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摘要】本文从各个角度扼要分析了依法治国的依法治国的必然性和重要意义,通过五个重要意义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说明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也阐述了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最终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依法治国必然性重要意义基本要求【正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
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
以十五大报告的精辟论述为指导,全面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依法治国的必然性和重要意义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工作都依法进行,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核心。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地位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90年代以来,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为法制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上提出,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论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江)

论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内容提要:当代的中国提出了法治的口号,但要想真正达到法治化的程度还是有一段很漫长和艰辛的路要走的。
如何才能走好这段法治化过程的路呢?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又到底是什么呢?本文便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入手,分析中国现阶段特殊的时代背景,提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目标,是以尊重民主、尊重人权为核心内容的,以法治国的目标。
着重强调建立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而确认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要求。
关键性的词:法治、法制、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法治国家的目标1997年9月12~18日在北京成功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
江泽民总书记代表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
报告着重阐述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提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随后在199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宪将“以法治国”的内容写入了《宪法》。
自此,“以法治国”成为在舆论界讨论最多的议题之一,同时也为许多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们分析研究的重要课题,法治的口号也在大江南北被叫响。
中国是一个具有四千多年历史的古文明国家,其中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历史已经使人们习惯了人治,至少是对人治已经是熟视无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夺取了政权后,建立了新中国,提出了法制的口号,希望以此来建立一个法制的国度。
建国近半个世纪来,我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确实为此作了大量的工作,建立起了一整套法律制度,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也在一定程度上基本达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状态。
虽然到目前为至,这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目标还相距甚远。
如,在法制建设的理论上仍然存在有一些长期形成的,如能导致右倾错误的机械论和左倾错误的空想论等传统思想不能被抛弃;而在司法领域,则某些个别地区时常会发生以权势干涉司法独立的现象,使公民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极大地损害了人民对法制的信赖。
如何认识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如何认识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摘要:探讨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其出发点必须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必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叉法治。
为此,必须以马克思主叉为指导,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必须提高全民族的民主意识,扩大民主权利,彰正法律至上,铸成法治精神;必须完善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制度;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借鉴西方法活中具有普适性价值的经验,加快立法进程。
关键词: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法律至上;依法治国党的十六大提出:“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当今中国,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建立法治国家已经具备了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基础,因此法治建设被提到历史日程上来但是在怎样建设法治国家的问题上,人们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其中尚存在将法治抽象化的现象。
所谓法治抽象化,表现为过分强调法治的一般性和共性,而又将法治的一般性和共性定位于西方法治理念之上。
因此,究竟怎样进行中国的法治建设问题就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探讨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应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
在法治建设问题上,所需关注的国情主要有二:其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其二,由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的缺失,中国社会的法治氛围不浓,这是我们进行法治建设所不可回避的现实。
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必然有别于其他国家,换言之,我们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意识形态的主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因此在整个法治建设中必须始终不渝的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不同于西方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
201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全自测题

一、判断题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文化,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先进的理念。
(ⅹ)原因:…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ⅹ)原因:依法治国,…。
3、我们党领导人民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探索与比较,从正反两个方面选出结论:还是要搞德治,实行以德治国,才能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ⅹ)原因:…法治,实行依法治国,…。
4、严格执法的要求: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
(√)5、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统一的。
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保障人权。
要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保障人权重于打击犯罪。
(ⅹ)原因:…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6、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切不可忽视执法的社会效果,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特别是在处理复杂和有重大影响案件、事件时,更要注重其社会影响和社会评价。
只有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正确处理好执法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7、法律程序是人们从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的步骤和必须经历的过程。
(√)8、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9、公安工作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同时也必须追求及时高效,以最低的成本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正。
(√)10、公安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各类执法公开规定,要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将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公开改进工作。
(√)11、服务大局,对于部门、单位和个人来讲,就体现为具体的职能任务和岗位职责。
“法治中国”核心要义背后的法治逻辑

“法治中国”核心要义背后的法治逻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旗帜鲜明重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习近平总书记在作《决定》说明的时候,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为什么是这三者构成了“核心要义”,在其后究竟蕴含着什么样的法治逻辑。
弄清楚这些问题,会让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自觉、更有自信。
一、法治需要前进方向,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政治保证法治本身也有其核心要义,就是保障人的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但是保障人的权利不能是一句空洞的话,公平正义也不能是抽象的说辞。
