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体煤炭主体企业及所属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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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黔煤安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煤安监〔2019〕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2019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持续好转,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差距,煤矿本质安全状况还未根本改变,仍然存在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企业办矿管矿能力较低、安全监管监察实效仍需提升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和讲话精神,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推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一)优化部署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统筹兼顾矿权设置优化、资源合理开发、安全条件提升、煤炭供需平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远期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组织实施。

(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二)持续深入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

煤矿兼并重组去产能、调结构、优化布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留煤矿升级改造建设步伐加快,建成一批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

全国大中型煤炭企业名录加简介

全国大中型煤炭企业名录加简介

一、华北地区:1、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国资委和11个市国资委出资,在原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的基础上重组改制,组建的以煤炭生产、运销为主业,辅之于煤炭加工转化、煤化工、发电等为一体的现代大型煤炭产业集团,于2007年7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

新组建的山西煤销集团注册资本101.56亿元人民币,总资产406亿元,集团公司下设11个市分公司,98个县区公司,25个控股企业,有员工4万多名。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山西煤销集团已建成遍及全省各地的煤炭生产、储运和行销全国26个主要省市的煤炭销售网络,年产运销煤炭近3亿吨。

并与交通、光大、民生等银行,国家五大电力集团,中国神华、中煤集团和铁路、港口等国内大型企业建立了长期友好的战略合作关系。

截止目前,集团公司已累计销售煤炭31亿吨,实现利税270亿元,上缴煤炭专项基金750亿元,是我国最大的煤炭运销专业企业,在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位列第92位,连续4年位居中国煤炭企业100强第3名,山西省100强企业第2名,被中国企业联合会评为“中国优秀诚信企业”,被列入全省“十一五”期间企业优先发展的“第一方阵”,省重点扶持的年产5000万吨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之一。

下属煤矿:晋神能源有限公司、山西三元煤业公司、下霍煤业公司2、山西焦煤山西焦煤是中国规模最大、品种最全的焦煤企业,是集煤炭开采加工、电力、焦炭化工、商贸服务等产业于一体的多元化大型集团,同时也是是中国最大的优质炼焦煤生产基地,公司下辖西山煤电、汾西矿业、霍州煤电、山西焦化、华晋焦煤等九家子公司,其中有两家为上市公司。

山西焦煤总部设在山西太原市,公司地跨省内7个市的26个县(市区)。

现有34座煤矿和24座洗煤厂,年产原煤量8821万吨,洗煤厂的年入洗总能力为6825万吨,企业资产总额达825亿元,职工16万人。

其中西山煤电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汾西矿业集团综合经济实力位居山西工业100强第24位,霍州煤电是全国少有的低硫焦煤基地之一,山西焦化集团为国务院确定的520户国家重点企业和山西省重点保护的优势企业之一。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关于下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与带班下井管理制度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XX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11.29•【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地方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一)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煤矿各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一优三减”工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二)实行分类监管。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

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矿产统计调查制度

矿产统计调查制度

附件3矿产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115 —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7月—116 ——117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118 ——119 —目录一、总说明 (123)二、报表目录 (125)三、调查表式 (126)(一)石油天然气储量统计基础表(KP10) (126)(二)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KP11) (127)(三)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KP12) (129)(四)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KP20) (131)(五)古生物化石保护情况(KH10) (132)(六)探矿权出让、转让及勘查许可证发证情况(KF10) (133)(七)采矿权出让、转让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KF11) (134)(八)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KF20) (135)(九)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KF21) (136)(十)金属及可选非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情况(KF22) (138)(十一)建材非金属及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KF23) (141)(十二)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KF24) (143)(十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KS10) (145)四、主要指标解释 (144)五、附录 (157)—120 —(一)矿产资源目录及代码 (157)(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162)(三)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 (167)(四)矿产品名称 (169)(五)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73)(六)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74)(七)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74)—121 ——122 —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全面了解全国矿产资源状况,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矿产统计调查制度。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晋市政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现将《晋城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晋城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步伐,解决我市煤矿布局不合理,产业集中度低,安全保障能力不强的现状,提升我市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推进煤炭行业向本质安全型行业转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培育现代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充分发挥国有重点和地方骨干煤矿理念、技术、管理、资金优势,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生产集约、经营专业、管理科学、安全长效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坚持培育现代煤矿企业集团与建设无烟煤煤源基地相结合,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坚持发展先进和淘汰落后相结合,依托国有重点和地方骨干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小煤矿,发展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坚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总量适度、优化布局、改善结构、提升水平”和“关小上大、产能置换、有序建设、稳健推进”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兼并重组整合,保持产能基本平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培训学习考试试题题库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培训学习考试试题题库一、单选题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B),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A.主要责任人B.第一责任人C.重要责任人D.唯一责任人2、(B)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A.监督管理B.监督C.管理D.督查4、国家实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C)制度。

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A.倒查B.追责问责C.责任追究D.查处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在国务院(D)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及时拟订煤矿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A.矿山监察B.行政管理C.办公室D.应急管理6、煤矿建设项目的(八)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A.建设单位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监理单位7、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八)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A.建设单位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监理单位8、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八)oA.安全生产许可证B.采矿许可证C.营业执照9、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B),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

A.负责人B.技术负责人C.生产负责人D.安全负责人10、煤矿企业(C)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最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最新整理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整理版)目录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区域验证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与依据。

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任务。

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数,仅次于顶板事故。

而在煤矿瓦斯灾害中,因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占的比例大,而且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

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

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

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必须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法规效应的规章,从技术、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篇)

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____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____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沁源县煤炭工业局业务股室、安监站、五人巡查小组、驻矿安检站、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

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沁源县煤炭局负责落实政府对煤炭企业的监管职责,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及时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督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煤矿企业(包括主体企业、单保矿井,以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煤炭工业局是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落实____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七条煤炭工业局及其派出机构(安监站、五人巡查小组、驻矿安检站,以下同)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所属各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____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____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____转发省安监局、____煤监____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____》第六条所列十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的矿井,检查人员应当下达责令其停产整顿或停工整顿的指令书,并通报安监站负责跟踪检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豫工信联煤安〔2020〕112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产煤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炭企业:现将《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年11月23日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6〕232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煤炭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生产红线,建立健全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推动企业组织机构保障责任、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六项”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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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体煤炭主体企业及所属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
单位(万吨、万元)
序 号 煤矿企业名称 保有储 量 可采储量 生产能力 资产总值 年总产值 年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流动资金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备注

1
郑州市磴槽集团有限
公司

郑州市磴槽集团金岭
煤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磴槽集团金星
煤业有限公司
登封市陈楼一三煤矿

登封市磴槽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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