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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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

阐述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

阐述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侵权责任是指一方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是指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主要包括行为、主体、因果关系和损害。

下面我将对这些要素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第一个要素。

行为是指侵权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即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故意是指侵权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过失是指侵权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损害。

对于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应尽的注意义务来判断。

其次,主体是构成侵权责任的第二个要素。

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即侵权人。

侵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其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侵权行为中,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第三个要素。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而且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是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要确认因果关系,需要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支持。

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侵权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损害是构成侵权责任的第四个要素。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上的或者精神上的损失。

损害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人身伤害或名誉侵权等非财产损失。

法律对于损害的赔偿给予了详细的规定,侵权人对于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除了以上的主要要素,侵权责任的构成还需要符合一些其他的要求。

例如,侵权行为应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侵权行为应当过错,也就是说,侵权人应当有过不当行为或者不当不作为的过错。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一个人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
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些要素都齐备,才能确定侵权行为并确认侵权责任。

那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到底包括什么呢?下面将详细介绍。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首要要素就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权益等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有形和无形的侵权行为,有形的比如盗窃、毁坏财物等,无形的包括侵权言论、侵害隐私等。

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的第二个要素是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违反了法律或法规,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只有在法律上规定的侵权行为,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的第三个要素。

主观过错指的是作为侵权行为人的主体,
其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

故意是指侵权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仍然故意为之;过失是指侵权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最后一个要素。

侵权行为必须与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

只有当这些要素同时存在并得到证明,侵权责任才能得以确认。

在法律实践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而需承担法定义务的行为所形成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具有明确的要件。

本文将围绕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展开讨论。

第一要件:主体
在侵权责任构成中,主体指的是行为人。

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个人或单位。

在法律上,主体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仅当主体具备适格性时,侵权行为才能被确认为有效行为。

第二要件:客体
侵权责任的客体是指被侵犯的权利或利益。

客体涉及到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在我国法律中,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侵害财产权和侵害人身权两类。

保护客体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第三要件:过错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中最为关键的要素之一。

过错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或合同规定,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要求在侵权行为中存在主观或客观过失,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从而形成责任。

第四要件: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第四要件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被侵权行为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在法律上,必须能够证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侵权人权益的损失,从而建立起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构成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过错和因果关系。

这四个要件构成了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权益,以免触犯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侵权是指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对方受到了损失或者影响。

在法律上,侵权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侵权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指的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

在法律上,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够作为侵权主体。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则不能构成侵权。

二、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指的是受到侵害的客体。

在法律上,只有具备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够作为受害客体。

如果没有具备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侵权。

三、过错要件过错要件指的是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者故意。

如果没有过失或者故意,则不能构成侵权。

四、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指的是实施侵权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侵权。

五、损害要件损害要件指的是受害客体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虚拟损失。

在法律上,只有存在实际损失或者虚拟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侵权。

六、法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在法律上,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法定责任和过错责任。

法定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主体不需要证明其存在过错,只需要证明其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则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者故意,才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不可抗力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了侵权行为发生,此时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例如,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由于无法预测和避免,因此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八、举证责任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受害客体承担。

受害客体需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主体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以及实际损失或者虚拟损失等。

如果无法充分证明,则不能构成侵权。

总结: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需要满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过错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损害要件等构成要件。

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承担法定责任或者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而其构成要件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产生后果的必备条件。要判定侵权责任是否构成,需要依据一定的要件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
•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或明知应知地造成损害的行为,而过失是指因疏忽或不注意而造成损害的行为。
2.
•违法性:侵权行为必须违反法律。通常,违法性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判断的,如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必须导致了损害结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损害结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法定情形:一些特定的侵权行为,比如表露个人隐私、诽谤他人等,在法律中被预先规定为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还包含了法定情形。
在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的因素。只有当主观、客观、条件方面的构成要件全部具备时,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同时,不同的侵权行为所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对侵权行为所需具备的主观、客观和条件方面要素的综合规定,只有在这些要素齐备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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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某一方主体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时,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主体
首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主体。

主体即侵权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只有经过一定的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主体,才能构成侵权责任的主体。

过错
其次,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主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基础。

在确定过错时,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不符合一般社会行为标准。

损害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第三个要素是损害。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或潜在损害。

损害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精神上的痛苦、人身伤害等,只有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才能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因果关系
最后,构成侵权责任要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损害,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要根据上述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只有当侵权行为人具备了主体、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要件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法律构成要件研究

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法律构成要件研究

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法律构成要件研究侵权责任是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定责任的关键因素,因此对于侵权责任法律构成要件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体要件侵权责任的主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的主体,即能够具备侵权行为的能力。

在民法中,主体要件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设立并具有独立民事权利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地位但具备独立民事权利义务的组织。

二、过错要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主体有过错行为的要求。

过错是指主体在行为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从而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

过错要件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参考。

三、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存在的要素。

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非法方式侵害他人权益,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可以表现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为,在行为特征上具有违法性、过错性和损害性。

四、损害要件侵权责任的损害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实际损害。

损害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

损害要件是判定侵权责任是否存在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五、因果关系要件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要件中,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没有侵权行为就不会有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要件是对侵权责任进行判定的关键因素。

