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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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明确了搬运物件、起吊物件以及各类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确保起重作业过程人员和设备安全,防止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工程承包商的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HG 23015-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GB 5082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3 术语和定义4 管理职责4.1 公司机械动力部及工程管理部门分别是安装检修及工程施工过程中起重作业的归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相关起重作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4.2 公司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单位起重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

4.3 各单位机械动力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起重工作的具体管理。

4.4 各单位工程部门负责本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吊装工作的具体管理。

5 管理内容与方法5.1 起吊物件前,作业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设备和附属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制定安全措施或专项吊装作业方案,然后办理起吊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2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5.3 起吊过程的审批程序5.3.1 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监理单位或各机械动力部门进行审查并办理大型吊装作业许可证。

5.3.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应编制专项吊装作业方案。

吊物不足40吨,但施工条件和吊装件性质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专项吊装作业方案。

项目建设吊装作业,吊装作业方案经监理单位、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查;检维修吊装作业方案经所在单位机械动力部门、安全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

5.3.3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100吨的物体的专项吊装作业方案,最后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5.3.4 单件设备重量大于等于300吨或长度大于60米,报公司主管部门和安环质量部组织审查,方可实施。

5.4 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5.4.1 起吊有棱角的重物需用绳索捆扎时,必须在棱角边缘处进行保护,以防隔断绳索或造成磨损。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起重机械是保证安全生产及检修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安全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为加强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性,预防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标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四)《起重机司机》培训教材有关起重安全知识;(五)《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六)《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本规定对起重设备管理、使用管理、职责分工、技术档案、起重作业人员要求、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起重设备的定期检定检验、起重设备日常监督、起重设备的报废、罚则管理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外委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不得违章使用公司内起重机械。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严格考核。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起重机械管理术语和定义:(一)本规定的起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

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械(包括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械、门式起重机械、升降机(包括炉内检修平台、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临时吊栏等)、扒杆、电梯等。

起重机具包括钢丝绳、纤绳、吊环、卡环、链条葫芦、千斤顶(液压式和螺旋式)、滑轮、吊钩、卷扬机、铁链、绳卡、卸卡等。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使用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机械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分类和等级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分为大、中、小型三个等级。

第五条大型建筑起重机械为最大起重量超过100吨的机械;中型建筑起重机械为最大起重量在25吨至100吨之间的机械;小型建筑起重机械为最大起重量在25吨以下的机械。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安全管理人员,并接受安全培训合格;(二)有与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相适应的建设和维护场所;(三)有完善的机械维护保养计划和台帐;(四)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人员的责任,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机械进行定期的安全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机械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配备安全警示灯,提醒周围人员注意安全。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资格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机械,禁止超重、超高、超限等操作。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经常对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配戴个人防护装备,穿戴符合规定的工作服。

第五章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和报废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更换磨损和老化的部件。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废标准,对无法修复或达到使用期限的机械及时报废,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大型机械设备的运行安全,维护生产秩序,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锅炉等各类大型机械设备。

第三条: 安全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落实到位。

企业领导层应当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负责的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四条: 设备检查与维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大型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制定相应的检查和维护记录。

第五条: 设备操作人员企业应当严格管理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确保其持证上岗,并组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 设备使用环境企业应当确保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环境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温度、湿度、通风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七条: 安全警示标识企业应当在大型机械设备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示人员注意设备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要求,以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安全防护设施企业应当为大型机械设备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安全网、安全手柄等,以防止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

第九条: 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以应对设备故障、意外事故等各类紧急情况,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 安全教育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包括设备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企业应当为大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提供专业的安全培训,提升其技能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确保其独立操作设备的安全性。

第五章:安全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岗位,对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以及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起重机械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企业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并确保起重机械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规定。

2. 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施工作业,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3.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并熟悉起重机械的结构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

4.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要求1. 起重机械配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配备相应类型和数量的起重机械,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

2. 起重机械检测和维护: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3.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管理: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合理配置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并确保其持证上岗。

同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施工现场管理: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每个施工现场进行布局规划,确保起重机械的作业区域清晰明确。

同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避免人车混行和施工区域的非授权人员进入。

5. 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避免操作失误和事故的发生。

6. 风险评估和控制: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7. 事故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针对不同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文件。

以下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
1.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经过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其各项安全装置和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行。