一个人以及他所属的社会群体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不同,其权利的性质、内容就会天壤之别;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属性不同,对公平正义的认知也大相径庭。
所以说到底,政治是法治的前提,政治方向决定着法治的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从根本上决定着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目标、价值与形态,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进方向。
在中国社会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国度中,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排斥最广大群众在外的法治模式在中国社会不具有政治合法性,也注定得不到最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把保障每一个中国人个体的权利落到实处,就一定要先保障个体背后群体的权利。
这也就是为什么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重要原则提出来的原因所在。
对于中国社会这样一个正处在大变革、大发展而且社会结构深刻调整的社会来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最大的挑战,也是最大的诉求。
但在当代中国社会,具体而不是抽象的、真实而不是虚幻的公平正义,最根本的指向就是促进共同富裕。
邓小平讲过:“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如何才能真正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做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实现基于人民立场的公平正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最根本的保证。
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学习心得体会8篇

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学习心得体会8篇基本理念,也是对报告中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的呼应。
新十六字方针体现了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之间的连续性,也突出了法律实施在依法治国中的优先地位。
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奉法者强则国强”,你知道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吗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
从“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到要求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到“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论断为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出炉了,这十六字方针是什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今天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与过去的十六字方针相比更具有时代感,更符合中国当代的国情。
过去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是什么呢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邓小平同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也是我国1982年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
在这个修正案中,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其第十三条修正案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其中的内容就包括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
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为建设法治中国了打造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为强大中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1)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1)1.2 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1)1.3 浓厚的人治法律传统 (1)2 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2)2.1 目标的阶段性 (2)2.2 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2)3 中国法制现代化亟需解决的两个问题 (2)3.1 加紧宪制改革,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 (2)3.2 正确处理法律国际化与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3)4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4)4.1 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 (4)4.2 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4)4.3 法律原则精神的现代化 (5)4.4 杜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5)5 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6)5.1 国家主义的法制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的法制现代化的比较 (6)5.2 是契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还是亲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 (6)5.3 法制现代化中的民间法 (7)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
经济的落后,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核心思想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
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者:陈文辉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12期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本文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内涵及其特色。
关键词: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本文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内涵及其特色。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
党的领导地位由宪法确立,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习近平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稳步有序地推进。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在中国,离开党的领导什么都做不成,离开党的主题什么都解释不了。
党的领导是中国最大的国情和特色。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仅仅讲坚持党的领导是不够的,还必须强调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二、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满意不满意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以人为本”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思想,法治中国必须一切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以人民权益为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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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张恒山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六大原则,其中民主法治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要素。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立法、执法、司法体制基本健全。但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也面临着许多困扰,其中最突出的是人们的法治理念对法治运作存在阻扰。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运作体制基本健全的情况下,人们的法治理念,尤其是各级党政干部的法治理念,对法治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要求党政干部、人民群众普遍地树立起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适应的法治理念。这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文化观念基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些理念是通过对一些具体的有关法律的认识、观念而得以体现的。 一、关于法的观念——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目前,我国法理学教科书中流行的主流观点认为,从本质上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们把它称为统治阶级意志论。在我国,从五十年代以来,它一直被说成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实际上,这个观点是前苏联学者在片面理解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础上所作的不适当的总结。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分析实证法学的国家意志论的变种。实际上,这种观点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 2