六、法定事由要件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要件是指在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免责的情形。

在民法中,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合法行使权利等。

法定事由要件在判定侵权责任时具有排除或减轻责任的作用。

七、责任形式要件侵权责任的形式要件是指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和方式。

在民法中,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返还、修理、补偿和赔偿等。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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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中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的是单纯的补偿性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强调赔偿的数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当。

我国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法律实务界及理论界采取了普遍支持的态度。

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随后,《合同法》第130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有规定,继续完善“双倍赔偿制度”。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惩罚力度,规定消费者可以提出“十倍赔偿”,但范围只是在食品安全领域,适用于食品造成的损害,具有局限性。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范围扩大到产品责任,首次在立法中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概念,表明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范围内的再次肯定。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产品责任
一、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古巴比伦时代,如《汉莫拉比法典》中就有诸多规定。

古罗马、古希腊时代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如《十二铜表法》规定了盗窃、抢夺等不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等。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盛行,大陆法系国家对此持否定态度,奉行单纯的补偿性赔偿制度。

“缺陷产品”与“惩罚性赔偿”的内涵
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问题。

“缺陷”不同于“瑕疵”、“不合格”等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明确解释:“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是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对此,有学者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

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警示说明、跟踪观察等原因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统一性的、可能或已经对人身、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产品。

缺陷产品责任类型从缺陷的角度划分大致可分为几下几种:一、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二、产品制造上的
缺陷;三、警示说明上的缺陷;四、跟踪观察方面的缺陷,如在产品推向市场时,由于当时的科学水平而不能发现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负有跟踪观察义务;发现缺陷应及时召回产品,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发现没有及时召回,即构成跟踪观察缺陷。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学术界见仁见智。

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的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功能; 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的民事赔偿制度。

他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责任,已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等等。

综合比较,大多从功能、作用等方面考虑,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主要有几种:一、惩罚功能。

也是本质功能,体现在对恶意实施不法行为人予以财产性制裁,使其无法获得所追求的不当利益;二、威慑功能。

通过对不法行为人的金钱制裁,使其不敢再有这样的行为,遏制、预防不法行为的发生;三、教育功能。

通过法院的判决,使不法行为人或社会公众受到教育,从而意识到自己的不法行为会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并从心理上自愿放弃该行为;
四、抚慰功能。

恶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也会导致受害人心理上和情感上的愤恨及不满、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抚慰受害人心灵上的创伤。

二、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法中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
《消法》虽然规定了“双倍赔偿”,但适用于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行为,不包括侵权法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首次在我国侵权法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提出“十倍赔偿”。

该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从该条可以看出食品安全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行为主体,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者或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销售者;2、责任构成的主观态度,对生产者来说无论明知与否、销售者则须“明知”;3、损害后果,造成了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这里未规定损害的程度;4、因果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生产、销售造成了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结果。

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
在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均存在安全隐患,不法企业、作坊、经营者贪图利益、诚信缺失,为追求更大利润置消费者身体健康于不顾,该条规定提高了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有利于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食品安全。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应惩罚性赔偿金”
继《食品安全法》规定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后,《侵权责任法》再次肯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将范围扩大到产品责任领域,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概念。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适用范围单一。

仅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即产品存在缺陷,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2、主观须存恶意。

即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销售。

“明知”所表明的是侵权人对产品存在缺陷明确地、确定地知道这样一种主客观认知状态,不包括“应知”或推定知道; 3、损害后果严重。

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如果产品只是存在缺陷,但没有伤及他人或只是轻伤,都不构成严重后果,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上述要件缺一不可,适用非常严格。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严厉惩罚恶意产品责任人,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三、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食品安全法》虽填补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中的空白,但是仍有不足之处。

首先,范围过于狭窄,只限于食品安全领域,食品相对于产品来讲只是很小一部分;其次,“十倍的赔偿”仍不足予以遏制侵权行为或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三鹿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将惩罚范围扩大到产品领域、将惩罚性赔偿金规定为“相应的”,而不是以产品价款的倍数。

针对上述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法律,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与《食品安全法》不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只概括性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相应赔偿金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如何来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司法理论界存有争议,实务界难以操作。

该条立法的目的不在于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在于惩罚明知产品存有缺陷而生产、销售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并威慑、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
发生,因此对惩罚性赔偿数额作出合理的规定更有利于发挥其作用;其次,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判的过轻,行为人为追求利益仍然继续从事不法行为,起不到惩戒违法行为的目的;如果判的过重,不法行为人无力偿还,甚至倾家荡产也只是杯水车薪,实际的赔偿数额难以兑现,执行不到位。

总之,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容易导致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或相似的行为裁判出悬殊的结果,不利于实现立法本意,也有悖于司法权威性。

对此,期待司法机关出台相应解释明确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给法官以指引。

在目前无明确标准的情况下,笔者建议从侵权人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主观恶意程度、自身赔偿能力、惩罚后产生的功能与作用等因素综合考虑惩罚性赔偿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惩罚性赔偿还有一定的副作用,诸如职业打假人的兴起。

法律存有漏洞成为一些人牟利的手段,在很多法院都有这种情况,这些现象表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亟需完善,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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