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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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文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黄河水文管理办法

2003年1月3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黄水政[2002]23号印发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文专业规划

第三章水文站网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水文水资源监测

第五章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

第六章水资源调查评价与水文分析计算

第七章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设施设备保护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水文工作,促进黄河水文工作为黄河流域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黄河流域从事水文活动,包括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水文站网的建设与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文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及所属处级以上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以下简称水文机构)是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水文工作管理机关。

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有关水文管理工作,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会同黄河水利委员会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条黄河水文事业是黄河流域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在确保公益性无偿服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水文专业有偿服务的规定,开展水文有偿服务。

第五条黄河水文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水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黄河干、支流河段和水库、河道、滨海区的水文、水质、泥沙测验;

(三)黄河防汛、防凌工作中水文、气象的情报预报;

(四)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中水资源预测预报、水质监测和有关信息采集、传输;

(五)黄河流域水土流失情况和水土保持效益的水文、泥沙监测;

(六)黄河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整编、汇编,黄河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信息的归口管理和黄河水文信息系统建设;

(七)黄河流域水文专业规划的编制;

(八)黄河水文现代化建设和水文科技成果、新技术引进、开发、推广应用、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制订黄河水文业务的实施办法;

(十)黄河水文、水资源基本规律研究,黄河水工程规划设计、重大科学技术等工作中的水文研究;

(十一)黄河水资源、泥沙调查评价,编制黄河水资源公报、黄河水质公报和黄河泥沙公报;

(十二)黄河有关水工程的水文计算。

第六条根据国家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管理规定,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从事水文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水文业务。

第七条黄河流域从事水文工作的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水文工作资质、技术规范与标准等规定,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制定的水文技术规范与标准、规定应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黄河水文工作经费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负担开展公益性水文工作所需经费;

(二)专用水文测站或基本水文测站为专用目的增加的观测项目和其它非公益性工作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黄河水利委员会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安排给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水文部门的经费,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

第九条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各级单位应加强水文科研工作,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努力提高黄河水文工作的现代化水平;科研主管部门应将水文科研纳入治黄科研规划,增加科研经费。

第十条对在黄河水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文专业规划

第十一条黄河流域水文专业规划要适应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黄河水资源,防治黄河水害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黄河流域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黄河流域水文专业规划是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服从黄河流域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黄河流域水文专业规划包括基本水文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科技发展与能力建设等内容。

黄河流域水文专业规划应当充分体现水文的超前性和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提高现代化水平。

第十三条黄河流域水文专业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会同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机构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黄河流域水文专业规划的修改,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章水文站网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黄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黄河流域水文测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每年年底应将水文站网情况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查。

第十五条黄河流域(片)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的建设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和流域(片)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机构根据已批准的水文站网规划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其它水文测站,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审查、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后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具有相应水文工作资质的单位建设和管理,或由使用单位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国家基本水文站网中的重要水文测站的迁移、改级、裁撤,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水文测站的迁移、改级、裁撤,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黄河流域(片)省(自治区)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站中重要水文站的迁移、改级、裁撤,应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专为黄河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水资源保护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或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增加的专用观测项目,由使用资料单位提出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为其他专用目的在黄河水利委员会所辖河段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使用资料单位在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审查、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后,由具有相应水文工作资质的单位建设和管理或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

专用水文测站不应与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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