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船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营,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防污染方针本公司始终坚持“船舶更安全、海洋更清洁、人员更健康”的防污染方针,努力实现海上安全、防止人身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三、管理目标1. 保证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3. 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4. 执行强制性公约、规则、规定和公司采用的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及海运行业组织建议性规则、指南、标准,规范公司船、岸的操作;5. 明确公司SMS(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人员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6. 保持公司SMS有效运行。
四、组织架构1. 成立公司防污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防污染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2. 设立防污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防污染措施,包括制定防污染计划、监督执行、检查评估等;3. 各部门应设立防污染联络员,负责本部门防污染工作的落实和上报。
五、防污染措施1. 船舶防污染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船舶防污染规定,确保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的排放;- 对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转运;- 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标准,确保船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
2. 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 制定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职责;-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响应迅速、有效。
3. 船员防污染培训:- 定期对船员进行防污染知识培训,提高船员防污染意识;- 加强船员对防污染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船员能够熟练操作防污染设备。
SMS关键性岗位人员培训课件

Ⅰ.ISM和NSM规则简介
《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即STCW公约于1978年由IMO召 开会议通过并于1984年4月生效。目前共有147个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加 入了该公约。
“白名单”:1995年IMO对STCW公约作了全面的修改,该套修正案于 1997年生效。White list指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 布的满足经1995年修正的STCW公约有关条款要求的缔约国名单,即STCW白 名单。截止2004年12月10日召开的IMO79次海安会第1134号通函所公布的 全球共有122个国家和地区列入白名单。
(三)保险公司的强烈反应
航运保险原则:如果事故是由船员的疏忽或过失引起,保险公司照 赔,如果属船东或船舶公司未把船管理好,保险公司不赔。
(四)航运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Ⅱ.ISM和NSM规则产生的背景
二、NSM规则产生的背景
(一)影响内河船舶航行安全的因素
1.船员素质较低
2. 船舶技术性能差
一是有些船舶特别是乡镇船舶在建造时就不按规范建造,出厂后靠请 客送礼获得船舶检验过关;有些船舶原本航行于国际航行的老旧船害怕在 国外港口被滞留转而从事内河航运,这些船舶技术性能很难得到保证。 2000年交通部海事局组织统一执法检查,所检查的182341艘船舶中,存在 声号灯光、救生和消防设备缺陷的船舶比例分别占12.3%、11.7%和13.9%。 二是现有内河船舶中近50%超期服役,其平均最大船龄约33年。三是内河航 运不景气,船东为了降低成本,不按时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船舶安全技术 状况更趋恶化,使老龄船舶雪上加霜。
I.ISM和NSM规则简介
二、 ISM和NSM规则适用范围
1.航行国际航线船舶(ISM)
“ISM规则,于1998年7月1日起对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生效 实施,于2002年7月1日起对5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 置生效实施。
三国际海事公约

3.1 SOLAS74-(5)救生设备与装置
1、救生艇筏
(7)吊艇索应有足够长度(若配备封闭救生艇,应装设吊艇架横张索, 在其上设置不少于2根足够长度的救生索),以便船舶在纵倾10°和任何一 舷横倾至20°时,可使救生艇筏达到水面。
(8)救生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上前进航速5kn时降落下水。
3.1 SOLAS74-(5)救生设备与装置
(2)应向船长提供:① 确证符合有关完整稳性要求;② 最小营运初稳 性(GM)高度对吃水的变化曲线;③ 最大许用重心高度(KG)对吃水曲 线。
3.1 SOLAS74-(3)构造
6、船舶破舱稳性资料
(1)水密舱壁上的开口数量应减至最少。 (2)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在驾驶室应给 出这些门是开启还是关闭的指示。 (3)为确保内部开口的水密性而设置的门必须是滑动水密门,该门能从 驾驶室遥控关闭,也能从舱壁的每一边就地操纵。
2、安全管理要求
(1) 公司和船舶应符合ISM规则的要求。 (2)船舶应由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3、发证
(1)应为每一符合ISM规则要求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2)船上应存有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3)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 认可的组织应为每艘船舶签发SMC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2、防火控制图
(1)所有船上应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总布置图,作为对船上高级船员的指导 (图上标示的内容见P43)。
(2)防火控制图和小册子的说明应用船旗国官方文字书写并译成英文或法文。 (3)防火控制图和小册子应有1套复制品,永久性置于甲板室外的风雨密的盒子 里,便于岸上消防员使用。
SOLAS公约

7.危险货物装运 8.核动力船舶 9.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10.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11.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备措施 12.散装船的附加安全措施
《SOLAS74公约》议定书
1978年议定书 该议定书在检验发证、操舵装置、雷达、惰性
无线电设备
每艘船舶应该设有以下装置: 1.一台能够发送和接收的VHF无线电装置 2.一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
电装置 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4.一台能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海上安全
无线电装置的管理
1.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 不会影响其使用的地方
2.安装在最安全和易操作的地方 3.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 4.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
久布置的电气照明,为操纵无线电装置的无线 电控制台提供足够的照明 5.清楚标明船舶呼号,船舶电台识别码及适于 无线电装置使用的其他代码
船舶使用英语作为驾驶台的工作语言用于驾驶台对驾驶台或者驾驶台对岸台的通信其他重要附则?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进行船舶保安评估ssa制定船舶保安计划ssp设立公司保安员cso和船舶保安员sso进行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等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应独立于船舶推进动力 级船舶电力系统。
4.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可用于向所要求的电气 照明供电。
维护要求
1.设备的设计应使主要部件能易于更换而无需仔 细的重新校准或调整
2.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应易于进行检查和船上维护 3.应备有足够的的资料以能对设备进行正确的操
论ISM规则在船舶安全运营的意义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327论ISM规则在船舶安全运营的意义通用版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论ISM规则在船舶安全运营的意义通用版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这学期,我们学习了一门课,《ISM规则与PSC》,印象很深刻,经过老师认真细致的讲说,我们学到了很多有关这方面的重要知识,为以后毕业工作打下了一个良好的专业基础!ISM是“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的英文缩写,规则的英文全称是“the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de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and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中文全称是《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第十八届大会通过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简称(亦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ISM 规则自1998年7月1日起已开始实施,至20xx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该规则的核心是要求公司及其船舶建立、实施和保持符合规则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的认可。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生效日期:2001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规范航运公司及相关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适用的船舶及公司进行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机构、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范围开展相应的审核发证工作.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员证书.