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讲 土地监察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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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土地监察在土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新时代土地监察在土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谈谈新时代土地监察在土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摘要:土地是民生之本。

当前,因国土资源管理引发的社会矛盾突出,耕地锐减、失地农民保障不到位,土地资源管理成了涉腐的高危行业,这些问题要求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加强土地监察管理,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鉴于此,本文对新时代土地监察在土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土地监察;土地管理;违法一、土地执法监察的涵义与特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土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由于利益驱使导致土地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日益突出。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破坏耕地行为、非法占地行为、非法批地行为等。

因此,必须加强土地监察,实现对违规违法用地、滥占耕地、非法开采矿山、破坏生态环境等现象的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制止。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还要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确保依法行政。

土地执法,就是土地管理中的行政执法。

包括一切涉及土地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有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土地管理部门自身。

二、土地监察在土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土地执法是保证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土地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重要方式,是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途径。

其在土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有:1、震慑土地违法行为我国土地监察制度工作范围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有利的促进了土地管理秩序总体向好,规范了管理秩序,震慑了土地违法行为,国家土地监察制度体现国务院对各省级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土地监察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有关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能。

第五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六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以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土地监察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地监察职责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四)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五)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六)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及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一)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证据,勘测被调查现场;(二)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占地施工的,有权依法予以制止;(三)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人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PPT课件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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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分清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主观 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客观上也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而且 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两者区别:
主观心理态度不同。工作失误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一定 的过错,但总体来讲却是一种积极的履行职务的心理态度; 而玩忽职守主观上是出于过失,主要表现为一种消极的、漫 不经心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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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土地价格评估环节 主要表现: 在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与 中-介机构相互勾结,对土地价值高价低评,也有低价高评 的(如为了吓跑其他的竞买人,或为了多贷款);提供虚假土 地用途证明材料,误导价格评估部门做出错误估价,等。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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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环节 主要表现: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借给抵押 人,导致抵押土地被侵占使用等。 典型案例: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
20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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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几种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二章 国土资源管理中渎职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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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几种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有非法占地、 破坏耕地、非法转让土地、闲置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无证采矿等,下面就上述常见的违法行为的定性、表现形 式、处罚法律依据、处罚措施、证据收集等几个方面与大 家共同探讨。
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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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 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主要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徇 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通俗地说,公务活动中乱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就叫渎职犯罪。

土地法律责任

土地法律责任

土地法律责任一、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二、土地法律责任的种类及表现形式【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土地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掌握土地法律责任的种类及表现形式,培养学生独立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能力。

【教学重点及难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一、土地法律责任(一)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法律责任,土地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责任。

承担土地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土地违法行为。

特征:土地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⑴土地法律责任和适用的范围及尺度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加以规定。

⑵土地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⑶土地法律责任只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才能运用。

⑷土地法律责任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违法者进行追究并实施法律制裁。

土地法律责任的特有特征⑴土地法律责任的性质具有多样性和综合性。

⑵追究不同性质的土地法律责任所采用的制裁措施有所区别。

⑶追究不同性质的土地法律责任适用的法律程序各不相同。

⑷土地法律责任集中表现违反土地法规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土地违法的特点及其构成1、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⑴构成土地违法的只能是行为。

⑵土地违法是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⑶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2、土地违法构成⑴土地违法的客体。

⑵土地违法客观方面。

⑶土地违法的主体。

⑷土地违法的主观方面(三)土地法律责任在土地法中的作用首先,土地法律责任是制裁各种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的重要武器。

其次,土地法律责任是预防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

第三,土地法律责任是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土地经济秩序的有力工具。

二、新土地管理法对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善1、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2、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范围3、增加了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加重了土地执法人员的责任4、增加了规划管制的内容5、增加了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6、赋予土地行政主管行政处分的权利7、取消了对土地侵犯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定第二节土地法律责任的种类及表现形式一、土地违法行政责任(一)土地行政责任及特点1、土地行政责任的概念2、土地违法的行政责任的特征⑴违法主要是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知识问答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知识问答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知识问答1、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是什么?答: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即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享有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身。