3. 使用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4. 在起重机械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5. 在起重机械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相应的通讯联系,确保操作者和指挥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6. 在起重机械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周围的安全区域,防止人员和物体进入危险区域。

7. 在起重机械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载荷限制,不得超载操作。

8. 起重机械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修理,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运行。

9. 发现起重机械存在故障或者不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排除。

10. 起重机械事故发生时,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相应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上述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5篇)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为加强大型、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拆卸管理,保障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装拆程序规定1.大型机械、起重设备的拆装作业,必须由具备安装资质的专业队伍和专业特种作业人员承担,无特种操作证不得参与。

2.安拆作业前,承装单位要召集工程技术、安全部门人员一同勘察现场情况,协商制定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3.大型机械的拆除、安装,对参加拆装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遵守拆装程序,拆装时要有安全监管员和技术负责人在场指挥和监护。

4.大型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应遵守电气、机械、高空作业安全规程,防止触电、坠落、挤伤等事故。

5.安装完毕的设备,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之要求,通过公司安检部门验收合格,并通过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方可准予使用。

二、装拆前零部件检查制度1.大型施工机械在装、拆之前,要先检查机械的金属结构部件应无严重腐蚀、弯曲变形、焊缝不开裂。

工作爬梯、防护栏杆安全可靠。

2.要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无损,各联接螺栓、销轴、配线、钢丝绳、塔吊压重配重的数量或长度完整齐全,无损坏。

3.检查齿轮、滑轮、连轴器、减速器、制动器等机械零部件外观完好,固定牢靠,没有裂纹损伤。

4.检查各电气线路、电缆、集电器、电阻器、开关、接触器等电气部件符合使用要求,电机绕组以及线路绝缘电阻≥0.5MΩ。

5.检查随机工具以及使用的麻绳、吊索、吊环、卸甲、手拉葫芦等工具齐全牢固,完好无损,确保安全可靠。

6.拆卸完毕,要清理、保养好机械设备的各种零部件,并保管堆放整齐。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拆、装塔吊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部标准及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要求进行。

2.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拆、装工艺和方案,并严格按工艺和方案要求组织交底、实施。

3.参加起重设备拆、装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拆、装工艺方案,掌握本岗位、工位作业要求。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范文(4篇)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范文是指对所有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操作规范等方面进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一般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规定内容:1. 起重机械使用人员的资格要求: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2. 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种起重机械的使用方法、操作规范、危险预防措施等内容。

3.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修和检测:制定起重机械的定期检修和检测制度,确保其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工作状态。

4. 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制定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规范,明确维护保养的工作内容、时间及责任人。

5. 起重机械的使用限制: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限制,禁止超过其使用负荷或工作范围的操作。

6. 起重机械的操作安全要求:规定起重机械操作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包括信号传递、驾驶操作、吊装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7. 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起重机械事故的报告程序,确保事故及时上报并进行相关的处理和调查。

8. 起重机械的操作培训:对起重机械使用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操作和安全意识。

9. 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对于高风险作业,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10. 起重机械的年度检查和验收:对起重机械进行年度检查和验收,保证其安全使用。

以上是一般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更详细和具体的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和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实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责任1. 企事业单位、个人和使用起重机械的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起重机械的归口管理机构,并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2. 起重机械归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规定旨在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2.本规定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使用起重机械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起重机械:指能够进行起重吊运、加载和卸载工作的机械设备,包含但不限于起重机、桥梁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

第二章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第四条起重机械购置审批1.负责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部门需提前编制起重机械购置计划,并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2.购置计划应明确包含起重机械类型、数量、性能指标、估计使用时间、预算等内容。

第五条起重机械登记备案1.企业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工作,记录包含起重机械型号、制造厂家、出厂编号、购置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起重机械安装验收1.起重机械购置后,应进行安装验收。

专职检验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安装验收合格后,由负责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部门负责将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1.持有《起重机械操作证》的人员方可操作起重机械。

2.起重机械操作证的颁发、管理和考核工作由负责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部门负责。

3.操作人员需经过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起重机械使用检查1.每日使用前,操作人员应检查起重机械的外观、传动装置、制动装置、保护装置、润滑装置等是否完好。

2.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刻上报负责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部门,并停止使用,等待维护和修理。

3.负责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操作规范1.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起重机械使用操作规范,依据工作需要选择合适的起重机械进行工作。

2.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稳定掌控起重机械,避开超载、悬挂物过高或过低等情况。