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第六条审核发证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一初次审核;二年度审核公司;三中间审核船舶;四换证审核;五跟踪审核公司;六附加审核公司;七临时审核.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可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七条申请审核的公司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一节初次审核和发证第八条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第九条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手册;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第十条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五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可能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预审.审核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各项要求的覆盖程度;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符合性.公司应向审核组提供充分满足审核需要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材料.预审未通过的,公司应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十二条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并实施正式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预审中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为重点;二公司岸上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三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每个船种至少1艘船舶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四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目标的有效性.第十三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公司初次审核中已通过审核的船舶,不再安排初次审核,直接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第十四条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十五条“符合证明”只对通过初次审核的船种有效,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第十六条“符合证明”因故被收回或失效的,公司在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二节年度审核和签注第十七条年度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半月内提出.第十八条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二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上款第一项中对安全管理体系所做的组织机构、文件改版等重大修改应随时报所在地海事机构和审核发证机构备案.第十九条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年度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上次审核后对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的纠正或修改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符合性;二公司船、岸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三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年度审核不要求对每个船种均安排代表船审核,但4次年度审核中对代表船的审核要全面覆盖公司“符合证明”适用的所有船种.如果公司有1个以上负责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岸上管理机构,年度审核不要求对每个岸上管理机构均安排审核,但4次年度审核要全面覆盖公司所有的岸上管理机构.第二十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第二十一条年度审核和签注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二条获得“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的公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如需要,审核发证机构可为此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实施跟踪审核.第三节换证审核和发证第二十三条换证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提前3至6个月提出.第二十四条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二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如有;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四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五船舶管理协议如管理其它公司所属的船舶.第二十五条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重新签发“符合证明”.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换证的,公司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初次审核.第二十七条换证审核和发证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第二十八条重新取得“符合证明”的公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如需要,审核发证机构可为此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实施跟踪审核.第四节跟踪审核第二十九条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存在下列问题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安排并通知公司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一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二有大量一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且审核发证机构认为已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第三十条对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仍予以“符合证明”年度签注或换发证书,但其有效性服从于跟踪审核的结论.第三十一条被决定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跟踪审核申请后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实施跟踪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实施纠正措施的客观证据;二采取纠正措施后,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第三十二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间审核结论的,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或者跟踪审核结果表明公司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审核发证机构将收回“符合证明”.第五节附加审核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适时实施附加审核:一公司发生重大事故;二公司连续发生事故;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连续被滞留;四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重大问题;五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第三十四条附加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决定并指派审核组实施.附加审核的范围应覆盖引发审核的原因及可能影响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符合性及其运行有效性的所有相关方面.如发现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扩大审核范围,直至实施全面审核.第三十五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的,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处理,适用本章关于年度审核和换证审核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拒不接受附加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将对其“符合证明”作为失效处理.第六节临时审核和发证第三十七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三公司已就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计划安排.第三十八条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手册;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三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第三十九条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临时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第四十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实施临时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有关要求的符合性;二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可能性.第四十一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签发有效期为6至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可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临时审核.第四十二条公司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符合证明”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第三章船舶审核发证第四十三条申请船舶审核的公司应根据船舶的种类及航区情况,向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抄送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未选择向签发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提交船舶审核申请的,还应向其抄送申请材料.