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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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

涉外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
别 , 可 以 分 为三 个 阶 段 :
《 合同法》规定 ,消费者只要购买 了肯德基 的产 品,就和 肯德基形成 了服务合 同关系:如果发现产品 中含有有 害物 质“ 苏丹红一号” ,那 肯德基就应 该承担违约责任 。相对于 侵 权损 害赔 偿之诉,违约责任之诉的举证要简单得 多,只
需提供 曾经 在肯德基 就餐的证 据即可:但按 《 同法 》和 合 《 消法 》规 定,即使胜诉 ,若没能证明 自己身体实际受到 的损害 ,所得赔偿也仅仅 限于消费金额;即使证 明肯德基 有欺诈行为 ,最 多赔偿也 只是 消费金额的两倍 ,而难有精 神损害赔偿 。实 际上这是个涉 及违 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的案子 ,这类案子 即使没有涉外 因素的加入 ,较之一般的
存 在 ,证 明损 害 可 能 是 苏 丹 红 一 号造 成 的 。 若 上 述 两 个 事 实成立 ,则在法律上 可适 用 《 民法通则》“ 举证责 任倒 置” 原 则 ,消 费 者 只 就 以上 两 个 事 实举 证 :至 于 证 明 该 消 费 者
有没有食用过该两款产品 、苏丹红 一号对 消费者 有没有损 害 ,应 由肯德基举证 。基于侵权之诉 ,消 费者还可提 出精 神损害赔偿 ,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若提起违约之诉 ,按照

前阶段 ,肯德基产 品中发现有“ 苏丹红” ,有消费者表 示 ,要通过法律途径 向肯德基讨 说法。而通过法律途径维 权有两种途径 :基于产 品伤害提起 侵权之诉 ,或者基于提 供不合约定 的产 品提起违约之诉 。如提起侵权之诉 ,消费 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具有食用过含有“ 丹 红一号” 苏 的 肯德基产 品的证据 ,其次 必须 有经 过医学鉴定的损害事实
列伪造单 证的手法 ,将货款取去后一直不能交货。18 9 6年 中技公司乃 以追 回货款 为由向上海中院起诉获胜诉判决 。 瑞 士公司乃 以合 同中有仲裁条款 主张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为 主要 理由上诉到上海高 院。上海 高院将此案识别为欺诈 ,

马航事件中国乘客中国索赔时的冲突规范的适用

马航事件中国乘客中国索赔时的冲突规范的适用

马航事件中国乘客中国索赔时的冲突规范的适用我国和马来西亚都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马航事件的赔偿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同时也可适用我国相关法律。

如果中国乘客家属选择适用国内法律,在国内起诉,可选择作为目的地的北京,以及向马航在华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法院。

在马航事件中,乘客与马航之间既是消费者合同关系又是侵权责任关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两种性质。

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因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选择。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而飞机坠毁造成全部乘客遇难,侵犯了乘客的生命安全权,因此马航同时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飞机坠毁造成全部乘客遇难,侵犯了乘客的生命安全权,因此马航同时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选择消费者合同的违约之诉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而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2-9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一、三种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

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

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

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

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年版,第26至32页以下;?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52页)。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浅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实质与司法适用——兼评《合同法》第122条之适用问题

浅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实质与司法适用——兼评《合同法》第122条之适用问题

为缔约和履 行所 支付 的成 本 ( 包括各 种费用和缔 约的机会利益 ),如果契 约有效则该成 本 自动归入 履行利益之 中 ,如果契约不成 立或无效 则发生信
责任原本不 分 ,到了查 士丁尼帝时代 权责任 发生竞合 的根基所在 。 ( 见图 才开始分化 ,而后各国 立法无不沿袭 2 可见 , “ ) 民事责任竞合现象是现代
和保护关 系共 同构成 一个债 务关系 ,
理1 司题上 ,学界大致 形成 以下三种理 论:
而保护债权 人维护 利益的任务就 交由 附随义务 予以承担 。也就是说 ,履行 上是 由于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 其 次 ,从 实 征 分 析 的 角 度 看 ,
这 种二元责任体 制 【 。在传 统债法体 法学的 问题 ,传统债法 不会产生违约 赖利 益的赔偿 问题 。因此 , 履行利 l J 对 系下 ,合 同法 与侵 权法 的差 异泾谓分 责任和侵权责 任的竞合 ,只有在现代 益 的赔偿 ,实际 上已经包括对债权 人
明 ,不容混淆 : 是合 同法 仅就履行 法通过契 约责 任扩张对某 种利益加深 信赖 利益损失的 补偿 ,履行 中支付的 一
【 关键词 】 历史沿革;实质;司法适用;立法完善
1 约责任 与侵权 责任 竟合之 成为现代 债法的核心精 神 。契约责 任 关联的维护利益遭 受损失的情形 。 . 违 历史沿革 的扩张随 之应运而生 ,其实质在于 : 2 1对 “ . 与合 同责任相 关联 的维
违 约 责 任和 侵 权 责 任 竞合 ,是 将侵权 法上最一般的人 与人不可侵 犯 护利益损失”的理 解
南方论刊 ・ 0 1 2 1 年第1 期
民主法 制
浅 违责 和 权任 合实 与 法 用 议 约任 侵 责竞 之 质 司适

