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6.11.07

【实施日期】2016.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体育

第三章学校体育

第四章竞技体育

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

第六章保障条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

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社会体育

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第四章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

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三十八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第六章保障条件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

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四十六条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体育专业教育。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军队开展体育活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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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体育事业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中国政府大力支持体育事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该法律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旨在加强国民体质健康,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提高全民体育素质。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这项法律进行详细解析。 一、加强国民体质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首要目标是加强国民体质健康。该法规定,国家应当制定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和队伍建设。体育事业成为国家事业和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要积极号召和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参加体育锻炼,提高全民体质。这项法律推动了体育锻炼的普及化,人们不仅能够享受到健康带来的好处,还能快乐地生活。 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除了加强全民健身,该法还鼓励体育产业发展。体育产业发展是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尤其是在中国这个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中国体育市场运作不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不仅仅是体育事业受限,更重要的是大量的体育资源未能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决,制定了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到体育事业中,全面加强体育产业体系建设。 三、提高全民体育素质 提高全民体育素质是该法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社会竞争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忙碌,缺乏体育锻炼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体育公益活动,积极推广体育文化,提高全民体育素质。同时,鼓励人们在空闲时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减缓人们的工作压力,增加人们的身体素质,这是提高国民文明素质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一部好的法律不仅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规划未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7号 发布日期: 2016.11.07 实施日期: 2016.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0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修正)[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修正)[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体育 第三章学校体育 第四章竞技体育 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 第六章保障条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体育法学

1.体育法:是研究体育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以体育法律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2.体育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体育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体育法的调整对象及体系;各种体育运动的管理及法律责任;有关体育纠纷的法律适用及仲裁问题等。 3.体育法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和研究对象:首先,它的研究总是指向具体的体育法律现象和体育法律关系;其次,体育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最后,体育法学有一定的技术性要求。 4.广义的体育法:与体育有关的法律。 狭义的体育法:部门法意义上的体育法或成文的体育法典。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5.体育法与别的法律部门比较起来,有如下几个明显特征:1.体育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2.体育法调整的是特定的体育社会关系 3.它调整的体育社会关系是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的 6.体育法的调整对象:1体育关系关系2体育民商事关系3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 7.体育法的基本原则:指能体现体育法的本质和特征,贯穿于体育法律规范之中,并对体育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起知道作用的根本准则。1符合宪法原则2坚持体育对外交往,遵守国际条约及国际公约原则3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各项体育运动协调发展的原则4保护各体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原则5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8.体育法的本质:1.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2.体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3.它的决定因素是物质生活条件。 9.体育法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可归纳为五个方面:1.规范性:体育法是调节人们体育行为的规范;它规范人们体育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关系。2.社会性。3.技术性。4.国家性。5.综合性:它调整体育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它调整体育行为手段的多样性;体育法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因素。 10.体育法的特征:1.有特色的调整对象2.具有综合性3.实体兼具程序法4.具有国际性。 11.法律关系:指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育法律关系:指体育法律规范所调整人们在进行体育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2.体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体育权利义务的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想有着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都可成为我国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2.体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体育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3.体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体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13.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具有生命的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4.法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15.我国体育法与政策的相同点: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体育运动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任务都是为了保证和促进体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不同点:1.制定的主体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调整范围不同。4.实施方式不同。5.稳定程度不同。 16.法治国家的特征:1.社会层面:平等、自由、民主2。国家层面:分立与制衡。3.关系层面:主权在民或人 17.平等、自由、民主三者关系: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平等是民主的基础,自由的逻辑高于民主的逻辑 18.个体主义:认为社会由个体组成,个体是单个的,独立的,社会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目标,个体及其权利先于社会。将最高价值体现在个体中的观点称作个体主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21 •【分类】审议意见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还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同时书面征求了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意见。6月14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促进和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

平,对体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七十年前毛泽东主席“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重要题词已经广泛深入人心,建议在立法目的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中强调指出,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们成就伟业最可靠的主心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青少年体育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充分利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解决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缺少场地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为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建议明确职业体育发展方向,加强业余体育后备队伍建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修改为: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国家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体育法学