第一节初次审核和发证第四十四条申请初次审核的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符合证明”;二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第四十五条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第四十六条审核发证机构或期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船舶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船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第四十七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符合证明”是否适用于该船种;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适合于该船;三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第四十八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第四十九条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船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五十条“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中间审核.第五十一条“安全管理证书”失效的,公司在3个月内可重新申请船舶初次审核.第二节中间审核和签注第五十二条审核发证机构应对船舶在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实施一次中间审核.第五十三条中间审核申请应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第五十四条中间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第五十五条审核发证机构收到中间审核申请后,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实施中间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与该船的适合性;二该船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第五十六条通过审核组审核的,由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予以中间审核签注.第五十七条中间审核和签注应在“安全管理证书”第2和第3个周年日之间完成.第五十八条获得“安全管理证书”中间审核签注的船舶,对在中间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第三节换证审核和发证第五十九条换证审核申请应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提前3至6个月提出.第六十条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最新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三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第六十一条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船重新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换证的,公司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船舶初次审核.第六十三条换证审核和发证应在现有“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第六十四条重新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对在换证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第四节临时审核和发证第六十五条申请临时审核的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二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第六十六条船舶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二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第六十七条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船舶临时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申请材料审查.第六十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是否适用于该船种;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适合于该船.第六十九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可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船长临时审核.第七十条“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个月.第七十一条船舶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第四章责任和义务第七十二条对公司、船舶所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解除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船舶、船员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第七十三条在审核过程中,公司应当:一向审核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审核员充分有效地实施审核;二根据审核员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三与审核员合作,以便保证审核工作顺利完成.第七十四条如果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与该实体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一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二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第七十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和审核员应当严格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要求,公正、高效地实施审核,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主管机关可派员对审核过程、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和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对于在审核中所接触的有关文件,审核员应当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特许的信息资料.第七十七条对审核员的不正当行为,公司或船舶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对于有此种行为的审核员,公司可以要求指派审核组的审核发证机构予以调换.第七十八条审核员违反本规则或其它有关规定,主管机关或责成审核发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九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安全管理手册”系指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二“船舶管理协议”系指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管理公司所签订的由船舶管理公司负责对船舶所有人所属船舶进行管理并承担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责任的协议.三“一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所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中性质轻微的.四“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所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中性质严重的.第八十条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船舶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同时,应签发证书副本.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的数量,应根据公司提供的所管理船舶的数量确定;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副本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八十一条“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丢失的,在向原审核发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后,可申请补发.第八十二条公司名称、地址变更,船舶名称变更,在向原审核发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后,可申请“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相应名称、地址的变更.第八十三条主管机关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接受外国主管当局的请求对外国籍船舶及其公司审核发证的,由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审核发证机构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第八十四条“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审核发证工作中使用的相关表格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发.