竞业禁止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比较

竞业禁止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比较
力要 件包括 :
1 前提要件——劳动合同有效 . 竟业禁止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是从合同与主合 同的关系。根据合 同问的主从关系 , 竟业禁止合 同是 以劳动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是一个“ 附属合 同”它不 能独立存在 , , 必须 以劳动合 同的 存在并生效为前提。劳动合同不能成立 , 竞业禁止合 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 劳动合 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 销, 竞业禁止合 同也将失去效力。因此 , 我们在谈及竞业禁止合同有效性之前 , 这一前提要件必须成立。 但是 , 在这里需要注意 , 劳动合同与竞业禁止合同的主从合同关系有一点特殊之处: 一般而言 , 主合
① 参见孔瑜 : 以竞业 限制合 同预防商业秘 密纠纷 . 资料来源 : 中国经济展望 网。 ② 我国竟业禁止一语 的明确提 出 , 最早源 自 1 7 9 年国家 科委 发布的《 于加强科技人员 流动 中技 术秘 密管理 的若 意见》 科 9 关 I ( 发政字[97 37 , 文对其 的界定参 照了该 《 1 11 号)本 9 意见》 的规定 。
劳动力 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与之相随而生的却是 : 如何确保劳动力流动中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不被侵犯。我国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也 曾指出 ,无论在 中国还是在外 国 , “ 目前商业秘密纠
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 单位) 的商业秘密 , 然后 与后者开展不正 当竞争。 于是如何平衡劳动 ”① 权与单位合法权益也就成为劳动力流动中的一个严峻 、 迫切而又现实的难题 。纵观世界各国, 几乎都采 用了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竞业禁止。从 2 世 纪 9 年代中期 以来 , 0 O 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
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 我们就必须对它的效力状况作一分析 , 而这也是进一步探讨竞业禁止的违约责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内容提要:民法典颁布前,按照我国规定,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是否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对此问题尚无定论,不少事务界的看法仍采取保守态度,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在违约责任范围内,当事人若要主张只能以超出合同所预见范围的精神损害为主要理由,通过侵权诉讼来主张。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纯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契约的出现,在违约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精神上的损害,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突破了不能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主张的原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但该条款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有不明确之处。

为保证法律的有效使用,对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

本文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在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适用问题、意思自治问题几个方面对该法条做出解释和思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目前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的研究论断比较有新意:一种观点认为本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现有违约请求权的一种创新,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解。

通过阅读梁慧星教授的著作,可以从目的解释的方向进行分析:第九百九十六条旨在解决的法律问题之成因在于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很多人认为该权利为违约请求权。

但我们从法条本身观察,通过进行文义解释,“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被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传达的是这样一种规则:即使被损害方在主张其享有的(所有种类)违约请求权后,也不影响其继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理解这种规则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法条中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分属于不同的责任体系,其所依据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

故其性质并非违约请求权。

考虑到第九百九十六条是置于人格编中,保护的是受侵害的精神利益,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法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

论涉外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几个法律问题

告 自 己识 别 判 断 的 过 程 。
收 稿 日期 : 0 0 9 0 2 1 —0 —2 作 者 简 介 : 海 霞 (9 0 谢 1 7 一) 女 , , 河北 邯郸 人 ,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副 教授 , 学 博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国际 法 学 。 首 法 主 ①20 0 2年 8月 1 6日《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报 》 4期 。也 可 见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网 站 h t :/ w. hn lw. o . n a t l 最 第 t / ww c i a g v c / ri e p a c/
则 ”2。 在 “ 红 诉 美 国 联 合 航 空 公 司 国 际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损 害 赔 偿 案 ” 以 下 简 称 “ 红 案 ” ①中 , 告 中 国公 ¨ ] 陆 ( 陆 ) 原
民陆红 乘坐美 国联 合航 空公 司的 UA8 1班 机从 美 国夏威 夷 经 日本 飞 往 中国香 港 , 飞机 经 停 日本 时 陆红 0 在
国法 律 已有 规 定 , 是 对 于 具 有 涉 外 因 素 的 这 类 案 件 , 实 践 中 还 有 许 多 问 题 需 要 进 一 步 探 讨 。结 合 我 国 正 在 讨 论 制 定 的 但 在 《 外 民商 事 关 系 法律 适 用 法 ( 案 ) 的 内容 , 及 我 国相 关 的 司 法 实 践 , 文 着 重 探 讨 了有 关 这 类 案 件 的 识 别 、 辖 权 冲 突 、 涉 草 》 以 本 管 法 律 适 用 等 问 题 , 对 我 国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提 出 了一 些 建 议 。 并
生在 同一 当事人 之 间 , 同 时符合 侵权 责任 与合 同民事责 任构 成要 件 , 据 此发 生 了以 同一 给 付 内容 为 目的 又 并

