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土地违法行为类型及法律责任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土地是国家财富,是人民生产生活的基本要素。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管理和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然而,一些人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对土地资源进行滥用、破坏或转让,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将就土地案件中的违法条款及其处理依据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占用耕地,禁止毁坏或者破坏耕地。
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责令限期恢复耕地原貌并支付相应赔偿。
对于非法占用和破坏的耕地,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有的耕地形态,同时支付相应的赔偿。
赔偿的金额应根据耕地的实际价值、被破坏的程度和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2.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对于单位,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吊销执照、暂时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对于个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责令立即停止转让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转让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个人可以被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2.无效化转让合同。
对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宣告其无效,使转让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违规建设和开发土地的违法行为我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城市土地的建设和开发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许可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25 类)

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25 类)模板范本一: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类违法行为的处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处罚标准。
第二条本处罚标准适用于土地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处罚决定的制定,具体包括以下范围:第一类:未经土地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违反土地使用权许可证的规定使用土地;第二类: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第三类: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第四类:非法集资建设项目用地;第五类: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第六类:擅自改变土地界址;第七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第八类:非法采矿活动;第九类:侵占国有土地;第十类: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十一类:非法获得土地补偿费用;第十二类:违反土地流转管理规定;第十三类:违反土地承包管理规定;第十四类:违反土地监管规定;第十五类: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临时设施;第十六类: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第十七类: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第十八类:非法设置围墙、标志等;第十九类:违规建设;......(继续细化其他类别)第二章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第一节第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一)未经土地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违反土地使用权许可证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处罚标准:1.违法用地面积不超过10亩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改正;2.违法用地面积超过10亩但不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改正;3.违法用地面积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
(二)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处罚标准:1.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面积不超过10亩的,处以罚款10000元,并责令改正;2.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面积超过10亩但不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3.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面积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改正。
......(继续细化其他类别的处罚标准)附件:本标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流程等。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一、违法案件的定义土地违法案件是指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交易等相关领域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分类及处罚标准1. 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超越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其他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
处罚标准:a. 未经审批、备案变更土地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并处罚款两倍的罚款。
b. 超越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责令限期改正,且每月按照占用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10倍。
c. 其他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且每月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2. 违规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备案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项目、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
处罚标准:a. 未经审批、备案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项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10倍。
b. 破坏耕地资源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破坏的耕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3. 非法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非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按照非法转让、出租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4.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利用的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5. 其他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标准,由相关执法部门酌情决定。
附件:1. 《土地管理法》2. 相关法律法规3. 补充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土地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分办法。
以下是针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的具体办法。
一、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将根据土地面积大小和使用性质分级处罚。
对于占用土地面积较小、使用性质无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于面积较大、且使用性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影响农田质量的,除要恢复原状外,还必须支付相应罚款,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二、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一律视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对开展未经规划的建设项目、违规开发和改变土地用途的,除立即叫停并恢复原状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加大处罚力度,限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发展。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超过土地利用强度限制的行为,也应严厉处罚。
对于违反规划、超过建设区域和容积率的,应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超建的,不仅要追究法律责任,还应依法吊销相关证照,限制其5年内再次申请开展建设项目。
四、非法占用农田建设非农业用地的行为,应当按照农用地保护红线和耕地面积退还的原则予以处罚。
对于非法转化的土地,不仅要责令立即恢复原状,还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并视其情节情况,可以不予批准相关建设项目或限制其发展。
五、对于恶意破坏草原、水域、森林、山体等自然资源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较高额的罚款。
六、对于故意隐瞒土地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相关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土地管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举报奖励机制,对于提供线索且确有违法行为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为了保护土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打击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必然的。
土地违法整改措施

土地违法整改措施
一、查清违法事实
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全面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具体情况,包括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土地用途、违法建筑的建设时间、规模、结构等,以及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原因等。
确保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准确无误。
二、责令限期改正
在查清违法事实后,相关部门应向土地违法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如果土地违法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进一步的整改措施。
三、罚款
对于逾期未改正的土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土地违法者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以达到惩戒和震慑作用。
同时,罚款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违法建筑、违法占地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后,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违法所得再次流入土地违法行为领域。
五、收回土地
对于严重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收回土地。
收回土地时,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土地使用者合理的补偿。
六、拆除违法建筑
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拆除。
拆除违法建筑时,应依法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采取安全、文明的方式进行拆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土地使用者合理的补偿。
七、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土地管理法》是我国重要的土地管理立法,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于侵占、破坏农田、滥用土地资源等行为的惩罚措施。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地解读一下这一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侵占、破坏农田,滥用土地资源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体现了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重视和对于违法行为的严惩,保护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侵占土地资源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严重行为,会给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土地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侵占土地资源也会损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于侵占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制裁。
破坏农田和滥用土地资源也是不符合国家对于土地资源保护的要求的行为。
农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地,农田的保护对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的生计都至关重要。
而滥用土地资源也会导致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加速土地资源的匮乏和环境问题。
对于破坏农田和滥用土地资源行为,《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保护农田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违法者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措施;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会依法进行刑事追究,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是对于侵占、破坏农田、滥用土地资源等行为的严惩,体现了国家对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决心和态度。
在实践中,相关政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土地违法整改方案

土地违法整改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土地资源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近年来土地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遏制土地违法现象的滋生,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二、指导原则1. 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确保整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 保护耕地红线,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的发生。
3. 突出重点,对重大、典型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起到震慑作用。
4.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与监管,防止违法用地行为反弹。
三、整改措施1. 全面清查: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域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毯式清查,摸清土地使用情况,建立详细的台账。
2. 分类处置:根据土地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土地等措施进行分类处置。
3. 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住建、环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4. 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自觉性。
5. 强化监管:加强对土地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6. 责任追究:对违法用地行为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四、工作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改工作。
2. 落实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 强化监督检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4. 及时报告进展: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向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5. 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详]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6d5c06471711cc7931b7168d.png)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执法监察支队点击数:281发布时间:[2010-11-02]【大中小】一、行政处罚(共5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合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1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出权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按《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处罚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交还的;
《土地管理法》第78条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具体规定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73条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7条
二、非法占地类
二、非法占地类
二、非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73条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81条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5、66条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无具体规定,参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处罚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土地违法行为类型及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类型
具体情形
对应法条
法律责任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46条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工地手续的;
(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第2款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2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办法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
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处罚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80条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三、非法批地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78条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土地管理法》第77条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十)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十一)在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