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联赛纪律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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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男子篮球联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乐清男子篮球俱乐部联赛(以下简称联赛)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杜绝违背公平比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中国篮球协会,联赛合作伙伴,赛区承办单位,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和赛区组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乐清体育局有关规定和《乐清篮球协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赛主办单位依据本规定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技术代表、裁判员、工作人员,俱乐部竞赛承办单位等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应遵守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联赛组织委员下设的纪律委员会负责联赛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联赛主办单位发布,联赛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技术代表,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等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在经过调查,认定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72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事件须报乐清体育总局审批的例外)。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得到有关方面报告的事件,联赛主办单位在核实情况后,有权参照本规定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联赛纪律委员下设的联赛裁判员监督评审组(监评组)专门负责对裁判员、技术代表的监评工作。监评组对每一场比赛裁判员临场工和表现进行客观评价。

第五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含警告和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含内部通报批评);

三、罚款(含扣发联赛经费和保证金);

四、取消优秀赛区相应奖项评稳选资格;

五、停止参加联赛若干场和取消参赛资格;

六、责令更换或取消主场;

七、取消注册资格若干年;

上述各种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六条裁判员依据《篮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内,声像等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球迷经比赛场外发生的违纪违规、寻衅滚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第一条运动员参与或组织赌球活动并打假球或"默契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球员处以罚款2000元,并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在乐清篮协的注册资格。

第二条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引发事端,对联赛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追加停赛1-10场的处罚。

第三条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引发事端,对联赛造成重大影响者,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四条运动员在赛区发生录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比赛中,运动员个人第一次因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管理(或在比赛休息期间)导致观众骚乱进而谩骂或攻击裁判员的,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在同一场比赛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违反的,处罚款1000元、追加停赛1场的处罚;在同一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三次违反的,处以罚款2000元,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

第六条在比赛场馆内,与对方运动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持球、掷球攻击对方身体,或向对方吐口水,做不文明手势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视具体情节,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0至20000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追加停赛1至5场的处罚。

第七条运动员出于报复目的,故意推或拉倒对方,或对对方队员有意使用拉、打、钩、踢、绊等恶意动作,造成对方队员猛烈摔倒者,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故意伤人行为后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

第八条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第二次出现第七条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追加停2场的处罚。

第九条在比赛中,凡故意用身体任何部位与对方运动员有顶、推、击打、踢、踩、绊等伤人行为并引起观众骚动者,不管临场裁

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恶意行为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追加停赛1场的处罚。

第十条在比赛中,凡故意用身体任何部位与对方运动员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恶意伤人行为视情节恶劣者,并致对方运动员受伤(伤情必须经主办单位指定权威医疗机构认定)不能正常参加比赛连续两场(含当场比赛)以上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

第十一条在联赛期间,凡故意对比赛巡视员、技术代表、裁判员等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至2000元,追加停场1至3场的处罚;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故意伤人行为,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至3000元,追加停赛2至10场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取消在乐清篮球协的注册资格1年。

第十二条在连续两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出现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追加停赛10场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取消在乐清篮协的注册资格1年。

第十三条在比赛中,双方各一名运动员出现打架,除俱乐部将受到5000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得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四条在同一个赛季中,所有运动员在内的个人累计出现第二次打架,除俱乐部将受到10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在比赛中,一方有两名(含)以上运动员(包括替补席上的人员)出现打群架,除俱乐部将受到10000元的罚款外,

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取消在乐清篮协的注册资格1年。

第十六条在比赛进行中或结束后,现场主队运动员怂恿,煽动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或其他严重扰乱现场秩序的行为,或出现客队运动员向观众席投掷物品,做下流手势,言语对峙或冲击观众席等行为者,除俱乐部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受到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追加停赛11场的处罚。

第十七条当出现第十七条的情形并且运动员与观众发生肢体冲突的,除俱乐部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取消在乐清篮协的注册资格。

第十八条在比赛中或比赛结束后,运动员因发泄不满,故意损坏赛场比赛器材、广告机(板)桌椅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受到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追加停赛3场的处罚。

第十九条联赛期间,第一次出现在赛前训练,比赛中(包括赛前热身)着装(包括鞋)违反联赛规定并不听劝告,拒不改正者,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并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追加停场5场的处罚。

第二十条联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联赛期间,在比赛中或比赛休息期间,包括所有参赛队运动员在内累计出现第二次以上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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