第八十五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八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生效日期:2001年10月8日1 目的为了实施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过程控制,统一审核发证具体工作行为,保证审核发证工作质量,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海事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认可的机构,按照授权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其审核发证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3 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面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向国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际航运公司审核的审核组,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向国际航运公司发放“符合证明”和“临时符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片区海事机构”,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具体管理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内航运公司有国内航行船舶审核的审核组,向国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向国内航行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片区海事机构指定的公司所在地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负责受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组具体实施审核,向指派机构负责,并提交审核报告.4 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受理申请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的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格式A,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格式B,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应报送审核中心的,需经由片区海事机构转送,下同.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公司审核档案.准备审核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将该公司列入下一个月度的审核计划,并于计划审核时间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格式C,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格式D,向当地海事机构发接待审核组通知格式E或协助审核通知格式F,必要时向有关海事机构发协助审核通知,同时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格式G.。
NSM规则理解指南

1.1.10“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要求。
1.1.11“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文件或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每一年中的该月该日。
markedhemicroprocessorheearly1970he20centuremergedmicrelectronicsechnologyhasdevelopedapidlypeoplesoonmicroeleconicsprocessingheprogrammablelogicalcontroller1010船舶和设备的维护1111文件1212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部分审核发证1413发证和定期审核1414核发临时证书1515审核1616证书格式16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说明为保证海上安全人们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
4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A部分 实 施
1
1.1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A和B两部分。
1.1.1“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理解】这是对《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界定,是由我国主管机关制定的,适用于国内营运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强制性规则。该规则已于2001年7月发布,首批船舶(客船、危险品船、化学品船、油船)必须在2003年7月1日前取得SMC证书后,才可投入营运。亦称NSM规则。
ISM规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ISM规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林俊城来源:《珠江水运》2013年第13期摘要:本文对ISM规则进行了简单介绍,分析了ISM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策,以促进ISM规则在我国更顺利的实施。
关键词:ISM规则问题解决对策1.ISM规则概述1.1 ISM规则的形成自从有了船舶,海事就相应的发生了。
在技术还不发达的年代,海事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技术缺陷所造成。
但随着先进的科学技术在航海中的广泛应用,设备的可靠性得到很大提高,但海难事故的艘数却未有效地降低,尤其是重大、特大事故明显上升,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
据海事统计资料表明,造成船舶严重海滩事故和污染事故的原因,80%以上是人为因素所致。
为了加强对船公司岸上人员和船上人员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的影响,促进自觉、全面地履行国际公约,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海事发生率,实行安全管理方式从“重机主义”向“重人主义”的根本性转变势在必行。
ISM规则正是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
1.2 ISM规则简介I S M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第18届大会于1993年11月4日通过的A.741(18)号决议及其附件,该附件的全称为《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为《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该规则于1994年6月写进《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增的第IX章,规定为强制性执行。
2.ISM规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到2012年,ISM规则已经全面实施了十年,一方面,ISM 规则对航运业还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开展10 年来,安全过失已经大幅减少,快速的补救措施更使得事故很少发生。
巴黎备忘录报告显示,2010 年共执行2.4058 万次检查,确认缺陷数为6.4698 万个,与2009 年的7.1911 万个缺陷和2008 年8.3751 万个缺陷相比有了很大改善。
2.1船舶管理人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分离问题在实施ISM规则的过程中,拥有船舶较少的公司尤其是单船公司,有的没有条件或能力建立自己的安全管理体系:也有的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不打算自己管理船舶,因而不想搞自己的安全管理体系,这就出现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可能分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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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贸易越来越重要。
船舶成为连接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国际贸易的重要工具之一。
但是,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也面临着种种安全问题和污染问题,如何保证船舶的安全运营和防止污染成为了全球性的重要问题。
因此,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也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相关规则以及对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作用。
SOLAS公约
由于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经历了风浪、潮汐以及可能遭遇海盗等极端情况,为了
保证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4年制定了《国际海上人命
安全公约》(SOLAS),SOLAS公约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海事法规之一,是规范船舶建造、维修和航行相关的安全标准。
SOLAS公约对船舶的所有方面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包括船舶结构的规定,船舶
的维护、船员的培训和管理以及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此外,SOLAS公约还
针对特定类型的船舶采取了特殊的规定,例如在2002年通过的《国际海洋油污染
预防公约》(MARPOL)规定了加油船运输对沿海地区和港口环境必须要采取的措施。
ISM规则
虽然SOLAS公约已经规定了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操作标准,但是并没有明确说
明如何实现这些标准。
因此,为了确保船舶更好地遵守SOLAS公约的规定,IMO
于1998年制定了《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ISM规则强调了管理方式、船员培训及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提升了船舶安全和操作方面的标准。
ISM规则的实施要求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对全部航行船
队实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以达到保证船舶安全的目的。
同时,ISM规则还要求船舶管理公司建立与海上安全有关的流程和程序,包括证明船员的培训水平、检查船舶安全设备的有效性、保证船舶与岸上通讯等。
MARPOL公约
除了安全管理外,船舶污染问题也是一大难题。
1973年,IMO制定了《国际
海上避碰规则》(COLREG)作为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标准。
IOM还组织制定了《国际海洋污染规则》(MARPOL),MARPOL公约提供了全球尽可能减少世界各个角落的海洋污染的标准和措施。
MARPOL公约覆盖了所有的船舶,规定了如何处理垃圾和污水、油料的使用等
问题。
MARPOL公约的实施不仅需要船舶的技术和设备改进,还需要涉及到船舶
运营的各个方面,如船东和船员需要提高环保意识并按照公约的要求进行操作,港口当局也需要对进入港口的船舶进行严密的监管。
国际海事协会(ICS)的作用
作为全球海事业的领导机构之一,国际海事协会(ICS)在推动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ICS在全球范围内与IMO等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对全球的海事事务、海事标准和政策进行监督和制定。
ICS还领导了许多项目,如推动技术发展、加强培训、提高环保意识等,以保障全球船舶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
船舶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是全球海事业的重点,也是全球经济和贸易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和减少海洋污染做出了重要贡献。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则,不断提高船舶技术水平和环保意识,确保船舶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