注册资本五亿元以上(含五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所管理资金 资额的1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或合伙人缴纳的企业(或个 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区级 太原高新区管委 会 关于促进股 企业注册资本在一至五亿元之间(含一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属于 2012.12.19至 权投资类企业发 企业,所管理资金中投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50%、其他 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 展的意见 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80%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 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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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两级政府设立股权投资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 资和风险补贴等方式,引进和 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 企业或项目
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 加计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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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财政按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六 年50%的发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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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 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 业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 的创业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 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由引 导基金给予参股、跟进投资和 风险补贴。被认定为种子基金 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比例最
• 荆州市人民政 府关于促进股权 投资类企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
前两年免,后三年按地方留成60%奖励;
南京
2011.1
两免三减半
新注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前两年按80%补助,后三年40%补助。
沁阳市
2012.4
沁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股权投 资基金业发展的 若干规定
地方留成前三年80%奖励, 总部设在沁阳的企业,前三年地方留成80% 后两年奖励40%;投资本市 励,后两年40%奖励;投资本市企业2000万 企业2000万以上,前三年 以上的,前三年100%奖励,后两年60%奖励 100%奖励,后两年60%奖励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国资发[2017]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0【实施日期】2017.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7]6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7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20日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从事的股权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新业务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市国资委以重庆市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和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制定并发布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组织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指导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提升协同力。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30号《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创新支持第五章市场开拓第六章服务措施第七章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市依法保护中小企业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中小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本市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关于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发改财金(2011)045号
关于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发改财金(2011)045号
沪发改财金(2011)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金融办共同负责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市金融办具体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材料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政府配合市金融办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初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本市初审意见。
请本市股权投资企业按照《通知》及《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以下简称《文件指引》)的要求,到注册地所在区县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备案材料。
《通知》及《文件指引》内容可登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金司网站()查询。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本市各区(县)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8〕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8〕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8日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重庆市境内企业(包括各类金融和非金融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1]5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1]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现行市定财税扶持政策,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扶持政策现行市定财税扶持政策中,对同一类别政策,在政策标准、补助比例、执行期限等方面相对统一;对政策执行无期限的,原则上明确到本届政府末,到期即止;对政策存在“先征后返、即征即返”等表述的,统一规范为“财政补贴”;主管部门原则上不重复给予财政专项资金和财税扶持政策,确需支持的,从相关专项资金中按10%— 15%比例切块,作为兑现财税扶持政策的来源。
据此,停止一批、调整一批现行市定财税扶持政策。
为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今后若研究出台或调整财税扶持政策,市级主管部门要商市财政局认真测算、充分酝酿后提出具体意见,按照《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出台,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调整变动。
二、计提专项资金对涉及税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市定财税扶持政策按10%计提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等民生事业发展。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税收扶持政策,以及“八大投”等国有基础设施建设集团、企业(集团)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主城区分成的土地出让金扶持政策不纳入计提范围。
三、提高政策绩效“十二五”期间,为进一步发挥财税扶持政策作用,支持事关重庆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按照有保有压思路,要用好现行市定财税扶持政策,严控新出台市定财税扶持政策,避免分散财力、弱化效果。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监管
如果过大 , 投资者的收益率可能会降低 。 缓
解方法有三点 :一是管理机 构及其成员 以
自有资金投入到基 金中 ;二是管理机构为
保护名誉 以及 和投 资者 的关系进行 自我约 束 ;三是投资者与 管理机构 约定 基金规模 上限 ,并约定如果规模 超过 上限 ,管理费 提取 比例将降低。 ( )投 资阶段 二 复合策略基金可能会 有多家基金投资 到同一公 司中 ,且各基金在 资本 结构 中处
题 ,通 常 会 有 在 先 基 金 优 先 的规 定 。缓 解 方 法 有 四 点 :一 是 设 立 投 资 策 略 与 已有 基
通 常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的期 限 为 5 7年 , — 内容 摘 要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的 监 管 直存在 一 定的争议 ,通过梳 理我 国 私 募 股 权 投 资基 金 行 业 的 政 策 环 境 及 行 业 监 管 , 有助 于把 握 行 业发 展 方 向 , 理 解 监 管要 求 。 关键 词 :私 募股 权 投 资基 金 监 管
( )管 理 阶 段 三
价方法 ;二是 约定 管理机 构报酬的计 算方 法 ,披露其报酬并交由第三方审核 ;三是 外部 审计 。发达市场中的实践是投资阶段 以基 金总额为基数计 算管理 费 ,之后阶段 以基 金投 资额 为基数计算管理费 。
名称 时间 - - 61
基金 管理机 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 与其有利
(四 )退 出阶段
◆ 中 图分 类 号 :F 3 文献 标 识 码 :A 80
策过程 ;二是对冲突部分 实行信息隔 离 ; 三是发生利益冲 突时通过投资者 咨询委 员 会 向投资者披 露。 当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旗下 有 2只 以上相 同或类似策略的基金投资额没有用 尽 时 ,会面临选择哪只基金进行投资的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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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股权类投资机构不断发展,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股权投资方式
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创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扩大直接融资
规模,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有助于完善资金资产管理功能,形成要素市场辐射,推动金融
中心建设。为形成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来渝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外来投资参
与我市经济建设,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活跃我市金融市场,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推进长
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
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
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
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二)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
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其经
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三)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可以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二、加大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6〕114
号)等有关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如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在我市规划的中央商务区、金融核心区和北部新区内,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按
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租赁
的自用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
平均租赁价格计算)。
(二)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
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
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
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
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
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四)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
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
可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监督和自律机制
(一)市政府金融办作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市政府鼓励股权
投资类企业发展政策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
监局建立共同决策制度,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备案管理意见,
协同开展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各项政策实施及风险防范工作。
(二)市政府金融办应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设立、变更等注册登记事项后,应到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及享受市政
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
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三)重庆银监局应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日常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委托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四)组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平台,以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自律
管理,畅通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各类合作交
流,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完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环境
(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
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类企
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要充分发挥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
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快发展,又要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
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及时发布我市投资项目
信息,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并积极帮助股权投资类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
的各种问题。
五、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