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窜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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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好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窜货定义
一、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跨规定区域销售,一次销售数量在十件以上,或低于被窜市场同等渠道价格在被窜区域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行为。
二、窜货分为一般性窜货和恶性窜货两种。一般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非本区域销售数量累计在十件以下的行为;恶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多次非本区域销售数量在五十件以上且低于被窜货市场同等渠道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
第三条窜货预防
一、各地经销商要慎重选择分销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
二、要求各地经销商对其分销商或二批商作好货物流向记录,做到心中有数。
三、公司营销部将对窜货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的窜货进行监察。
第四条举报及受理
一、公司营销部负责受理市场窜货事件及举报查实工作。
二、各地市场一旦发现窜货,被窜市场经销商必须如实地向公司营销部提供书面举报材料,举报材料上须有经销商的签字,并对其举报事实负责。
三、被窜市场必须一次性购买三件作为窜货依据,最好附有购买的凭证,然后将举报材料和凭证一起传回公司营销部受理。
第五条窜货查实
一、营销部接到完整的举报材料后,责成所辖市场区域经理在三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将查证结果反馈给营销总监。
二、营销总监根据区域经理的调查结果视窜货情节严重程度,对窜货经销商进行相应处罚。
三、营销部将处罚决定通报被窜货区域市场。
四、区域经理必须公正负责地查证,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并对其查证结果负责。
第六条窜货处理
一、对窜货市场经销商,首次一般性窜货按50元/件予以处罚,二次窜货按100元/件予以处罚,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年终返利。
二、对恶性窜货和低价倾销行为,公司取消经销商经销资格。
第七条本办法自董事长签字之日起颁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