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修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23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现行的《办法》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之后,于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第一次修改,于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次修改,于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
《办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多处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进一步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修订后分为总贝!]、申请与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1为避免遗漏,不再对适用主体采取列举方式,调整第二条适用主体的定义,将原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修改为“从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时对第二章第七条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调整第五条公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程序,将原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修改为“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二(二)第二章申请与审批1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在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条件和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材料中,对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资格要求增加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删除原第七条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登记有关规定表述,将第七条原规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修改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二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土地性质、规划建设、安全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条件的有关要求。
武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武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历经千年传承,不仅具有独特的健身、防身价值,更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
随着社会的发展,武术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日益扩大,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武术的法律规定,分析武术在法律框架下的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武术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引言武术,作为一种古老的体育项目,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它不仅是一种健身、防身手段,更是一种文化、一种精神。
在现代社会,武术已经超越了传统的界限,成为了一种国际性的文化现象。
然而,随着武术的普及和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规范武术活动,保障武术爱好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武术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武术在法律框架下的地位1. 国家法律地位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武术作为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国家法律地位。
2. 地方政府法律地位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武术的普及和发展。
三、武术权利义务1. 武术爱好者的权利(1)学习武术的权利:武术爱好者有权依法学习武术,提高自身技能。
(2)参加武术活动的权利:武术爱好者有权参加各类武术比赛、表演等活动。
(3)合法权益保护:武术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人身安全、知识产权等。
2. 武术爱好者的义务(1)遵守武术规则:武术爱好者应遵守武术比赛规则、训练规程等。
(2)尊重他人:在武术活动中,应尊重教练、裁判、对手等。
(3)维护武术形象:武术爱好者应自觉维护武术形象,传播正能量。
四、武术法律责任1. 武术教练法律责任(1)依法取得教练资格:武术教练应依法取得教练资格证书。
(2)履行教学职责:武术教练应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确保学员安全。
(3)保护学员权益:武术教练应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学员受伤。
体育行政执法

体育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广州市体育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第337项、第338项5、《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6、《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 号)第二”7、《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9、《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10、《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11、《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1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1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1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15、《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选办法》第三条16、《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四条17、《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第十九条18、《广东省贯彻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四”中第(二)项19、广东省体育局《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意见》(粤体办[2003]87 号)第“二”20、《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三定规定”文号:穗编字[2001]85号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一)广州市体育总会法律依据:1、《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2、《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备案工作。
”备案工作委托书文号:穗体备委字[2006]第01 号(二)广州市羽毛球协会法律依据:1、《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体育教师工作服装有相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体育教师工作服装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
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下面是我国各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关于《中小学体育教师服装费发放标准》的文件要义。
我国学校体育法规滞后及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学校体育法规滞后及落实中存有的问题自1990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层次不同的学校体育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正在逐步步入法治轨道。
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学校体育的地位和作用,确保了学校体育工作的顺利展开。
保障了学校、体育教师及学生实施体育教学和接受体育教学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
不过,对于已经出台的法规来说,其内容却与时代发展不一致,未能跟上学校体育发展的实际。
本文通过对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内容实行了分析,发现很多内容已经失效或滞后,根据我国学校体育发展的现实状况,提出相对应的见解和建议。
一、学校体育法规意义《条例》是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体委令第8号、国家体委令第11号发布实施的。
是指导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最高行政法规,也是评估学校体育工作的根本依据,促动学校体育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对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的实施,实现了从简单的职能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转变,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是学校教育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得以实现的保证,加速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改革,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价值。
二、学校体育法规内容滞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迄今为止,都已走过了10多个春秋,在我国学校体育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有些内容已经失效或不再适合现今的要求,但其却没有更改和修正。
1.《条例》《条例》中的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理应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第十一条“学校理应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谁》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而我国于2002年8月颁布实施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明确提出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
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育理论题目

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育理论题目一、选择题1、国务院于2009年1月7日批准每年的“全民健身日”为()。
[单选题] *A、6月8日B、7月8日C、8月8日(正确答案)D、9月9日2、体重控制的管理模式是()。
[单选题] *A、营养、运动、生活方式三合一的管理(正确答案)B、生活方式管理C、营养、运动二合一管理D、体重管理3、健康生活方式包括合理膳食、戒烟限酒、心理平衡和()。
[单选题] *A、少量运动B、大量运动C、适量运动(正确答案)D、不运动4、女性经期不宜从事的运动项目是()。
[单选题] *A、太极拳B、仰卧起坐(正确答案)C、广播操D、慢跑5、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基本方式不包括()。
[单选题] *A、组织和指导社区基层体育健身组织的活动B、承担单位内的体育健身指导工作C、参加基层体育竞赛(正确答案)D、被委派开展体育健身指导工作6、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特点主要包括公益性、自愿性、专业性和()。
[单选题] *A、长期性(正确答案)B、营利性C、民族性D、创新性7、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会徽由“三个运动的人”构成,其主色调为红色、蓝色和()。
[单选题] *A、黄色B、绿色(正确答案)C、白色D、紫色8、2017年8月10日下午,体育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