体育法规 1体育法的概念 是指为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维护正常的体育秩序。发展体育事业,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一定的体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3、体育法的调整对象有哪几方面?(P6) 体育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的体育社会关系: (1)调整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领导、管理体育活动中所产生的体育管理社会关系。 (2)调整体育活动主体在参与和开展体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竞争与协作的社会关系。 4、体育法的作用(P12) (1)体育法是公民体育权益的有力保障 (2)体育法在保障和促进体育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3)体育法能保障和促进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体。 (4)体育法调整和规范各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体育行为,违法必究。 5、.体育法的立法依据(P15):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我国发展各项事业的最高法律根据。因此,各部门法的制定都应当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违背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否则将不发生法律效力,宪法中有关体育的规定就是制定体育法的重要依据。6、体育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P18):是体育部门所特有的原则,是该体育部门 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概括和本质的集中体现。 7、简述体育法的基本原则 (1)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何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 (2)保障和促进体育体制改革的原则 (3)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办体育的原则 (4)对体育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 (5)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的原则 (6)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的原则 (7)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体育事业的原则 (8)奖励原则 (9)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的原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制定时间:1995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15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9、《体育法》制定的时代背景(P25) (1)体育社会化促使体育结构重新整合 (2)市场经济推进法制建设 (3)社会发展的战略地位日渐提高 (4)重视体育立法是当前的国际性潮流 10、《奏定学堂章程》:1903年清政府颁布的,是中国历史上政府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第一个学制,对以后来的学校教育影响很大。《中小学课程纲要》:1923年“全国教育联合会”,规定把体操名称改为体育,扩大了体育实施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文献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文献类型 一、体育法概述 体育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我国关于体育事业的基本法律。该法于1995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修订。体育法旨在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培养优秀体育人才,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增强国家综合实力。 二、体育法的文献类型 体育法的文献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法律文本:包括体育法全文、修正案、解释等,是体育法的基本载体。 2.法规规章: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等制定的体育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如《全民健身条例》、《竞技体育条例》等。 3.政策文件: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体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等。 4.标准与规范:体育领域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如《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体育场馆设计规范》等。 5.研究报告:体育科研、教育、实践等领域的研究报告,如体育产业发展报告、体育教育研究报告等。 6.学术著作:体育领域的学术著作、教材、论文等,如《体育法学》、《体育原理》等。 7.宣传材料:普及体育法知识的宣传材料,如宣传册、挂图、影视作品等。

三、各类文献的特点及应用 1.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是体育法执行和遵守的基本依据。 2.法规规章: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指导性,对体育事业发展起到细化和补充作用。 3.政策文件:具有政策导向性和实践指导性,推动体育工作的发展。 4.标准与规范:具有技术性和操作性,确保体育设施和服务的质量。 5.研究报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为体育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依据。 6.学术著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系统性,丰富体育理论体系。 7.宣传材料:具有较强的普及性和生动性,提高公众对体育法的认知和认同。 四、体育法在我国的意义与价值 体育法作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法律,具有以下意义与价值: 1.保障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体育法明确了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为体育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促进国民身体素质提高:体育法强调全民健身的重要性,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为人民健康提供保障。 3.培养优秀体育人才:体育法规定国家加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提高我国在国际体育竞赛中的成绩。 4.丰富文化生活:体育法提倡开展多样化的体育活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0.19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上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体育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立法过程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体育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做好新时代体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加强体育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当前,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尚未得到较好满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破除束缚体育发展的障碍。同时还要看到,体育法已经颁布二十多年,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体育事业改革实践需要法律的推动与保障,各类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体育法与其他法律冲突的问题亟待解决,筹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等国际赛事相关法律问题急需法律支撑,大量涌现的群众性商业性赛事活动需要法律监管作出回应。因此,修改体育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修改体育法。社会委在前期调研等工作基础上,于2020年11月正式启动体育法修改工作,2021年3月牵头成立了体育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中国残联等。社会委多次与各成员单位沟通协商、交换意见,采取实地调研、委托调研、视频座谈等形式深入研究法律修改的重点难点问题,并书面征求了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意见,广泛听取了各级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各级体育总会、各类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企业、学校,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体育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2023《体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览

2023《体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览 2023《体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经过修订,《体育法》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包含总则、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体育产业、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针对新时代出现的新挑战和新问题,《体育法》修订直面体育现实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新时代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关于全民健身方面。 为突出全民健身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本第二章“社会体育”章名修改为“全民健身”,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为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增加“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为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的指导作用,确立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针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在第八章“保障条件”中,从规划设计、建设配置、开放管理等方面,细化了全民健身保障条件,从制度上解决老百姓“健身去哪儿”的难题。 关于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方面。 为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本第三章“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解决体育科目不受重视、体育课时经常被占用等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