在土地法律关系中,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依据法律和法定职权,对土地的占有利用进行管理。

因此,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即是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2、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是什么?答: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对单位和个人的建设用地行为、建设用地审批行为、土地的开发利用行为、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土地复垦行为、基本农田保护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房地产转让行为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3、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一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二是破坏耕地;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四是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五是非法批准用地;六是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七是拒不交还土地;八是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九是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十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十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答: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5、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的怎么处罚?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务(精)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务(精)

包含以下几层涵义: 1、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地方 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县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 2、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即一切 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而且还包括享有土地征 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市土地监督检查 的重要特征之一。 3、土地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以预防违法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惩 处为手段,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土地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实现保障和保护资源的统一,化解 双保矛盾,提查与执法监察。
(三)关于例行督察的几个问题 例行督察,是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督察职责的一种新手段。 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各分局都开展了这项工作。国家土地督 察南京局于2008年对我省蚌埠、2009年对安庆市开展了例行 督察。 第一,什么是例行督察。例行督察这一提法首见于2008年5月 4日《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中,将例行督察作为对 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察重点工作提出来,指出将“以市级行 政区为单位开展土地利用与管理例行督察工作试点,总结各地 典型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 以说例行督察,就是国家土地督察局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 对管辖范围内的市级行政单位年度内土地利用与管理的总体情 况进行检查,提出督察意见,并将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上报给 国家土地总督察的一项制度。
2、土地违法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我省土地违法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违法用地问题无法遏制; 侵占土地、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标准过低等 问题,难以解决;农民建房用地的需求,难以 满足,缺少硬措施。 2009年度,我省发生土地违法5517件, 81972.3亩,同比上升了303%、402%。

土地规划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合理规划与利用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规划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土地规划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包括土地规划的概念、原则、规划程序、法律责任等。

二、土地规划的概念土地规划是指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在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利用、保护和整治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一定区域内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布局和调整的活动。

土地规划旨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土地规划的原则1. 遵循自然规律:土地规划应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禀赋,遵循自然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2.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土地规划应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等用地需求。

3. 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土地规划应优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4. 可持续发展:土地规划应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 公平公正:土地规划应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土地规划程序1. 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对土地资源进行调查、评价,了解土地利用现状、潜力、限制条件等。

2. 制定土地规划:根据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结果,制定土地规划,明确土地利用方向、布局、规模、结构等。

3. 公开征求意见:将土地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4. 审批与实施:将土地规划报送上级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 监督检查:对土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五、土地规划的法律责任1. 违反土地规划的法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擅自调整、修改土地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土地监察大队管理制度

土地监察大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察大队的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稽查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地监察大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土地监察大队是土地执法部门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对土地执法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土地监察大队的任务是:依法开展土地执法工作,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确保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

第四条土地监察大队的管理原则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权责明确、高效务实。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土地监察大队设立领导机构,由主任负责领导全面工作,下设若干个科室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任是土地监察大队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执法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第七条科室负责相关的专业工作,对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各科室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土地监察大队设立巡查组,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执法工作的合规性和严肃性。

第十条土地监察大队设立督查组,对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执法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主任负责领导全面工作,组织制定执法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推动执法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科室负责相关的专业工作,根据主任的指示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推动执法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第十三条巡查组负责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科室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执法工作的合规性和严肃性。

第十四条督查组负责对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推动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执法第十五条土地监察大队要依法履行土地执法职责,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土地监察大队要及时化解土地纠纷,维护土地资源的稳定和和谐。

第十七条土地监察大队要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打击,保护国家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土地监察大队要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公正廉洁第十九条土地监察大队要做到公正廉洁,杜绝腐败行为,维护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

⼟地执法监察的内容是对⼟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情况进⾏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它包括两层含义:⼀是对⼟地⾏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职责进⾏监督检查,对那些因施⽤违法⾏政⾏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救和补偿;⼆是对⼟地所有者和⼟地使⽤者是否依法合理利⽤⼟地进⾏监督检查。

