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提出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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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提出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

行政法学院张丹凤 2012041358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两个名词之间既存在联系又有不同之处。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举证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败诉的风险。提出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1)对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为了避免证明责任在诉讼终结时实际发生;(2)在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担首先提出证据的责任;(3)两者都是因为有争议的事实发生而存在。也就是说,提出证据责任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当负有证明责任义务的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责任,在存在证明责任分配时,必然同时存在当事人的提出证据责任。

而两者之间的有存在大大的不同:(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证明责任的所需要证明的争议事实是处于“真伪不明”的前提下,即原告方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被告方提出实质性的反主张,对争议的事实主张有证明需要,用尽所有程序上许可和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且口头辩论已结束,上述情况仍无法改变。而提出证据责任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只要有争议事实需要证明,当事人就有义务

承担此项责任。

(2)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证明责任可以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应是: 主张权利义务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就权利义务关系成立的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对妨碍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事实不负证明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主张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对于妨碍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不负证明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而提出证据责任由于其并非发生在“特殊”阶段,只是一种普通的诉讼行为,所以既没有必要预先分配,也没有可能离开诉讼的具体情形来预先分配。

(3)责任转移与否不同。证明责任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或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确定归某一方当事人承担后,始终固定于该当事人,不会随着证据的提出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后者则会在举证过程中发生转移。提出证据责任的转移与败诉危险的暂时转换具有对应关系,由于提出证据责任是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而向法院提供证据,原告和被告在争议事实不利于自己的情况下,努力寻求证据提出证据力求胜诉,所以它随着败诉危险的转移而转移。

(4)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当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时,法官需要按实体

法或者分配原则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当事人一方,因为如果让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法官仍然不能获得心证,对案件事实仍然无法查清,证明责任将失去其存在的作用,提出证据责任则有可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即一方负担提供本证的责任,另一方负担提供反证的责任。

证明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大体如上所述,同时关于两者的制度在我国立法上都存在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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