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针对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为厚植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础,要求体育行政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关于竞技体育方面。 新修订的《体育法》从体育竞赛管理、运动员权利保护、职业体育规范与促进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竞技体育条款。特别是在运动员权利保护方面,多措并举,全面发力,规定对运动员实行科学、文明的训练,维护运动员身心健康;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升学方面给予优待;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为确保选用公廉,规定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关于体育产业方面。 近年来,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迅速、前景广阔,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了国家发展体育产业的基本立场和具体措施,在总则中规定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增加“体育产业”一章,具体规定了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工作协调机制,体育产业范围,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和职业体育发展,支持地方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等内容。 关于职业体育方面。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23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现行的《办法》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之后,于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第一次修改,于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次修改,于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办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多处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进一步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修订后分为总贝!]、申请与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 1为避免遗漏,不再对适用主体采取列举方式,调整第二条适用主体的定义,将原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修改为“从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同时对第二章第七条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调整第五条公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程序,将原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修改为“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二 (二)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1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在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条件和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材料中,对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资格要求增加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删除原第七条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登记有关规定表述,将第七条原规定“应当在工商行政

体育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体育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体育行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推动全民健身、培 养优秀运动员等重要使命。然而,在体育行业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 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因此需要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指导。本文将就体育行业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以期为行业中 的从业者和相关人员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体育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体育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 国体育法》是我国体育事业的基础法律,规定了体育行政处罚的性质、原则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体育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是为了进一步 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体育行业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体育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型及相应处罚 1. 违规经营 违规经营是指体育行业中从事运动场馆、体育培训、代理经纪、赛 事组织等经营活动时,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未经许可、未备案 等行为。根据《体育行政处罚暂行规定》,针对违规经营行为,相关 人员可能面临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 违规广告宣传

体育行业中的广告宣传,应当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涉及虚 假宣传、夸大性宣传等违法行为。对于违规广告宣传,相关人员可能 面临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广告等处罚措施。 3. 赛事有组织赌博 赛事有组织赌博是指在体育赛事中,有组织地进行赌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组织地 进行体育赛事的赌博活动。对于赛事有组织赌博行为,相关人员可能 面临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双重制裁。 4. 违规使用兴奋剂 使用兴奋剂是指参与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在比赛前或比赛期间,使 用未经批准的药物,以提高竞技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使用兴奋剂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禁赛、取消成绩、罚款等。 三、体育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 体育行业行政处罚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调查取证 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相关执法机关将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人。 2. 事先告知与听证

体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体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体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应的体育法规。 2.使学生履行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社会责任感。 教与学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及难点是怎样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过程 一,本节建议教师在讲授正确认识体育的权利和义务时要结合体育法规,与学生联系比较密切的法规可以多介绍一些,让学生了解体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二,在讲授怎样履行自己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时,要多结合学生实际举一些例子,或者利用体育课、课外活动、社区等不同环境与情境,让学生置身其中,加强切身体会。 三,采用讲授、模拟、启发、引导、讨论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教学,提高教学的实效性。 教学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体育法规,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共包括八章五十六条,即第一章总则(九条)、第二章社会体育(七条)、第三章学校体育(七条)、第四

章竞技体育(十二条)、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五条)、第六章保障条件(八条)、第七章法律责任(六条)、第八章附则(二条)。 (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于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发,全民健身计划是一项国家宏观领导、社会多方支持、全民共同参与,有目标、有任务、有措施的体育健身计划。《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明确了20世纪末到2010年全民健身工程的奋斗目标和任务,确定了以全国人民为实施对象,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系统地加强全民健身的各项措施。它的实施对于两个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国家和民族的繁荣昌盛,对于子孙后代的茁壮成长,对于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体质,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全民健身计划的特点 (1)通过国家行为,加强国民体质建设; (2)采用系统工程的办法,加强国民体质建设; (3)整体性地加强国民体质建设; (4)通过社会化的路子加强国民体质建设; (5)用整体规划、逐步推进的方式加强国民体质建设。 (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由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组织研制的,是贯彻“健康第一”指导思想,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具体措施;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对学生个体的健康进行评价的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6.11.0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施行日期】2016.11.07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体育 第三章学校体育 第四章竞技体育 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 第六章保障条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社会体育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XX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和本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职业联赛以及其他体育赛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工作。

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派遣、专业技术指导等职责。 第六条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举办体育赛事不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体育赛事。 第八条鼓励发展以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为主体,以旅游、交通、餐饮等为支撑,以广告、印刷、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 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竞赛表演机构,通过管理输出、连锁经营等方式,延伸产业链;鼓励各类中小微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专业化发展。 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拓宽体育竞赛表演机构的融资渠道。 第九条鼓励各类中介咨询机构,向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依法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风险评估、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省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开展情况,每两年向社会公布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名录。

体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体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4.2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体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d19093843.html,)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www.360docs.net/doc/cd19093843.html,)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体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全民健身

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四章竞技体育 第五章反兴奋剂 第六章体育组织 第七章体育产业 第八章保障条件 第九章体育仲裁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国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六条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第七条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 第九条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尊重科学、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相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相协调,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体育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体育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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