⼟地执法监察的具体内容如下:1、监督检查⼟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情况;⼟地管理法律、法规,是落实⼟地基本国策的保证,⽽⼟地监察是这些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段。

通过对⼟地⾏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职责进⾏监督检查,对⼟地所有者和⼟地使⽤者是否依法合理利⽤⼟地进⾏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制⽌和纠正⼟地违法⾏为,从⽽减少⼟地违法案件的发⽣,保证⼟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

2、受理对⼟地违法⾏为的检举、控告;我国地域辽阔,仅有少数⼟地⾏政主管部门配备了快速⼟地监察系统,⼤部分⼟地⾏政主管部门仍靠⼟地监察⼈员通过监察发现⼟地违法⾏为,要做到及时制⽌和纠正⼟地违法⾏为是⾮常困难的。

因此,⼟地⾏政主管部门要建⽴⼟地违法⾏为举报制度,⿎励单位和个⼈对⼟地违法⾏为进⾏检举、控告。

对属于⾃⼰管辖的案件,应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管辖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3.调查⼟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地违法案件,是⼟地监察的重要任务。

⼟地⾏政主管部门通过⼟地违法案件的处理,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厉制裁⼟地违法⾏为,从⽽达到维护⼟地管理正常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地公有制这⼀根本⽬的。

4.受理不服⼟地⾏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受理⼟地复议案件并经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可以有效地维护正确的处罚,制裁⼟地违法⾏为;纠正不当的处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提⾼⼟地管理部门的威信。

5.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地管理部门的⼟地监察⼯作⼟地监察⼯作是⼀项严肃的⾏政执法⼯作。

⼟地监察⼈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地监察⼈员在依法⾏政时经常会受到来⾃社会各⽅⾯的⼲扰,甚⾄还会受到来⾃⾏政⽅⾯的不正当⼲扰;⼟地管理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或同级单位的⼟地违法⾏为很难进⾏查处。