李枚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李枚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7【案件字号】(2021)川11民辖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维维徐祥李庆金【审理法官】吴维维徐祥李庆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枚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枚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枚加【当事人-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枚加【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拼多多服务协议》中对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拼多多服务协议》中对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本案系因网络购物提起的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诉讼路径行使请求权。

而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条明确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纠纷扩展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把因履行合同中竞合产生的侵权纠纷也收纳进来。

因此在合同中有管辖协议的,当事人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仍然受合同中对管辖协议约定的约束,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从制度上杜绝管辖争议。

本案根据《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V3.2第12.2条约定:“对于本协议而产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高考政治专项复习《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未提供证据证明向王某作出了明确的安全警示以及说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于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①王某未戴安全护具,未谨慎滑行是其受伤的原因,承担全部责任
②王某未戴安全护具,未谨慎滑行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
③俱乐部未尽到安全说明和警示义务是王某受伤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④俱乐部已经在门口设置了温馨提示及入场须知,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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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考点二 >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精讲 核心知识
1.民事权利有限制 (1)含义: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 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名誉权的限制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 害名誉权。但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 侵权。
易错点二 错误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练2 (2023·海南高考)小赵跑步时撞倒老张,两人关于责任承担产生
争执。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构成小赵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①小赵主观上存在故意
②老张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③老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④小赵的行为和老张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A.①②
B.①③
有损害事实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不影响其
构成 有主观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
要件
有法律意义)
有因果关系
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特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
含义
举例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 不能证明清白就是你的错。
易错点三 混淆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 加练3 (2022·北京高考)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个 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是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回应。下面是该法的部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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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高鲁军 李迎春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大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很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异议和法院之间的争议,从而导致案件长时间滞留在程序处理阶段,既给当事人带来诉累,又耗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责任竞合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当前对责任竞合案件管辖权处理面临的问题 对于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虽然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管辖分别作出了规定,但对两者竞合时管辖权如何确定却没有规定,因此在个案处理中基于两者竞合导致的管辖权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当事人在管辖权方面的争议更加复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方面:1.频繁变换诉因,争取本地法院管辖。2.混淆案件诉因,滥用选择请求权。受害人在责任竞合时,没有合理选择其一提出赔偿请求,而是将违约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起诉,形成统一的请求权。3.频繁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责任竞合规避。诉讼是原、被告之间的攻防,针对原告的诉讼,尽管实体法规定,人们或当事人对其行为和后果应负法律责任,但被告仍积极防御,特别是在责任竞合情形下,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规避可能加重己 方责任的请求权之诉,或积极争取可能减轻己方责任的请求权之诉,为达到上述目的,被告方可能抓住案由上的缺陷,频频行使异议权。

二是法院方面:1.案由确定不明,客观上留下了管辖权争议的空间。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或是表达能力限制或是一些人为的因素,诉讼理由与诉讼请求有时会出现词不达意、甚至自相矛盾的情况,给法院确定案由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使法院在确定案由时举棋不定。而案由是对当事人争议的高度概括,体现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种类以及案件的审理范围等诸问题,也是法院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客观上要求法院确定得当,才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2.对管辖权确定尺度不一,主观上增加了管辖权争议的难度。由于各地法院对责任竞合以及案由确定等诸多影响管辖权因素的理解不一致,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有的法院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请求,并使两种责任得到并用;有的法院则自主决定应当采用哪一种责任,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例如,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是按照违约行为处理,而对于已经发生责任竞合的案件都是按照侵权行为处理的;有的则完全由当事人自己确定是按违约还是按侵权来处理,总之,莫衷一是。在此情况下,同一法院对管辖权处理有时会出现同类案件不同裁决的情形,甚至完全相左的裁决也并不少见。