[单选题] *A、《全民健身计划纲要》B、《“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C、《全民健身指南》(正确答案)D、《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9、健身锻炼自我监督中,主观感觉的内容不包括()。
[单选题] *A、食欲B、排汗量C、运动成绩(正确答案)D、运动心情10、在运动中,最好使心率维持在靶心率范围,这个范围应是()。
[单选题] *A、68-82 次/分B、128-142 次/分(正确答案)C、88-102 次/分D、108-122 次/分11、下列不属于运动疲劳表现的是()。
[单选题] *A、面色相当红B、出现深呼吸C、呼吸加快D、注意力集中(正确答案)12、2022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指出:到2025年,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6修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6修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6.05.09【实施日期】2016.05.0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二)规范发展体育市场;(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关于修改《体育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2006年5月 第27卷第3期(总第160期) 体育与科学
Joumal of Sports and Science May 2006
Vo1.27 No.3( l'otal No.160)
关于修改《体育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Inquiry into on Several Questions Revise in The Sport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杨远平0 YANG Yuanping
摘要:本文从法律实物的角度,对修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为 修改《体育法》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个人权利;配套法规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06)03 0029—03 Abstract:By using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and logic analysis and fI"0111 the angle Of legal practice。it inquired into inquiry into on,several questions revi ̄in The Slmrt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 work provide reference of for revise’‘l'he Sport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Key words: l'he Stx ̄rt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uman rights;coordin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199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大通过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为体育走上依法治体的道 路开了一个好头,这在我国体育领域内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 法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结束了我国体育事业无法可依 的历史。自此,全国进入体育立法新阶段,现在各省区市体育 行政部门一共立法3O多项,原国家体委在体育综合管理,体育 人才交流、体育竞赛管理、外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也建立了 一批法规。然而,这仅仅是一个新的开始。通过近1O年的实 践,《体育法》在制定的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着数 量少、位价低、效力弱的问题。2006年8月是《体育法》颁布l1 周年,2006年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修改《体育 法》的基础性工作已经开始。为了推动工作进程。结合2005年 征集的修改《体育法》有关论文,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法学会体 育法学研讨会于2006年2月27至28日在天津体育学院召开 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理论研讨会。部分优秀论文 作者、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讨会部分理事以及全人民教科文 卫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员40余人与会。国家体育总 局政法司司长张剑、天津市体育局副局长谢德龙、天津体育学 院书记冯文明分别致辞。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司长、体育法学 研究会副会长张剑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体育法》的修改有关工 作,要求继续宣传贯彻好《体育法》,结合《体育法》颁布l0周年 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使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工作进入一个新的 阶段。《体育法》的颁布为规范和保障我国体育事业的改革与 收稿日期:2006—03—27 作者单位:1.广州大学体育学院,广州510006。 发展、加快体育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效果。但 同时也显现出不能很好适应体育法制建设现实需要的一些问 题。因此,在《体育法》总的框架下,修改、补充、完善、制定《体 育法》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
体育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体育版权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体育版权是指体育组织、运动员、俱乐部等主体对其体育活动、赛事、赛事直播、赛事转播、体育赛事相关商品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本文将对体育版权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包括体育版权的概念、体育版权的法律特征、体育版权的法律保护、体育版权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体育版权的概念体育版权,即体育作品的著作权,是指体育组织、运动员、俱乐部等主体对其体育活动、赛事、赛事直播、赛事转播、体育赛事相关商品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体育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体育赛事版权:包括体育赛事的组织、策划、实施、转播等权利。
2. 体育运动员版权:包括运动员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
3. 体育作品版权:包括体育新闻报道、体育评论、体育赛事记录等作品的著作权。
4. 体育商品版权:包括体育赛事纪念品、体育用品等商品的著作权。
二、体育版权的法律特征1. 专有性:体育版权的专有性是指体育版权主体对其享有权利的体育活动、赛事、作品等具有独占性,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
2. 地域性:体育版权的地域性是指体育版权受地域限制,仅在一定地域内有效。
3. 时间性:体育版权的时间性是指体育版权的有效期限,一旦超过有效期限,体育版权将自动终止。
4. 可转让性:体育版权的可转让性是指体育版权主体可以将其享有的体育版权转让给他人。
三、体育版权的法律保护1. 著作权法保护:体育版权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体育组织、运动员、俱乐部等主体对其体育活动、赛事、作品等享有著作权。
2. 合同法保护:体育版权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许可等法律行为,合同法为体育版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于侵犯体育版权的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追究。
四、体育版权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1. 侵权行为:以下行为属于体育版权的侵权行为:-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体育作品;- 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体育作品;-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体育作品;- 未经许可,篡改、剽窃他人体育作品;- 其他侵犯体育版权的行为。
社会体育指导员素质大赛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社会体育指导员素质大赛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90题。
)1.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成立之际,毛泽东同志为新中国体育工作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是在(D)。
A 1949年6月10日B 1950年6月10日C 1951年6月10日D 1952年6月10日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施行时间是(C)。
A 2009年11月9日B 2010年11月9日C 2011年11月9日D 2012年11月9日3.国务院于2009年1月7日批准每年的“全民健身日”为(C)。
A 6月8日B 7月8日C 8月8日D 9月9日4.国务院通过的《全民健身条例》施行时间是(B)。
A 2008年10月1日B 2009年10月1日C 2010年10月1日D 2011年10月1日5.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该法实施的时间是(B)。
A 1994年10月1日B 1995年10月1日C 1996年10月1日D 1997年10月1日6.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成立时间是(B)。
A 2009年7月20日B 2010年7月20日C 2011年7月20日D 2012年7月20日7.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C)。
A 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的全民健身志愿者。
B 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的全民健身志愿者C 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D 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8.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宗旨是(A)。
A 奉献、服务、健康、快乐B 公益、敬业、服务、和谐C 热心、奉献、科学、活跃D 志愿、服务、健身、敬业9.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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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实施日期】201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体育第三章学校体育第四章竞技体育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第六章保障条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
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社会体育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学校体育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
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第四章竞技体育第二十四条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
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三十八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第六章保障条件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四十六条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体育专业教育。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军队开展体育活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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