12级第20章--土地法律责任

为和违约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当事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赔偿损失、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
三、土地刑事法律责任
(一)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
二、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
土地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而必须承担的责任。承担土地法律责任 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有社会危害性的、有 过错的不合法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 法律的规定,滥用权利都可以构成违法。
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 ➢① 构成土地违法的只能是行为,即作为或不
土地法中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土地侵权 案件中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中,主 要分为两种:
➢1、土地侵权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违反土地合同(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
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合同)产生的违 约责任。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这主要表现为侵权行
四、土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 任的区别
作为。 ➢② 土地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不合法的行为。 ➢ ③ 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
律表现。
三、土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土地法律责任的主体,即责任主体。 2、土地法律责任的客体,即违法行为。 3、土地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即过错。 4、土地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即损害实事。 5、因果关系,即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
➢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 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 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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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监察的主体、权限和程序
(一)主体
土地监察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来说, 是指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土地监察的主体、权限和程序
(二)权限
1、查阅和复制权 2、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3、现场勘测权 4、制止权 5、行政处分建议权 6、直接行政处分权 7、土地犯罪的移送权 8、排除妨碍权
六、土地督察的核心业务
审核督察: 是对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级人民政府 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具审核意见。审核 督察针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真实性进行有效的监督,是土地督察机 构的日常性工作。
六、土地督察的核心业务
专项督察: 是指针对土地利用与管理中的特定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向上提交督察与调研报告,向督 察对象提出督察与整改意见。专项督察是针 对土地违规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 的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往往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六、土地督察的核心业务
调查研究:
是针对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特定问题组织专门调查、 分析、评估和研究,提出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改 进土地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向地方政府提出 改进意见,向上揭露问题、反映情况、总结经验, 探讨解决土地利用与管理热点问题的途径与方法。 调查研究是土地督察的重要内容,能反映地方贯 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实际情况和 存在的问题。
六、土地督察的核心业务
国家土地督察是 18 亿亩耕地红线和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的坚强守卫者,是土地调控政 策的护航者,是土地管理政策和土地管理法 律法规完善的积极推进者,形成了以例行督 察、专项督察和审核督察等为重点的工作格 局。
六、土地督察的核心业务
例行督察: 是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和管理进 行全面监督检查,总结经验,发现并督促纠 正、查处存在的问题,督促地方建立土地管 理长效机制,提出改进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主动性的特征。例行 督察属于经常性督察方式,具有全面性、系 统性、主动性和根本性。
(二)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的落实情况; 2、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 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 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3、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 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 4、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 建议; 5、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责任
具体形式: 1、非法转让土地 2、破坏耕地 3、非法占地 4、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 5、非法批地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 7、拒不交还土地 8、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9、拒不拆除违法建筑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责任
广义:法律义务 狭义:因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 后果。
特点: 程序——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大小、期限,必须在法律上 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 程序来进行。 强制——表现在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
七、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 施法律制裁的机关、手段不同,分为:
五、土地督察的职责
(一)职责定位 1、国家18亿亩耕地红线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的坚强守护者 对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进 行监督,监督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落实,监督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这是《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赋予的职责。
五、土地督察的职责
2、国家实施土地调控政策的忠实护航者 土地调控政策政策放宽的情况下也 要调控。不同于其他国家,中国把土地供应作为宏 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 控,是中国特殊国情、特殊阶段的特殊选择。在运 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国家土地督察 机构不是政策的制定者,而是要为政策的正确实施 保驾护航。
七、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无正当理由 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 担的法律后果。不告不追究。主要分为违约责 任、侵权责任和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七、法律责任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与修订前相比:
第十讲 土地监察与土地督察
掌握:土地监察的主体、措施
土地督察的对象及核心业务
熟悉:土地监察的种类、方法与权限
问题:土地监察与土地督察的异同?
一、土地监察概述
(一)概念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 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 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四、土地督察的内涵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在宏观经济背景与土地利 用管理形势的要求下,顺势而为应时而生的创新做 法。依存于土地的垂直管理体制,直面经济发展与 社会转型中的土地利用与管理矛盾和问题,国家土 地督察工作以保耕地红线、保障土地调控政策的实 施、促进土地政策和法律的完善为职责目标,形成 了以例行督察、审核督察、专项督察和调查研究等 督察形式为主体的核心业务体系。
一、土地监察概述
(二)作用
1、实现土地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2、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实施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民和法人法律意识的有效手段
一、土地监察概述
(三)种类 1、以监督对象划分 一般监察和特定监察 2、以监督对象行为发生的顺序划分 事前监察、事中监察、事后监察 3、以监督目的划分 守法监察、执法监察 4、以监督主体是否单独行使监督 单独监察、联合监察
1、与新的刑法的有关规定衔接,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 处罚力度。两条 六条。 2、加大了行政处罚的范围。 3、增加了规划管制的内容。拆除和没收 4、增加了行政赔偿的规定。 5、赋予土地行政主管行政处分的权利。 6、增加了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加重了土地执法人员的责任。 7、取消了对土地侵犯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定。
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 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后果。由人民检察机关主动提出、 由人民法院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判处。刑罚包括: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 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七、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后果。 由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所 属的单位和其上级机关依法对违法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处罚。管理(领导)者对被管理(领导) 者。追究者既可以是司法机关也可是权力机关。 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 罚是特殊的行政处罚。
五、土地督察的职责
3、完善土地政策、土地法律的积极促进者 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完善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五、土地督察的职责
国务院授权土地督察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 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 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五、土地督察的职责
三、土地监察的措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的措施外,还 可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 摄像; (3)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4)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 登记手续; (5)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 财务。
二、土地监察的主体、权限和程序
(三)程序
1、表明身份 2、进入现场 3、进行检查 4、说明理由 5、告知权利
三、土地监察的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6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和资 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 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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