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合集下载

体育法规

体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

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

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社会体育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体育第三章学校体育第四章竞技体育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第六章保障条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将体育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确保体育教育在学生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坚持健康第一,以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为核心,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运动技能和终身体育意识。

(三)注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体育需求,使每个学生都能在体育活动中得到锻炼和发展。

(四)加强体育课程建设,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创新体育教育方法,提升学生的体育素养。

第三条学校应当将体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确保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两次体育课,每次不少于40分钟。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体育课时。

第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体质特点,合理设置体育课程内容,包括基本运动技能、身体素质锻炼、体育游戏、竞技体育、民族传统体育等项目。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体育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学校应当保障体育教师的工作条件和待遇,鼓励体育教师参加培训、学术交流和体育竞赛等活动。

第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体育竞赛、体育俱乐部等活动,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提高学生的体育兴趣和参与度。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体育安全保障工作,制定体育安全制度,开展体育安全教育,防止体育安全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安全设备,加强体育安全培训,提高学生的体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体育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体育素养和体育文化水平。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体育知识竞赛、体育文化讲座等活动,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爱好。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体育科研工作,开展体育教育教学研究,探索体育教育的新方法、新模式,提高体育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体育法律制度

学校体育法律制度

一、引言学校体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增强学生的健康意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学校体育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学校体育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学校体育法律制度的概念、主要内容、实施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学校体育法律制度的概念学校体育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学校体育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等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体系。

三、学校体育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明确了学校体育的地位、任务、原则和保障措施。

2.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学校体育工作规章制度,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管理规定》等。

3. 体育竞赛法规:《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全国青少年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规范了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4. 体育器材设施法规:《学校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学校体育器材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学校体育器材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 体育教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明确了体育教师的法律地位、职责、权益等。

6. 学生体育法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等,规范了学生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四、学校体育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1.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学校体育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学校体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学校体育投入逐年增加: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投入,改善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提高了体育教师待遇。

3. 体育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加大: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体育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学校、教师、学生等各方的法律意识。

4. 体育执法力度加大: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执法检查,对违反体育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体育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立法过程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体育工作。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做好新时代体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加强体育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当前,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尚未得到较好满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破除束缚体育发展的障碍。

同时还要看到,体育法已经颁布二十多年,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体育事业改革实践需要法律的推动与保障,各类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体育法与其他法律冲突的问题亟待解决,筹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等国际赛事相关法律问题急需法律支撑,大量涌现的群众性商业性赛事活动需要法律监管作出回应。

因此,修改体育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修改体育法。

社会委在前期调研等工作基础上,于2020年11月正式启动体育法修改工作,2021年3月牵头成立了体育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中国残联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

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体育事业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中国政府大力支持体育事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法律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旨在加强国民体质健康,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提高全民体育素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这项法律进行详细解析。

一、加强国民体质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首要目标是加强国民体质健康。

该法规定,国家应当制定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和队伍建设。

体育事业成为国家事业和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要积极号召和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参加体育锻炼,提高全民体质。

这项法律推动了体育锻炼的普及化,人们不仅能够享受到健康带来的好处,还能快乐地生活。

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除了加强全民健身,该法还鼓励体育产业发展。

体育产业发展是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尤其是在中国这个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

中国体育市场运作不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不仅仅是体育事业受限,更重要的是大量的体育资源未能充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决,制定了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到体育事业中,全面加强体育产业体系建设。

三、提高全民体育素质提高全民体育素质是该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随着社会竞争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忙碌,缺乏体育锻炼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体育公益活动,积极推广体育文化,提高全民体育素质。

同时,鼓励人们在空闲时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减缓人们的工作压力,增加人们的身体素质,这是提高国民文明素质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一部好的法律不仅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规划未来的发展,更能够引领公众的风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不仅关注全民体质健康,同时也推动了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

该法给予中国的体育发展规划和方向,有助于引领广大社会力量致力于体育事业,那么中国体育的未来美好可期。

中国体育法规

中国体育法规

体育法的实施促进了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在党 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积极支持下,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的体育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 的成就。全民健身体系不断完善,人民体质普遍增强;竞技运动水平 稳步提高,成为世界体育舞台上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体育产业、 体育科技、教育、宣传、对外交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都有了长足 的进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项体育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体 育法制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体育法制的进步也为保障、 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基本方略的实施,体育法制工作更加得到重视,取得了重要进展。体 育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陆续建立,体育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体育执法 逐步推进,体育法治研究日益深入,全社会和体育界的体育法律意识 不断增强。但是也要看到,相对于体育事业迅速发展和体育改革不断 深化的形势,体育法制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仍然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 节。一些重要领域的体育立法还有待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 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个别领域、某些阶段还比较突出,体育法 制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在我国,随着西方体育的传入,尤其是20世纪初,伴随中国教育 与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逐渐受到各界人士的重视。1902年,清政府 颁布了《壬寅学制》,此系第一部政府对学校教育中的体育做出要求 的法令性文件。1903年的《癸卯学制》是全国范围真正得以实施的学 制 。国民政府时期,近代体育体制的雏形逐渐出现。1923年,国民政 府颁布《中小学课程纲要》,改“体操”为“体育”,扩大了体育的实施 范围。1929年颁布的《国民体育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针对体育而 专门制定的法令。1932年又颁布了《国民体育实施方案》,该方案在 体育行政机构的地位、场馆建设、体育经费筹措及体育师资培训方面 都有所涉及。1941年公布了《修正国民体育法》。另外,《教育部体 育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中小学卫生教育设计委员会章程》、《民 众业余运动会办法大纲》等都有关于体育的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

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O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三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训练大纲开展业余体育训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育运动学校予以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