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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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 律 师事 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安徽承义 律 师事 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国通高新管业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召开2020201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1]第047号致:安徽安徽国通管业高新国通管业高新国通管业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管业”)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孙艺茹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国通管业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国通管业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国通管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4名,持有国通管业33,283,000股,均为截止至2011年4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国通管业股东。

国通管业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续聘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申请2011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预计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土地资产收储的议案》。

准油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27

准油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27

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0-018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采取现场表决方式;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6日上午10:00在新疆阜康准东石油基地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1,517,1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9%。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秦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天阳律师事务所秦明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议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31,517,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天阳律师事务所秦明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 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民生投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3

民生投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3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民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民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在青岛市闽江路5号青岛府新大厦215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10年10月28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通知全体股东,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宜。

2010年11月6日,贵公司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催告通知,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相关事宜。

碧水源招股说明书

碧水源招股说明书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律师事务所 4-3-1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证字(2009)第006-2 号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根据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以下方面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1、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3、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发行人设立5、发行人的独立性6、发起人和股东7、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8、发行人的业务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律师事务所 4-3-2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发行人的税务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8、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19、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20、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1、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向我们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各该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合康变频: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3-17

合康变频: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3-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

2011年2月2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1年2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1年2月29日,公司在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修订〈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的临时提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

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3月16日下午两点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3号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锦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大禹节水:2010年年报部分内容更正的公告 2011-03-21

大禹节水:2010年年报部分内容更正的公告 2011-03-21

证券代码:300021 证券简称:大禹节水公告编号:2011-016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报部分内容更正的公告
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公布的《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布的《2010年年度报告》及《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造成部分内容及数据披露有误,现予以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一、由于录入错误,《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第48页第25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披露有误,现更正如下:
原披露内容为:股东总数13022,现更正为:股东总数15495。

《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中相对应内容同时予以更正。

二、由于录入错误,《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第2页“主要会计数据”表中第9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2010年末数据披露有误,现更正如下:
《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中相对应内容同时予以更正。

三、由于录入错误,《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第30页“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付款”、“流动负债合计”、“负债合计”、“未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 2010年末数据披露有误,现更正如下:
《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中相对应内容无误,无需更正。

以上内容的更正不影响公司2010年度的业绩及每股收益。

公司就以上更正事项给投资者和年报使用者造成的不便表示诚挚的歉意,为加强公司年报编制的审核工作,强化年报披露的严肃性,提高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1日。

300021大禹节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配情况表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7日。

山东墨龙: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1-05-21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致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刘国增律师及任晓莉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3届董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3、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3届董事会第6次会议记录;4、登陆并审阅了2011年3月29日始于深交所、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告;5、授权委托书等凭证资料;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7、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并提供如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集的。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告,已于2011年3月29日始于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发布并公告。

相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中列明,并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告及通函规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如期、如地举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名,代表股份数24,825.3238万股,共占公司股份总额39,892.42万股的62.23%。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相关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经寿光鲁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张钦星会计师点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21 证券简称:大禹节水公告编号:2017-002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1、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2、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2015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7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700万股新股。

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4,034.4275万股,发行价格为17.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21,355,637.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99,999,996.97元。

截止2016年9月30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710,301,678.12元。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提议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预案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2015-2017年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实施上述利润分配预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有利于扩大公司股本规模,优化公司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

综上所述,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3、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1)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主要从事农田水利建设、水利工程设计、水利信息化建设、合同节水管理等智慧水利项目建设及探索土地流转种植新商业模式。

《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未来五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农业部印发的《推进水肥一体化实施方案(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5亿亩等国家及部委规划都对农田节水作了重大布署,农田水利建设迎来了重要的机遇,未来五年将是我国农田节水灌溉升级转型的五年,市场空间非常巨大,公司也因此会受益于国家良好的产业政策。

盾安环境: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07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0-04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10年8月6日(星期五)下午14:00(2)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8月5日—8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8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8月5日15:00至2010年8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3楼会议室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30日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才良先生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表共27名,代表股东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7,071,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66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10名,代表11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4,128,3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762%。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3,6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905%。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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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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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大禹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正天合书字(2010)第104号 致:甘肃大禹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大禹节水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大禹节水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甘肃大禹节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实施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7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了《甘肃大禹节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2010年7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址等。

本所律师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21日上午9:3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90号大禹节水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栋因出差在外,授权委托王冲先生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会议由副董事长王冲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持有公司股份数92,160,662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66.16 %。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0年7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大禹节水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下设
各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制订<甘肃大禹节水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专项制度>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采用累积投票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92,160,66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6.1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刘伟芳、马仙灵为大会计票人,朱芬 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3)《关于制订<甘肃大禹节水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5)《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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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经力律师:赵荣春 负责人:赵荣春 高玉洁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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