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掌握的十五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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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掌握的十五个文件

文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文件要点: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点评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实施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税制要求,资产在不同的法人之间流转,需要交税。

其含义有三:

一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流转,要紧方式是销售,即获得了现金性质的对价。

二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流转,没有获得现金对价,则视同销售。

三是资产在法人内部的流转及形态变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在法人间发生变化,不符合法人税制的定义,不需要视同销售,即不需要交税。

国税函【2008】828号是最能体现法人所得税制度精神的,因此,把它选为排名第一的文件。然而,有的财务同仁们不理解法人所得税制度,就胡乱做税收筹划。我们看一个所谓的“低纳高抵” 税收筹划原文: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为25%,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高为60%。这其中就存在用25%的企业所得税去抵减60%土地增值税的“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

例如某一企业,三年前用1亿元拿到一块地皮,但现在地价大涨,再投入1亿元开发项目,其项目收入可达8亿元。土地增值率达300%,要按最高税率60%交纳土地增值税。这可不是个小数。

针对这种情况,可“通过评估增值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来减轻高额土地增值税。比如将1亿元地皮评估到3亿元,再投入一个亿开发,销售仍为8亿元,其增值率为100%,执行4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税负就会大幅度降低,但同时企

业要付出增值部分25%的企业所得税。因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地点税种,各地执行不一,但其中确信存在“低纳高抵”空间。因此要认真计算,多做几个比较税负大小的方案,选优执行。

文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文件要点: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差不多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接着治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操纵;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点评分析:

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接着治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操纵;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方面,会计准则有5个条件,而税法只有4个条件,税法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企业,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收入的确认具有强制性。

例如,A企业于2011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发出一批商品,已向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并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2011年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2)2011年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应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填表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减成本80万元。

以后收到钞票时的处理,借:银行存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收账款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发出商品80

会计上正常作销售处理,所得税直接调减20就行了,因此执行新准则的要作递延所得税处理,最后收不到钞票可扣除坏账损失。

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文件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文件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假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早一次性支付的,依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属于权责发生制。

点评分析: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那个地点相当因此“收付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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