理,也不符合我国现实,更不利于我国当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统治阶级意志论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作的法本质定义 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由前苏联学者提出的、在五十年代输入中国的关于法本质的定义性认识。 由前苏联学者提出的这个关于法本质的定义,据说是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但是,你们既然用你们资产阶级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来衡量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那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了。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从表面上看,维辛斯基的定义同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有共同之处,但实际上,两者有重大不同。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不是给法下定义,甚至也不是给资产阶级的法下定义,而是附带地论及资产阶级的法。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是一种特定的法,而不是普遍的法,将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扩大解释以致适用到人类历史的过去、现在、将来所有的法,并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法的定义,这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即使这种扩大解释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一种合理的推论,它毕竟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这句话的完整意思应当是: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同样地,表面上看来法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那个阶级的意志、而 3
实际上法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也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恰恰是: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表现一定阶级的意志只是表面现象。这样的翻译和理解才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意。 法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既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原意,现在应当是我们摒弃前苏联学者的这种解说,摒弃对前苏联学者的盲从的时候了。 (二)统治阶级意志论不利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 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指导下的时代,人们不容易看出“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的错误和危害。自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以来,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这种观念不能适用到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如果硬性地用这种理论观念来理解、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对中国社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都有严重的危害性。 首先,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之所以不能适用于当代中国法治,是因为依据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现实无法作出统治阶级的划分。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以将社会成员们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为前提的,而这种政治上的统治和被统治的划分是以在经济生活中双方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划分为依据的。根据我党《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判断以及我国宪法的表述,我国社会已经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而人民这一概念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 民的成员之一分子而工作、生活。我们在理论上或宣传上有意或无意地将刑事犯罪分子视为“被统治阶级”,这种认识和观念极为有害。此外,所谓被统治阶级是法律之外的概念,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概念。而刑事犯罪是后于法律而出现的现象––––没有刑事立法就没有刑事犯罪。所以,将各种刑事犯罪置于被统治阶级的范畴,其本身就是一种牵强的说法。 由一种先定的观念出发去硬性地寻找被统治阶级是一种非常有害、甚至非常可怕的做法。“文化大革命”中,为证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斗争口号的正确性就必须证明阶级斗争继续存在、阶级敌人继续存在,就必须寻找出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应当继续被革命、继续被专政的对象。结果寻找出来的是地、富、反、坏、右、叛徒、特务、走资派和知识分子。在上述九种人中,在当时能真正构成一个社会阶层或阶级的就是知识分子。所以,作为一个阶层或阶级而遭殃的就是知识分子。对知识分子专政的恶果及由此派生的恶果既然结出,对它们就挥不去、摆不脱,只好留给后来的好几代人去皱着眉头、慢慢地品尝、体味、消化。 如果我们今天仍然坚持法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我们就不可避免地仍然要硬性地寻找出一个被统治阶级。我耽心:在这种思维逻辑的支配下,哪个倒霉的阶级或阶层的成员们在某一个阴霾密布的早晨起床后会忽然发现自己不幸被划入“被统治阶级”之列。 第三,法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之所以不能适用于当代中国法 6
治,是因为这种观念不利于人们形成对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重认同的态度。 在本体意义上,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在将社会划分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基础上,强调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被统治阶级之所以要遵守法,完全是被迫的,是统治阶级将本阶级的意志以法律的名义强加于被统治阶级。所以,对法的这种本体论的解释不利于社会普通群众在心理上形成对法或法律的认同。由于“统治”与掌握国家权力有着必然的联系:统治必然意味着掌握国家权力,或者说,只有掌握国家权力才谈得上对社会的统治,所以,对于中国的普通群众来说,在直观上极容易用是否直接掌握、行使国家权力为标准来区分统治与被统治。根据这样的标准来看待自己的地位、身份,他们很容易将自己视为被统治成员,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为统治阶级的成员,并将法律视为不体现自己意志的外在的强加、强迫。我们继续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宣传,必然在客观上强化普通群众对法律的这种不信赖、不认同的心理和情感。 在功能意义上,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在将社会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基础上,强调法的功能重在于统治、压迫被统治阶级,维护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和统治地位。在将“统治”与掌握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思维逻辑的支配下,对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视为被统治阶级成员的普通群众来说,从这种功能论会产生出自己是被治对象的认识,会产生出对法律反感、厌恶。在这种厌恶心理支配下,休想指望他们会自觉地遵守法律。 7
在效力意义上,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在将社会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基础上,强调因为统治阶级凭借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和国家的有组织的暴力对被统治阶级加以强制来使得被统治阶级遵守法。根据这种统治阶级意志论,法之所以要被遵守,不是因为它自身内含着什么正义、道理,不是因为它自身就“应当”被遵守,而是因为统治阶级凭借国家暴力或武力强迫人们遵守。 在这种观念的光照下,法没有正义、没有道理可言,只有令人憎恶的凶巴巴、恶狠狠的面孔。尽管当代中国许多学者发现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在法的效力论问题上的弊端,力求在法的暴力要素之外引入道德、理性、道理等概念成分,但这些概念是不能由统治阶级意志论中合乎逻辑地推论出来的,只能由人来生硬地嵌入法理学体系。又由于道德、理性、道理等概念是人为地嵌入的,它们同在统治阶级意志论这一基本观念基础上所建构起来的法理学体系难以相容。面对我们自己所描绘出的这种凶恶的法,我们如何能指望普通群众对它有亲近感、认同感?如何指望普通群众自觉地遵守它? 任何社会中的法律归根到底是要靠普通民众中的绝大多数人去自觉遵守的。没有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法就沦为一页废纸或无谓的空气振动。但要想大多数人能自觉地遵守法,前提是法自身要符合大多数人所认同的道理,要使大多数人对法有认同感、亲近感。如果我们所宣传的法的最基本观念本身就宣扬法不讲道理、怂恿人们憎恶法、讨厌法,同时我们又企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无异于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8
第四,法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之所以不能适用当代中国法治,是因为这种观念不利于在国家官员队伍中形成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应当守法的意识。 如前所述,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在法的功能问题上强调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压迫、强制,其自身逻辑中并不包含统治阶级也应当遵守法律的命题。从这种统治阶级意志论出发很容易产生出法律是掌握权力者手中的工具、法是用以治民(普通民众)的工具的认识,就是不会产生出自己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以法律约束自己的权力和行为的认识。如果说在国家官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具有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的认识,那一定是根据另外的理论逻辑而产生的认识,决不会是因信奉统治阶级意志论的结果。 另外,统治阶级意志论在同国家意志论相结合的基础上,在直观上容易给人造成国家可以随意立法的错觉。对于大多数没有机会接受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的干部们和普通群众来说,在不可能聆听学者们的详细讲述和论证的情况下,他们只能按照自己的通俗的理论逻辑对这种统治阶级意志论加以理解:统治阶级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制订和运用法律。 当代法治建设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国家各机关、国家机关的所有的官员都应当受到法律约束。从人类文明史来看,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官员们受到法律约束固然要靠一种合理设计的权力结构机制作保证,但国家机关的官员们自身对法律的信仰、高度的自觉守法意识也是至关重要、必不可少的因素。如果我们关于法和法治建设