3.操作人员不得使用有缺陷的起重机械进行工作,不得超出起重机械额定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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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起重机械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汽车吊、履带吊、龙门吊、塔机、施工电梯、低驾平板车等大型吊装、运输机械。 第三条 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领导工作,负责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的落实工作,批复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奖惩意见。 第五条 使用大型起重机械的各公司、项目部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安全使用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第六条 设备所属单位(公司内部由机械装备公司负责)负责所属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和操作,加强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措施和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装、转场运输、安全使用、安全停机、防风、交叉作业、防雷击、防机械碰撞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大型起重机械操作维修人员由机械装备公司配备,外租大型起重机械由设备所属单位配备,指挥和监护人员由机械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所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并持证上岗。使用单位配备的指挥人员,应向机械装备公司书面报告,经机械装备公司确认具备资格后方可上岗。设备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所属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加强人员培训。 第十条 设备所属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改变工况和技术改造等必须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并作好起重机械安装、试运、拆卸的技术、安全、质量过程管理工作。对有关影响安全使用的遗留问题在整改完善前必须制定有关防范措施,并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后要先进行自行验收,合格后报当地管理部门和公司机械装备公司、物质公司检验,检验合格并关闭全部整改项后方可按正常的性能使用。 第十一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机械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例保、一、二级保养、消缺,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行措施,认真填写保养、消缺、运转、验收记录。 操作机组机长负责每周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大中型起重机械周安全检查报表》。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防范措施,交操作人员认真落实。设备所属单位对周检查表作抽查验证并签字,月底汇总归档。 第十二条 机械装备公司将不定期对运行的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设备)进行抽检,并做到每季度对所有设备抽检一遍,在设备转场拆卸安装过程中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着重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措施、车容车况及维护保养,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检查纪录。 第十三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纳入各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各使用单位每月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形成月安全检查纪要。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报机械装备公司备案同时交机械使用班组认真落实。 第十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机械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运行措施,对关键吊装作业要编制吊装方案(作业指导书),并组织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做好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项目工地大型起重机械安全复查工作,并形成纪要。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意见,项目工地整改完善后要进行反馈。对未按规定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或处罚。对严格执行规定、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处理执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至少应配备下列物品: (一)保养起重机的必要工器具; (二)干式灭火器等灭火设备; (三)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电动机械)。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新安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和部件及经地震、风暴或重大事故后,在使用前均应按“安装试运与验收”的要求进行实验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一)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90%以上。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的大件吊装。 (四)危险品、爆炸品必须起吊时。 (五)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作业。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吊”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风力达到6级及6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条 作业前应按照本机械的保养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以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并作必要的试验。如有异常,应在作业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 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行走及回转的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启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工作速度应均匀平稳。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以上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以上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动作。 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 第二十九条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的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第三十条 起吊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第三十二条 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 第三十四条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电动式起重机械,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零位,然后切断电源。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漏电失火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第三十六条 操作工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信号清楚后方可操作(若使用对讲机指挥时,必须保证双方对讲机信号清楚且电力充足)。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挥信号,操作工均有权拒绝执行。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 第三十七条 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的轨道上进行工作时两机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所吊重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m。 第三十八条 轨道式起重机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应按照要求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轨道终端行走限位装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运转过程中,监护人员应随时注意各机构电动机、制动器、钢丝绳及电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停机检查和排除。 第四十条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10 35 110 220

沿垂直方向 沿水平方向 严禁将任何其它用电设备的电源、接地、电焊机地线等连接在起重设备及轨道和基础底板上。 第四十一条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四十三条 起重机基础要严格按规范施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起重机的安装。轨道行走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每周要对轨道进行例行检查和调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四条 机组及监护人员必须经常观察轨道基础的沉降及两侧情况,特别是大雨、大雪天气对道轨两侧土层冲刷情况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机械的行走路线,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运行要求。必要时铺设专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条 动臂吊装设备进入小幅度工作时,必须先挂钩后再收幅,不允许空钩收幅,重物就位后,卸载应平稳,严禁突然卸载。松钩后应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于65度时再脱钩。禁止小幅度空载回转和行走。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各种类型起重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保养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章 机械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两台或两台以上大型起重机械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时,必须制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两机臂杆和工作机构装置不同时在互相干涉的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大型起重机械与其他建筑物或设备的交叉作业时,在运转或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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