二、责任竞合之管辖权争议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为原告自由选择请求权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但对选择权的限制却相对较少。我国法律对责任竞合主要作出了下列规定,一是《产品质量法》第3l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二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三是《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 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法律采取的是允许竞合和请求权自由选择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责任竞合时进行自由选择,但对选择权却未作出具体的限制。综观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自由选择权进行限制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对当事人的请求权选择限定必须在一审开庭前提出,但从此条看,也只是对当事人的选择权进行了部分的时间限定,并未就当事人的选择权进行实质的限定。

(二)在诉讼制度的设计上更倾向于保护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在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依据民法意思自治精神赋予受害人自由选择权,对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提供便宜行使诉权的平台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在被告和原告两相博弈的诉讼模式中,责任竞合无疑也为被告实行积极防御提供了灵活的空间。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分析,在责任竞合情形下,由于存在着同一不法行为的不同责任构成,受害人在请求权选择和加害人在责任承担方式选择上都存在回旋余地,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得双方在同一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相互矛盾的运动之中,这就使程序本身具备了一种潜在的不稳定性,集中表现为程序进行过程中不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程序运行的不确定状态,起因于双方旨在实现对自身权益最大限度维护的攻防行为,这也正是现有诉讼制度所确定的游戏规则,没有料到的是,这种在当事人一方看来能够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却使自己陷入一种对程序能否按己方预期运行的毫无确定性的概率陷阱之中。不可预测性的增加,不仅增加了双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的投入,而且也使法院在这个双方博弈的天平当中,不断重复投入着司法资源。所以,从整体而言,责任竞合情形下,诉讼制度基于公正理念赋予受害人的自由选择权,虽然在 双方的相互博弈中能够实现动态的公正,但却降低了程序的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降低了资源配置的优化程度。

(三)司法领域的“经济冲动”,为责任竞合情形下管辖权争议注入了兴奋剂。在当前体制下,诉讼费收入构成了法院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管辖权确定的意义,也就不止于对某个个案确保实体审判的程序公正的价值,而有了更加直接和现实的利益驱动。这种司法领域的“经济冲动”,不仅有着根深蒂固的体制原因,而且还往往带有强烈的地方主义色彩,特别体现在对责任竞合案件中有争议管辖权的反复争夺上。基于这些深层次的原因,我们可能就对某些法院出现案由确定不明或界定不清,有了更深刻的领会。这种管辖权处理中的经济冲动,虽然可能不会影响案件实体审理和裁判的公正,但却使外人和社会舆论从一开始就可能产生某种怀疑,因为程序是形式,当外在形式过多地沾染上了物质利益的猫腻,舆论就有理由怀疑从这个入口进去的案件是否能够保证真正的公正。无疑,责任竞合情形下所导致的管辖权确定上的多种可能性,为法院争取自身利益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操作平台,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竞合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就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经济问题了。

(四)法律关于责任竞合情形下管辖权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从而给予程序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每一类具体的民事纠纷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管辖权,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构成了我国的管辖权体系,应当说,这一体系是完整而清晰的。但对于存在责任竞合的场合,出现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情形,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相应的适用规则,这可能因为民事诉讼绝大多数都是由当事人提起,法院不能主动启动诉讼程序,因而只需在实体法中规定当事人在责任竞合情形下可以视便利选择行使请求权,同时在程序法中对每一类请求权的管辖权做出明确规定即可。这种法律设计脉络清晰,成本较低,且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问题是法官在这种管辖权竞合的场合,并未做到被动管辖,而 是在法律没有对管辖权竞合做出适用规定的情况下,积极进入到自由裁量的区域。对管辖权处理上的标准不一,反映了目前法律对法官的约束极为宽松,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面临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规定责任竟合情形下管辖权适用的一般原则。由于责任竞合的实际情形十分复杂,因此根本不必象地域管辖中那样再详细具体地规定,而只需要确定一般性的适用原则,对法官有一个软约束即可,这实际上就是明确一个统一的尺度,即使不通过法律,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也是可行的。

三、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模式 从有关司法解释和实务看,目前对责任竞合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法官一般主要依据下列两项司法解释。一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虽然前者是就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作出程序性规定,后者就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作出实体规定,但综合这两项规定看,我国对于责任竞合管辖权确定的基本原则为:当事人对责任竞合案件享有管辖自由选择权,即选择产品制造地、销售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选择后如果进行变更,则应在开庭前提出,否则将不被允许。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或诉因),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则驳回起诉。当然对于本院不享有管辖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但异议成立的,为什么不可以裁定移送而“应当”也就是必须驳回起诉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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