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2014-12-07 20:31:01| 分类:法规|举报|字号订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
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民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85号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民政部2018年7月13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报批类事项第五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本

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2018年版)<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适用于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二、此文本旨在为行业协会商会类的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及相关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本章程中可以使用“本团体”或“本会”,但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
〖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行业性;全省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福建省或市县等区域〗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须载明:具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可列出具体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备注: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是。
〖福建省××市(区、县)××路××号〗本会的网址是:。
〖可选项〗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须具体、明确〗:(一);(二);(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可填写: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2015-01-04粤民间函〔2011〕53号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月十月六日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含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适用于经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换届工作、换届程序和换届选举。
第二条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当遵循“公开、民主、规范”的工作原则,并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进行。
第三条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7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也可以抽调会员单位人员参与。
筹备小组成员应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选举组织工作的相关事务。
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筹备工作。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五条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6年度年检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6年度年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晋民函〔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6年度年检的通知晋民函〔2017〕45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对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进行2016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经我厅2016年7月1日以前登记的所有全省性社团。
二、年检内容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检查。
(一)基本条件。
社团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会员数量;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比例规范;按时换届选举;社团法人、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变更,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管理制度。
社团有规范的章程;有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人事、档案、证件、印章管理制度。
社团应有适合本会特点的管理规定:有会议管理规定(会员大会、年会、换届大会),日常活动管理规定(涉外活动、学术交流、展览、培训等),出版刊物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行业专业管理公约、规定等。
社团能严格执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晋民发〔2011〕80号文件的要求,加强社会团体会费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审批程序合法。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川民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内部运行,强化法人治理机制,推动提升依法自治、诚信自律的能力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研究制订《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23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换届工作机构第三章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第四章换届筹备第五章换届选举程序第六章罢免、终止、辞职和届中增补第七章纠纷处置第八章附则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换届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社会组织换届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当社会组织理事会任期届满时,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其负责人,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备案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四川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换届工作。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换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前提下,社会组织已在章程中对换届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会员、理事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理事的意愿。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作为捐助法人,换届还应充分考虑捐赠人、发起人(举办者)的意愿。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京民社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20〕24号各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团党建领导机关,各社会团体: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20年3月3日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七条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按章程审核会员资格条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提名理事长或会长(以下简称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以下简称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建议人选。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协会选举办法
协会选举办法一、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一,基本程序:1、作筹备工作报告(包括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以及《章程》(草案)形成的说明);2、审议幵通过《章程》(草案);3、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负责人;4、通过会费收取标准;5、其他程序。
,二,有关要求1、准确确定会议名称。
其名称一般为“××××会成立暨首届会员,戒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在50家,人,至100家,人,以内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1家,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2/3;会员总数在300家,人,以上的,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1/3。
2、规范机构设置。
社会团体理事以上成员候选人,由发起人推荐戒由1/5以上会员,戒会员代表,联名推荐。
理事会从会员,会员代表,中产生,其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戒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为理事人数的1/3。
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均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是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为5-7人,其中理事长,会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3—5人,与职秘书长1人。
行业性协会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宜超过15人。
积极探索设立监事戒成立监事会。
会员人数较少的,可设1-2名监事;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应成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从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会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充分体现会员意志。
会员,戒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重要事项,不得鼓掌通过,必须让不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基本取得一致的基础上履行程序后形成大会决议决定。
社会团体制定戒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戒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戒者会员代表出席,幵经出席会员戒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祟方式进行。
社会团体成立与换届选举会议程序规范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社会团体成立与换届选举会议程序规范(参考文本)一、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一)基本程序:1、作筹备工作报告(包括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以及《章程》(草案)形成的说明);2、审议并通过《章程》(草案);3、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负责人;4、通过会费收取标准;5、其他程序。
(二)有关要求1、准确确定会议名称。
其名称一般为“××××会成立暨首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在50家(人)至100家(人)以内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1家(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2/3;会员总数在300家(人)以上的,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1/3。
2、规范机构设置。
社会团体理事以上成员候选人,由发起人推荐或由1/5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推荐。
理事会从会员(会员代表)中产生,其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为理事人数的1/3。
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均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是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为5-7人,其中理事长(会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3—5人,专职秘书长1人。
行业性协会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宜超过15人。
积极探索设立监事或成立监事会。
会员人数较少的,可设1-2名监事;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应成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从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会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充分体现会员意志。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重要事项,不得鼓掌通过,必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基本取得一致的基础上履行程序后形成大会决议决定。
通过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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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5.09.07
•【文号】民发〔2015〕166号
•【施行日期】2015.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5〕166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5年9月7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
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一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第十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的
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