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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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促进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和中央、省文明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太原市文明单位是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职工文明素质和整体文明程度较高的单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和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和单位的文明程度,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在推动文明城市和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单位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

要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并单位。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带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意识、统揽全局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党内民主空气浓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凝聚力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无违纪违法现象。

(二)创建活动规范有序。党政领导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创建组织健全,思路清晰,动员深入,氛围浓厚。结合实际开展“文明处室”、“文明班组”、“文明小区”等内部系列创建活动,落实奖惩措施。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圆满完成市文明委赋予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创建资料完善齐全,管理规范。

(三)业务工作成效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确保质量,依法纳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

公道,政风行风评议良好。服务性单位设施完善,态度热情,办事快捷,服务优质,群众满意度高。教育单位突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主线,制度健全,工作落实。

(四)各项建设协调发展。重视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核心价值观,文化宣传氛围浓郁。建有图书阅览、文体活动等室内外文化阵地,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和治安消防措施落实,综合治理成效明显,无严重刑事案件、职务犯罪、安全事故、黄赌毒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履行国防建设义务。支持配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五)环境面貌优美整洁。单位区域设施规划合理、设置有序。绿化美化覆盖率高,景观效果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各类物品摆放整齐,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落实,无脏、乱、差现象。搞好节能、环保设施改造,杜绝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现象。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保体系和管理制度,环保指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积极搞好职工住宅小区环境建设,为职工创造良好生活环境。

(六)内外关系融洽和谐。扎实推进民主管理,党务、政(厂)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发挥作用,职工诉求渠道畅通,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没有群体性上访事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并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主动提供文体、卫生等免费使用的公共设施资源与社会共享。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七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届满之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八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分为“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连续获得两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以参加“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申报、评选。创建成绩特别突出、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可以破格申报、评选。

第九条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并单位,凡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达到文明单位标准条件,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健全,均可申报文明单位。申报文明单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上级党(工)委申报,或按属地关系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申报。

第十条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自查申报、择优推荐、社会公示、检查验收、审核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按照文明单位标准条件进行自查并符合标准条件的,可在评选年度的第二季度向所在系统党(工)委或县(市、区)文明委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单位自查报告。

(二)择优推荐。各县(市、区)文明委、各系统党(工)委按照推荐比例要求,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推荐时提交推荐报告及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和自查报告。

(三)社会公示。市文明办在收到各县(市、区)文明委、

各系统党(工)委的推荐报告并经初步审核后,将推荐名单汇总并在“太原文明网”上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同时将推荐名单送市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接受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和征求意见期间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取消评选资格。

(四)检查验收。市文明办依据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和检查测评细则,组织专人对被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五)审核评选。市文明办在对被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后,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汇总审核后,提出文明单位表彰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议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在申报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

(一)发生严重刑事案件、严重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

(二)违规操作,违法经营,弄虚作假,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处罚的和违反国家殡葬法规发生土葬行为的;

(五)发生涉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案件或严重事故的;

(六)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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